原告:陈永林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居民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东江苏莘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区唐桥路**。
法定代表人:樊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永林與被告江苏新易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陈永林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永林负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