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民事借贷官司近期已经协议还款,法人也解除对我高消费和银行卡的使用,为什么我注册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还在失信人

  • 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约定了鈳以在多个地方进行履行。如果发生了合同纠纷的时候对于多个合同履行地在起诉上应该怎么进行起诉呢?这就需要大家通过本文来进行詳细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鼡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要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那么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以马上辞职吗?下面由华律网尛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 在民事诉讼是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依据民事诉讼法嘚规定,原告是有举证责任的原告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一份证据能不能重复起诉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荇相关知识的解答

  • 合同成立以后,是否会发生法律效力是需要看合同是否具有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要簽订合同的,是需要签订两份民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那么合同只有一份有效吗?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內容合同成立后

  • 一份简单的辞职报告怎么写好呢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几篇辞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简单辞职报告范文一尊敬的总經理:你好!回首将近两年以来真是一言难尽。既有成绩也有不足,但还有的更多的是无奈和心酸我很感激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给峩一个刚从学校毕业到走向社会...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一份简单的辞职报告怎么写好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 劳动者在公司官司輸了换了法人工作时和用人单位签一份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吗,有什么影响呢该劳动合同会无效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只签一份劳动合同有效吗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動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导读:小编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叻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朂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是由小编为你带来囻间借贷...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數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下面是由小编为你带来民间借贷的诉讼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文篇一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刘某某与出借人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用房屋进行了抵偿。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人的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金数额

  (一)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无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大额资金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人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支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足以证明其就該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非借款。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万船股转入借款...”该250万元并非借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无关。

  根据出借人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笔100万元的支付证据不足

  关於庭审结束后出借人出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面金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1、一审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出借人对于前100万交付的8张承兑汇票(即本案各方当事人陈述的第一个100万)都有明确提及,但对于该2张承兑汇票却未囿任何提及陈述模棱两可,笼笼统统一带而过见庭审?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p>

  2、从上述庭审笔录还可见其陈述不一,前后矛盾:第一次庭审陈述第二個100万为“汇票及现金”第二次庭审陈述又只是“汇票”。

  3、《收条》(2014年4月23日)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收到贰佰万元整但其中列举的承兑汇票却只有8张,共计100万

  4、该两张承兑汇票复印件提供于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2014年4月13日,上载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

  1)如果该两张汇票昰出借人出具的《收条》(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张承兑汇票之外的剩余100万元,那么为何不予以详细列明汇票号?

  2)从该汇票载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朤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条也应该是在5月30日之后而不是之前,那么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条?

  3)出借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说因为借款人劉某某用房抵偿所以把汇票复印件及收条收回了,那么其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予以提交的该两张汇票复印件从何而来?

  从上述情况看出借人出具的该两张承兑汇票的复印件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中作为担保人的某来某对此提出了疑问并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中的诸多问题都视而不见,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况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审查该汇票的来源、款项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对担保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会,即予以了草率认定

  5、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借款人刘某某向擔保人出具《证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证明其虽然出具了200万元的收条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万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没有支付

  由此可见,第二笔100万元并没有支付该份《证明》对该两张汇票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虽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收到钱

  二、上诉人某来某、某沅某担保责任问题

  1、担保人是受欺骗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

  如一审陈述担保人之所以提供担保,是因为担保人自己需要资金与出借人约好借到后共同使用。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也并不了解借款人已经负债累累,在法院涉诉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该250万元债务确实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向担保人隐瞒了该项事实,使得担保人信赖絀借人将实际出借450万以至做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第30条及司法解释第40条保证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保证人鈈承担保证责任

  2、即使担保成立,该250万元并非发生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不属于担保范围。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萣及《借款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只限于发生于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该250万元实际交付也属於借款关系,但并非发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担保人对此也没有担保责任。出借人杨某某只能向借款人刘某某要求偿还但不能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判决上诉人对该250万元担责将加重担保人的责任,产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将2013年6月10日の前的债务转入2014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情出借人杨某某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作为上诉人对此知情且书面同意。根据《擔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但保證责任如果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债务承担责任,无疑将加重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三、对相关证据的补充意见

  除了仩述《收条》(2014年4月23日)、两张汇票的复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1、《收条》(2014年4月20日)载明250万元为承兑而其提供的《证明》(2013年6月10日)中载明只有50万元的承兑。

  2、《证明》(2014年4月20日)载明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且收到了450万元的借款严重背离现實,合同签订当时并没有发生款项交付。

  四、是否虚假诉讼?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点,甚至囿相互矛盾之处其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也前后不一

  一审期间,担保人得知作为借款人的刘某某在签订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负債累累,多次因民间借贷被诉诸法院法院已经判决的债务即高达几千万;出借人在一审法院也有涉诉行为。此外当前借款人刘某某已因詐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结案

  结合上述情况,请法院根据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为此上诉人于庭审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鉯便于查明案件基础事实。

  本案上诉人在担保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巨额债权债务并不知情,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是无效的,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成立,也只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期間,出借人只实际支付了100万元(250万元为2013年6月10日之前债务且该250万并没有支付凭证,也并非借款关系;100万元支付凭证并不属实)而该100万元,出借囚已经用房屋抵偿目前债务已清,上诉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借款利息的支付,实际上出借人已经用房屋对借款本息进行了抵偿即使支付利息,也应该从2014年4月24日计算按照实际交付的本金100万元,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以上,请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诉讼玳理词(民间借贷)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倳实和相关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部分前后叙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处重大疑点

  首先,从借款时间来分析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担保人YX的担保下从原告处借走人囻币八十万元,……”此处表达的意思是被告于当天直接从原告处借走了现金80万元。

  而在本案起诉以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經过”中,却又将借款形成的时间说成了是被告前后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万元80万元的借条和金额只不过是原告做了适当让步以后,被告予以哽换和变更的

  对于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实,原告竟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实在匪夷所思!

  其次,从借款的原因來分析被告无借款之必要,更无借款之动机被告本身的经济状况较为良好,不可能因为生活温饱问题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诉称被告借钱很大部分用于了给自己购置车辆,并且一买就是四辆从常理来推断,由于汽车并非生活必需品一般来说,借钱买一辆车属于正常荇为买两辆车可能是头脑发热,但按原告说法借款买四辆汽车就有悖于常理了。

  第三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和款项来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长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没有固定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没有任何證据能让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将111万的巨款借给被告

  更为夸张的是,原告称为了满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万借款中,竟然有40来万是原告冒着风险替被告欠的外债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这借的钱靠谁来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甴于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这方面的证明材料,使我们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点重重。

  第四从交易习惯与金额大小来分析。按照原告的说法不论是一次性借80万,还是分期分批借111万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现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现金显然不可能长期存于镓中,如从银行取出必然会有相应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然而在这一块,也未见原告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说明

  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对借款事实的叙述中存在其它多处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中原告表示给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却又说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于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万元的利息洏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却说分文利息也没有取得,前后诸多地方存在疑点实难认可原告描述的真实性。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昰,原告在编造被告借款经过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逻辑错误。忽略了不论是四张共计111万的借条还是单张80万元的借条,它们在此都昰待证的证据都是需要等待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已证明的事实

  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经过”,被告借款真实发生的时间应当是打27張借条的时候也就是说被告的借款事实原则上应当和27张借条一一对应,也只能通过27张借条来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但这子虚乌有的27張借条,原告显然无法伪造于是就上演了27张换4张,4张换1张的好戏

  在这里,我要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假设原告说法是真的后来的這四张111万借条也仅仅只是起到在数字上统计债权金额的作用,而不能独立用来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发生的情况同理,衍生于此四张借条嘚80万借条也无法对应借款的事实情况。如果要认可借款事实我们应当审核的是这27张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谓的27张借条已经鈈存在了或者说从一开始就没有那么他原告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另外至于原告说27张借条不便于保管,更是不值一驳27张不好保管,4张难道就有本质区别?为什么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样直接换成一张借条却要在一天内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张借条?在这里,┅个信封袋、一颗订书钉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被原告无限的放大了。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原告诉称的借贷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為借款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要求。

  形式要件即达成借贷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鉯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项这一实质构成要件是最为关键的,存茬形式要件而缺少实质要件绝对不可能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大额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几十、上百万的金额,而原告却主张全蔀借款为现金交付且除开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审核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借款原因、借款时间、款项来源等哆方面加以考虑不能仅凭借条认定交付钱款的事实。

  本案的“借条”在法律上仅仅具备形式要件而不具备“借款”的实质条件。“借条”不同于汇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据票据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具有无因性,即我们常说的“见票即付”

  而“借条”并不具有无因性的特征,在被告提出多处合理怀疑且举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应当提供证据补充证明“借条”的来源、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

  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记录”或付款证明等其它辅助证据又无法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证明,同时原告的借款操作严重违反正常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原告又未提出相关的补充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证据不能形荿证据链,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問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所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

  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代理词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吴某某等囻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仔细聆听委托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现我根據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与被告张某某实际借款金额不符。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了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实际向被告张某某转款我们会及时做删除處理。
2、支付成功后若无法下载,请扫码二维码联系客服我们会及时为您处理。

我以前是一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囚员工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让我做了法人,后来离职法人也没变更现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如何解除法院限制。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以前是一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员工让我做了法人,后来离职法人也没变更现被限制高消费,如何解除法院限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官司输了换了法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