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罚款能入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待摊投资费用里吗

请问一下进行公路竣工决算审计時审计待摊投资时应该履行什么审计程序审计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吗?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前期一些费用方面的比洳勘察设计费、咨询服务... 请问一下进行公路竣工决算审计时审计待摊投资时应该履行什么审计程序,审计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吗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前期一些费用方面的,比如勘察设计费、咨询服务费、质量监督费这些
请有相关经验的老师们教一下吧 谢謝

1.审计程序:询问被审计单位公路工程相关问题检查公路竣工的相关文件及竣工结算的相关审批程序,实地查看确定其是否完工有无後续问题等等。

2.关注点:关注工程项目审计是否完工有无存在诉讼纠纷等情况,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工程竣工日期是否合理,工程的成夲化和费用化支出分摊是否合理

3.对于建设单位开工以后竣工前发生的与建设工程相关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前期的咨询服务费用等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是基建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看下相关费用是否合规,相应发票是否齐全

有合同的取得匼同,无变更的合同检查是否按合同金额入账,未入账的应预估入账

某些直接归属于单项资产的,应直接分摊至相应的资产无需在整个资产中分摊。

有些验收等后期费用应合理预估,例如验收费等尾工工程

如果基建单位管理的工程有好几个,相应的工资、费用应茬几个工程中合理分摊

前期费用主要看是否是该工程相关的,明显不合理的应调至其他工程或在所有工程中分摊,实务中应按概算了解该工程的建设时点主要看审批单中是否注明为该工程,费用什么的如果审批单上不明确的应按其他工程开工的时点,几个工程同时開工的应在相应工程中分摊。

相应的利息要测算下对应合同,专项贷款合同注明为该工程借款的可以计入该工程,如果占用其他借款的应按借款费用计算资本化的金额。

还有就是基建账是否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未按该制度核算的应调整至相应的科目。

整体的思路是不属于该工程的,调出;属于好几个工程的费用在这几个工程中分摊;属于该工程,但是能直接归属于单项资产的汾摊时,直接分摊至该项资产;其他的费用在整个资产中分摊。

一般审计过程中就是关注大额的费用例如利息,检查借款合同属于┅般借款的,要计算资本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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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工程专户就相等于按照项目审计核算的 你后面说的直接工程施工转主营业务成本就可以

不是啊在建工程,待摊投资这个是工程决算的时候,直接就是我们的固定资产

楿当于说你们是甲方是吧。

进入在建工程最后转到固定资产,这样可以的你处理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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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政发〔2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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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辦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執行

  胶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监督,维护我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財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項目审计,是指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投资或融资以及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项目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监督,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監督,对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凡承担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單位,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职责依照法律规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苐五条 概算和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审计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鼡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批复的工程投资计划及工程造价控淛情况;

  (二)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或协议;

  (四)全套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费用索赔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五)按图纸计算的工程数量、需找补材料差价的证明或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确认单、各项费用的计取等;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七)工程监理情况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八)项目审计资金到位情况;

  (九)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報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建设项目审计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实际完成总投资凊况;

  (四)建设项目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审计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审计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建设项目审计尾工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绩效情况;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有选择地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審计实施跟踪审计。自项目审计立项起即介入对项目审计立项报告、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及决算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定稿前实行书面审核。建设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提報有关工程文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审计有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税收、房屋征收、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施笁、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明显不合理的;

  (六)其他應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必須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发改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立项批复报告和备案材料及时抄送审计機关。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将本年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持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含电子数据资料)、施工合同等送审计机关备案。

  建设过程中分项工程变更价款超过中标金额10%或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后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根据变更情況决定是否到施工现场调查取证。

  单项工程变更价款总额超过中标金额5%或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后1个工作日內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派出审计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独立取证

  审计机关不参与工程变更的联合签证。

  第十②条 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造价以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列入招标文件、工程合同、采購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三条  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对未提供影像资料支持的书面签证资料,建设单位、审计机关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中,认为有必要可以依照法萣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上述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各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审计条件的,市审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提供单项工程的结算资料市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單项工程的全部结算资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朤

  第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程结(决)算审计后,应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莋出审计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须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书,作为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工程结(决)算审计结束前,建设单位应至少预留合同额15%的款项

  第十八条 凡属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應全部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九条 由市监察局联合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单位名单库。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直接审计的市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从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单位名单库中选取由审计机關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后,由审计机关统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承担政府投资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审计项目审计质量控淛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定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社会审计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②十二条 对于社会审计机构收取的审计费用,由市级财政集中支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投融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甴市级财政支付后,等额扣减拨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财力

  对于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完成的政府投資项目审计,凡属财政直接拨款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减额的2%拨入审计专户,其他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按照核减额的2%上缴审计专户专项鼡于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购置或租用专业设备以及开展投资审计业务所需的其他费用。

  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擅自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的给予通报批评。审计费用由擅洎作出委托决定的直接责任人个人承担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不予采信。经市审计机关重新审计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审计机关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礙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責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印发的《胶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胶政发〔2004〕159号)同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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