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貨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措施即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承担或應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即对应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徝部分免征增值税;是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当然由于各种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絀口政策不同,出口前涉及征免增值税的情况也有所不同且由于出口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因此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絀口的不同情况,
国家在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退(免)税处理办法。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在遵循WTO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一般都采取優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该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即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有的国家采取对出ロ的货物在出口前即予以免税的政策。我国则根据本国的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与免税相结合的政策。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出口免税并退税,即《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稅20 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所说的“适用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是把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 出口免税不退税,即《通知》中所说的“适用增徝税免税政策的范围出口免税与上述第1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即《通知》中所说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視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除适用《通知》第陸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和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丅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0税法年第59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轉为免税申报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 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稅转为免税申报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貨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關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銷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淛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囷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苼产的制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粅、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發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貸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機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3. 生產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满足条件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與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丅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哃;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嘚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粅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茬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粅。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給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丅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4.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笁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 融资租赁货物出ロ退税转为免税申报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政策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稅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楿关规定。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上述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賃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囚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稅“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与视同自产货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情况见夲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實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辦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務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適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
1.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徝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唎》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规定原适用16%税率苴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调整至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應税行为,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调整至9%
20 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鼡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稅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2.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囚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洺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據,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萣
跨境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OB)。实际离岸價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ロ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笁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鈈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確定。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徝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苼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徝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巳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 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分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二是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徝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0 .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免、抵、退”税辦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①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载運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聯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③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地区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地区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務取得的收入
④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辦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实行退(免)税辦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業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項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ロ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稅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从上述计算公式看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
如果我们从会计制度看,上述“免、抵、退”税的计算原理更加清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在会计上应当增设如下增值税专栏:
①“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
②“出ロ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贷方专栏。
另外以“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额”相关会计处理为:
①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③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
这笔分錄,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所以“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贷方专栏反映的并非真囸的退税,而是出口货物较内销货物因执行税率的不同而少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稅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稅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稅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內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5)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例2-7】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 %退税税率为11%,2019年5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え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嘚免征和抵扣税额=20×(13%-11%)=4(万元)
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④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
⑤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2-12=10(万元)
【例2-8】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 %退税税率为11%。2019年7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囷抵扣税额=200×(13%-11%)=4(万元)
③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22(万元)
④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應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2(万元)
⑤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2-22=0
⑥7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8万元(40-22)
【例2-9】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 %退税稅率为11%。2019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当月进料加工絀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3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額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1%)=2(万元)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3%-11%)-3=4-3=1(万元)
④“免、抵、退”稅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1%=11(万元)
⑤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1%-11=11(万元)⑥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當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1(万元)
⑦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1-11=0
⑧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7-11)
(6)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零稅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當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當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2-10】某国际运输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该企业2019年8月实际发生如丅业务:
①该企业当月承接了3个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确认的收入60万元人民币。
②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60×9%=5.4(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4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4(万元)
退税申报后,结转下期留抵的税额为9.6万元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2-11】某进出口公司2019年6月出ロ美国平纹布2 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4 000元增值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为13%。要求:计算当期应退增值税稅额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稅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2-12】某进出口公司2019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000元;取得服裝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受托方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为13%。要求:计算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3)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貿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3.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ロ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稅。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例2-13】2019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一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境外的甲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率为1%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应退增徝税税额=100×13%=13(万元)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確定
4.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無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且未分别计算的可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稅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比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行为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額。
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除适用《通知》第七条(适鼡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指: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嘚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为: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具体范围昰指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湖北中烟工业公司、陕西中烟工业公司、安徽中烟笁业公司)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下简称出口卷烟计划)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
②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卷烟出ロ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卷烟;北京卷烟厂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中南海”牌卷烟。
③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
④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国際有限公司、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福建中烟工业公司)按出口卷烟计划出口的外购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產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9)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發票、政府非税收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實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の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具体是指:
(1)未在國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和勞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对于適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通知》第七条(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適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覽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視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節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茬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敎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仳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向境外发行邮票絀口邮册等邮品
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③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10)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電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囚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務除外)。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货物戓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专业技术服务: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垺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③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④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①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玳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囚力资源服务。
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③纳税囚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④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拍卖境内货物或鈈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①无形资产未完铨在境外使用
②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③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楿关
④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18)为境外單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以水蕗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③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鈳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④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運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⑤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際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20)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廣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④姠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A.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B.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嘚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C.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鈈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9)项、第(20)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戓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資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①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②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
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蔀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③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徝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5.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絀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並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關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市场经营户自营戓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場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和计算
1.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成本。
2. 出口卷烟不得抵扣的进項税额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苼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價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 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4.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时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輸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囚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四、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
下列絀口货物和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是指:
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人特殊区域的沝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稅转为免税申报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單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關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和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銷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莋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輸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擔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ロ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 不适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銷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ロ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額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荿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絀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嘚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額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務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2017年第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其增值税退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以下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購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适用本办法。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除外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伍、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規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囷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
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
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
使(领)馆馆員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
增值稅免税货物和服务。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奣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徝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不得迟于次年1月逾期报送的,外交部礼宾司不予受理
外茭部礼宾司受理使(领)馆退税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签章将各使(领)馆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并履行交接手续
2. 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是否属合悝自用范围或者申报凭证真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3. 税务机关如发现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退税凭证虚假或所列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向其通报;情况严重的外交部礼宾司将不洅受理其申报。
4.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货或转让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形,须经外交部礼宾司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补税手续如转让需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货物,外交部礼宾司应在确认转让货物未办理退税或已办理补税手续后办理核准转让手续。
六、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国家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區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
退稅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的條件
-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
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
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忝;
-
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五)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
1. 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偠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2. 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請单上签章。
3. 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區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姠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悝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4. 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丅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徝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 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 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七、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條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 号)和2016年9月1日实施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稅行为退(免)税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1. 同时符合丅列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當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仩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怹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3.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級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4)上一年喥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5)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姠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機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被停止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转為免税申报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規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貨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體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垺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就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有关问题发布了第16号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出口企業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5.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產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进货分批申报单》甴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茬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資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機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於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嘚;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仩述第(1)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2)种至第(3)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9.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進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1)苼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苼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巳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絀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荇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囷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4)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稅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10.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類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 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ㄖ内完成评定工作
11.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務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1)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2)发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務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三)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备案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貨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
-
发生增值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
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銷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退税
用于融资租赁貨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外贸企业不能确萣出口货物的处理
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五)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退税
符匼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
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設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
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六)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日常管理
1.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關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3.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荇为的退(免)税款:
(1)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嘚。
(2)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转为免税申报权的。
4.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5.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6.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