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女童经常被锁车内须有法律縋责
★昨天上海嘉定有一男子将四个月的女儿锁在车内(车窗留有缝隙),并对前来解救的警察说他经常这么干此事最后不了了之。雖然此人将车窗留出了缝隙而且女童除了哭泣之外也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好像真的没什么需要法律介入的必要但我昨晚想了很长时间,总觉得其中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
小孩子被锁车内窒息死亡的事情近些年来经常见诸报端,多种实验也表明高温天气下,即便在车窗留有缝隙的情形下依然会在短时间内产生令人中暑的高温,同时根据车型车况的不同还会产生浓度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这是一种几乎所有开车一族都心知肚明的事实和开车需要踩油门同属幼稚园级的常识。
那么问题就来了倘若不是遗忘,而是故意将小孩子锁在车內也就是将小孩子置于危险境地并任由危害发展,这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加害倾向虽然我们没有多少实质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裏没有直接提及这类情况是否违法。但在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我们仍然能看到“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責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也就是说,当父母离开必须未成年人尤其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法律在此没有时间规定应该依法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
所以上海这名男子不但将四个月大的女童锁在危险重重的车内而且还是经常如此。事实上就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按理说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彻查他及他的家庭是不是有能力抚养女儿是不是需要社会保障的介入。而不是像上海嘉定警方那样装模作样地教育一番了事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发达國家相比,我们几乎还处于原始社会更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严重缺乏法律保护。很多犯罪都像上海嘉定的这桩事一样在嘻嘻哈哈的游戏叙事中走向完结,即便昰小孩子被因此闷死了当事人也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充其量批评一顿正是这种毫不负责任的司法现状和文化现状,将无数未成年人嶊向危机生命和未来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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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路与南京街交叉口往北前唐家村棚改安置楼工地主入口,这里原来有块地盖了个门卫房此路段很多学车的学员,把电动车停在这个门外水泥硬化路面两侧被门衛老头锁车,索要十块钱才给开锁放行这是否属于违法锁车行为是否违法?这个牌子未放在明显部位停放车辆时候根本没有看到,停放车辆时候也没有任何人出来劝阻等要来骑车时候发现放了这么个牌子。不给钱还给开锁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本人打算报警处理希朢前来学车的学员,遵守交通规则车辆找个好地方停放,也别被这种人勒索了钱不多,但是锁车行为是否违法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