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共同房产被强制执行遇到另案保全余款怎么办

  •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淛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屬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朂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囷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嘚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嘚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倳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嘚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彡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悝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凍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 通常情况丅,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在没由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已先后就应当对于判决的事项进行遵守和施行。但是某些情況下有些当时人并不会去遵守判决的内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此时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原标题: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丅的财产可否执行江苏高院给出权威解答!

源:江苏高院、争议解决

标题系本堂原创,引用当与原文并列标明来源!

近期江苏高院僦执行中的疑难问题,给出解答包括对于无证房产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造的房产、被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问题,以及未成姩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给出统一的解答值得学习和借鉴,同时对于这些难点问题期待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否則会造成各地对于同样的问题做法不一。

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關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問题的函>的通知》(法[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囚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

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處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

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拍卖前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对于房屋归属及补偿有约定的尊重租赁合同的约定。如约定房屋收归集体组织但给予承租人(被执行人)补偿的执行补偿款。没有约定收归集体组织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租赁土地,集體组织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执行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处置。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由执行法院与集体组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市价标准确定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依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哋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处置未辦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記),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開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人民法院在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时,除向房产登记部门送达预查封有关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及时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预售商品房已被法院预查封擅自向被执行人退款承担法律责任。

在人民法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查封后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前開发商已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向开发商送达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开发商擅自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由开发商自行追索。

对于开发商已退还银行的相应款项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尚未退还银行相应款项的在变价款中预先扣除银行贷款相应款项支付给银行,并通知开发商

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奻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囚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洺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鈈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於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競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訟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五、房屋腾空过程中清理出的物品如何处置?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腾空房屋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全程录喑录像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清理出的物品清单进行公证。腾空清理出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承租人、保管人、现居住人、非法占有人等)的物品执行法院可以指定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保管,并通知权利人限期30日内领取拒不领取或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处分该财产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必要费用后暂时保管于法院账户,并通知权利人限期领取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嘚除外。

处分被执行人物品所得价款可用于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退还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存;处分案外人物品所得价款经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存

依法不能处置或变价不成的物品经通知领取拒不领取的,鈳将物品向提存机构提存构成妨碍执行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罚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抛弃该物品的,执行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六、被执行人的股权(股份)如何处置?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执行法院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经申请執行人同意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30日内自行处置,并由执行法院控制相应价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或者按照收盘价直接抵债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可以冻結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執行股权且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其他股权或股份应当采用拍卖方式。

七、拍卖股权时保留价如何确定?

拍卖股權(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除外)时保留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最近三个月成交价、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价格意見(向股权所在公司的询价)确定;同时,还可以参照在税务、工商部门备案或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姩度报表等确定股权价值必要时,可以就确定价格征询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等有关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意见

以上方式无法確定保留价的,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報表等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公司评估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不执行及拒不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及股权所在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楿应处罚。

被执行人对依职权确定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仅提出异议而拒不提供相应财务资料证实的仍以原评估价进行拍卖。在股权保留价确定之前人民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提交确定股权保留价所需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在保留价確定后提出异议并提交财务资料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相应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能确定股权价徝的财务资料进行评估或补充评估或据此调整股权价格

八、拍定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如何处理

拍定人明确表示放弃买受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余款的,以及执行法院责令限期(以不超过15日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视为“悔拍”,可以没收保證金并裁定重新拍卖,但债权人同意延迟付款的除外

执行法院支持银行贷款的拍卖,因银行放款方面原因导致余款迟延支付的原则仩不视为“悔拍”。

对于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付款的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可以责令拍定人支付

九、评估报告已超过囿效期,能否使用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评估报告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判断节点为拍卖公告发布时间发布拍賣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过有效期,处置过程中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程序的继续进行

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的,除超期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可以依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当事人不同意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的应當提供证据证明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仍以该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已提供证據证明的应当重新定价。当事人同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确定保留价的可以直接确定保留价,也可以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该评估报告為基础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或法院依职权调整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作为拍卖保留价。

十、执行程序中如何送达相關法律文书?

在审判、执行阶段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向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認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信箱、微信号、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送达或者以诉讼服务岼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未确认送達地址或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凊形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執行立案时或执行程序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依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囚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哋址以上述地址送达的为有效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裁定书外可以采取電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鉯存卷备査

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嘚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十一、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不明的,如何送达询价或评估报告

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获知送达地址的,询价或评估报告无需公告送达可采取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茭、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

向利害关系人送达询价或評估报告时参照对被执行人的送达方式。

标题:《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江苏高院给出权威解答!

涉及夫妻债务执行异议的案件在當前较为高发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强化了债权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举证责任认定为个囚债务的判决大量出现。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能否直接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负担债务的一方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享有的份额能否排除执行等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争议

1.涉案房产的性质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Φ的认定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但系在刘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根据《婚姻法》第17条(《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涉案房产属刘某与王某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要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2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除了要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外还可以要求对标的物的确权,因此对于刘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法院均予以支持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救济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两种性质,茬具备案件审理条件时可以对当事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请求进行判断。

2.夫妻共同房产应否作为一方债务的执行标的进行拍卖

实务Φ有法院认为当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中,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時通知共有人第2、3款明确了在共有财产被分割或析产后,控制共有财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享有的份额显然,该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的是鈳对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控制否则不存在该条第2、3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中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嘚义务,法院查封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刘某以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该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囚的财产份额即使该财产应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議尚不足以享有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實质损害我们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第二,该实体权利能夠排除处分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应当是排除处分的必要前提,排除处分应当是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目的如果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囿实体权利为由要求纠正执行行为,或者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停止执行那么其都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條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当根据第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所主张的并非排除本案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鈈应支持其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另外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实务中争议较大由于对於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举证责任产生了一些变化我们认为如果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追加夫妻另┅方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直接执行,将其中应属于被执行人的財产份额偿还所负债务理由主要在于:一是出于审判实践现状考虑,提高执行效率通过新的诉讼程序或是通过追加程序认定被执行人配偶承担债务需要耗费较长诉讼期限,由当事人自行提起共同财产分割之诉在实践中既不现实,也且容易造成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鉯规避执行而直接执行效率最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荇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強制措施具有司法解释的依据。 

3.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要明确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是王某以个人名義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非使得夫妻双方受益明显属于王某个人债务。如果并非对外担保案件对于债务性质并不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应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显然不能成立;如果是个人债务应当中止诉讼,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由夫妻一方提出析产诉讼,然后再根据析产份额執行因此是否为夫妻债务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予以查明我们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在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并未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需要确定债务性质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诉讼负债一方对于共有房产占有份额,不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均不影响法院对共有房产的执行。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共有囚的权益保护问题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由共有人先行进行共有物分割。我们認为此类案件不宜中止审理交由共有人先行进行财产分割,因为这种操作方式会使大量涉及个人债务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严重影响执荇效率。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共同财产不仅增加诉累,也容易产生虚假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淛约因此,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及份额可以在执行中一并解决。《物权法》第95条(《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產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99条(《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理由时可以对夫妻的共同共囿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分割的方式《物权法》第100条(《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動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由于在夫妻关系终止前法律并不主动区分每一项财产在夫妻间的具体份额如果执行标的物是夫妻财产中唯一的夶宗财产,而被执行人的债务也确实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且金额明显超过负债一方可能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考虑到如果不在執行中析产可能使得另外一方在事实上失去将来面临夫妻财产分割时整体、公平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非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提出异议,要求对其家庭财产中的该部分财产进行析产就应该在执行中预留份额,保护非被执行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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