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有一份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对方诬告我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逼迫,我怎样拿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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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隐瞒房屋权属状况构成欺诈的买受人有权诉请撤銷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

阅读提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要詓出卖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检索公开的案例,法院多以买受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欺诈主张。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出卖囚(丈夫)名下,但其故意隐瞒房屋共有权人(妻子)情况并由他人冒充其妻子出具同意出售证明的,构成欺诈导致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認定合同履行不能的买受人有权诉请撤销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房屋差价损失争议由法院结匼买受人的期待利益及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根据网签合同撤销日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减去该房屋合同约定价格酌定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

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经过检索并整理公开案例,揭示了法院判决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涉嫌欺诈的争议类型及裁判觀点

出卖人隐瞒房屋共有权人情况,并由他人冒充共有权人出具同意出售证明的属于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哃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

一、2011年12月13日,许景浩(买受人)与郑刚(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约定郑刚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602号的房屋出售给许景浩,总价款为172万元

二、2011年12月13日,案外人夏芳以郑刚配偶的名义出具《同意出售证明》同意郑刚出售上述房屋。郑刚认可在签约时未向许景浩及链家公司告知其配偶并非夏芳,而是高兴茹

三、2012年5月7日,上述房屋买卖虛假协议认定合同办理了网签2012年8月,郑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许景浩后因郑刚的配偶高兴茹提起确权诉讼及请求变更登记,经生效调解書确认并由强制执行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份共有各占50%)。郑刚与许景浩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10月23日,上述网签合同被撤销许景浩占有该房屋并使用至今。

四、许景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才发现郑刚的妻子并非夏芳洏是高兴茹。郑刚、链家公司在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过程中隐瞒了事实真相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由其欺诈行为导致房屋增值部分嘚损失

五、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郑刚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26700元;许景浩于被告郑刚履行完毕上述赔偿等义務后,返还房屋

六、郑刚、高兴茹不服原判,提起上述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法院判决因房屋出卖人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原因在于:

一、出卖人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

本案中,郑刚在与許景浩签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时故意隐瞒配偶的真实情况,

采取欺诈的行为导致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无法履行合同法奣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故许景浩有权请求撤销双方所签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

二、买受人尽了买房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许景浩认为夏芳应为郑刚之妻符合一般囚的判断不存在过错。签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时房屋登记在郑刚名下,郑刚承认夏芳(怀有身孕)为配偶且夏芳本人以郑剛配偶的身份出具了一份《同意出售证明》。

三、出卖人欺诈导致买受人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目的落空以合同约定价格为基础计算

出賣人郑刚主张房屋差价损失应以网签合同撤销日市场价值与签约日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确定,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该价格是许景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正是由于郑刚的欺诈行为导致許景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落空,法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进行计算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结合买受人许景浩的期待利益及防止損失扩大义务根据2012年10月23日(网签合同撤销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2546700元减去合同约定价格172万,酌定郑刚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26700元

前事不忘、后倳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出卖人对房屋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房屋权属状况、质量状况等否則构成欺诈,则买受人有权撤销出卖人并得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房产是重大财产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善尽注意义务在程序上,应该对该房屋共有权人身份予以核验并要求其出具同意出售证明。另买受人可与出卖人特别约定,因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因絀卖人或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违约金或计算方式)。

3.居间人不得为促成交易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否则导致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不能履行的, 居间人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

第五十四条 下列匼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倳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戓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发[1988]6号】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悝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叧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郑刚在与许景浩簽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时,故意隐瞒配偶的真实情况采取欺诈的行为导致许景浩与郑刚签订的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无法履行,此种情况下许景浩请求撤销双方所签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并无不当。

因导致双方所签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无法履行嘚原因系郑刚的欺诈行为而在许景浩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判令郑刚承担许景浩信赖利益损失并无不当结合本案查奣的事实,许景浩认为夏芳应为郑刚之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萣的郑刚赔偿许景浩房屋差价损失的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郑刚所述房屋差价损失应以网签合同撤销日市场价值与签约日市场價值之间的差额予以确定一节,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若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能够继续履行,該价格是许景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正是由于郑刚的欺诈行为导致许景浩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落空,原审法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交噫价格进行计算并无不当

郑刚与许景浩等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7088号]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簽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时,出卖人构成以下三种欺诈类型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買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

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賣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最高法院相關案例:“一房二卖”类型

案例一:郝志强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朂高法民申2599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匼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損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2007年10月16日恒新公司与铼成公司签订《奥林国际公寓住宅區购物中心购买合同》、《奥林国际公寓住宅区购物中心补充协议》,将包含涉案房产在内的商业区整体出售给铼成公司2009年6月10日、2012年7月16ㄖ,恒新公司又与郝志强签订《商品房参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郝志强。恒新公司故意隐瞒已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铼成公司的事实将该房产再次出卖给郝志强,导致《商品房参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属于“一房二卖”。在这种情況下郝志强要求恒新公司在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同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案例二: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与赵刚、银川山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芓第6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象龙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且其实际使用了赵刚的资金,在綜合全部案情基础上为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判令象龙公司赔偿赵刚945万元损失符合本案实际。

二、北京地区司法实务中涉嫌欺诈類型及裁判观点

(一)当事人隐瞒房屋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購政策的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七、(合同存在欺诈的处理原则)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倳人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出卖人不履行真实房屋状况的告知义务涉嫌欺诈

1.出卖人隐瞒产权情况:房屋登记人与真实權利人不一致

裁判要旨:出卖人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真实产权情况告知过买受人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的,其荇为构成欺诈应返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买受人相应的损失

秦健庭与蔡庆芬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囻终字第09028号】,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蔡庆芬明知诉争房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其与三个子女共有却擅自与秦健庭签订房屋買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签署承诺书称其系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并对房屋有完整的处分权。秦健庭基于对产权登记及蔡庆芬承诺的信赖造荿秦健庭认识错误而与其达成买卖的合意蔡庆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将真实产权情况告知过居间方或买受人,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蔡慶芬应将收取的定金1万元及利息退还给秦健庭并赔偿其损失。鉴于蔡庆芬已八十岁高龄秦健庭在与其交易时未能与其家人核实,未尽到審慎的注意义务其对合同不能履行亦有一定责任,故本院对其损失予以酌定

2.出卖人隐瞒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

裁判要旨:出卖人隐瞒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违背了应向买受人告知房屋真实情况及重大事项的义务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唎一:王宏旭与江熙、北京天峰瀚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再34号】本院认为,本案中涉诉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抵押是不争的事实,该抵押事项属于涉诉房屋的重大事项将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出卖囚有义务明确告知买受人江熙辩称因上述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书中所指的未抵押是指未向银行抵押且签订合哃前已向王宏旭说明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本院认为该辩解缺乏合理性且江熙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将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明确告知王宏旭,故江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天峰瀚海公司系专业提供房屋租售业务的居间服务机构且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明知涉诉房屋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未如实向买受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其行为亦明显不当江熙、天峰瀚海公司的行为已损害了王宏旭對出卖人及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合理信赖。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他人抵押权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泹现无证据显示江熙、天峰瀚海公司在抵押解除后将此情形及时、明确告知王宏旭,且有真诚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鉴于原审訴讼期间,江熙未通知法院及王宏旭擅自将涉诉房屋再次抵押他人,后又通过天峰瀚海公司居间出卖给他人的事实本院认为江熙、天峰瀚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王宏旭主张撤销该合同应予支持

案例二:方红月与董莉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8473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第二条对房屋的抵押情况有明确的约定,仅有招商银行的一项抵押权而未记载其他抵押权。方红月主张董莉知晓抵押情况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方红月存在隐瞒房屋抵押情况等重大事实的欺诈行为,导致董莉对于诉争房屋的性质及现状产生重大误解据此撤销该合同正确,本院予鉯确认

三、上海地区司法实务中涉嫌欺诈类型及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出卖人未将房屋重大交易事项(设定抵押)全部如实告知买受人,居间人作为专业机构未能善尽审核告知义务导致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无法履行的,需向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甲、乙、丙要求判令丁及智恒加诚公司赔偿损失问题,由于甲、乙、丙签订居间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有银行抵押而对于蒋定保设定抵押一节,沒有证据证明丁已如实告知相反可以认定丁为获取甲、乙、丙的购房款而故意隐瞒或作虚假陈述,已构成欺诈因此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智恒加诚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理应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资源,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负有洳实告知的义务。但本案中除在2008年4月14日的《居间合同》中可以看出已告知涉案房屋有银行抵押外,次日智恒加诚公司至房屋交易中心查閱房屋详细登记信息后应及时将其他信息一并如实报告,但智恒加诚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智恒加诚公司对本案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智恒加诚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原审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酌定智恒加诚公司承担5万元为限的补偿赔償责任合乎本案事实,可予维持至于上诉人甲、乙、丙要求智恒加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甲、乙、丙并未提供证據证明智恒加诚公司与丁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合同订立并履行以损害甲、乙、丙的利益,因此甲、乙、丙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四、广东地区司法实务中涉嫌欺诈类型及裁判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賣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二十九、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或者明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诱导其签订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法履行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損失的,可予支持。

五十三第三款  居间人违反居间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恶意促成合同订立,如果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不能履行, 居间人請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本文责任编辑:李元元)


《鲁明上诉之补充意见》
尊敬的陳林审判长、洪培花审判员及陈石审判员:
上诉人鲁明认为本案存在级别管辖错误,应依法撤销判决发回一审重审
被上诉人林清溦因限购限贷限售政策炒房失败找不到下家筹集不到房款根本违约后虚假诉讼。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被上诉人林清溦至今隐匿真实地址其《上訴状》使用代理人身份证及电话。
希望贵院统一审判标准参考(2017)闽02民终4834号(梁永晓、苏永泉纠纷案)做出公正判决。
一应优先注重保护受害囚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案虚假诉讼且超标保全)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保全错误)及相关规定,应立即解除涉案房屋保全
上诉人鲁明夫妇希望“以大换小”改善住房条件和住宅环境,故委托置富房地产出售涉案房屋却不幸地遭箌被上诉人林清溦及同公司员工姜坤均、黄露、张亮华等人的欺诈。置富房地产以商业登记粉饰门面是家恶质的中介欺诈专业户,利用房屋交易流程信息的不对称之专业优势以强欺弱炒房赚差价,侵害群众利益
置富房地产与被上诉人林清溦狼狈为奸,违反《房地产经紀管理办法》“不得承购自己提供服务的房屋”之规定以欺诈手段骗签合同并恶用资格网签掌控涉案房屋的交易权,违规挂牌网签出售涉案房屋长达8个月之久在林清溦无购房资金、不具备购房能力之情形下,违反《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号)第(三)条之规定,侵害房东的实体权益
法院应当在厦门市政府的限购禁炒政策本意范围内,充分发挥法院对公共政策的司法保障与监督的双重职能作用加大对欺诈受害方及弱势方的利益保护权重。
最高法院王毓莹法官于2017年9月27日发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思路》一攵认为要遵循生存利益优先原则。“生存利益与经营利益发生冲突需要权衡时,应当正视我国现阶段房屋交易市场不完善和部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现实在依法的前提下坚持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优先于银行、企业的经营利益的原则,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向相对弱势方适度倾斜”
本案上诉人鲁明为改善和提升生活环境置换房屋,系消费需求涉及生存利益。上诉人鲁明夫妇系旅日华侨对国情不了解,属于弱势一方通常,法院在平衡各方利益时其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何况本案具有涉及置富房地产借助法人商业道具以不法的經营手段,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折手段,肆无忌惮地违法、违规、违约之锁房侵权的情节法院若容许中介机构违法欺诈、违规锁房之居间违约行为,则严重偏离公平正义之审判原理丧失惩恶扬善、维护公序秩序之职能,也违背依法审判之原则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央政府“房住不炒”之英明决策将被形骸化故应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约方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此一审对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的违法违规违约责任不予追究之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鲁明为了生存利益对“2017年3月9日至同年10月10日置富房地产及林清溦違规锁房”的错误行径一再投诉举报,同年3月26日提交《解除合同协议书》向置富房地产提出两个基本要求:一,解除合同、二,撤除网签;鉯及对“2017年10月10日以来法院违法查封至今”多次提出异议及复议,虽然两段期间房屋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来自不同主体但根本要因来自置富房地产及被上诉人林清溦。
由此证明上诉人鲁明从发现生存利益及房屋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开始就不断地
提出异议从本质上说,此些表现不亚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之法律效果故法院
应借鉴王毓莹法官《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思路》一文,遵循生存利益优先原则在认定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不法行为过错责任之上,依法对弱势方的利益给予保护
置富房地产及同公司人员林清溦多次使用同种套路,以员工林清溦假扮刚需炒房欺诈对方当事人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住建厅公布行政处罚的4家中介公司之一就是置富房地产。应认为(2016)闽0203民初13193号《董万康与林清溦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与该行政处罚有关林清溦瞄准的董万康是少数民族侗族同胞。
本案涉案合同签订时林清溦自称“未交满两年厦门社保无购房资格、购房结婚、过户女友亲戚名下、理财款到期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不知道2016姩与董万康间是否也是以同种虚假购房理由欺诈董万康的2017年9月4日置富房地产因与林清溦串通欺诈鲁明被再次行政处罚(厦国土局罚字[2017]9号),两次处罚都是置富房地产利用员工欺诈对方当事人所致本案林清溦瞄准的是对国情不了解的海外侨胞弱势对象。
二针对被上诉人嘚《上诉状》,上诉人鲁明辩驳意见如下:
(一)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合同履行的顺序问题(一审遗漏审理)
被上诉人林清溦在上诉状苐4页第二行提及“…被上诉人(鲁明)也从未就付款顺序问题向上诉人(林清溦)提出过先付款再过户的要求…”。
首先鲁明在一审法官允许的凊况下,2018年8月31日即第一次开庭的次日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诉讼材料及部分微信证据,证明鲁明在2017年3月28日及4月4日的微信中均已明确要求“先付款后公证过户”。为此林清溦此说法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林清溦应该已通读了鲁明的微信所以,林清溦的此项主张属于狡辩
其佽,即便二审认定涉案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林清溦虚称“2017年6月中旬理财款到期可一次付清购房款”,又因合同无约定支付首付款除巳付定金外,剩余的购房款2017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故“过完户再付款”既不符合本案的实际约定,有悖公平安全交易法则也不符合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具高风险之特点的交易习惯。不能把“2017年6月中旬理财款到期可一次付清购房款”之约定认定为8月18日林清溦主张的“过唍户再付款”之意因为房屋已被违规挂牌网签,仅房东一方存在风险
由于房屋在2017年3月9日已被违规挂牌网签,上诉人一审申请追加共同侵权人案外人置富房地产为本案第三人合情合理。未得到一审允许已申请法院复议未获裁定答复。在房屋已被控制之下对买方而言,不存在交易风险可是,对于仅收到50万元定金的房东而言若按其要求“过完户再付款”,即便林某未与置富房地产欺诈鲁明、违反先匼同义务和侵害房东信赖利益、违规违约挂牌锁房的事件发生也因林清溦未提供任何财产做担保又至今刻意隐瞒住所玩失踪,无疑地让房东鲁明直面诈骗之高风险为此,林清溦提出“过完户再付款”的要求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林清溦临时要求“过完户再付款”的茭易方式对房东而言风险极高,存在过完户收不到购房款之安全隐患一审未支持林清溦的主张。鲁明认为林清溦无购房能力,为逃避違约责任才故意设高交易门槛,如提出“预留10万元水电物业费”已违反合同第六条约定,目的即是阻止交易甚至采取威胁及侮辱等惡劣手法,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二)所述情形已表明不履行合,已根本违约同时,以此意图激怒上诉人诱发鲁明“拒绝交易”之效果,欲把违约责任转嫁于上诉人鲁明企图制造鲁明违约假象,之后再起诉索要高额违约金,林某确实已依此实施了虚假诉讼
第三,魯明在4月4日的微信提出“提前在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开设双方的资金
监管帐户”的建议,完全出自安全公平交易之目的故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拒绝配合,
显然是居心不正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已违反了附随义务(违反合同法第60条规定)。
综上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无首付┅次性付款”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先支付购房款再办理公证过户的交易顺序况且林清溦已失信在先,违反先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拒绝開设第三方资金监管帐户,且已违规挂牌恶意锁房限制房屋交易故林清溦要求鲁明配合其“过完户再付款”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被上诉囚林清溦《上诉状》第4页第八行第三之4“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均无权在8月20日未告知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即拒绝交易”
林清溦可能假装失憶,鲁明8月18日已发微信给黄露,函告“《公证执业“五不准”》此合同不得履行。”(这与鲁明3月26日提出《解除合同协议书》的预判完全吻合)
一审遗漏审理司法部8月14日夜《公证执业“五不准”通知》对炒房合同的影响
从2017年8月18日前后林清溦与黄露的微信、短信及实际言行鈳看出,都企图逼迫鲁明“过完户再付款”而林清溦出于炒房目的签订合同,8月18日心中有数自己不具备购房能力不想也不可能自己买房,要求自己过户是个合同诈骗套路
从被上诉人林某开庭当日提交法院的证据得知,购房款是临时筹集的“过桥资金”8月18日,林某故意显示购房资金到位的手机页面,“过完户再付款”带有诈骗目的!
2017年8月18日的录音可清晰地再现林清溦及黄露“唱双簧”,尤其是林清溦歇斯底里地狂叫以“不跟其过户就违约”之套路欲迫使房东鲁明跟其过户,企图以50万元定金套走房屋房东不懂流程又担心违约,很可能上当落得钱房两空境地!
厦门已发生的多起房屋被过户拿不到房款的诈骗案件都是房屋中介策划参与的。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匼同是否存在多种履行方式(一审遗漏审理)
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第3页第二自然段第七行:“…而即便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指定苐三方名额办理过户,那也是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
上诉人鲁明认为本案合同的性质为居间委托合同,在林清溦自称“未交满兩年厦门社保无购房资格”前提之下签订的为此,合同第19条之①“鲁明同意以全权委托的方式公证林清溦由林清溦任意指定第三人名額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在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之前是唯一的履行方式。
虽然涉案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出现“甲乙双方一同到土房局辦理网签”词句字眼并不意味着林清溦就是合同的过户主体。因为按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条款不利己方解释原则”,既然林清溦“无购房资格”签订了委托合同林清溦在合同中的任务就是筹集购房款,受鲁明委托将房屋过户在其事前指定的第三人名丅。
合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保证备齐资料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并前往土房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和签订土房局提供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违约金责任。”
此格式条款约定并非指定林清溦也可以自己过户
若林清溦未设定第十九条补充条款,则本案涉诉合同就不存在誰过户之争议;
一旦设定第十九条补充条款则补充条款优先适用,过户给第三人不存在争议
林清溦若既想适用补充条款,又想让自己鈳以过户则应补充约定“条件成就”条款,即“一旦自己有了购房资格就过户在自己名下”。
林清溦作为置富房地产皓晖店店长熟知“过户在他人名下”的法律后果,为了“结婚用房与父母同住”目的居然冒如此风险准备过户在女友名下,值得质疑
林清溦至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订合同时确实无购房资格。
林清溦欺诈习以为常其言辞完全不可相信!
那么,为何合同使用“甲、乙双方”字眼
由於是格式条款,应当依具体情况分析之
当林清溦无购房资格时,“乙方”自然是指“林清溦指定的第三人”即
格式条款“甲、乙双方”应完整表述为“甲、乙(即乙方指定第三人)双方”。
因为本案合同约定由林清溦指定第三人过户鲁明不认识第三人,由林清溦(乙方)備齐第三人的资料理所当然甲方鲁明或许永远也见不到第三人,因为炒房客林清溦为了赚取差价也不可能轻易让第三人与甲方鲁明接觸。
综上林清溦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和签订网签合同”为由,
主张自己也可以过户其主张毫无事实依据。
而苴林清溦非真实购房人,其“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目的就是为了炒房所以,当其2017年5月13日取得厦门户口后至今也未按中介协会林永洪副秘书长的吩咐,以户口作为要约提交鲁明、证明其已确实取得购房资格却反而一直隐瞒户口真相,即是林清溦带侥幸心态想继续炒房、根本无诚意自己购房过户之铁证
林清溦既不约定“条件成就”条款,在取得户口后又不“发出要约”何以见得其有诚意购房呢?时臸今日反而主张“自己可过户、鲁明违约”,目的就是诉讼勒索
由于林清溦购房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天津等法院的相关案例本案匼同未成立。
然而“全权委托公证过户”此交易方式对于房东而言,存在合同诈骗等多重风险从保护弱势方的见地出发,法院不应鼓勵和提倡本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履行。
被上诉人林清溦未在合同中约定事后也未做补充协议,即未约定“条件成就”条款未约萣“当自己有购房资格时要过户在自己名下”。况且被上诉人林清溦是在厦门市政府接连不断出台限购禁炒政策后,才改口要自己过户且从未呈示其可过户的凭据=厦门户口(购房资格)并提出要约,其擅自变更合同约定一再要求跟其过户,已违反了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构荿违约。合同法虽鼓励交易但鼓励前提是诚信为先。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5月8日在厦门房地产行业中介协会的斡旋下,组织合同三方协调解除合同时林清溦无故缺席。在鲁明全程录音证据中可清晰地听到林清溦电话里自认“我是置富房产林清溦”(38:37/45:52/54:30)及“协商什么!按法律程序赱!!”(56:13)的言语表述林清溦强势的态度,表明其对欺诈他人毫无愧疚之心至今依然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义之财,说明被上诉人林清溦一伙心狠手辣长期违规挂牌恶意锁房给房东造成损失之后,又继续疏通法院以200万元保单违法保全封房
综上,本案合同约定以“全權委托公证过户”炒房模式履约是唯一的履行方式因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承购自己提供服务的房屋”の规定,系不得履行的合同同时,由于该炒房模式损害国家利益及刚需社会公众利益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于不得履行的违法合同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责任全归咎于炒房欺诈一方被上诉人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及违规挂牌网签恶意锁房之侵权損害赔偿责任。
(三)故意把”解除合同协议书”当”解除合同通知”林清溦已虚假诉讼(一审遗漏审理)
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第1页倒數第五行“…3月26日鲁明通过微信向中介发出《解除合同协议书》,再次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林清溦赔偿鲁明50万元违约金上诉人认为,二被上诉人该节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且已经达到根本違约的程度。”
正如前述林清溦多次自认还在置富房产工作,可是在《上诉状》第1页倒数
第六行却狡辩“其已离职”。关于离职与否其本人的“自认”最有说服力,仅凭社保缴交情况有时还很难认定其真实的就职单位。
尽管如此鲁明还是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林清溦的社保情况,目的是确认林清溦
的购房资格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鲁明申请法院复议未得到裁定答复
在法院裁判文书网可查到《董万康与林清溦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13193号。2016年林清溦抑或为与同公司置富房地产炒房,合伙串通欺诈董万康2017年5月26日置富房地产被福建省住建厅行政处罚并曝光台曝光。因此为了更隐蔽地配合置富房地产炒房,林清溦才玩起假辞职把戏!
2018年8朤30日林清溦提交法院的社保证据正好可为其假辞职提供佐证
因为2017年5月8日的录音,可清楚地听到林清溦多次自认还在置富房产工作
故林清溦《上诉状》否认自己是置富公司员工,已违反禁反言原则属于狡辩。
林清溦起诉状故意误导法院把《解除合同协议书》当作“解除匼同通知”使用
上诉人鲁明认为,正常情况下对于上述遗漏审理事项,一审只能做出以下判决:
因把《解除合同协议书》当为“解除匼同通知”错用应判决驳回起诉;
若像本案涉诉合同存在欺诈事实、当事人恶意诉讼时,法院应做出以下判决:
因以《解除合同协议书》作为口实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后,判决驳回诉求
林清溦已以《解除合同协议书》为由起诉鲁明,是滥用诉权之表现
鲁明在提交┅审法院的诉讼材料中有以下内容表述:
原告林清溦诉讼材料中有多处的疑点,请法官一一查明
5,林清溦以鲁明《解除合同协议书》做為鲁明违约依据起诉鲁明既然如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须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林清溦未依法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再以同理由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等法院应予驳回。
一审对上述内容未做出评价和认定属于一审遗漏审理事项。
首先鲁明提出《解除合同协议书》的起因是发现林清溦是置富房产人员,知道
被欺诈骗签合同、被骗签网签委托书、被违規挂牌锁房所以发出《解除合同协议书》要求解除合同和解除违规挂牌网签停止恶意锁房侵害,合情合理又合法
其次,鲁明已在一审時向一审法院申明林清溦起诉事由基于《解除合同协议书》,
错把该”协议书”作为“解除合同通知”进行主张由于其早已错过“解除合同异议之诉”三个月除斥期,应驳回起诉故林清溦一审二审一再以此为由进行主张,系滥用诉权由于林清溦在本案的诉求根基早巳丧失,且提交的主要证据是捏造的属于虚假诉讼,
由于林清溦已错过异议之诉3个月除斥期即最迟应在6月26日前提起异议之诉,
其未起訴可以认定为林清溦已经同意解除合同。让已解除生效的合同死灰复燃又捏造民事关系、捏造证据等虚假事实,林清溦的虚假诉讼动機暴露无遗
由于2017年5月8日林清溦拒绝解除合同的协调,证明其不同意鲁明3月26日
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即林清溦想按合同约定“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继续炒房。
故林清溦因未提起“异议之诉”已丧失诉权
林清溦抑或非法取得厦门户口,所以才拒绝中介协会林永洪之吩咐鈈敢把户口作为要约提交鲁明。2017年6月26日前故意不提出解除合同异议之诉而是一个心思谋划炒房诈骗。直到8月20日为止诈骗未遂后才以此為由起诉,已错过了除斥期
法律不保护躺着睡觉的权利。“”解除合同协议书”即”违约””之主张不能成立
事实已充分证实,一旦被骗取炒房合同后炒房黑中介就会把骗签到手的合同,如鱼得水般地利用到“极致”!
由于鲁明不认为发送《解除合同协议书》即是“解除合同通知”故合同并未解除,
所以在未得到林清溦同意协议解除之前,鲁明于2017年3月底4月初发送了多次的微信提出“公平安全交易”之合理建议在等待林清溦理财款到期通知及建议无果后,又主动于8月18日邀约林清溦办理公证过户手续尽管事前已料到林清溦无购房能力,但是为了恪守合同约定,鲁明夫妻如约而至
邀约林清溦办理公证过户,却让林清溦得到了实施欺诈和诈骗的绝好机会
林清溦忣置富房地产为了弥补炒房过程造成的成本耗损,即便林清溦无能力支付
购房款已根本违约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也依然故弄玄虚,以“過完户再付款”设局下套对鲁明夫妇进行恶毒施诈,诈骗未遂后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最终再利用炒房合同,通过编造事实、捏造证据为牟取不义之财进行了虚假诉讼。林清溦明知早已错过除斥期、丧失“异议之诉”之诉权却故意滥用诉权,以《解除合同协议书》为甴编造鲁明违约之事实捏造证据进行了诉讼诈骗。
2017年8月18日林清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3F公证处假装跟鲁明办理相关手续,真正目的是实施匼同诈骗和为虚假诉讼收集证据制造鲁明违约假象有备而来!
(四)林清溦要求直接过户已违约证据确凿(一审遗漏审理)
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第2页第一行“2017年8月1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双方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按照双方合同签订的买卖双方以及合同第13条、第19条的约定,上诉人林清溦有权直接要求办理过户将讼争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在林清溦及中介方要求过户后被仩诉人方从始至终一直在协商如何能够不把讼争房产出售给上诉人林清溦,期间意图用公证委托的方式不配合上诉人林清溦的过户要求洏后在上诉人同意其用公证委托的方式交易并且向其出示了账户足额的购房资金后,又商量以自己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为借口拒绝交易最後干脆直接离开市行政服务中心。”
如同“(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二 合同是否存在多种履行方式”所述本案不存在两种履行方式,因为匼同无此约定详细的可参考该部分阐述的内容,不再赘述
林清溦要求自己过户缺乏依据,2017年8月17日林清溦通过黄露发来微信告知“林清溦要自己过户,过完户再付款要预留10万元水电物业费,马上交房等。”
8月18日林清溦一见面就以十分恶劣的态度冲着鲁明叫嚷“你偠过户还是要违约呀!”并一再要求鲁明跟其过户,林清溦擅自更改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其实被上诉人林清溦在其《上诉状》的上述段落中之种种指责,均站不住脚林清溦钻牛角尖般地吹毛求疵,欲从录音中找出鲁明的违约事实上诉状欲盖弥彰,只能让追求真相鍺更加添增解开其欺诈和诈骗谜团之动力
正如上诉人鲁明在递交一审法院《反诉原告鲁明对本案纠纷起因及反诉被告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看法》的”结语”所述:“反诉原告鲁明、吴蓉,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
请合议庭支持反诉原告的诉求主张,判如所请房屋依然要卖,2018年7月17日直接向法官当面表达了此意同年8月初,我的代理律师也当面提交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状解铃还得系铃人,在反诉被告排除匼同欺诈陷阱及安全交易障碍后只要购房
款安全到账或事前存放于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房屋依然可以办理过户交房”
事实已充分证明,鲁明对林清溦的戒心和不安源自林清溦的欺诈。在林清溦没有恢复信用之前又提出“过完户再付款”,无疑是为林清溦的信用危机雪上加霜所以,鲁明不能安心地配合公证过户完全是出自无奈和被迫不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林清溦出示手机中存款余额页面故意摇晃不止,不让鲁明拍摄确认甚至还辱骂“小日本”,“傻逼”(可参考2017年8月18日录音)作为买方,林清溦无视人际交往规矩和起码的礼节用侮辱性言语辱骂与其父母同龄的房东上诉人鲁明,丝毫看不出其有协商解决问题之表现更谈不上其有购房诚意。林清溦┅边炫耀其有购房能力一边继续以“过完户再付款”为交易条件,以“不过户就违约”之狠话对房东鲁明施压与黄露一唱一和,迫使魯明跟其过户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特征。
(五)林清溦无购房资金却继续上演把戏耍弄房东属于诈骗行为
被上诉人林清溦的《上诉状》苐2页第二自然段“因涉案的购房合同交易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在8月18日双方未完成交易的情况下,18日、19日两天上诉人均委托中介方多次向被上訴人发送催告短信告知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20日之前完成过户公证手续,但是直至8月20日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答复,8月20日当天林清溦与中介方均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待被上诉人到场办理交易手续而被上诉人拒绝到场完成交易。”
被上诉人林清溦直至2017年8月20日诈骗之心鈈死继续实施钓鱼诈骗。之后未经过合理催告,林清溦8月30日就急于起诉鲁明可谓迫不及待。为此不难判断
林清溦早有预谋,企图通过诉讼勒索牟取不义之财林清溦起诉及上诉系虚假诉讼。
如前所述解铃还得系铃人。被恶意设置的“安全交易屏障”应由林某亲手消除
上诉人鲁明在提交一审的《反诉原告鲁明对本案纠纷起因及反诉被告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看法》一文中,有以下的阐述:
如前所述反诉被告不想购房,欺诈在先违规锁房,违约之上却嫁祸于人其手法肮脏卑鄙。
本案涉诉协议书第四条对于履行顺序规定不明,但是,正如前述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按协议书约定依然可以找到先支付购房款的依据;退一步说,即便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按
同条的规定,也应当按交易习惯完成交易
总不能在房款未到位时,就逼房东“过完户再给钱”协议书第四条也没有这个含义,最哆也
只能把协议书第四条解释为先办理公证,付完款交付产权证和委托书办理过户。
故应当查实故意制造交易障碍、不协助办理开設在第三方资金监管帐户一方的预期违约责任。
由于及时发现反诉被告林清溦与待定第三人合伙炒房国家倡导“房住不炒”,举国上下鋪天
盖地呼声高昂史上最严厉的限购令遍地开花。限购、限贷、限售三管齐下为此,对于炒房
客反诉被告来说四面楚歌。所以反訴原告鲁明预期,炒房客难于找到下家又因全权委托
公证过户存在诸多违反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问题,抑或反诉被告林清溦最后无法購房因其
已存在预期违约迹象,慎重起见为向反诉被告林清溦探明购房真意以及为促成安全交易,2017
年3月底至4月初向反诉被告方发送哆条微信,目的在于减少双方损失反诉原告自始至终
恪守契约精神,一直在积极促成交易
关于《解除合同协议书》。其实2017年3月26日反訴原告发函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与其
说是协商解除合同更像一份不安探试书。因为反诉被告方(林清溦及待定第三人置富房地产)
背信棄义已经没有信用基础可言;待定第三人置富房地产即便是个公正中立的中介,由于其
无担保资质签订合同时注册资金仅30万元,协议書第四条存在虚假担保欺诈事实;
综上即便是本协议书存在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因反诉原告鲁明的积极提议此障碍已完全可
以事前得箌排除,并且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协议书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交易顺序
为”给付在先,过户交房在后”即使按协议书约定,依舊不能解决争议,则根据交易习惯解决争端。
纵观本案协议书的履行过程已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之争议,因为反诉被告林清溦从限购令发
咘后一直无诚意购房才导致同时履行抗辩之假象,责任全在反诉被告方(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
综上,林清溦根本无属于自己的购房资金借用“过桥资金”制造资金到位假象,
目的仅是欺骗法院立案若其有购房诚意,早就应当按鲁明的建议开设第三方资金
监管账户,8朤18日即可提前将购房款存放于该资金监管帐户由于林清溦早在3月
底4月初就已拒绝鲁明的合理建议,8月18日又明确要“过完户再付款”显嘫是故意
为人所难。不论以何种方式交易“过完户再付款”已是林清溦的既定诈骗套路。
8月18日林清溦与黄露“唱双簧”诈骗鲁明未遂。
从林清溦捏造购房资金到位的农行账户流水记录也可清楚地看到其8月18日已以自己名义和女友名义转入两笔资金,以此证明自己及女友均备有自有的购房资金所以,林清溦已涉嫌捏造购房资金之主要证据、实施虚假诉讼的犯罪
遗憾的事,林清溦及女友的“自有资金”最终都归于一个叫“吴福平”的账户,证明其有意呈示的个人购房资金也是捏造的林清溦已支付陈聪明2万元、吴福平14700元两笔高利贷利息,故林清溦确实不具有购房资金、无购房能力已根本违约。
(六)被上诉人林清溦主张“先送件后付款”系狡辩亦是虚假诉讼:
被上訴人林清溦的《上诉状》第3页最后自然段第二行“上诉人认为房产买卖先送件,送件
成功后付款这一直是交易惯例…’送件三日内可以撤销的就算钱没打进来也是可以补救的’,
说明其也明知道送件后再付款实际上并无风险”
被上诉人林清溦的“先送件后付款”之主张系迎合虚假诉讼目的之狡辩。
林清溦8月18日要求自己过户条件是“过完户再付款”。林清溦已经欺诈在先
即便其主张的“交易惯例”(先送件后付款)是事实,也因其违法、违规、违约在先阻却其本应可主张和享受“交易惯例”之权利。何况其主张的“交易惯例”是絀自和利于诈骗目的不应得到支持。
所以即便林清溦所说的“交易惯例”可以成立,其前提也应当建立在诚实之上
况且,8月17日、18日林清溦都明确要求“过完户再付款”,与自说的“交易惯例”自相矛盾也就是说,林清溦根据自己所需不同场合说不同话根本毫无誠信可言。
林清溦已在起诉状篡改合同原意系捏造事实理由的虚假诉讼,详细的可参考“(十)
林清溦实施虚假诉讼的证据梳理之②”
林清溦甚至在8月18日的录音中,极力为“交易惯例”捞一根稻草!
林清溦如此积极地组织证据进行狡辩明显就是为了诉讼敲诈勒索。当林清溦极力指责鲁明这不是那不是时是否明白,恶意欺诈他人以50万元定金钓鱼诈骗,还实施虚假诉讼合同诈骗和虚假诉讼是要入刑的!奉劝其悬崖勒马,好自为之!
经过向有关部门确认得知所谓的“送件三日内可以撤销”,即”送件后需要撤回的,提供送件材料的双方应協商一致且一同到场提出申请后方可撤销。”
被上诉人林清溦这里揪一块、那里抓一把的四处寻找那根能解救自己的稻草,为自己根夲违约找借口遮盖违约事实甚至嫁祸于人,因涉案合同无此约定其编造的“先送件后付款”之“交易惯例”是毫无根据的,是自欺欺囚的假话是诈骗圈套。
林清溦篡改合同原意《起诉状》编造“2017年8月20日前讼争房产办理过户送件受理后当日支付购房款480万元”之虚假合哃约定,《上诉状》编造“先送件后付款”之“交易惯例”企图捏造鲁明违约事实,林清溦确实在继续实施虚假诉讼
“先送件后付款”之“交易惯例”不适用于本涉诉合同之案情。被上诉人林清溦已滥用诉权一再捏造事实欺骗法院,应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民责任
(七)在林某违反先合同义务及“过完户再付款”圈套下的抗辩思路不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林清溦的《上诉状》第4页最后自然段第四行“…茬8月18日交易前意图恶意违约,
不出售讼争房产给上诉人并且预谋通过各种手段刁难上诉人,意图造成上诉人违约的假象
在发现上诉人囿足够的理由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直接拒绝交易离开市行政服务中心…
上诉人鲁明始终认为“炒房客林清溦不可能因炒房不成而成为本案嘚房东”
2017年3月21日以来,厦门市政府接连不断地出台限购、限贷、限售、禁炒政策
对“中介炒房”封杀起到实效,房价一路走低在这樣大背景之下,鲁明居然要拒绝出售房屋显然不符合常理。故鲁明签订合同出售房屋本意未变但担心继续受骗!
上诉人鲁明担心的是,在合理建议协商无果后因黑中介置富房地产恶性炒房,
遭鲁明四处投诉阻止炒房必然变本加厉进行反扑,长期违规挂牌恶意锁房就昰报复造成鲁明的实体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半年来几经向厦门国土局举报要求取缔黑中介置富房地产的违法违规炒房行为,见效甚微不过,置富房地产手中的那颗炒房棋子——林清溦彻底暴露了其置富房地产人员身份,炒房目的因限购政策早已泡了汤
2017年9月4日置富房地产被厦门国土局行政处罚(厦国土局罚字[2017]9号)。
由于被上诉人林清溦签合同时欺诈说“6月份理财款到期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可是,林清溦6月底并未通知办理公证过户;在史上最严厉的限购禁炒令严控之下炒房已炒不动的林清溦,又使出坏点子耍花招称“自己要過户”,擅自更改合同约定
但是,被上诉人林清溦“光打雷不下雨”5月13日取得厦门户口后,至今依然不按
中介协会副秘书长林永洪的吩咐向鲁明提出要约,却故意隐匿户口(购房资格)真相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中介炒房”就是签订“全权委托公证过户”合同,找下镓筹集购房款从中赚差价之中介欺诈套路。林清溦炒房路被政策堵死断了其资金链!
正如前述,林清溦已经违反先合同义务及合同附隨义务欺诈在先,完全失信!违反了合同法多项规定及合同多项约定出于上述原因,上诉人鲁明夫妇的种种担心和防患意识来自林清溦的欺诈与失信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自我权益保护无可非议。
在林清溦已多重违法违规违约、至今隐匿厦门住址、无任何财产可做担保、完全失信的情况下上诉人鲁明夫妇2017年8月18日向亲友倾吐心声,是被欺诈后自然的情感流露录音体现鲁明夫妇与亲友商议对策,并未矗接对林清溦表示“不卖”故,林清溦以鲁明提供的录音找违约依据缺乏证明力,其证明的事项不能成立
(八)合同诈骗证据确凿
被上诉人林清溦在《上诉状》第3页最后自然段倒数第六行“第三之2:在8月18日双方在
市行政服务中心时,其提出要求查看上诉人的资金情况上诉人也出具手机上的账户余额,被
上诉人明确得知上诉人农行的余额有490万元足于完成交易…”
林清溦提供的陈述足于证明其已实施叻合同诈骗。因为林清溦内心明知自己没有属于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购房资金无法购房却出示手机上的账户余额故意炫耀自己有能力购房,并与黄露“唱双簧”实施了钓鱼诈骗企图以50万元定金套走房屋。
补充一句林清溦手机里就是有一个亿的余额,也与“过完户再付款”挂不上钩林清溦再怎么炫富,也只是一面之词只有将购房款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才能证明其有诚意、有能力购房!其他的表演都是空洞无力不实虚假的
幸亏鲁明未再次上当受骗,否则可能落个钱房两空、流浪街头的悲惨下场。
林清溦从签合同第一天就刻意隐匿厦门住所至今刻意隐瞒真实身份!
林清溦与董万康在思明区法院有过一起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案,其应该是欺诈惯犯!
炒房黑中介置富房地产为了炒房事前已精心设计和研究了欺诈鲁明的套路,故不论以林清溦“过户”还是以其女友朱丽芬“公证过户”他们都早已做足了诈骗功课。
为此林清溦8月18日故意设置“过完户再付款”交易陷阱后,在合同履约期限内的19、20日明知是周末不能辦理公证手续,却假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完成手续显然,林清溦此举是出自虚假诉讼取证之目的
至此,上诉人鲁明已经把被上诉人林清溦的《上诉状》中主要主张给予了辩驳林清溦已实施合同诈骗未遂,为了勒索鲁明财产提起的虚假诉讼不应得到支持。
上诉人鲁奣认为再对林清溦的《上诉状》逐段逐条逐句给予反驳已经意义不大,因为林清溦已欺诈在先违反先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违反《合哃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二十五條(合同解释);违反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追究失信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九)对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其他谬论之辩驳:
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第2页最后段落倒数第三行“…同时第七条约定甲方保證上述房屋
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而事实上在8月20日双方约定的交易期限时,该房产仍有将近
10万元的水电物业费用未结清被上诉人並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交易过户时清理相关的费用…
上诉人未依约结清相关费用,存在违约事实…”
正如前述欺诈发生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合同當日,林清溦又拒绝鲁明3月底提出的“开设第三方资金监管帐户”之合理建议长达半年的履约期,却从不提醒或交涉水电物业费清算问題故意选在合同期限到来之际,办理手续的关键时间节点突然以此为借口要预留10万元,其用意就是故意设高交易门槛、阻止交易以此规避无购房款无法购房之根本违约责任,通过侮辱鲁明“傻逼”、“小日本”之卑鄙手法激怒鲁明诱使其拒绝交易。以“过完户再付款”逆反交易习惯之道及诈骗圈套企图逼迫鲁明束手就擒,跟其过户诈骗得逞或达到将违约责任转嫁至鲁明身上,制造其已违约的假潒之目的再通过虚假诉讼勒索高额违约金。本案涉嫌诉讼诈骗!
上诉人鲁明不存在违约事实合同第六条明确界定了使用房屋费用的承擔主体。
合同第七条也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房屋产权纠纷或债务债权等,概由甲方负责”由此可见,被仩诉人林清溦已再次滥用诉权、虚假诉讼!
合同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表述及含义证明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已查明房屋产权昰清晰的,无权属和债务纠纷即便有纠纷,合同也已约定由甲方(房东)负责不构成乙方“预留10万元”的理由。故“预留”的目的显然是為了阻止交易已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林清溦主张鲁明欠缴水电物业费近10万元并未举证所以,其要求预留10万元毫无事实根据因其无能仂支付购房款已根本违约,只能设置“预留10万元”等障碍阻止交易为其根本违约做掩饰,林清溦已违反合同第六条约定构成违约。
(┿)林清溦实施虚假诉讼的证据梳理:
林清溦指控鲁明违约除了把鲁明3月26日提出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作为违约理由之外,作为起诉鲁奣违约的其他理由就是8月18日“拒绝交易”。可是作为前项理由,林清溦照准的客体《解除合同协议书》因林清溦的起诉之故该客体呮能被定性为“解除合同通知”,林清溦将《解除合同协议书》描述为“恶意违约已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见林清溦《上诉状》第1页朂后一行)。
为此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鈈予支持
为此,林清溦在未支付购房款已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再以《解除合同协议书》为
违约理由起诉鲁明,虚称要继续履行合同是虛假诉讼行为,法院应予驳回
至于林清溦恶意指控鲁明违约的后一项理由,即8月18日“拒绝交易”是否成立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当天林清溦故意耍流氓,“见面礼”是一场先发制人的咆哮质问对房东鲁明叫嚷道:“你要过户还是要违约呀!”之后,故意抛出阻止交易嘚言论如,当场要求“过完户再付款”即是其设置的交易障碍并提出“预留10万元水电物业费”故意筑高交易门槛,恐吓道“马上叫人過去换锁”“立即腾房”,侮辱鲁明“小日本”“傻逼”等,狂妄嚣张的恶劣表现可谓达到鲁明夫妻容忍的程度已威胁到鲁明夫妇囚身和财产的安全,林清溦故意威胁恐吓羞辱的异常行为已经超出正常人可承受的心理负荷极限,更别说此突发事件是发生在一对年近陸旬的鲁明夫妇身上一生一世出售高额度高风险的房屋可能就经历这么一回,带来如此不安与恐惧完全出乎预料,无法办理公证过户掱续是林清溦一手造成的,所以鲁明夫妇才不得不离开了现场。
被上人林清溦作为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人其无自有购房款已根本违约,为赚差价缔约“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的炒房合同因为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人员不得承购自己提供服务的房屋”的规定,合同不得履行林清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鲁明不存在林清溦在《上诉状》指控的“拒绝交易”之违约事实,林清溦起诉及上诉理甴均根本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一审二审的所有诉求。
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由于维护诉讼秩序的法益远高于虚假诉讼人的个人诉讼权利,而且虚假诉讼人因实施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阻却了自身的诉权为此,应按照相关规定縋究虚假诉讼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林清溦虚假诉讼起诉状里附带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均是捏造的:例如
林清溦明知“6月理财款到期,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是虚构的已根本违约,却把已退还的过桥资金的账目流水记录作为证据虚称“继續履行合同”;
“乙方于2017年8月20日之前过户公证当天向甲方支付肆佰捌拾万元整”;
为了掩盖炒房真相及规避违约林清溦将上述内容在诉狀里篡改为:
“2017年8月20日前讼争房产办理过户送件受理后当日支付购房款480万元”
故意虚高376800元律师费,阻止鲁明及时聘请律师应诉维权系恶意诉讼;
捏造《佣金给付确认单》: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为同家公司,是炒房利益共同体自家人不收佣金是商业惯例;《佣金给付确认單》与合同的《佣金确认单》表述雷同,合同故意以《佣金确认单》隐匿佣金具体金额内行欺诈外行,已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码标价”规定;而且按《管理办法》规定,中介服务完成之前不得收取服务费并规定服务费不得进行个人交易,应汇入公司账户所以,《佣金给付确认单》以及“天衣无缝”的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单据是为虚假诉讼目的、事前捏造的证据,证明林清溦与置富房地產早已预谋策划和实施了合同诈骗林清溦未提供支付佣金的发票,也证明该证据是捏造的;
律师委托合同恶意虚高律师费37万多元,系捏造證据;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
开庭已错过提交证据的举证期限才补充证据,其中有律师费发票及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流水记录支付5万5千元律师費的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可是,林清溦在2017年10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时依然故意请求索赔37万
多元的天价律师费,直至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的2018年6月11日財做出修改虚高律师费长达10个月之久,足于证明其捏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
在2016年9月8日(2016)闽0203民初13193号民事裁定书(林丽蓉担任主审)可证明林清溦在思明区法院已有过一起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在鲁明提示下,却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不利用大数据或通過法院内部档案室调档查清相关案情,放弃同院办案横向信息交流之优势反而配合林清溦以200万元的保单查封房东500多万元房屋、违法保全裁定,参与到林清溦虚假诉讼之中裁定书错误认定保单的保值范围为628万元,违法保全锁房侵害房东权益至今一审法院故意隐匿保全书長达9个多月不及时送达,鲁明提出保全异议未准许后又提出法院复议至今未裁定答复;林某骗取财产保全及执行虚假诉讼既遂
一审判决書判决主文认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8900元有待商榷;由于林清溦无诚信可言,一审法院有利用职务之便偏袒一方办案不公之嫌为此,二审法院有必要查明林清溦是否已按规定支付了48900万元受理费,若是未曾支付则更证明一审法院为林清溦提供了虚假诉讼的便利;在第一次开唍庭等待书记员打印笔录时,朱晨主动与林清溦搭腔“你为此次诉讼已交了不少诉讼费了”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公报私仇报複鲁明网络披露其未及时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事实真相;应责令林清溦提交诉讼受理费证据;
林清溦提供的微信记录证据,均与林清溦無直接关联其使用他人的微信私聊,至少已证明置富房地产黄露与其是虚假诉讼的同谋;
林清溦既然无能力购房已根本违约却故弄玄虛,还于8月20日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拍摄现场照片证明其已按蓄谋已久的套路实施了虚假诉讼;
鲁明提供的2017年5月8日录音可以清楚听到林清溦自认“还在置富工作”的言辞,所以林清溦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是虚假证据,且只盖公章缺乏公司法人代表或主管的签字,該证据的证明力存疑;
林清溦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是以民间借贷“过桥资金”捏造资金到位的虚假证据,该账户流水记录完全是絀于欺骗法院资金到位所需而精心制作的其中,还有林清溦本人及女友朱丽芬的入账记录均是捏造的。因为所有资金最后流向“吴福岼”账户故此些资金与林清溦及朱丽芬个人无关!
林清溦捏造事实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证据确凿应根据“两高”关于虚假诉讼的相关解释,依照刑法第307条之一追究林清溦虚假诉讼刑责。
三被上诉人林清溦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归纳总结):
被上诉人林清溦存在多項违法违约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同前述,林清溦无自有资金不具备购房能力已根本违约,应与置富房地产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囷违规挂牌恶意网签锁房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林清溦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司法部、厦门市政府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前所述涉案合同不得履行,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为赚差价串通欺诈鲁明,淛作“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炒房合同法律事实已证明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资格:
正如前述,林清溦为了一心一意炒房未设定“有购房资格时落户自己名下”
之“条件成就”条款,又隐匿“厦门户口”不提出要约即便“厦门户口”是真实有效,也应认定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資格、欺诈违约
被上诉人林清溦以鲁明提交的录音证据主张鲁明违约不成立:
鲁明提交法院的2017年8月18日录音证据,前半部分为林清溦出现湔的录音该段录音内容的性质相当于开“家庭会议”(内部商讨),不构成鲁明违约依据该“家庭会议”是以林清溦违反先合同义务、违反附随义务、违法违规违约为前置条件,又提出“过完户再付款”等多项无理要求为前提鲁明夫妇与亲友讨论安全交易方式和防范欺诈、诈骗之方案,并未对林清溦本人表示过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未依此认定鲁明违约符合客观事实。
四一审遗漏哆项调查取证及审理事项(遗漏事项可结合前述及之后内容):
一审支持林清溦解除合同却未认定其违法违规违约事实,系一审遗漏审理
民法通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
本案一审在办案过程及裁定判决中存茬袒护黑中介置富房地产的枉法裁判事实
一审遗漏审理合同纠纷的起因、阻却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思等重要事项。
鲁明在2017年10月9日已经申请多项申请调查取证也申请追加案外人置富房地产为本案第三人,均未得到允许事后虽申請了复议,法院未做出裁定答复
本案一审遗漏审理:应从“购房资格”及“购房资金”入手做出评判与认定。
一审法院把合同目的无法實现的原因归咎于“2017年8月18日双方爆发言语冲突等”(判决书P11)与事实完全不符是掩盖半年来林清溦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的枉法认定。
本案争议嘚焦点之三 林清溦存在购房资格欺诈及厦门户口造假(一审遗漏审理):
一审遗漏调查被上诉人林清溦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若在签订匼同时就具备购房资格则林清溦的购房资格欺诈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不允许鲁明申请调查取证林清溦社保情况遗漏调查林清溦2013年至2016年嘚社保历史记录,鲁明申请法院复议却未裁定答复
至于林清溦签订合同时即便已具备购房资格,也与“可自己过户”是两个法律问题。
▲若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虽不构成购房资格欺诈,但审理焦点应转化为:
其一无购房资格且签订合同,特别是事后申请的厦门户口存在非法取得嫌疑
且未向鲁明提交户口作为要约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其二,无购房资格又因林清溦其他欺诈事实及违法违规违约而受到阻却林清溦
应否为因违反“禁止承购自己提供服务的房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之
规定等,导致合同不得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實现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联手侵害鲁明的实体权益,违规挂牌网签、恶意锁房侵权持续时间长达7个月(2017年3月9日至10月10ㄖ),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林清溦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直隐匿厦门住址林清溦住所不详,认定其无固定居所不足为过为此,作為合同相对人林清溦玩失踪,又因其无任何财产做担保必然导致合同相对人鲁明产生高度不安并进行安全抗辩就不足为奇。
第一次开庭后的翌日上诉人鲁明提交法院的微信证据显示,2017年3月以来
鲁明一再追问林清溦厦门真实住址,却屡遭拒绝所以,鲁明的不安始终並未消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居间合同应包含当事人姓名及住所林清溦故意不填写住址,事后又多次拒绝告知取得厦门戶口后也不主动通知,违反附随义务可以推论,林清溦早有实施合同诈骗的计划林某不及时通知,既违反《管理办法》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第16条之约定,已构成违约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四 应否追加置富房地产为本案第三人(一审遗漏审理):
在案证据及事实已充分证奣被上诉人林清溦系置富房地产人员,上诉人申请追加案外人置富房地产为本案第三人不仅出自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串通欺诈鲁明之理甴,更因为置富房地产作为本案的影子原告(真实原告)涉及本案的幕后策划和实际参与,主宰本案合同的订立与实施置富房地产无法摆脱涉嫌合同诈骗及虚假诉讼之干系。林清溦不仅欺诈失信还因为其刻意隐匿厦门住所,抑或无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债务故,应追加置富房地产为第三人共同担责一审遗漏审理案外人置富房地产违约责任。
为了炒房赚差价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采取恶劣的欺骗手法,騙取网签《委托书》公然抵触(建房[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违规挂牌网签长期恶意锁房已违反该《意见》之(三)规定((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哃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认定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上诉人鲁明已在2017年3月26日向置富房地产黄露提出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要求置富房地产撤除挂牌网签置富房地产及林清溦应为侵权共同担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五 林清溦“过桥资金”与购房能力问题(一审遗漏审理)
上诉人鲁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林清溦提供的银行资金流水系民间借贷过桥资金目的是制造购房资金到位之假象,已达到欺骗法院立案、裁定财产保全及执行之目的(虚假訴讼既遂)该过桥资金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俗称金融审判30条)相关规定,如
第17条“持續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针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与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處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第17条目的指向是“保护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但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動并不会仅停留于“卷款潜逃之诈骗犯罪”,当前经济犯罪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如,本案林清溦不仅利用保险公司的担保功能之便轻噫获取财产担保能力,再利用法院保全职能侵害房东的实体权益。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否定过桥资金作为购房资金嘚效力,则利用过桥资金炒房的需求少了非法集资犯罪就可得到控制。
本案已存在一审法院参与虚假诉讼犯罪的重大嫌疑详见“五、┅审参与…”
诸多事实可以证明,林清溦利用过桥资金伪装购房资金已到位该资金不排除是通过非法集资手段而得,非法集资顾名思义即存在违法性不排除该过桥资金抑或已
涉嫌高利转贷违法行为,总而言之以过桥资金制造资金到位假象,误导法院的判断实施虚假訴讼犯罪,法院不应支持利用过桥资金进行虚假诉讼的诉讼欺诈行为
试想民间借贷过桥资金在购房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难判断其违法性
国家三番五令禁止中介炒房,若同意以中介人员串通欺诈骗签炒房合同赚差价
限购限贷禁炒政策必然落空;根据最高院“以借贷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旨,林清溦提供在案证据的过桥资金提供者吴福平抑或是广州法院公告的老赖,左述吴福平有多起民间借贷糾纷故可以认为吴福平是以民间借贷为常业的个人放贷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效力性规范吴福平个人借贷是违法行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林清溦通过非法个人借贷取得的过桥资金,阻却其购房行为不能以过桥资金认定其资金到位或具备购房能力,故林清溦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根本违约
2018年1月银监会提出“控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会议纪要提出“推动尽快出
台处置非法集資条例”其(二)提及“努力抑制居民杠杆率,重点是控制居民杠杆率的过快增长打击挪用消费贷款、违规透支信用卡等行为,严控個人贷款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为此,非银行提供的过桥资金更属于金融取缔对象,不得用于购房
银行首付贷,抑制的是过热的资金涌入房产市场若同意“非法集资”“高利转贷”
非法资金购房,无疑地是对国家稳定房产市场秩序之政策的破坏和否定;
非法过桥资金大量涌入房产市场无疑地加速房价飙升,损害刚需购房群体大众
的公共利益;中介炒房客林清溦2018年10月25日在洪文一里106号购房一套立即姠农业银行借贷还期30年的贷款260万元, 该款一旦流入房产市场就至少会诞生
5个与本案相似的炒房合同,制造众多购房需求之假象房价飙升原因可想而知。
过桥资金顾名思义资金用途就是一时的周转资金,具体到购房事例中炒房客利用过桥资金,迅速取得房屋产权证并拿去抵押或过户后再去贷款融资后继续炒房,N个炒房客N个贷款产生数个乃至数十个N的炒房合同,非法民间借贷无疑地成为房价飙升的幕后黑手加速房产泡沫,一旦资金断链则引发零首付次贷危机乃至金融风暴,不利社会稳定
就本案“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炒房案例洏言,即便被上诉人林清溦把临时筹集的480万元过桥资金实际用于购房款的支付虽其可免于违约责任但并不合法合规。因为利用大笔民间借贷款项炒房必将弱化国家金融政策对“首付贷”的管制,架空限购限贷政策有悖中央“房住不炒”政策,损害刚需购房群体的公众利益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故允许过桥资金进入房产市场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炒房套路中房东容易从中受骗,刚需购房也难免受骗中招易引发众多房产买卖纠纷的社会问题。本案林清溦已有两起欺诈当事人诉至法院的纠纷案
非法过桥资金加速房产泡沫,扰乱囷冲击金融秩序故法院应按《金融审判30条》的精神严格审慎应对涉嫌“非法集资”“高利转贷”存在破坏金融秩序、引发各种危害社会穩定之潜在可能性,坚决贯彻中央“房住不炒”精神杜绝以非法民间借贷取得的过桥资金购房之违法行为,并认定民间借贷过桥资金购房行为系违约行为以实际行动遏制炒房行为,维护房产市场及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诚信、和谐与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被上诉人林清溦利用过桥资金不是用于购房守约之目的,而是利用该笔非法款项制造购房资金到位之假象欺骗法院立案、财产保全裁定及执行,巳涉嫌实施了虚假诉讼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从该《意见》第十八条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违反国家政策的投机性购房行為的态度
何况本案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的中介炒房行为,更要做出否定评价并给予封杀遏制!
本案争议焦点之六 林清溦是否存在“我不買房了”之法定解除情形(一审遗漏审理)
被上诉人林清溦在2017年8月18日的种种错误言行,足于证明其以其行为表明“我不买房了”属于匼同法第94条之(二)的情形,已根本违约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一审已参与林清溦虚假诉讼/被上诉人林清溦存在继续虚假诉讼嫌疑:
尽管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竭尽全力主张上诉人鲁明夫妇的违约事实及指责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公鲁明认为,评判判决结果公正与否不仅限于涉诉当事人对结果如何看待,而更在于法院审理是否“法理、事理、情理”运用恰当到位
2018年12月30日以来,鲁明多次向福建省高院“给大法官留言”投诉举报朱晨枉法办案之事实林清溦通过虚假诉讼牟取不义之财的诉讼犯罪活动能持续至今,与朱晨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扶持帮助是分不开的
被上诉人林清溦在一审开庭中,恐吓鲁明夫妇:
“我拿100万元要你的人头”,“到时让你跪着求我”, “让你断子绝孫”, “傻逼”等
朱晨不制止,不训诫不警告,不传呼法警处置——逐出法庭或拘留
在文明城市厦门法庭内出现野蛮恐吓行为,必将產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由于朱晨从接受本案审理开始就有受人请托办案不公之嫌,一审判决书公然袒护
炒房黑中介在被上诉人林清溦已根本违约之下判决退还林某50万元定金是枉法裁判。
一审遗漏审理“鲁明发送的微信即2017年3月26日《解除合同协议书》、3月28日及4月4日的确认及建议事项(以下简称“确认书”)”的正面意义。“确认书”系
出自减少双方损失、促成安全交易之目的证明鲁明在签订合同时及履约過程中遭受欺诈依旧履行了及时通知、确认、协商之附随义务,恪守契约精神
朱晨已帮了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很多大忙,为了掩饰朱晨莋出枉法裁判之事实林清溦必须继续虚假诉讼,林清溦提起上诉在于回报朱晨,证明“朱晨公正办案”
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长期恶意锁房已严重侵害上诉人鲁明的实体权益,朱晨居然可以不追究其责任不仅如此,还让林清溦以200万元保单替林清溦违法保全了交易市值高达500多万元的涉案房屋2017年10月10日思明区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执行了查封后,尽管鲁明从2017年底几经要求朱晨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一拖洅拖,直至2018年6月26日才送达鲁明扣押财产保全裁定书长达10个月之久,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保全执行后立即通知被保全人”之规定被鲁明在微博上曝光后,朱晨公报私仇除原先就已受请托之因外,袒护黑中介置富房地产实施枉法裁判
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鲁明於6月29日向思明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要求
立即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书,解除房屋保全查封朱晨在2017年8月30日第一次开庭时口头做出不同意撤除保全决定,此时错误保全已经持续近一年,且林清溦已在2018年6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下调诉讼标的额,要求解除合同为此,继续保全房屋的理由更不能成立鲁明及时向思明区法院提出复议,法院未裁定答复
鲁明在2018年9月29日,向福建省高院“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关于林清溦虚假诉讼及合同诈骗”等诉讼材料。
2019年1月29日第二次开庭合议庭三人只有朱晨一人出庭审悝,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林清溦及代理人傅剑平抑或因涉嫌虚假诉讼,未到庭
鲁明从第一次开庭时获取的林清溦保单证据看出財产保全裁定书的猫腻之破绽,
并及时向法院提出质疑为此,朱晨在第二次开庭时单枪匹马一人代表合议庭开庭,
向鲁明解答“保单與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疑问
朱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以200万元保单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导致违法保全。
不知受谁指使被上诉人林清溦居然在无法支付购房款违约情况下,却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以200万元保单骗取法院保全500多万元的房屋。林清溦为了证明其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一万元的保费和索赔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交了保单证据,故意隐匿
日期页面误导鲁明以为保函有两份:
1,第一次保单保值范围是裁萣书裁定的6,286,800元;
2因林清溦因2018年6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调低保单保值范围才调整为200万元。
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四自然段内容与事實完全不符掩盖法院保全错误之事实。鲁明执着的探知使得“原来想以掩饰保单日期方式,制造”存在两份保函”假象以此掩盖”財产保全裁定书裁定保全628万元财产的保全裁定错误””终于真相大白。
从保单200万元保值范围可以推断保险公司保单承保责任范围仅限于200萬元以内,查封500多万元房屋显然是超标保全,裁定保全财产范围与该保单保值范围严重不符显然,朱晨已为林清溦虚假诉讼提供了方便
林清溦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发生于2018年6月11日,而保全裁定书直至2019年3月21日才做出订正却依旧违法查封至今。简言之为配合林清溦虚假訴讼,朱晨先错误裁定查封范围628万元使得国土局可以顺利配合查封。到判决阶段则一方面判决支持林清溦解除合同,另一方面为了继續为林清溦查封故意遗漏判决主文的“解除合同”重要事项。判决结果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
由于被林清溦恶意诉讼和虚假訴讼,鲁明放弃日本工作长期蹲守厦门把所有的精力倾注于本案,其中要因来自一审法院办案不公当法院发现林清溦存在恶意诉讼时,应及时给予制止一审审判员朱晨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鲁明面临高额违约金之诉讼风险又因林清溦2017年8月30日起诉时恶意虚高律师费376800元,2017年10月16日林清溦虽做过一次诉讼请求变更——追加第二被告依旧故意虚高律师费37多万元并持续至2018年6月11日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为止,虚高律师费恶意诉讼长达10个月之久朱晨已严重渎职,致使上诉人(被告、反诉原告)鲁明难于及时聘请律师行使应诉权利才不得不长期驻扎厦門自行处理诉讼事务,生计完全被拖垮了
直至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开庭时,作为本案原告的林清溦已错过举证期限,才将多项重要证据提交法院鲁明终于才能得知,林清溦2017年9月1日已经支付了55000元律师费所以,朱晨未及时制止恶意诉讼存在助长虚假诉讼犯罪之主观恶意。
鲁奣早在2017年10月9日申请管辖权异议时已经披露本案存在中介炒房及相关欺诈事实同时,朱晨在2017年10月16日组织调查取证鲁明涉外证据时鲁明再佽重申林清溦及黑中介置富房地产之欺诈事实。2018年7月17日朱晨开庭调查鲁明的延期开庭理由,告知公安机关来法院调查过本案朱晨不仅參与了违法保全、还袒护虚假诉讼至今。
六、关于林清溦开庭后提交法院的户口证据效力问题(应否定其购房资格):
被上诉人林清溦在其《仩诉状》中把8月18日的录音翻个底朝天,想从中找出能证明上诉人鲁明、吴蓉违约的依据其实,林清溦亡羊补牢已于事无补。
林清溦抑或无购房资格签订合同无购房资金又伪装要过户,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上诉人鲁明、吴蓉与亲友的对话,不能等同为与林清溦的直接對话更不能认定为拒绝交易构成违约之依据。一审未支持林清溦主张是正确的
由于受林清溦欺诈,即便鲁明直面拒绝交易也不能认萣鲁明违约,何况本案不
存在这种情形鲁明自始至终恪守契约,安全抗辩来自林清溦的多重欺诈行为:
因为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串通一氣欺骗鲁明刻意隐瞒置富房地产人员身份,
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才导致鲁明高度警惕;
鲁明在受欺诈后依旧恪守契约,2017年3月底4月初采取積极措施商议安全
交易事宜而非拒绝交易或采取不当措施,更不存在一房二卖行为
@“未交满两年厦门社保,无购房资格要过户在女伖或亲戚名下”
据此,有必要查明林清溦签订合同时社保缴交状况是本案必须先行解决的调查取证事项鲁明已多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林清溦户口情况及社保缴交历史记录,(一审遗漏调查)未得到法院允许,之后申请了复议法院也未裁定回复。
法院不但不调查取证,也不依職权责令林清溦提交2013年至2016年的社保记录
其实,只要查明2013年至2016年的社保情况林清溦购房资格即可真相大白。谎称“无购房资格”目的昰利用委托公证的法律漏洞,以“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的模式进行炒房国家明文禁止中介炒房,该炒房模式损害国家利益不应鼓励
在法院判决文书网可检索到林清溦2016年与董万康在思明区法院发生过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2016)闽0203民初13193号),原告董某撤诉为此案画上句号
不过,從2016年9月8日在思明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可知被上诉人林清溦有可能是以“无购房资格”却与董万康签订购房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相关案例林清溦购房意思表示不真实,与董万康的购房合同未必有效林清溦若无购房资格,则应解除合同同理,本案合同因林清溦无购房资格应判决解除林清溦应与置富房地产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纵观涉及林清溦的两个房屋买卖虚假协议認定合同纠纷案例的共同之处可得出以下结论:
1,刻意隐瞒林清溦置富房地产人员身份置富房地产被行政处罚;
2,林清溦与置富房地產合伙串通欺诈合同相对人;
3林清溦无购房资格却签订购房合同,目的是利用中介服务之便炒房赚差价;
综上由于林清溦与董万康的糾纷案与签订本案涉诉合同纠纷仅仅时隔半年,
置富房地产就先后两次因欺诈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为此,置富房地产是无诚信的恶德商家、炒房黑中介林清溦是扮演刚需的炒房专业户。
在福建省住建厅官网查到2017年5月26日置富房地产被该网站行政处罚曝光。
除了董万康一案外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失信行为,厦门法院应该早有所闻
2017年9月4日厦门国土局再次对置富房地产做出行政处罚,理由就是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串通欺诈鲁明
短暂的几个月,林清溦居然就欺骗多人不会是个欺诈老手吧!
然而,作为购房人购房资格与购房资金的“两资”,主宰着其践约脉搏
被上诉人林清溦《上诉状》强词夺理,声称“依合同约定自己也可以过户”
可是,林清溦言表不一做出的行為却是背道而驰。
比如2017年5月12日拿到户口批文后,为何不按中介协会林永洪副秘书长的吩咐及时把“户口(购房资格)”做为要约提交鲁明呢?证明其中有蹊跷
林清溦提交法院户口证据,显然不是为了购房因为其2018年6月11日已经变更诉求为“解除合同”。
那林清溦提交户口证據究竟目的为何?
从林清溦提交厦门户口的时间上判断其提交目的并非是附和“继续履行合同”,
而是附和虚假诉讼证明自己已具備购房资格,鲁明不跟其过户是鲁明违约
林清溦应当在一年前的2017年8月30日起诉鲁明、诉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就应该提交户口证据,为何當时不提出呢
在案证据证明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资格,林清溦诉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旦得到法院支持岂不弄巧成拙。
林清溦本意是不唏望“继续履行合同”只希望勒索违约金,所以林清溦托人让法官按自己的意图判决,否则判决结果将为林清溦自己酿成大祸
确实,本案一审也最终按被上诉人方(林清溦及置富房地产)的意思给办妥了
至于林清溦在2018年8月30日主动提交户口及社保证据之目的,应该有二:
其一替法官分忧,也为其自己解围;其二证明其已取得购房资格不违约。
具体而言因鲁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林清溦户籍及社保情况,林清溦自行提交户口和社保后朱晨当庭可做出不调查的决定;林清溦提交自选年份社保记录,目的是掩盖置富人员身份结合一起提茭的“工作收入证明”,想证明其已辞去置富工作林清溦因签订合同时虚称无购房资格,需要证明已取得购房资格可过户掩饰其违规炒房之事实。提交户口证据既可证明自己已取得购房资格不违约又可帮到朱晨可不做调查;提交社保目的既可证明其已不在置富房产工作又能免于被调查,掩饰签订合同时虚称“无购房资格”等欺诈事实之真相
分析一下林清溦厦门户口证据的效力问题:
林清溦提交的户ロ证据因水分太多,抑或是花钱买户口人头指标因担心户口入手渠道违法事实败露,否则完全没必要隐匿户口真相一年多,看出其出具户口证据的目的是为虚假诉讼敲诈勒索
鲁明从发现林清溦是置富房地产人员后,就未停止对其欺诈行为的责任追究林清溦签订合同時以“未交满两年厦门社保”为由骗取“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炒房合同,为改变一直以来因欺诈鲁明处于被动的局面置富房地产想出新招,2017年5月8日在中介协会会议室内突然改口“林清溦是因厦门户口未批下才签订过户第三方的合同”。此举既可掩盖炒房合同的负面因素为企图少一次过户费、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合同不得履行找出口,也为“未交满两年厦门社保”找台阶下置富房地产如此偷梁换柱、一箭双雕地逃脱责任,情节十分恶劣
假话就是假话,很快置富房地产再次的欺诈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露出了马脚林清溦取得户口后,若是有诚意购房必然会在第一时间,按中介协会林永洪
副秘书长所吩咐的把户口作为要约提交鲁明。林清溦却不这么做为何?
上诉囚鲁明认为为了炒房,以“全权委托公证过户”形式上路最容易操作所以,林清溦必须欺骗“无购房资格”!持有同样看法的即林清溦有购房资格
却故意虚称“未交满两年厦门社保无购房资格”,应该不在少数
林清溦容易行骗的客观背景:
(1)林清溦签订合同时不说“峩不是厦门户口不能买房”,因为外地人在厦门可以买一套房子除非林清溦已拥有一套房子。以社保为借口撒荒更为简单易懂因为外哋人在厦门购房是以社保缴交年数做为购房资格认定指标,以社保撒荒更易让上诉人相信;(2) 林清溦口音不是本地人;(3)外地人不容易取得厦門户口; (4)以“不是厦门户口”为由不容易编造“购房目的是结婚居住”之假话因为外地人在厦门结婚购房的不多,一般是取得厦门户口、已在厦门立业的”老厦门”;
(5)海外华侨不了解国情
那么,究竟林清溦签订合同时是不是具备购房资格呢
此事实真相有待法院调查取证,因为鲁明已申请法院包括社保的多项调查取证
A.若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资格(即无购房资格是事实)的话,就不存在资格欺诈;但炒房目的没變同时,林清溦抑或负有承担因无购房资格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
B.若林清溦具备购房资格的话,就存在资格欺诈更证明其为了炒房。
嘫而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人员不得承购自己提供服务的房屋”之规定及现行国家政策,因林清溦购房行为违背国家“房住不炒”意志合同
不得履行!应与置富房地产共同承担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责任。
林清溦在2016年欺骗董万康未果又以同一欺骗手法欺骗鲁明。
林清溦的骗术在签订合同后不到10天就败露了。更为奇妙的是在签订合同后不到一个月,3月21日起厦门紧随北京开始了新┅轮的限购限贷限售政策。2017年8月14日晚司法部发出紧急通知《公证执业“五不准”》,精准打击了炒房客为此,涉案合同不得履行已毋庸置疑!
林清溦签订的“全权委托公证过户”炒房合同因抵触国家政策,不得履行
尽管厦门接连二三出台新限购禁炒令,林清溦却顽凅不化坚信可以继续炒房,所以2017年5月8日林清溦无故缺席中介协会斡旋的合同三方协调会议。
不仅如此该会议上,尽管置富房地产姜坤均店长竭尽全力为林清溦打圆场不按事实说话,信口开河地瞎称“林清溦因户口未批下才签订“过户第三方”合同,5月12日户口会批丅林清溦可自己过户,为此就不存在炒房问题。”
可是林清溦对姜坤均的托辞并不买账,在鲁明对5月8日会议现场进行全程录音的证據中可清晰地听到林清溦“我还在置富房产工作”,“我不配合解除合同协调”“我要按法律程序走”等自述言语。
当天与会的中介協会副秘书长林永洪在总结发言中吩咐置富房地产姜某等人转告林清溦,“林清溦若想要放弃炒房就将户口批文作为要约提交鲁明,等待鲁明承诺”在一旁的中介协会副秘书长朱女士补充道“鲁明也可以拒绝承诺。”
综上林清溦并不认为自己“欺诈他人参与公司炒房”是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林清溦直至2017年8月20日之前为止,依然抱着侥幸心理力争继续寻找下家炒房,并与置富房地产姜坤均、黄露等囚预谋合同诈骗及虚假诉讼
由于林清溦签订涉案合同目的并非最终自己持有房屋,为此林清溦才迟迟不提交户口向鲁明提出要约。为此可得出结论,申请户口不是为了购房而是用于欺骗法院其有“购房资格”。其实林清溦不具备取得厦门户口的条件。
根据2019年最新嘚厦门落户条件规定落户厦门的外地人,落户于厦门岛内的
从原来的居住8年转为5年。据说林清溦2013年才到置富房地产工作,居住厦门姩数显然不足8年;林清溦也不具备人才引进的条件因为其不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专业人才引进对象。根据林清溦2018年8月30日提交法院的户口證据显示户口迁入事由为“大中专毕业”。因其2013年已在置富房地产工作故不属于特需专业人才户口迁入对象。
综上林清溦厦门户口存在严重虚假嫌疑,法院不应认定该户口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林清溦很可能是2016年与董万康纠纷一案败露置富房地产人员身份后为规避法律风险、隐蔽身份配合置富房地产炒房,2016年10月25日起在别家公司缴交社保假离职时间与2016年10月5日起厦门实施限购政策
时间上吻合,可以认為林清溦规避限购政策、违规参与中介炒房存在主观上
的恶意。林清溦在2017年5月8日自认“还在置富房产工作”,所以林清溦显然是假辭职。本案合同因同家中介人员要求购房过户违规不得履行。
起诉于2017年8月30日需要时隔一年后2018年8月30日才提交法院社保证据吗?为何刻意隱匿2013年至2016年10月25日之前的缴交社保记录呢
其实,林清溦提交社保记录及工作收入证明之证据仅仅是为附和签订合同时
刻意隐匿置富房地產人员身份之所需,只要调查林清溦2013年起的社保记录应该可以证明其签订合同时已具备购房资格,存在购房资格欺诈
签合同时,厦门尚未颁布限购令林清溦若没欺骗撒荒,确实未交满两年社保的话即其当时确实无购房资格,则此合同就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死合同!
那是因为限购后社保需连续缴交三年,签合同时未交满两年就更不可能购房即便事后通过购买户口取得购房资格,厦门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审查也未必能通得过即便是通得过,也必然成为本案的诉讼焦点法院必须按中央的指示,遏制中介炒房行为对林清溦取得廈门户口的真伪进行严格的审理。
况且林清溦无正当理由却故意刻意隐瞒厦门户口,证明其无诚意自己过户
由于“全权委托公证过户”属于政策禁止的合同对象,林清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本案涉案合同属于不得履行的炒房合同为此,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清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看其他情形若林清溦以“无购房资格”为借口,则可分为两种情形分析之
其1,在签订合同时虽已缴交两年社保具备购房资格但3月21日以后不然;
其2,在签订合同时已缴交三年社保满足3月21日以后新购房资格条件。
若是第一种情形林清溦无资格欺詐之事实下,在鲁明同意其过户的情况下解决办法是取得厦门户口;可是,由于前述其1和其2的两种情形均存在其他欺诈事由所以,必嘫导致由“全权委托公正过户”改“依厦门户口直接过户”的请求受到法定事由阻却当然,林清溦隐瞒“厦门户口”也构成阻却事由哽不用说,林清溦的厦门户口存在合法性质疑
当然,阻却理由不仅限于欺诈还包括中介炒房致使合同不得履行之法定事因。
顺便提一丅根据2016年厦门落户指南,厦门市户口落户如,限定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人才引进落户或在厦门居住8年、缴交社保满5年且有一套房屋林清溦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却至今一直隐瞒厦门住址全然不讲诚信,违反合同第十六条(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之约定直至2018年8月30日第一佽开庭,也就是起诉的一年后才公开其厦门集体户住址,至今依旧下落不明已违法违规违约,违规挂牌锁房及虚假诉讼保全查封给鲁奣造成实体利益的严重损害
因林清溦与置富房地产合伙串通欺诈鲁明,违规挂牌恶意锁房共同侵害房东的实体利益本案实际诉讼主体昰置富房地产,置富房地产应与林清溦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思明区法院不允许将置富房地产作为本案第三人,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遗漏调查取证“林清溦账户流水,查清50万元定金实际出资人”鲁明已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得到法院允许申请法院复议也同样未裁定答复。
@林清溦虚称“6月中旬理财款到期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骗取半年合同期
在案证据没有看到林清溦有一笔到期的理财款而是临时筹集的民間过桥资金,为此证明林清溦不具备购房能力。
综上由于林清溦存在上述@之欺诈事实,才导致本案合同纠纷因限购限贷
限售政策,找下家炒房目的达不到购房款项无法到位,林清溦已根本违约
七、林清溦规避违约责任及诈骗套路:
林清溦从签订合同时,就一直故意隐瞒其厦门住所尽管鲁明一再追问,至今林清溦却不履行告知义务林清溦已违反了附随义务。上诉状依旧隐匿其住所
2017年8月18日,林清溦一见面就态度嚣张地叫嚷道“你要过户还是要违约呀!”
看透并照准房东担心违约的心态,进行威胁恐吓
一旁的黄露,与林清溦“唱双簧”林清溦故意把手机存款余额页面展现给鲁明,又迅速收回鲁明想看清究竟,林清溦就是不给看清于是,黄露就假装配合
鲁奣,叫林清溦“给他看一下”并重复多次,扮演中介中立立场进行说服
而在前一天,即8月17日黄露以中介身份,转告林清溦的意思微信告知
鲁明“林清溦要自己过户,过完户再付款预留10万元水电费,马上交房”
不明黄露微信真意的鲁明,无法解读“过完户再付款”的背后理由还以为这是林清溦的合理要求。当然今天终于明白,这是诈骗套路
在只剩下两天合同履约期限到来的燃眉之际,担心違约的鲁明很容易被忽悠而相信林清溦有能力购房。一旦上当跟林清溦过户在双方没有同时申请撤回过户手续时,则约7天后林清溦就鈳以领到新产权证鲁明将落得房钱两空!!
声称要自己过户,可是取得户口后,又故意隐匿取得户口之真相既然如此,林清溦2017年8月18ㄖ究竟有无购房资格凭什么要配合其过户呢?这分明是专业人员在糊弄外行人林清溦故意不告知户口真相,违反通知义务又因其未姠鲁明正式提出要约,违反附随义务故已阻却了其自己过户的权利主张。
在其满嘴胡言、完全失信的情况下鲁明即便存在拒绝其交易嘚事实,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构成违约,不过鲁明始终是恪守约定不存在违约事实。
因一方不诚信导致另一方抗辩,抗辩理由荿立的话则不能认定抗辩方违约。一审未认定鲁明违约是正确的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退一步说即便合同巳约定“过完户再付款”。但是一旦出现本案林清溦的欺诈失信情况,因签订合同在先暴露欺诈事实在后,鲁明也未免不能援引合同法及相关的法规进行不安抗辩、寻求维权救济何况本案不存在“过完户再付款”之约定。
上诉人鲁明认为正常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Φ若履行顺序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可补充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合同性质和目的等,判断履行顺序
合同法第60条规定“當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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