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挂靠黑中介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漢族,住徐州挂靠黑中介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挂靠黑中介万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挂靠黑中介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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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被告徐州挂靠黑中介万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動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或汇款至徐州挂靠黑中介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荇徐州挂靠黑中介泉山支行的账户中账号: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