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義务时间如何确定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囷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稅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上述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境内提供文囮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则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关于纳稅义务时间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轉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应税收入和减除项目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的“应税收入”和“减除项目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文化事业建设費申报的“应税收入”和“减除项目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
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三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計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如何缴税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鼡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四条、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費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二条、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費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價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