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偠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吗?

案例一: 2008年9月单某到公司任职 2011年9月公司开始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5日单某向公司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未依法为其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的社会保险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收到该份通知书2016年1月12日单某向沈阳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某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关于单某主張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解除勞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某于2008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11年9月才开始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確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故对单某该项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公司支付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虽然昰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单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2007年11月11日李某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续订書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2017年8月25日, 李某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某将公司申诉至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2007年11月至2017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诉至一審法院庭审中,公司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自2009年9月起已经开始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保险至2017年7月。李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主张公司未缴纳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且缴费基数低于实际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现李某仅以公司欠缴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及缴费基数低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公司无需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案Φ,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社会保险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2007年11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两则案例的案情基本相同均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案例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案例一是发生在辽宁省的一则案例,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判决公司支付单某经济补偿金案例二則是北京的一个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中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该包括未缴社保、未足额缴社保、未按期缴社保、未按缴费基数缴社保等不符合“依法缴社保”的情形。案例中公司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符合“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此,案例一中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过,很多地区基于某些社会因素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了限缩解释,北京高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額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广东、天津、上海等地区也做出了相似的規定也就是说某些地区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离职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用人单位不论出於何种目的均应为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经济损失

您好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肯定是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究竟如何以“未缴纳社保”申请被动解除劳动关系呢

一、首先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这些证据。

二、通过快递的方式给公司发函主题就是《关于XX因XX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个在快递单外面也要标注上完整的标题内容内容用一张A4纸协商,並签字盖手印然后自己拍好照留存。等公司签收

三、公司签收收,带上这些证据以及快递寄送签收记录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公司、补缴整个工作期间的社保(这个需要去社保部门投诉补缴不过完全没交的話,法院是会受理判决的)

四、如果仲裁不裁决,那么继续起诉至法院一审不行,二审这种情况员工胜诉的概率很大。

最后细心准备证据,耐心坚持肯定会胜诉。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