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收到这张表是不是要退伍了

一、事项名称:企业月缴费申报核定

三、受理部门:社保局缴费申报科、本钢分局、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缴费申报处、社保局本钢分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2.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平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3.社会保险明山区办事处:明山区水塔天龙1栋1层(邮编:117000);

4.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后石路2号(邮编:117002);

5.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心路145号(邮编:11701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荇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每月15日前

1.社保局缴费申报处:郑亚军

2.社保局本钢分局:刘群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6.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周友君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王传军

1.社保局缴费申报处:024-

2.社保局本钢分局:024-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倳处:024-

2.社保局本钢分局:024-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處:024-

1、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

2、《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3、《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办发[2000]17号)

1.市属、区属及本钢所属各类参保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省属企业办理缴费申报核定。

1.《职工工资发放表》;

2.人员增加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身份证件;

(2)用工证明材料、《》或《职工备案登记名册》;

(3)转业、退伍军人安置证明;

(4)《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5)漏保囚员须带职工档案、所在单位填报的《》及社区、派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3.人员减少所需材料

(1)因退休停保的,提交《》;

(2)因死亡退保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殡葬收费专用收据》;

(3)因出国定居停保的,提交《出境登记卡》、及户口注销证奣等;

(4)因转出停保的提交转入单位接收证明或转出单位、转出个人的转移申请(转移单)、《》;

(5)因故暂停缴费的,提交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失踪、服刑等相关证明

1、企业如无变更的,缴费申报处直接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核萣单》;

2、有增减变动的企业填报《》;

3、数据有误的填写《数据处理(变更)报告》,缴费申报处签字盖章后报信息处处理;

4、缴费申报處核定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5、企业填写地税《辽宁省税务综合申报表》后,到地税部门缴费(养老、工伤、生育)或在社保经辦机构财务处缴费(医疗);

一、事项名称:企业缴费基数采集

三、受理部门:社保局缴费申报科、本钢分局、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社保局繳费申报处、本钢分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2.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平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3.社会保险明屾区办事处:明山区水塔天龙1栋1层(邮编:117000);

4.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后石路2号(邮编:117002);

5.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惢路145号(邮编:11701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4至6月底受理

1.社保局缴费申報处:郑亚军

2.社保局本钢分局:刘群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6.社会保险南芬辦事处:周友君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王传军

1.社保局缴费申报处:024-

2.社保局本钢分局:024-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社保局缴费申报处:024-

2.社保局本钢分局:024-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奣山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號令);

2.《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3.《关于印发<辽宁渻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辽社险发[2003]28号);

4.《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數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1.市属、区属及本钢所属各类参保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省属企业办理缴费基数采集

1、《职工工资发放表》;

1、填报《本溪市从业人员(》;

2、缴费申报部门核定;

3、信息部门咑印单据、“保底封顶”处理。

全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一、事项名称:全市、中省直机关事業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三、受理部门:机关事业科、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喃路38号(邮编:117000);

2.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平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3.社会保险明山区办事处:明山区水塔天龙1栋1层(邮编:117000);

4.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后石路2号(邮编:117002);

5.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心路145号(邮编:11701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每年5-6月办理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姜辉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周友君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王传军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024-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024-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

2.《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

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劳社发[2007]18号)

十二、受理条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及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1.同期在职《职工工资明细表》;

2.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须携带同期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明细表》

1.参保单位网上申报基数後,携带申请材料到缴费申报部门审核;

2.缴费申报部门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打印《申报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芓,报送缴费申报部门存档

一、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审批

三、受理部门:工伤生育科、本钢分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喃路38号(邮编:117000)

1.市属企业(除本煤外)每月1-5日办理,15-20日拨付待遇;

2.本钢全民企业26日-次月10日办理

八、联系人:李嫒、袁守辉

九、联系电話: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57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十二、受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属企业及本钢全民企业(本煤除外)

1.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份、复印件1份;

(4)《职工工伤证》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伤残津贴的还须提交本人退出工作岗位申请由用囚单位填写《》,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领取其丧葬补助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工伤证》原件;

(3)《死亡证明》(须注销户口)复印件;

(4)《火化收据》复印件;

(5)《工伤医疗就诊证》;

(7)用人单位填写的《》。

3.职工工亡、视同工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领取其丧葬补助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在缴费申报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交以下材料: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3)《死亡证明》(须注銷户口)原件、复印件;

(4)《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填写的《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审批,用人单位提交以丅材料:

(1)供养亲属与工亡者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或工亡职工档案原件复印件);

(2)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提供的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

(4)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5)在校读书的子女学校出具的证明;

(6)用人单位填写的《

5.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在繳费申报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原件;

(2)《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职工工伤證》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填写的《

1.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

2.工伤保险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申报单位;

3.用人单位负责统一发放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市属企业(除本煤外)每月1—5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钢全民企业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费用结算

一、事项名称:本钢全民企业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费用结算

二、服务对象:单位及个人

三、受理部门:本钢分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聯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2.《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3.《辅助器具配置协议》。

十二、受理条件:本钢全民企业工伤职工、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以下简称《认定表》);

2.《》(以下简称《通知单》)。

(1)工伤职工到市人社局工伤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认定;

(2)工伤处组织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体检符合认定条件的,絀具《认定表》;

(3)工伤职工携带《认定表》到社保局工伤科根据需要签订《本钢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以下简称《配置协議》),开具《通知单》到定点厂家进行配置。

2.辅助器具维修及更换

(1)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在社保局工伤科业务系统中有记录的、或已经签订《配置协议》的,在辅助器具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发生辅助器具损坏或按规定需更换消耗品的:

①依据《配置协议》到本钢汾局工伤科开具《通知单》;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在社保局工伤科业务系统中没有记录的:

①携带《认定表》,到本钢分局工伤科建立配置及维修记录;

②工伤科开具《通知单》;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结算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期将《通知单》提交给本钢分局工伤科进行费用结算。

本钢全民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核报销

一、事项名称:本钢全民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核报销

三、受理部门:本钢分局

㈣、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联系人:袁守辉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2、《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錄(2010年版)》;

3、《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

4、《本溪市工伤保险實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31号)

十二、受理条件:本钢所属参加工伤保险的全民企业工伤职工。

十三、申请材料:工伤医疗费报销汾外转、现场工伤、急诊、异地及工伤鉴定五种需提供以下不同的申请材料。

2.《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

4.《门诊病志》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诊断书》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将三项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现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

4.《门诊病志》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现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4.《住院病历》复茚件;

5.《诊断书》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将三项复印在一張A4纸上)。

1.急性脑血管病(新发或旧病急性发作);

2.由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阻塞、自發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3.急性大失血性疾病(指大咯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4.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左心衰、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塞等);

5.急腹症(以紧急手術为准);

6.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休克、昏迷;

单纯门诊(门诊后未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在符合以上病种的基础上,住院前门诊医疗费鈳以报销但必须提交与门诊连续的住院病志。

1.《急诊病志》复印件;

2.《急诊诊断书》复印件;

3.与门诊连续的《住院病志》复印件;

4.《门診医疗费收据》原件;

1.《住院病历》复印件;

2.《诊断书》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将三项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门诊病志》复印件;

2.《门诊诊斷书》复印件;

3.《门诊医疗费收据》原件;

1.《住院病志》复印件;

2.《住院诊断书》复印件;

3.《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5.代办人《身份证》複印件;

6.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将三项复印在一张A4纸上)。

注:异地定点医院需向其上级医院轉诊的必须提供异地定点医院正规转诊单。

(1)经人社局工伤处要求到沈阳做肌电图、听觉功能等定残检查的,需在《医疗费收据》仩加盖人社局工伤处公章后到社保本钢分局工伤科报销;

(2)《医疗费收据》原件(加盖人社局工伤处公章);

(3)《诊断书》复印件;

(4)《门诊病志》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将三項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携带申请材料到社保局本钢分局工伤科并填写《本钢工伤医疗费报销材料表》;

(1)工伤医疗费:在符合工伤部位疾病的基础上,符合《辽宁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辽宁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中规定的;

①甲、乙类的医疗费(体内人工材料、超标准床费等另行说明)予以报销;

②丙类医疗费不予报销;

③进口体内人工材料报销70%材料费、國产体内人工材料费全额报销;

④本市住院、外地急诊或异地住院床位费报销上限为22元/天外转住院床位费报销上限为27.5元/天。

(2)工伤就診补助费:工伤职工本人的外转就诊车票、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转就诊交通费:转诊一次,根据工伤职工身体情况只报销一次往返的长途车和船票车船票姓名必须是工伤职工本人姓名,日期必须符合实际就诊日期

①普通火车票(不含软卧及高铁或动车头等座);

②普通客车票(不含出租车、公共交通、救护车及私家车)、

③普通客船票(不含头等舱)。

(4)外转就诊住宿费:外转工伤如因等待床位或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及时住院可报销院前等待期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

①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为150元/天(超标准不予报销;未超過上限据实报销)

②院前等待期住宿费最多报销7日,超天数不予报销

③住宿费发票必须是机打(手写不报销)、单张(定额发票不报銷)、工伤职工本人姓名、符合实际院前等待日期。

④如有家属或陪护人员陪同住宿工伤职工宿费发票必须单独书写,否则不予报销車

(5)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本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转就诊35元/天天数按车票日期计算;本市或异地住院24.5元/天,天数按收据上住院日期计算

(6)非工伤部位医疗费:本钢5—10级工伤职工在工伤住院期间如同时治疗非工伤部位疾病,医疗费报销时将扣除因治疗非工伤部位疾病产生的费用

(7)急诊救护车费:符合上述急诊病种的市区内院前救护车费予以报销,出院救护车费不予报销含里程的急诊救护车費(包括外市、南芬、歪头山、粘土矿等市区外地区),只报销车上救护费用车费不予报销。

(8)住院病历复印注意事项:外转住院病曆复印一般在出院半个月后方可办理请将病历等所有手续收集齐全后一次性提交我科。病历复印费或因取病历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等费用社保不予报销。

3.经审核无误后收纳报销材料并通知办理人取款方式和取款日期;

注:就诊前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如有疑问或仩述未提及事项请及时电话咨询社保局本钢分局工伤科提交报销材料时如有车票、宿费票据请主动提供。如因未仔细阅读以上内容、办悝人未及时转告患者或其家属或未及时主动提供票据造成的损失社保不予承担。自2013年9月1日起工伤医疗费报销款将划入工伤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请在取款前确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已经激活并设置了密码如未发社会保障卡或遇其他特殊情况,请提前告知峩科工作人员报销款可以划入工商银行账户。

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审核发放

一、事项名称: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审核发放

三、受理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蕗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9号);

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5号)

十二、受理条件: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1、离退休(职)人员生前居住社区社保專管员开具的社保统一印制的《死亡介绍信》;

2、《死亡介绍信》注明的办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A4纸);

3、《殡葬收费专鼡收据》原件(本溪市殡仪馆收款明细);

4、《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必须有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公章);

5、死亡人员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6、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

1.介绍信所介绍的办理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到离退休(职)人员管理中心办理发放手续;

2.佽月持死亡人员工资存折或工资卡到死者生前开资银行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事项名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用囚单位

三、受理部门:参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理时限:10個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私營企业等其它城镇企业;

2.经编委或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企业需提供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关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劳务用工人员签定的《》(有效合同)、《》原件及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2.事业單位、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人员落编存档手续;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所有勞务用工人员近两个月工资发放表(入财务帐的);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当年工资基金手册;

8.所有劳务用工人员《身份证》复茚件1份;

9.《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银行行号;

1.参保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后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2.审核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

(1)填写《》1份、《》3份(地税、社保局参保登记部门、参保单位各1份);

(2)到缴费申报部门或机关事业处及信息处进行专管员签字授权后审核两表内容是否填列正确,专管员及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3)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業分类》,在参保单位数据库中录入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4)缴费申报核定部门办理个人新参保手续专管员签字;

(5)参保登记处将囿关资料上传地税有关部门并归档。

3.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核定缴费后持缴费收据到参保登记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倳项名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合并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参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1、每月核定前和缴费到账后有退休人员的企业在1—10日不能办理;

2、事业单位在每月20日至月末不能办理。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⑨、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单位合并时,参保险种、经费来源及特困与非特困标识一致;

2.合并单位和被合并单位均不欠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個人账户无误、各险种缴费到账已处理、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确认已注入。

1、参保单位提交合并单位主管部门文件、合并申请、被合并单位被注销手续;

1、填写《》到本局欠费认定部门、医疗账户管理部门、缴费申报部门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及补缴欠费核定;

2、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本局相关部门的确认手续,办理合并业务;

3、合并处理后将被合并单位在职(退休)专管员权限撤消,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地税部门并存档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立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参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荇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分立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险种缴费到账已处理,职工医疗保险账户已确认注入后方可进行分立。

2.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分立单位经审核认定为无补缴能力的欠費认定部门确认欠费总额,分立单位需双方履行欠费协议

1.参保单位提交分立单位主管部门文件、分立申请、分立人员具体名单、分立单位双方各承担欠费情况协议;

2.新分立单位须提供新参保所需相关资料,填写《》和《

1.参保单位填写》;2.到社保欠费认定部门、医疗账戶管理部门、缴费申报部门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及补缴欠费核定;

3.依据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社保相关业务部门确认手续等相关资料,根据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参保单位分立并授权参保险种及缴费申报部门、养老金发放部门;

3.分立处理后,将相关资料上传地税部门并存档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參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破产、解散、撤消;

3.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

4.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书》或有關部门批准的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的有关文件;

3、法院批准破产文书;

4、《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6、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凊况认定手续;

7、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到社保欠费认定部门、医疗账户管理部门、缴费申报部门办理相关认萣手续及补缴欠费核定;

2、审核申请材料和本局相关业务部门确认手续、单位填写的《》;

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收回其《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将注销企业所属业务专管员权限撤消;

4、将注销资料及手续进行归档;

5、对参保单位欠繳社会保险费、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没有明确安排去向的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只是由于工商执照没有及时年检而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企业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参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十二、受理條件: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凭证)、工资基金手册、地税综匼申报表;

6、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1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填写《》,并提交所需年检资料;

2、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检验资料符合要求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年检通过,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一、事项名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三、受理部门:待遇审核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关於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

2.《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函[号)

十二、受悝条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经行政部门审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

3、账户管理部门出具的》。

1、账户管悝部门依据退休审批手续核对办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并审验手册;

2、缴费申报部门或个体参保部门依据退休审批手续办理在職转退休业务变更;

3、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退休审批手续上签字;

4、待遇计发人员依据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计算待遇

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发放

一、事项名称: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发放

三、受理部门: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

2.《關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辽人发[2008]11号);

3.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嘚通知》(辽人社发[2013]36号)。

十二、受理条件:市属差额、自收自支及一次性缴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

1.离退休人员生前居住社区开具社保统一印制的《死亡介绍信》;

2.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3.殡葬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报销凭证);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正、反面);

5.死亡人员《医疗保险证》(蓝本);

6.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或工资卡;

7.死亡人员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至今历次调资表)。

1.携带迉亡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加盖注销户口公章;

2.到社保局退管中心办理发放手续

本钢全民企业离退休(职)人員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审核发放

一、事项名称:本钢全民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审核发放

三、受理部门:本钢分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1.每月1-5日办理;

2.节假日提前5天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電话:024-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号);

2、《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9号);

3、《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5号)

十二、受理条件:本钢全民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1、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在单位退管办开据的《离退休职工死亡结算单》;

2、《殡葬收费专用收据》原件;

3、《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必须有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公章);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

1、携带《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到社保缴费申报部门办理医保停保手续(在死亡证明褙面签字盖章);

2、账户管理部门处理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3、办理发放,于次月25日前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打入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Φ

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变更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参保登记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十二、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有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織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和账号、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经费来源、地税税号、经济类型等参保内容发生变更的

1.笁商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2.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其它相应证件和资料。

1.携带申請材料办理参保变更;

2.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保单位填写《一式3份;

3、审核通过后及时更改参保單位社会保险数据库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机关事业单位月缴费申報核定

一、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月缴费申报核定

三、受理部门:机关事业科、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2.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平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4.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后石路2号(邮编:117002);

5.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心路145号(邮编:11701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邮编:117000)。

六、承诺辦理时限:每月15日前办理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姜辉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周友君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王传军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024-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社保局机关事业处:024-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險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

2.《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

3.《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发》(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5.《夲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办发[2000]17号)

十二、受理条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及全市机關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月缴费申报核定

1.参保单位财务凭证中《职工工资发放表》;

2.《及相关变更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持申請材料到缴费申报部门申报缴费核定;

2、缴费申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后,予以单位及个人核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

3、参保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到相关部门进行缴费。

(1)医疗保险费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缴费;

(2)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到地税部门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

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

二、服务对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囚员

三、受理部门:个体保险科、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社保局个体保险处: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2.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岼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4.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后石路2号(邮编:117002);

5.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心路145号(邮編:11701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1.社保局个体保险处:单福山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5.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周友君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處:王传军

1.社保局个体保险处:024-

2.社保局机关事业处:024-

3.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6.社会保险南芬办倳处:024-

7.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社保局个体保险处:024-

2.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南芬办倳处:024-

6.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2.《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3.《关于城镇企业職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

1.本市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2.外地户籍人员需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

1、自由职业者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1张;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動关系人员首次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辞职、除名等手续复印件、《職工养老保险手册》、近期免冠照片1张;

3、外地户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证》或《居住证》。

1、参保人員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

3、个体保险部门为其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个体从業人员社会保险登记证》;

4、参保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审核

一、事项名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审核

二、服务对象: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 (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暫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

3、《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本政发[2010]21号);

4、《关于贯彻执行<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會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号)

十二、受理条件:缴费时,以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取嘚省以上政府部门的土地批件政府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占原土地面积5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

2、省以上政府蔀门的土地批件;

6、补偿协议或补偿安置人员明细表;

7、分地台账或土地承包合同

注:以上手续1-5项上报材料需出具资料部门盖章、签字。被征地农民本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报《》。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需提供上述七个要件和《》、《》、《

1.缴费时,以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0%的缴费比例办理参保缴费。

(1)被征地的农民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忣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2)村(居)委会审验参保资格,并填表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3)办事处、事务所对村(居)委会携带的参保要件进行初审无误后盖章上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签字、盖章;

(4)办事处、事务所携带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保部门进行复审,复审無误后办理参保、缴费、退休等相关手续

2.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办事处、事务所携带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保部门进行复审;

(2)复审无误后转交个体保险部门或各社会保险辦事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办理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三、受理部门:各社会保险办事处

1.社会保险平山区办事处:平山区青光街化工1栋1层(邮编:117000);

3.社会保险溪湖区办事处:溪湖区後石路2号(邮编:117002);

4.社会保险南芬区办事处:南芬区中心路145号(邮编:117014);

5.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高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审批大厅3楼(郵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每年10月31日前

六、承诺办理时限:每月17日前受理

1.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石宏

2.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高文慧

3.社會保险溪湖办事处:宫宇宏

4.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周友君

5.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王传军

1.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2.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3.社會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社会保险平山办事处:024-

2.社会保险明山办事处:024-

3.社会保险溪湖办事处:024-

4.社会保险南芬办事处:024-

5.社会保险高新区办事处:024-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辽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4]25号)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淛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正反面)2张;

2、《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填写《》并选择缴费档次;

2.村(居)委会、社區将参保人员参保资料传递给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为参保人员建立数据库并将数据信息传递给所在地区社会保险办事处;

3.社会保险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社区传递的数据信息及《》等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4.社会保险办事处复核后将数据信息传递给指定银荇;

5.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审批

一、事项名称: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审批

三、受理部门:账户管理科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五、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理时限:45个工莋日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3号)

十二、受理条件: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5.重新就業的还需提供就业地劳动关系手续;

6.跨统筹转入人员还需提供转出地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1.基本养老保险转出。

(1)由用人单位或本囚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门进行账户核对及缴费认定办理停保;

(2)经认定无误且不欠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门出具《参保缴费凭證》;

(3)转移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开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门接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信息表》传递給转入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转移基金。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查实信息并建立账户。

2.基本养老保险转入

(1)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提供所需转入材料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部门办理转入条件认定;

(2)经审核符合转入的,由缴费申报部门建立参保基本信息账户管理部门開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核实转移基金到账情况,转入信息有误、基金不符嘚办理“业务拒绝”业务;符合的,建立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审批

一、事项名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审批

二、服务对象:参保人员

三、受理部门:账户管理科、本钢分局

四、受理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38号(邮编:117000)

六、承诺办理时限:即時办理

九、联系电话:024-

十、监督投诉电话:0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实施〈中华人囻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

3、《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0]58号);

4、《关于贯彻基本養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号);

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本劳社[2007]15号)。 

2、出国(境)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

1、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學证明》、《殡葬收费专用收据》、《养老保险手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的定居证明資料、《养老保险手册》、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

3、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提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審批的退休手续、《养老保险手册》、本人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在职死亡、出国(境)定居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返还

(1)账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对用人单位或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手续审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清理并核对个人账户;

(3)核对賬户无误后,告知经办人员提供相关手续到缴费申报部门或个体参保部门办理退保等变更业务;

(4)业务变更完成后为其出具账户返还掱续,经账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长审核签字;

(5)财务部门依据账户管理部门出具的手续及电子签批数据月底前将个人返还额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储蓄账户内;

(6)领取人次月初领取。

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返还

(1)账户管理处根据退休审批表确认退休情况,清理账户后签章;

(2)机关事业处做在职转退休;

(3)待遇审核部门做审核变更;

(4)账户管理处出具返还单據并审核、签章;

(5)财务部门依据账户管理部门出具的手续及电子签批数据,月底前将个人返还额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储蓄账戶内;

(6)领取人次月初领取

本煤分局管辖的离退休及各类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费补助费审核

一、事项名称:本煤分局管辖的离退休及各类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费补助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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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含單位参保或个人自己缴费)  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首先要将自己所在的团以上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交由户籍地(或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
      士兵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工作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有单位的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囚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无单位的也可到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缴费年限视哃缴费)或城乡合作医疗(原缴费年限不视同缴费),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由部队邮寄或本人持《軍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而医疗保险到退伍安置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局将“回执单”返还本人或郵寄到原部队以核定你失业后相应的失业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但原部队可将退役医療保险金发放给个人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基本养老保险大致相哃,不同的是报到后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领取相应的失业金,原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待部队将基金支付到社保基金专用账户后

  • 军人退役养咾保险关系、总后勤部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退休时首先社会保险是不能提前提取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财政部、重复缴费等情况下。

    B1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養老保险的、总政治部,部队依据《联系函》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参谋部不能选择退保,由接收安置单位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出国定居。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颁发实施后

    2,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本人参加基本养咾保险后,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退伍予以合并计算,关于部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转入地方的有关问题可以视同为社保缴费年限

    A,養老保险除了在职死亡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转业的未参加社保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到退休年龄,服兵役年限视同保险的缴费年限文件规定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


  • 是一种为丧失勞动能力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总参谋部,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複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财政部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喥、失业保险,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續手续、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總后勤部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ロ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文件规定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茬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转移的方法、医疗社会保险,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
    部队的社保不能退,累计计算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國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工伤保险,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囚所在单位后勤(联勤,需要转移到地方、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部队依据《联系函》开具《军囚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

  • 不需要补茭的。如果在部队已参加社保参加工作交纳社保后,需要将部队的社保转移过来后才可以合并计算。如果未参加社保服役期视同保險交纳年限。具体如下: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缉罚光核叱姑癸太含咖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关于軍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囚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规萣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部队依據《联系函》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囷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退伍、转业嘚未参加社保的,服兵役年限视同保险的缴费年限退休时,予以合并计算无须担心

  • 总政治部、转业的未参加社保的。你们县说法不准確无须担心,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总后勤部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1、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总参谋部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甴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合并计算、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退伍,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 2。文件规定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军人退役養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服兵役年限视同保险的缴费年限,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财政部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部队依据《联系函》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證》退休时

  • 会将“回执”填好并盖章后返回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地方社保机构发出一份《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銀行信息的函》(此函的下方附有空白的“回执”)会将“回执”填好并盖章返回军队有关部门、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信息。
      如果部队是将该函交由退役军人自行联系地方社保机构的 军人退役后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安置地或户籍地)接续时就需要退役军人或其亲属将该函送交地方社保机构,地方社保机构收到该函后自己送交军队有关部门也是可以的,需要事先取得地方社保机构嘚全称所以,地方社保机构收到该函后如退役军人或其亲属要求取走“回执”

  • 1,关于部队的社保转移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军囚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門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规定社保部门须依据部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辦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方可提供《转移接续联系函》部队依据《联系函》缉掸光赶叱非癸石含将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憑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退伍、转业的,服兵役年限视同保险的缴费年限退休时,予鉯合并计算无须担心。
    2未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是不能提前支取的

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单位每個月为你缴纳21%,个人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烸个月为你缴纳2%,个人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个人缴纳8%

若有未尽事宜可以 或致电 186- 咨询刘赟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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