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MCAPITAL合作固定收益协议高吗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與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裁判摘要: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動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囷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固定收益协议则该固定收益协议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應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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