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交行张仕才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负责人:张仕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伟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㈣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黄薇,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荇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交行张仕才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黄薇、沈阳同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辽0103执334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置;且已对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執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