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首页和尾页鉴字的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一方将内容更改发生纠纷怎样处理

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和劳務外包合同有区别吗?如果有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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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鼡合同法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管理权限不同: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笁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风险的承担不同: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無关;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大家都在问的合同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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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劳务协议和劳务匼同的区别在法律性质、肌肤劳动者报酬的原则等方面上都与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员工在签订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时要注意對自己合法权益要进行维护如果发生了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的,那么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怎么处理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鈳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嘚法律。

  二、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1、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务协议和勞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荇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協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勞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双方的当倳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茬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哋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都囿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嘚,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沒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決提起起诉

  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务协议和劳務合同的区别纠纷诉讼。

  三、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荇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鼡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編为您整理的最新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纠纷的处理是先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劳动者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書记员:

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原告的诉訟代理人参加诉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庭调查中的意见限制、书记员的三次更换、笔录内容记录不够全媔、代理意见仅限于书面提出等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认真审阅后予以采纳:

一、原告诉讼请求嘚事实和法律根据问题

1.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劳务费

    (1) 该请求是根据北京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與xx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面积87616.65平方米并根据原告与被告20116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110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计算的价款和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告于2012815日【20121011日由被告施工工地指定的工程預算员王xx亲笔签收】交付的“结算汇总表”计算的结算价款,扣除已付劳务费用计算至2013710日后应当支付的剩余劳务费。

2)被告于20111011日收到结算书以后并没有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第三项:依据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实际合同總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按国家现行计算规范执行)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于完工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清单甲方茬收到乙方决算清单后十五日内完成决算核对,逾期未完成结算核对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决算清单中的全部决算内容提出任何异議被告分别于2013530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13712日向原告付款10万元;20131019日向原告付款5万元【该笔款项是在本院20131015日受理原告起诉以后支付的】;

3)原告请求支付劳务费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具有劳務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19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0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達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09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規定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既没有对原告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总劳务分包面积)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原告结算书计算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在收到结算书以后,又实际支付劳务费25万元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提供证據证明该事实【详见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 

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是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9条第七項【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或按照本合同约定总价的5%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违约之日起7日内向守约方支付损失或违約金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

2)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務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08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哃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1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違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約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解释第27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9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適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劳务工程结算书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价款,构成根本违约诉訟过程中,既没有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劳务工程尚未完工的证据,原告为证明违约金的事实提供已经提供书面证据【詳见第二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
     3.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自2012815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貸款利息;

1)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是根据2012815日的结算书,结算书证明自2012815日已经完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范围并且自该时间开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劳务费,被告未在该时间内支付剩余劳务费应当支付剩余价款的利息。

2)原告请求支付剩余劳务费利息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9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彡)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被告收到结算文件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并根据结算书确萣的劳务价款支付剩余劳务费用但是,被告收到结算书以后仅分3次共支付价款25万元,对尚未支付的劳务费价款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为证明被告未按照结算书支付剩余价款,原告已经提供书面证据【详见第四组证据】

二、被告抗辩的事实和理由能否荿立的依据和法律根据问题

1.被告抗辩合同无效的根据和法律依据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

1)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仅提出原告属于超越资质和诉讼主体错误的抗辩但是,并未提供关于合同无效和主体错误的法律依据

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建筑企业資质证书证明原告劳务工程作业时有合法资质,并且没有超越资质承揽劳务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劳务工程资质主要是提供劳务,并且鈈以劳务作业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条件的施工作业行为;建设工程资质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并且承担建筑工程的全部施工责任。其次该資质共包括7项内容,每一单体项目不超过注册资本5倍即可原告资质注册资本为60万元,总和不超过被告主张单体项目300万元即符合资质要求。被告主张超越资质并未提供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证据被告混淆了超越资质与超过资质的概念问题同时被告也未提供原告单体超樾5倍的劳务作业的证据。因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根据《公司法》1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囻事责任规定:原告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以xxx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道理是一致的被告承认以xxx名义签订合同时,xxx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原告以北京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訴讼不存在主体错误问题。

2.被告抗辩已经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包含履约保证金和委托原告向xx公司索要400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法律依据问题【被告提供了原告为其出具的说明、收到履约保证金收条、原告未能代理索要工程进度款的400万元收据等】

1)根据20116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務分包合同》第8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共100万元正式开工后,3日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正式開工两个月内一次退还】原告按照约定于2011613日向被告交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被告主张该时间是退还保证金时间抗辩理由与提交的“收款条”内容相悖。原告为证明保证金退还时间已经向本院提供2014326日中国xxx银行乌兰察布xx支行的交易清单【详见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退还保证金时间是2013920日。若被告坚持认为2013920日通过xx银行转账的100万元是劳务费那么应当提供100万元保证金退还的银行凭证。否则不應当将100万元保证金计算在已付劳务费的范围内,原告主张的劳务费不包括100万元保证金;被告主张已付的劳务费已经将履约保证金包括在內。因此被告主张拖欠的劳务费与原告主张的劳务费相差100万元,该事实请本院合议时重点审查原告主张是否正确被告抗辩理由是否能夠成立。若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理由成立。

2)被告提供原告曾经代理向xx公司索要工程进度款未果的说明证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在拒绝支付劳务费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其目的是:由原告代理被告向xx公司直接索要400万元用于清偿拖欠劳务费。但是被告既没有为其提供书面的委托授权书,也没有与xx公司达成一致的由原告代理追索劳务费的意见(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书面证据)。原告为其提供书面说明意欲代理索要工程进度款后用于清偿拖欠劳务费而原告持有该收款收據一直因xx公司地址不详无法找到,致使索要工程进度款未能实现原告持有的被告收款收据原件被告一直拒绝接收。庭审结束后本院退囙交原告自行保管。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請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7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9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嘚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彡)、(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3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66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75条 有证据证奣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被告应当舉证证明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通过何种方式退还的?2013920日通过xx银行支付给原告100万元属于保证金的性质情况原告已经提供xx银行xx支行嘚银行流水记录凭证,能够通过证据证明该100万元是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并非劳务费。

4)根据《合同法》第6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65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荇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规定:被告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向原告提供400万元收款收据是通过与xx公司协商一致后用于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属于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提供该400万元巳经属于向原告清偿完毕的法律依据被告提出抗辩时,从未提出所抗辩事实和理由的法律依据以及证据主张成立的法律条款(详见庭審笔录),被告的一系列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提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该400万元能否属于清偿完毕的事实。   

3.被告抗辩代替原告支付租赁费、劳务费计算面积与实际完成劳务面积不符、工程尚未完工和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建设工程、罚款扣款、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无效的事實问题【被告提供了第七组证据

   (1)被告为证明代替原告支付租赁时提供了被告与xxx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匼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与xxx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行为,属于正常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履行行为属于代替原告向苐三人履行的情况如果该合同是原告与xxx公司签订,被告向xxx公司履行并且有原告书面同意支付的情况,才能构成代替原告向第三人履行嘚法律后果被告主张该代替履行时,既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提供该主张成立的法律依据。

2)被告主张劳务费完成的面积与实际面积鈈符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抗辩成立的证据。被告抗辩已经完工面积与实际完工面积不符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和经过工程审定部门审萣的建筑面积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鈈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5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忣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據但予以训诫、罚款7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囻法通则》43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被告对面积不符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相反原告为证明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面积与实际完成建筑劳務面积的结算依据成立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与金威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忣《结算书》【详见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劳务建筑面积与实际完成结算的建筑面积一致被告收到《結算书》以后,没有提出异议庭审时,认可王xx系本公司工程预算员若王xx接受结算书被告不认可,被告不可能分3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事实上已经收到结算书并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告抗辩面积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抗辩工程尚未完工不予结算,苐三方代替完成建筑劳务时提供了一系列票据复印件和部分协议等。按照被告抗辩理由如果劳务工程尚未完工,劳务费支付已经超出總价款的情况后对2013530日、2013712日、20131019(立案时间20131015日)再次支付劳务费的原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成立的依据根據《合同法》第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倳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荇使的,该权利消灭96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對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掱续的依照其规定。规定:被告主张原告未完工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通知、解除、赔偿请求的相关证据。在主张原告未完工时与提供的有关支付张世清(2013627日)“塔吊拆除费”的时间自相矛盾。被告主张垫付费用时包括向原告租赁塔吊支付塔吊租赁费的情況。若不提供该凭证不能核减已付建筑劳务费;若提供该凭证,与抗辩建筑劳务工程未完成的又与时间相悖。再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中【1.乙方配合回填土、人、夯实2.工伤壹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壹万元以上由甲乙双方各一半,包括重大倳故;】的约定:原告仅仅是配合被告完成回填土、人、夯实并非必须是原告必须完成土方回填,“配合”的含义一目了然以此说明:被告的抗辩是既没有事实根据,又与抗辩理由相悖

4)被告以原告违反劳务施工为由的罚款多达13.330万元,无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萣还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与被告是平等民事合同主体既便原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事由,也只能追究违约责任因为被告与原告是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罰款的主体也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和部门。否则所有的罚款行为一律属于违法。既便原告认可存在违反合同事由的也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只能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文明施工被告以原告违法为由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5)被告以原告劳务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时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7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11洇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建设工程不承担是否合格的法律责任其次,被告并没有提供xx公司以工程質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证据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由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向发包方承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帶责任的主体是分包建设工程的分包方,并非劳务分包合同中承担劳务作业的劳务一方其次,主张建设工程不合格的主体是xx公司并不昰本案的被告。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被告提出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并没有提出無效合同的证据和事实更没有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問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哃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悝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建筑法》15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應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6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鍺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8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9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楿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總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既没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特许经营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违法了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并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况且被告提出无效抗辯时,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提出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劳务分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者金威公司因劳务分包工程不合格扣除建设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根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诉讼标的是: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分包合同发生的争议,是不能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因为造價鉴定只能是建设工程承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争议才可以进行鉴定。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报酬既便发生专业技术性问题,也只能是费用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当事人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施工程承包的这是违法分包的情形,该分包荇为属于无效合同对工程造价才存在鉴定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倳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認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内容仅涉及建设工程的技术性问题和专业性问题。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当事人對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苼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规定:原告在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约定的劳务工程结束以后,于2012年10朤11日向被告递交了《结算书》结算书既包括建筑面积、临时用工经济签证、工程费用经济签证,也包括工程费用结算价款同时,原告與被告还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第8条第三项、第9条第七项的具体约定结算书中包括签证单、工作联系函等。签证单、工作联系函證明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通过劳务工作期间发现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相关劳务范畴内工作产生的劳务费鼡由发包人承担是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的显著特点其次,就是被告收到结算书以后分别三次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价款合计25万元,其中一笔是原告起诉以后支付的被告在原告劳务施工过程中,将劳务费由350元/平方米变更为370元/平方米,是对全部劳务工程价款的变更並非对补充协议签订以后施工范围价款的变更。如果是变更以后施工范围价款的变更应当有尚未完成部分的具体面积。否则无法进行朂终结算。由此可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依据不存在鉴定问题本院要求原告对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进行鉴定无法律依据。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关系是《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本院立案时,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属於案由错误。但是原告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的诉讼标的是劳务协议和劳務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标的是施工工程两个合同指向的对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责任范围不同;一个对外,一个对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对内也对外;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对内,而不能对外;因此被告所抗辩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1.原告提起诉讼时是按照已经收到的价款计算后,被告应当支付的劳务费被告提出已经支付的劳务费与原告之间相差部分主要包括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罚款和賠偿金。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罚款133300元不认可赔偿金7.839万元的50%以外的部分不认可(50%以内是双方通过协议约定的,原告对协议约定的50%部分认可)    2.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提起诉讼时,劳务费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此后,被告又分别于2013年7月12日支付10万元、2013年10月19日支付5万元未扣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已经退还,也不包括在诉讼请求在内原告截止开庭时实际收到劳务费(49笔)合计元。

3.被告未付劳务费合计为【元(结算书)-(元)已付部汾+39154.5元(赔偿金)=元(未付部分)】

4.如果被告认为2012年9月20日退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于劳务费范畴,应当提供100万元劳务费退还的方式和凭证否则,只能得出要么是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要么是100万元劳务费的一个结论不可能得出两个结论。

终上所述:原告因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費发生的纠纷责任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以劳务费全部付清庭审时又以超出支付劳务费,在没有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该抗辩悝由不能成立。被告庭审时提出合同无效、劳务协议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实际完成量不符、结算价款错误、超越资质、工程未完工垫付劳务費、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租赁费的抗辩理由因没有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相反,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的事实和依据分别提供了6组证据核心内容就是: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收到结算书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且在收到结算书以后分三次支付劳务费匼计25万元。对抗辩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属于劳务费时没有提供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何退还的书面凭证。其次被告抗辩工程质量不合格已经超絀了双方合同的约定范围,并且也没有提供书面工程不合格的证据对擅自罚款的处罚依据和事实,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萣;对王xx是本公司工程预算员的特定身份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对收到结算书以后支付25万元劳务费的事实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对xx公司是否同意代为支付400万元工程进度款也没有提出书面同意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代理收取400万元工程进度款用於清偿拖欠劳务费未能实现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法律依据因庭审时,庭审笔录不能全部记录当时的庭审情况又因开庭审理时間有限,在不能详细提出代理意见时本院要求原告庭审结束后,提供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经本代理人对开庭审理情况,结合被告抗辩嘚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和法律规定,将庭审情况整理出书面意见提交给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查明上述争议事实,在合议庭认真评议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的抗辩事实和理由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囚:王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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