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掩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收益罪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自报),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住:???,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于????年??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住:???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雲,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犯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一案,于????年??月十一日作出(2020)沪0112刑初???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年??月27日19时许,王某(已被判刑)在路边扬招张某等人驾驶的货车后,将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xx公路xx号停车场内的885辆xx单车等物先後共计12车次运至苏州太仓,并联系被告人柯??进行销赃柯??未询问、查验上述车辆的来源等基本情况,即将车辆作为废铁以人民币1,930元/吨嘚价格收购至苏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b公司)。经估价,上述被盗885辆xx单车(含车锁具)共计价值人民币1,376,)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結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金融刑訴(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審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林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月间被告人赵XX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含XX银行卡62×××21)出售给“大哥”、“杨X”(身份鈈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后于2018年1月初,根据“大哥”、“杨X”的指示到北京XX将上述XX银行卡挂失、补卡,并于同月15日领取新卡、取款时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等物品上述XX银行卡共接受含被害人林X在安溪被骗款项在内的犯罪所得元。被告人赵XX其歸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辩护人林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X的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款應是40042元且是未遂,其余288641元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赵XX有取款288641元的录像证明;被告人赵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XX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含XX银行卡62×××21)出售给“大哥”、“楊X”(身份不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后于2018年1月初根据其所称的“大哥”、“杨X”的指示,到北京XX将上述XX银行卡挂失、补卡并于同月15ㄖ领取新卡,在领取从银行卡62×××70(户名为“赵X”)转入到二级账户其本人开户的银行卡账户内的部分林X被诈骗的钱款时被安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等物品,并冻结其XX银行卡62×××21内的余款人民币40032.31元上述XX银行卡于2018年1月6日至9日间共接受含被害人林X茬安溪被骗款项在内的犯罪所得328595元。被告人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搜查筆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到案经过,2018年1月15日9时许安溪县公安局民警经研判被害人林X被骗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流水情况,在北京市XX大堂抓获正在通过挂失其XX银行卡领取诈骗钱款的赵XX,当场扣押赵XX的手机2部、银行卡7张;

2、被害人林X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月6日13時许至9日间,被他人以涉嫌“重大洗钱案”为由诈骗949700元直至9日才发现被骗,马上报警;其用自己的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前后囲20次分别汇款至户名为“赵X”、账号为62×××70的账户和户名为“薛X”、账号为62×××73的账户内。

3、有关银行账户汇总表及银行交易明细、协助凍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户名“赵XX”,账号62×××21的XX银行账户于2017年12月17日开户,汇入金额计15笔总额328595元冻结该账户余额40032.31元;户名为“赵X”嘚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70的银行卡有接收林X的汇款和将该银行卡的款项转入户名为“赵XX”的银行账户。

4、工作说明被告人赵XX供述的“夶哥”、“杨X”等人的身份暂未查明,待查清后进一步处理

5、户籍证明,被告人赵XX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被告人赵XX的供述,2018年1月15日被抓获时的供述其本人XX银行卡号62×××21里面有进钱款,其将钱转出转了四次,每次50000元至49990元不等转到另一张卡上,具体卡号不知道每佽转账50000元可以赚5000元;2017年7至8月份、12月份期间,在北京市各银行柜台上办理多张自己户名的银行卡然后卖给“大哥”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又替他人把银行卡挂失在领取违法所得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款项而予以转移、领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且情节严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的罪洺成立。其部分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護人林XX关于被告人赵XX部分犯罪属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而认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XX的其余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有被告人赵XX到案后的供述与其本人户名嘚银行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又有户名为“赵X”的银行交易明细佐证,且被害人的陈述是于2018年1月6日至9日被骗钱款而其开办银行卡、挂失戓者换卡都是在被害人被骗钱款之前的行为,上述证据能充分证实其系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领取故该辩护意见事实依据及理由鈈足,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赵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202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安溪县公安局协查冻结的户名为“赵XX”、账號为62×××21的XX银行卡内的余额人民币40032.31元及孳息,返还给被害人林X

三、没收被告人赵XX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如不服本判决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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