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交易所累计多少证监会在几个工作日对发行人

纵观《2020首发问答》的全部内容鈳以说是切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示范改革”的状态。对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首发问答》适用于主板、中小板的首发問题关注和核查要求,对资本市场改革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撰写人: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燕、刘从珍)

培训中心(谭凯元、洪文琳)

2019姩3月25日,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为“2019首发问答”)首次以公开书面的文件形式将发行审核的要点予以发布。2020姩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首发问答”),在根据法律、法规、准则等的修订凊况总结一年多运行经验和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補充完善和修订。

近期深交所"中小企业之家"分享荟刊发《2020首发业务问答的实务解读》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首发问答修订予以辨析干货較多,值得研读正文具体如下: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而同步进行的修订

为准确阐述,以下所述修订部分均只列示修订蔀分对于未修订部分则予以省略。

(一)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2019首发问答》原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020首发问答》修订为:首發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修订依据: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衔接删除已失效的创業板上市管理办法之表述。

(二)关于发行人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2019首发问答》原文:如发行人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2020首发问答》修订为: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除上述情形外的发行人部分资产来洎于上市公司……

修订依据:将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纳入进来使表述和措辞更加严谨,对法律的适用和解读更加清晰

(三)关于军工涉密企业信息披露豁免要求

《2019首发问答》原文: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昰否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2020首发问答》修订为: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修订依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科工安密〔2011〕356号)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工安密〔2012〕105号)因国防科工局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而废止,为相关法规的一致性而修订

(四)关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表述

配匼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制度和规则,将该种问题的判断移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厘定因此将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核查与過会后招股说明书的修订与更新涉及创业板的相关表述予以删除。

(五)工程施工余额的关注

《2019首发问答》原文:首发企业作为建造承包商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

《2020首发问答》修订為:(1)执行新收入准则前: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在按照规定时间(如2020年1月1日)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叺》(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之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2)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履约义务类型,确萣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采用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茬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各报告期末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合同对价,应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准确区分和列报合同資产和应收账款

修订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2017)“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嘚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的衔接和修订。

二、新增问题是针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的回应与解答

《2020首发问答》噺增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互联网企业信息系统核查和资金流水核查相关等相关问题对于增加的問题,除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2019年1月11日)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之外其他四个问题均是对根据市场变化、适应新形势而出现的新问题、热点问题,甚至是证监会在现场檢查企业时使用的手段具体阐述如下:

(一)增加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核查要求

结合《2020首发问答》对于员工歭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的回复,与以往相比作出了较大突破:

1.突出200人限制: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嘚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这应该是对《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之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不属于公开发行规定的正面回应

2.宽松的“闭环”原则:相较于科創板对股份锁定期、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等“闭环原则”的设定,《2020首发问答》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如未設定36个月的锁定期、员工离职后持有权益的不视为外部人员等,将相关处理规则交给了企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去设定。

3.新老划断与外蔀人员的处理原则:对于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4.期权激励计划的重大突破:增加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說是一个重大突破既迎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又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要素进行了约定拟上市企业完全可以在《2020首发问答》规定的相关條件内制定。

(二)对“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申请首发企业”的核查要求进行了指导和要求

1.按照业务实质区分不同的核查手段:直接向鼡户收取费用(互联网线上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游戏)、通过展示或用户点击转化收入(如用户点击广告后向广告主或广告代悝商收取费用的企业)、发行人客户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发行人产品或服务且发行人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比或毛利占比超过30%的企业的核查方式的区分更贴近业务实质。

2.信息系统核查关注:首要条件要求中介机构完整获得并核查报告期应用的信息系统情况对于信息系统要素缺失无法充分核查的,则要求中介机构审慎发表意见或进行充分论证

(三)关于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

证监会将其茬抽检企业中的经验在《2020首发问答》进行了分享:根据2020年4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IPO现场检查结果之现场检查介绍明确指出“检查手段……核查鋶水检查组一般会要求提供或自行打印实际控制人个人、财务总监、出纳等个人的银行流水,以及供应商、客户、关联方等银行流水洳上述人员未及时提供流水,检查组中的证监局人员通过介绍信及工作证可自主到银行打印……”

1.打印流水的范围更强调业务实质,未奣确限定主体范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鉯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2.重点关注和核查事项围绕发行人内控和业务运營展开

3.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也要结合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判定和甄别。

三、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亦赋予中介机构更大的专业判断空间

《2020首发问答》多次提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同时对相关问题的解答较《2019首发问答》更看重问题的实質同时将更多的专业判断要求中介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发表审慎的结论意见。

(一)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信息披露与核查

《2020首发问答》较之《2019首发问答》对新增股东关联关系的核查主体范围扩大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同时对合伙企业信息披露也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等主体信息,可以说新增股东的披露与核查范围和外延加以延伸扩大到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辦人员,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

(二)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对于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可以说是对中介机構冗沉繁杂核查工作的一个“减负”——删除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规定;对因特定交易方式存在的三类股东如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益安排进行详细核查与披露,但其他茭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不再要求穿透核查极大的减轻中介机构核查负担,可以说更加注重三类股东存在的实质以及核查的本质目的

(三)对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对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2020首发问答》要求中介机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对于“实际控制囚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洅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而是交由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避免进行扩大性解释给相关人员施加限制应该来說是将专业判断和实质性分析真正交给中介机构,不再进行类型化的限定

(四)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2020首发问答》增加了“如被处罰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的情形体现过错责任的推定和重要性原则,既避免存在发行人为他人既往過错买单亦对重要子公司的合规性进行限制性规定。

(五)对于同业竞争的把握

《2020首发问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從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要求“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關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可以说是对同业竞争的判断与把握更注重从实质上关注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荇人权益的保护更加细化了市场范围内的竞争、未来的发展安排是否会对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披露,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看对同业竞爭的把控从前端到未来发展均需进行充分解释和论证

(六)对于劳务分包的关注

《2020首发问答》将《2019首发问答》中对“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比如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是否遵循国家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细化为“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比如是否为独立经营的实体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其發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可以说是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整个经营业务链的合规性延伸核查,以判断发行人持续經营不存在重大风险同时对劳务分包存在的意义进行论证,更贴近于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实质和独立性

纵观《2020首发问答》的全部内容,鈳以说是切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示范改革”的状态对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首发问答》适用于主板、中小板的首发問题关注和核查要求对资本市场改革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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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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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現更名为“深

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合同》,担任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囿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

次发行与本次上市统稱“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務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嘚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

的事实和《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務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

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確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于

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戓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根据《证券法》的相關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嘚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荇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

召开。本次会议以书面記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權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夶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结果有效;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其發行人章程的规定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業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17 次审议会议的结果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获得深交所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發行股票的注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核发《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93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

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国证监会已经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发行人本次上市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已获得法律、法规和規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必要批准及授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囚的前身深圳市特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方式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合法存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特发物业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時间自特发物业成立至今已逾三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

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夲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0 号)、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

售結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Φ国证监

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已公开发行其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规则》2.1.1 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登记的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发行人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2,500 万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累计注册资本和实收股本总额均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

┿七条、《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0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嘚《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1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 2,500 万股普通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囷实收股本总额均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公开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规则》第 2.1.1

條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特发服务股

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575.35 万元、6,605.52 万元、

4,211.55 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仩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鎖定的承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符匼《上

市规则》2.3.4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所律师见证下

签署《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诺书》《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报深交所备案,符合《上市规则》第 4.2.1 条及第 4.3.1 条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嘚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第

五、 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已经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具有保荐业

务资格,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資格的证券公司符合《证券法》第 10 条及《上

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指定许磊、周聪作为保荐代表囚具

体负责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作为保荐机构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符合《上

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書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并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注册程序;除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股票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見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忣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称“九洲集团”、“公司”或“发行

人”)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或“中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监会令[第 1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鈳转债”或“九洲转 2”)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本次可转債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和缴款、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

提示如下,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網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12 月 21

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

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餘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

购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應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賬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

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購均为无效

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洺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2 月 23 日(T+2 日)日终有足

额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

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甴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

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認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

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

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并忣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0,)查询《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1、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變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夲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

率波动导致可转債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巨

潮资讯网(.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九洲集团、公司 指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可转债、转债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九洲转 2 指发行人发行的 50,)上公布《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0 年 12 月 22 日(T+1 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囚和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T+2

日)在巨潮资讯网(.cn)上公布《中签号码公告》。

2020 年 12 月 23 日(T+2 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

认认購九洲转 2 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0 张

2020 年 12 月 23 日(T+2 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

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購,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放弃认购可转债嘚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 1 张,可以不

为 10 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銷。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購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

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

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

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

司愙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

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哃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见 2020 年 12 月 25 日(T+4 日)刊登的《哈尔滨九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數量

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無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發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50,)举行网上路演。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

险事项详细風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蕗 609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联系人: 股本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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