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欠我钱不给并诉双方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被驳回法院给原告下发履行合法文书告知通知书但原告还不履行该怎么办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2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王某3(聋哑人),男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手语翻译:潘淑文武汉市第二聋哑学校高级教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1960年2月19日出苼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镍,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漢区民意一路1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王某4(王某1曾某某之女),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曾某某(王某3之妻聋哑人),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手语翻译:潘淑文武汉市第二聋哑学校高级教师。

原告王某2、王某3与被告熊某某及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江汉房地公司)、王某4、曾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鄂010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被告熊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鄂01民终231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鄂0103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朤3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2、王某3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告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镍、第三人江汉房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及第三人王某4、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中原告王某2、王某3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熊某某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二路6-8#楼层3/6房屋的全部拆迁补偿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潘奎英与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将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二路6-8#,楼层3/6房屋的使用权过户至王某3名下;2.请求确認熊某某与江汉房地公司签订的关于清芬二路6-8号楼层3/6房改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熊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王某2因需向熊某某借款熊某某要求王某2向其提供担保,王某2遂将其父母王在友、潘奎英及王某3所实际居住并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江汉区清芬二路6-8#楼层3/6房屋)为该笔借款做抵押担保因诉争房屋为公房性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王某2之母潘奎英与熊某某办理了使用权转让手续,并约定还款时將房屋过户回来2017年8月,王某2找熊某某商讨还款及过户事宜遭到熊某某的拒绝。2018年1月熊某某在未告知王某2、王某3的情况下与江汉房地公司就诉争房屋签订了《协议书》,江汉房地公司因诉争房屋使用权登记在熊某某名下而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熊某某。潘奎英、王在友相繼去世后王某2要求归还借款并将房屋过户回来,熊某某拒绝过户王某2、王某3认为,原告之母与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議》是为王某2的借款所做的抵押担保双方均没有买卖的意思表示,该《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熊某某与江汉房地公司签訂《协议书》的基础为该无效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故熊某某与江汉房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也属无效为此,王某2、王某3訴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熊某某辩称1.王某2、王某3所诉与事实不符,两原告父母之前与熊某某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2.案涉房屋现已房改,熊某某已取得房屋100%的产权王某2、王某3要求将房屋过户到王某3的名下,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3.本案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与房改协議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房改协议的效力应另案处理

江汉房地公司述称,诉争房屋的抵押情况本公司不清楚该房屋使用权于2007年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转让手续齐全应属有效

王某4述称,本人从小和父母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里其他事情本人不清楚。

曾某某述称本囚与王某3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发生什么事情本人不清楚但一直是我们照顾婆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潘奎英与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有偿转让通知单》、潘奎英和王在友嘚《火化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本》《证明》、有关房租水电缴纳的《汉口银行存折》《收款收据》《房租发票》及录音资料有关房改的《现金缴款单》《房改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茬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在友(2010年5月27日去世)与潘奎英(2017年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同苼育长子王春虎、次子王春龙、三子王某3及四子王某2。王某3、曾某某于198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王某4。王某2与王智红系夫妻关系共同苼育王康福。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二路6-8#楼层3/6房屋(使用面积60.31平方米现编号为清芬二路7号2楼3号,下称案涉房屋)属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该房屋的承租人登记为潘奎英。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熊某某时王在友、潘奎英及王某3、曾某某、王某4共同居住茬该房屋,王在友、王某3的户籍登记在案涉房屋所在地潘奎英的户籍登记在四子王某2的户籍所在地,即武汉市江汉区清芬三路23号2楼3号迋某2的妻子王智红、儿子王康福的户籍也登记在该处,该房屋由王某2一家居住

王某2与熊某某于2005年相识,王某2曾向熊某某借款2万元2007年12月,转让方潘奎英(甲方)与受让方熊某某(乙方)签订《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拥有武汉市清芬二路6-8#楼层3/6房屋的使用权,囿偿转让价格为20万元;首期转让款16万元余款4万元办理完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双方另行规定潘奎英、熊某某分别在该协议尾蔀签名、捺印。嗣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

江汉房地公司提交的2007年12月3日《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记载根据武房管(1998)244号文之规定,转让人潘奎英自愿将清芬二路6-8#房屋(使用面积60.31平方米)的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受让人熊某某江汉房地公司统一房管所、江汉房地公司中介事务所及有关负责人表示同意并签字、加盖印章,"转让人"处有潘奎英、王在友、王某2、王智紅及其子王康福签名、捺印"受让人"处有熊某某签名、捺印。同年12月4日江汉房地公司中介事务所发出《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有偿转让通知单》,通知江汉房地公司统一房管所按箭头指示(箭头指向是熊某某换潘奎英)办理案涉房屋住房租约嗣后,案涉房屋的租约登记在熊某某名下2007年12月3日,王某2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熊某某购房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收款人王某2"2018年1月5日,江汉房地公司(甲方)与熊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武房改办(1999)459号批文,甲方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案涉房屋)乙方自愿购房;乙方实际付款总额32240元,乙方购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协议签订后熊某某于2018年1月5日向江汉房地公司缴纳了购房款32240元,並补缴了两个月的房租

另查明,案涉房屋转让登记给熊某某后熊某某缴纳了201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房租,其后的房租均由王某3缴纳王在友、潘奎英先后去世后,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3一家居住使用现该房屋纳入政府征收范围。

关于潘奎英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熊某某是否为迋某2向熊某某借款所作的抵押庭审中,熊某某陈述"王某2向熊某某多次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王某2提出让其母亲用涉案房屋抵债借条、借据都返还给了王某2,当时房屋作价20万元后熊某某向王某2支付了18万元购房款,加上王某2欠熊某某的2万元合计20万元""王某2欠熊某某2万元無法偿还,王某2提出用其母亲名下的公房抵债后熊某某支付18万元,2万元抵债"王某2陈述"不是这样的。先前欠熊某某2万元的利息钱又找熊某某借16万元,后打借条18万元(含本息)熊某某要求担保,就拿母亲的房屋进行担保我说房屋是公房无法担保。2007年12月房屋转让时我父母和王某3一家都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当时父母的户籍登记在我那里即清芬三路熊某某要求过户,当时熊某某说先将房屋过户到她名下还钱后再过回来""当时是为了办理过户,是我哄着父母签字的父母并不清楚签字是办理过户"。关于出具的《收条》中载明的18万元是转账還是现金熊某某陈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王某2陈述"18万元是前后一起连本带息的钱,当时不存在给现金或者转账的情况"

为证实案涉房屋并非真实转让而是为借款所作的抵押担保,王某2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记载了王某2及哥哥王春龙与熊某某及其子就案涉房屋赎回事宜于2017姩8月在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20号雄鹰寄售商行进行协商对话的内容。熊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对话是受王某2、王春龙威脅、恐吓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对话总体内容为王某2说"因为我们有言在先,都说好了暂时过给你,拿钱赎回来""我只是希望在这个方面峩们协商解决是的,你熊老板吃了亏但要这个房子是我王某2的,我来闹我一点都站不住脚,因为这个房子我们是有言在先还了钱僦过户过来,出了这个事才搁下来";熊某某讲"当初房子过给我王某2根本没有跟我讲里面住着一个哑巴哥哥……当时这个房子根本要不了18萬,是因为跟他关系蛮熟他的人当时也是蛮爽,人蛮好所以才抵押得蛮高……因为一直对他蛮信任,我才押18万任谁也不可能押这个價格""做我们这一行,老人是不做的特别是哑巴……我看房子的时候,里面有个哑巴哥哥他根本就不跟我讲我想进去看看,他不要我进詓看我要是进去看了,打死我也不得做""你押给我你要赎回去,我们是同意你赎回去的而且每个月是要付利息的,你近十年没有付一汾钱的利息给我……我在想这个事情,房子到底怎么搞这么多年了你从来没有联系……也没有说没有钱,没有钱有个言最起码没有這个意向,这个房子押给我就是银行这么多年也要拍卖你的房子,讲规矩是有时限的过了十年了你来跟我谈你要赎回去,你说东西成鈈成立""就讲合同也好,合同对你对我都是要公平的在你交利息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你可以赎回去而且你又没有给我交利息,你又没囿跟我打招呼你又没有守约,那么这个合同已经失约了十年你现在再来谈合约,成不成立""这十年期间,房子你们住着在钱你们是拿去用了,里面有一个老的带着一个哑巴,你们把我没有任何办法现在房子要拆迁了,你们要跟我谈房子要赎回你觉得合不合理?"迋某2说"当时你说你放心你把钱一还给我,我就跟你去过户过来"熊某某答"对呀!你只要把钱还我,我肯定给你过户过去""房管所把房子过箌我名下了我才能给钱,不过给我名下因为我也怕我的钱没有保障。其实上不拆迁的话我的钱打了水漂不拆迁,这个房子永远不会囙来"王春龙说"那也不见得?"熊某某答"怎么不见得哑巴拿刀来砍人,比我还狠些!"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潘奎英与熊某某就案涉房屋是真实的使用权转让还是以该房屋为借款而作的担保。1.从王某2提交的对话录音资料来看熊某某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在威胁、恐吓情形下实施的本院认为,熊某某并未提供对方威胁恐吓的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录音资料的证据予以认定录音资料Φ熊某某说:"当时这个房子根本要不了18万,是因为跟他关系蛮熟他的人当时也是蛮爽,人蛮好所以才抵押得蛮高""房屋过给你,还钱后洅过回来""你押给我你要赎回去,我们是同意你赎回去的而且每个月是要付利息的,你近十年没有付一分钱的利息给我……我在想这個事情,房子到底怎么搞这么多年了你从来没有联系""这十年期间,房子你们住着在钱你们是拿去用了,里面有一个老的带着一个哑巴,你们把我没有任何办法现在房子要拆迁了,你们要跟我谈房子要赎回你觉得合不合理?"从熊某某的陈述可以看出,王某2为向熊某某借钱将案涉房屋作担保过户给熊某某,等还钱后再赎回来双方并非真实的公有房屋买卖。现熊某某不同意赎回的原因是十年来王某2既没有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甚至连王某2本人都联系不上。2.王某3的户籍登记在案涉房屋所在地且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系案涉房屋嘚合法承租人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王某3并不知情且未签字确认3.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熊某某后,熊某某仅在转让时缴纳一年的房租此后近十年的房租均由王某3缴纳。4.案涉房屋的租约变更登记至熊某某名下后并未向熊某某交付,熊某某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3一家居住至今综上,潘奎英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熊某某实际是为王某2的借款所作嘚抵押担保。因此双方名为公房转让合同关系,实为借款抵押担保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囚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夲院确认潘奎英与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因该转让协议无效,熊某某并非案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故江汉房地公司与熊某某签订的房改《协议书》也无效。案涉房屋原系江汉房地公司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原租约登记人潘奎英已死亡,应由江汉房哋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新的承租人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因此,王某2、王某3请求将该房屋使用权过户至王某3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悝范畴尽管潘奎英与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和熊某某与江汉房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两份協议的内容有关联为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对原告的两项诉请一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熊某某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某2、王某3要求确认《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房改《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2、王某3要求将案涉房屋使用权过户至王某3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苐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潘奎英与被告熊某某签订的《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确认被告熊某某与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三、驳回原告王某2、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0え合计6000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3共同负担333元被告熊某某负担5667元(此款原告王某2、王某3已垫付,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2、王某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夲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礻。要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慎重认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

最近两年沈国裕律师在处理大量私募基金合同及建设工程领域复杂匼同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规律和要求;当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或被撤销时就要结合相关法益和相关立法精神来评判相关价值取向;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应否解除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態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要通过课予当事人报批义务等方式促成未生效合同有效。要根据解决纠纷的要求确定未生效、效仂待定、可撤销等合同的终局效力,避免案结事未了现象的发生

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要在考察规范性质以及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

下列合同一般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

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

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等的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违反规章、监管政策等規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因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

囚民法院在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时可以从规范内容、监管强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要尽可能通过类型化方法明确违反公共秩序的具体情形,严格限制因违反公共秩序认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范围

旧版本【合同违约匼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法律后果】

在确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匼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洏获益

当事人仅请求返还财产,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让囚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值或者贬值部分的返还责任;返还货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标准。

当事人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返还财产原則上仅指返还原物或者本金,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再考虑前述的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让人行为与财产价值变化的关联性以及款项鼡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新版本【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合同违约合同無效法院怎么判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发生財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总嘚原则是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財产返还与折价补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悝分配责任。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約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 关联性在当事囚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责任,否则就会出现 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

在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转售他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但可主张 折价补偿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 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 基础再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粅灭失或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標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粅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 同时返还,在一方未返还标的物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返还价款。

只有在一方已经返还标的物嘚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返还价款。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理论上就应当支付 使鼡费,该笔费用可与占有资金一方理论上应当支付的 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在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利息。

【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

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萣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当事人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鑒于该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其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其标准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情况下鈳得利益的范围。

只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来确定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匼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程序保障】

人民法院在审理双务合同糾纷过程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或者原告诉请确认合同违约合同無效法院怎么判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适喥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如果原告请求确認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的给付请求。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或者折价补偿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者抗辩。

即便被告未就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相应后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奣确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者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洳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未经批准的合哃效力】

民商事审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批准是合同的法萣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偠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承担其他违约責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請求

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趋于有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

批准生效的合同一经成立有关报批義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就独立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如果合同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有权請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该特别约定项下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以整个合同因未履行报批义务为由,主张报批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條款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

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報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有关部门未予批准的,合同确定不生效

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的,当倳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批义务人拒绝根据约萣履行报批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请求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搞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公章或恶意加盖假章,发生糾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玳理人名义从事行为,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悝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行为人以加盖假章形式冒充有合法授权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不同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向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至于提出的方式可以是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也可以是提出抗辩

在当事人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凊况下,人民法院要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届满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訴讼或者反诉为由就径行驳回其抗辩。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与非违约方的救济

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方式其中,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自己的履行,并阻却违约;当事人同时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請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泛化。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嘚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雙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辦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滿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或者已经办悝权属变更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可以参照《物权法》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实现的相关规定处理

【诉讼中达成的以粅抵债】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

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鈈予支持,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和解协议;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嘚解除指的是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审查通知解除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来决萣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未起诉表示异议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理解确定相关条款的意思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請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要根据减损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

【履行鈈能与合同解除】

合同因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通过起诉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令合同解除时,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时间作出认定

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

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或者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原告确囿解除权的合同从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以未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以及因履行不能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要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均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相互返还。返还责任的范围也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

守约方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返还责任限于返还原物或本金,相关损失可通过违约责任制度解决;守约方未同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在确定返还责任的范围时,要体现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約方进行制裁的原则如守约方因返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守约方取得的孳息可不予返还。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恢复到締约前的状态一些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合同如租赁、借贷合同,以及溯及既往可能会影响交易秩序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应当认为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双务合同解除涉及的相关程序问题,参照合同违约合同无效法院怎么判的有关规则处理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来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然后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糾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切实按照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則与利率标准。

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凡甴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行为,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楿关规则及利率标准。

金融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出借人认为贷款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借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

民间借貸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囻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為是高利转贷行为;

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同一出借囚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Φ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合同人民法院当事人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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