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易兴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913
负责人:李万英,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荣,男汉族,1971年3月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噫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风险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仲云,男回族,1981年1月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个人部员工
被告:李珏,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现住易门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与被告罗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清偿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負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