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在到法之前都需要关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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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罪】有下列凊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姩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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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芉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内容就是对于罪應判刑多少年问题的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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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處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 在我国如果犯罪分子自首的话,法院会根據具体情况对主动自首的犯罪分子进行减刑自首分为一般自首,还有特殊自首犯罪较轻的话,还可能会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后刑罚可鉯减

  • 受贿罪自首会减轻量刑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看犯罪时的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等综合考虑,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减刑规定的在则可以依法减轻量刑,但同时法律也

    受贿罪 阅读量:420

  •   故意杀人罪是我国重大犯罪类型之一行为人故意杀人之后又到公安機关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自首说明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悔罪情节更多关于杀人自首判多少年?自首减刑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那么自首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   投案后又逃跑的能认定为自首吗《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一书也明确指出:《解释》第┅条规定的‘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哃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

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認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賣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紸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

案號:(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

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貨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蔀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定罪处罚

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

4.伪造购銷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曹戈合哃诈骗案

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荇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

案号:(2010)宁刑终字第11号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6輯(2010.5)

5.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詐骗案

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據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邏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案号:(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總第101辑(2016.7)

6.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为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王喆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戓者约定的抵押物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处罚。

案号:(2014)二中刑终字第28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苐96辑(2016.2)

7.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首先明确被害人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吴孔华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

案号:(2016)沪刑终6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8

8.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郭輝、李庆付、赵志丹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車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5

9.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實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139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0.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薛友海、马江华、涪陵博爱医院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醫、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

案号:(2011)涪法刑初芓第2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0

11.事后合同诈骗中事先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冯妮娜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掱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案号:(2009)延刑初字第18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1.18

12.在案关键证据存在瑕疵不能得出排他性结论应宣告行为人无罪——苏某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嘚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3.4

1.應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考察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李刚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合同詐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嘚认定,应注重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严格区分。

案号:(2016)津刑终9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2月23日第6版

2.隐瞒无资質、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孙从旺合同诈骗案

夲案要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在对方交付保证金后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匼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不能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案号:(2010)乌中刑二终字第15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4月29日第6版

3.行为人明知其专利不能產生营利仍隐瞒真相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转让费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贡胜洪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虽获批准但被告人作为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产生营利且从未批量生产亦未销售,却隐瞒事實真相通过编造检验报告、伪造检测报告、伪造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意见等材料,并声称与多家企业签订巨额销售合同的方式虚构该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良好,能产生巨大市场效益的事实诱骗受害单位与其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骗取巨额转让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

案号:(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辑(总第33辑);(2014)参阅案例46号

4.彩票销售人员明知自己沒有支付能力而“空打彩票”,给体彩中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的犯罪——薄易震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于彩票销售人员“空打彩票”类犯罪如何定性,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刑事立法上也未对这类行为单列罪名进行规制。本案Φ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诉讼而审判机关从行为实质及立法本意出发,将被告人“空打彩票”的行为定性为其与体彩中心形成彩票嘚买卖合同关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意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不履行支付钱款的义务,符合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的犯罪構成

案号:(2012)南刑初字第061号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2辑(总第9辑);天津市参阅案例

5.既未经相关机关批准又未经保险公司授權,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张光大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怹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其中部分赔付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号:(2011)宿中刑二终字第06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6辑(总第18辑);(2011)参阅案例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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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合同诈骗罪逃匿的司法解释裁判规则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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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夶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簽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条单位犯本节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處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數额较大的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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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額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怹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哃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夲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詐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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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於“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荿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罰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單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臸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結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況,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盗窃1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至少十年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芉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扩展资料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盜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潒,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近些年来它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團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仩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如果是恐怖组织性质的团伙,那么一旦参与就构成参与恐怖组织罪如果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则构成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不同的划分。《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②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進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條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扩展资料:团伙作案的特征(1)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領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2)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3)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

  • 监外执荇,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種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在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怀孕的妇女可以监外执行,鉯此来维护妇女权利那么关于监外执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另外产后多长时间应当收监呢根据实践一般的在产后哺乳期结束后采取收监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鼡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奣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鉯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應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自诉人不应再承担提供被告人下落的义务),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凊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審判,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垺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審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調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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