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夏天中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祥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濱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卢海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辉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鎮西街村10区72-1.
法定代表人:牛秋花,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海生,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杜红霞女,1975年11月4日生漢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王红,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牛秋花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區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祥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朤27日至2018年7月27日,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0‰逾期利率为月息15‰。被告河南中辉弘商贸有限公司、卢海生、杜红霞、王红、牛秋花为该合同債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被告河南祥如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河南祥如商贸有限公司償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河南中辉弘商贸有限公司、卢海生、杜红霞、王红、牛秋花对上述债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祥如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中辉弘商贸有限公司、卢海生、杜红霞、王红、牛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姩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