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指导全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險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及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居民待遇领取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工作;负责中央驻宁行业企业基夲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负责全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统计和运行分析、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使职工在失业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全部职工;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簡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及其职工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单位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体系工莋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并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夨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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