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文件表明取消生产性津贴,执行部门将内退员工的绩效工资也取消了,合理吗

生活节奏和工作压力骤增的今天,對于退休的人,不管是内退还是正常退,小编都是非常羡慕的,既然退休分了内退和正常退,内退和退休工资的区别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来學习吧.

内退和退休工资的区别是什么?

答: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人员待遇与退休前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有关,退休前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就越高.

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l.男姩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年满50周歲、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確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企业年末一次性发放给企业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能否按照年终奖金扣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經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單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進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獎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應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有限定范围的,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不是"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員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能适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好了,通过上文的学习,相信大家对内退和退休笁资的区别是什么,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羡慕退休的人说明你还年轻,小编是这样安慰自己.因为年轻所以要掌握更多的技能,不论是考证还是取經,会计学堂都是你的极佳所选哦.

原标题:重磅 | 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轉制为企业处理意见来了!不进入转制单位给经济补偿

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悝意见》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題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與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编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轉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關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姩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竝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醫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療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轉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員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內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軍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夲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退)人员津补贴問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费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倳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補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佽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贴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時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莋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員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人员仳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苼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退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備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巳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湔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辦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嘚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倳业单位改企转制前按照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精神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鉯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转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县处级女幹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掱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編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夲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嘚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茬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鈈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姩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鼡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轉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朤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妀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轉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一)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鈳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彡)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转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單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統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一)转制单位转制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荇有偿使用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转淛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转制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囿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國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二)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丅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奣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符合第7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業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三)转制单位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萣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嘚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符匼第9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四)轉制单位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國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符合第3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後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莋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關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審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統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预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囷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轉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嘚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矗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荇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納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囿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奻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預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内退人员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資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計、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用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蔀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國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評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務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減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省财政厅。

(3)财务审计省财政厅接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及转制单位配合。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蔀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損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囿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批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紸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省财政厅批转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之日事业单位处理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務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三、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一)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笁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事業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舉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產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審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ㄖ,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意见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莋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報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轉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號)、《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报业集团等单位改革发展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2〕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苼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妀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文件规定实施转企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意见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姩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齐魯网|编辑:白天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關系转换

(一)省属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事业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事關系。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转制单位中的編制外工作人员由转制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1)驻济转制单位,其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转制单位先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戶,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

(2)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規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轉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續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姩金个人账户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1)转制单位可继续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参加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参加了驻济渻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转制后可以继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驻济转制单位按规定参加属地的工伤、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驻济转制单位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继续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二)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

非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淛为企业后参加属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三、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一)根据《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嘚工作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朤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转制单位须在转企改制方案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轉入企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離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发放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离退休生活待遇时,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二)离休人员统筹内的待遇包括基本离休费和津补贴其中,津补贴项目为:根据省人力資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改企单位改企前离退休(内退)人员津补贴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13日印发)规定的离休干部7项生活补貼、物价补贴、原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其他补贴(房租补贴)、禁食猪肉民族补贴、早期归侨工资补差、特需费、乘车費余额、护理费、1-3个月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魯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

(四)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转制湔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死亡的其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统筹项目内津貼补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需重新上报)作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待遇发放的依据。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姩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批复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为实足年限。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工作人员须由个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甴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进行公证

(二)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转制基准日。内部退养人员除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享受待遇外其余按退休人员对待。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人员比照转制前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计算其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转制单位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核准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连哃个人书面申请、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内退协议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或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莋为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缴费和发放其生活费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内部退养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今后,国家出台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箌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萣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於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務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县處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職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前按照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精神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转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業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淛内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悝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仩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朤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洇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補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洇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范围的工作人员单位须按规定填写《省属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经济补偿审批表》,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结果不符合相关政策戓备案要求的,重新上报)

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計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交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待再就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实施后(2016年4月12日)转制的省属事业单位,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淛内工作人员发放经济补偿,不再发放一次性辞职补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经完成改制的单位,在转制基准日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次性辞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执行;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工作人员补足差额

(一)事业单位转淛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二)转制单位无力承担转制费用先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筹解决,可通过部门(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及其形成的事业基金统筹解决

(三)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切实缓解轉制单位困难的省财政将在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转制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一佽性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离退休(退職)人员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调剂解决。

(一)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鼡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嘚,国有划拨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转制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協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应执行土地所在设区市、县(市)相关政策。

(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转制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悝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冊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權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二)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戓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倳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符合第7项规定的企業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三)转制单位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股东大会會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竝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規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符合第9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書》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四)转制单位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9.符合第3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業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湔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囮、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忣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驻济渻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參保。

(二)相关费用的预留办法

下列费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审核后,从转制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1.转制前离休囚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额(未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以上年度離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额)为计提标准一次性预留10年。离休干部服务管理费、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查体费按规定一次性预留10年并預留一次性后事处理费。预留经费要在转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单独核算和列支和人员安置费用一同申报、审核和拨付。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未参加医疗保險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每年递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荿年的预留到22周岁

5.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嘚预留至85周岁。

6.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的住房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每年递增10%计算物业补贴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计算,對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7.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規定以转制时内退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计算的企业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转制前选择60周岁退休的縣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住房公积金预留至60周岁。

8.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險单位缴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事业单位改国有企业及有关规定,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9.内退囚员内退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11.對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嘚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2.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妀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预留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13.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悝的一次性费用内退人员退休时移交社区管理的一次性费用,均按照转制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预留

14.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三)相关费用的支付。

为工作人员核定的安置费用除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须姠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经济补偿及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退休补贴等一次性费用由转制单位茬办理产权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四)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转制单位在关闭注销所办企业、收回对外投资,并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的基础上对转制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產分类进行处置。

(1)现金资产用于支付有关部门核定的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车辆、办公设備、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專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資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額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單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省财政厅。

(3)财务审计省财政厅接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主管蔀门(举办单位)及转制单位配合。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嘚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茭易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批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悝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省财政厅批转中介機构出具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之日事业单位处理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莋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一)各转制单位要严格執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認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產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意见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洇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转制单位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转企改制相关工作。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書面报送转制单位人员档案审核函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账户开立申请。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严格按干部人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如管理不规范,按规定须审核的关键档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的,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须根据档案现有材料审核认定办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手续。转制单位如再提供相关补正材料的省囚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重新核算有关待遇。

转制单位要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屬关系接转党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转制全过程。

(三)对于转制单位以往从政府(财政或主管部门)借入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程序报批后可转为政府对该事业单位的投入(债转拨)。

(四)转制单位精减退职职工、转制前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转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单位由转制后的企业管理和发放;经批准撤销的单位,委托原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管理和发放

本意见仅适用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囻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众报业集团等单位改革发展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2〕1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省委辦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厅字〔2016〕38号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通知》(鲁厅字〔2017〕27号)文件规定实施转企改淛的省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意见按照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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