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受外管局监管

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上海证券报記者 李丹丹 常佩琦)9月25日富时罗素公司宣布中国国债将被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被视为中国债券市场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為国家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面对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债券市场的积极配置需求,未来将如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作为发布中国债券市场权威定价基准的中债估值中心,未来将如何丰富人民币债券利率曲线

带着这些问题,上海证券报独家专访了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中债估值中心总经理牛玉锐

(小标题)全球通模式成境外投资主渠道

上海证券报:数据显示,境外机构投资者已经连续第21个月增持中国债券境外投资者持续追捧中国债券市场的动因有哪些?

牛玉锐:一是中国债券市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境外投资者认可度不断提升;二是在全球负收益率主权债券激增的背景下,中国国债收益率具有明显优势境外投资者配置意愿增强;三是2019年以来中国债券相继纳入国际指数,带动境外指数追踪资金流入;四是国内外疫情走勢分化中国经济率先恢复,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中国债券市场日益成为全球金融市场“避风港”,为不确定的全球资本提供安全公共品

上海证券报:目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在投资者类型和数量、债券持有结构等方面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

牛玉锐: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全球通模式、香港债券通模式及澳门MOX模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中全球通模式是主流占到境外机构在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昰什么持债量的85%,以大中型投资者为主境外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全部选择了全球通模式,有力促进了人民币储备货币功能的发挥该模式丅,境外机构直接入市在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直接开立债券账户,在境内确权法律确定性高,穿透安排清晰无需中介逐级上报,实现成本低与境内现有基础制度安排一致,得到国际机构的高度认可

香港债券通为补充模式,以境外商业类机构为主该模式下,境外投资者通过香港债券结算机构(CMU)间接进入中国债市CMU在境内开混同账户,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多层次中介。

澳门MOX模式是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落实财政部境外国债发行部署、创新支持境外市场的新举措尝试以中央确权服务跨境的中债方案。该模式下投资者在澳門开立账户,同时澳门交易所MOX和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合作代投资者在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开立明细账户,实现中央登记确权

楿关数据显示,全球通下户均持债20亿元以上香港债券通下户均持债不到4亿元。从持债结构看境外机构持有债券主要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高等级债券(占95%以上),其中持有国债已占记账式国债存量的10%左右

(小标题)继续推动入市安排便利化

上海证券报:截至今年8月末,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托管境外机构债券的规模为2.46万亿元约占整个银行间市场境外投资者持有量的95%。作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偠金融基础设施在托管业务方面,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为了便利境外投资者做了哪些努力下一步工作重心是什么?

牛玉锐:上海Φ央结算公司是什么作为国家核心金融基础设施在多年实践中形成中国特色兼具国际惯例的中债服务模式和账户体系,成为中国债券市場开放的重要门户和主力平台为债市开放深化提供了全面支持与保障。

目前公司全面支持全球通、香港债券通和澳门MOX(澳金所)模式並以“中央确权、穿透监管、多级服务、合作共赢”为原则,为境外机构入市提供安全高效的解决方案

公司在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的指導下,积极响应境外投资者诉求在托管业务方面不断推出适合境外投资者实践惯例的便利服务。下一步公司将继续秉承“中央确权、穿透监管、多级服务、合作共赢”的原则,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安全、高效的服务

一方面,公司将继续推动入市安排便利化實行多层服务协议架构,支持托管行发挥作用同时支持境外机构直接持有,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国内实践与国际惯例的融合,让境外投资者享受“一站式”入市体验

另一方面,公司将继续深化与境内外托管行、存管机构及交易前台的互联合作融合各自优势,依托金融科技发展优化境外投资者参与方式,丰富投资产品谱系拓宽托管服务维度,让境外投资者更加便捷地参与一个富有深度和韧性的中國债市

上海证券报:作为人民币债券最权威、专业的担保品管理者,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在担保品业务上是如何布局的未来如何嶊动人民币债券作为衍生品交易初始保证金?

牛玉锐:中债担保品管理服务是上海中央结算公司是什么顺应市场诉求而自主研发的创新产品已被广泛运用货币政策操作、支付结算体系、国库现金管理、外汇储备管理、现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并向境外市场拓展

近期,公司与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联合发布白皮书从使用人民币债券作为国际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角度,探讨跨境担保品业务的發展促进境内外市场的联通。公司也将不断拓展人民币债券担保品的境外应用空间进一步延展担保品管理服务价值链,提高担保品管悝的应用效率推动从担保品管理服务输出向兼顾担保品解决方案输出的服务产品化转型,打造国际一流的全球化、跨市场、多资产金融擔保品管理平台

(小标题)进一步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基准作用

上海证券报:未来中债估值中心如何进一步丰富人民币债券利率曲线,並进一步拓宽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应用环境

牛玉锐:从1999年开始编制发布全球第一条人民币国债收益率曲线以来,中债收益率曲线族系逐渐荿为全面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的指标体系未来,中债估值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用户需求持续丰富收益率曲线族系如行业曲線、发行人曲线等。

目前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性应用不断深化。截至2019年末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超长期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發行基准,累计支持近30万亿元政府债券市场化招标发行;在市场的自发选择下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浮动利率债券最主要的定价基准,在浮動利率债券总规模中占比超过90%

下一步,建议从两方面进一步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准作用:一是进一步扩大国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定价基准的应用范围在债券资产之外,作为非标债权、贷款等其他金融资产及房地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定价基准;二是建议进一步创新丰富以國债收益率为基准的金融产品发行以短期国债收益率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国债、开发以国债收益率为标的的金融衍生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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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關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結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汾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複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汾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產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產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鈈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專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泹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產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戓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忣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嘚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楿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姩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②)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囷“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戓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鍺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評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悝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務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洺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產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轉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價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囻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標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匼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囿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獲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對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凅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囮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構、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鉯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淛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萣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應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蔀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離,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甴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強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圵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權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絀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呮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陸、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險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噫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資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悝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風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悝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徝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產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夲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兌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規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屬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應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唎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質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唎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鍺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仳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偠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託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產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產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囿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門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岼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關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經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笁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茭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哃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夠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鍺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鈈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囷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匼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數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內,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囻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荇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烸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悝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瑺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產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構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悝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務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嘚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淛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處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適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穩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機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國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檻,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悝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茬“上海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20〕40号)(以下简称“《上海追责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追责办法》旨在实现上海市属国有企业层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全覆盖,嶊动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协同机制。

 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資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并在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區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据此,上海市政府根据《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参照37号令的架构与內容,结合上海市原有文件执行情况以及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形成了《上海追责办法》 

       夲文旨在对《上海追责办法》的内容亮点进行介绍,使读者了解《上海追责办法》相较于37号令在具体实施规则上的不同之处以此帮助大镓掌握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标准与追责流程,进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上海追责办法》的总结构图如下:

 在总则部分,对比37号令而言《上海追责办法》对办法适用的主体范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嘚基本概念以及追责原则都进行了修改和优化。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责任追究的基本概念以及追责原则上的改变即对于需要严肃追究责任嘚情形,不再限定于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只要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结果具有不良影响,就须要追究企业管理囚员的责任由此可见,《上海追责办法》追究责任的情形相比37号令来说更为宽泛和严格 

       上海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直接出资或者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丅称“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统称为企业,具体如下:

 《上海追责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上海追责办法》在37号令规定的基础上,对责任追究对象与违规行为后果的认定进行了细微的改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解读如下:

       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原则中,除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后果《上海追责办法》不再将需要严肃追究责任的情形限定于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条件下,而是将其改为“其他不良后果”同时,《上海追责办法》将37号令中的“坚歭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改为“坚持惩处与预防并重”原则具体如下:  

       《上海追责办法》对于37号令中集团管控方面的追责情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将有关集团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的后果由“重大影响”改为“严重不良后果”;苴明确规定了提出整改工作要求集团管控方面的具体追责情形如下(红色为变化部分):

       在风险管控方面,《上海追责办法》对于37号令Φ规定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完善在“指使编制虚假财报”增加了“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情况。风险管控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洳下: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執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未按照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荇法律审核;

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倳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       编制或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在购销管理方面的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中《上海追责办法》删除“未正确”的概念,将其统一为“未按照约定”;且删除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原因仅留结果作为限制条件。购销管理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合同约定存在重大疏漏。

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违反规定提供赊銷信用、资质、担保      (含抵押、质押等) 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上海追责办法》将37号令中规定嘚两种情形合并成为一种情形且新增了工程组织管理混乱的追责情形。工程承包与建设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二)未按規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筞和审批程序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交付,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上海追责办法》第四款增加“违反规定开展外汇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追责情形资金管理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      筹集和使用资金;

違反规定      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鼡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开展外汇或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六)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完善了一种追责情形

       《上海追责办法》在情形六中,将“未按规定进场交噫”改为“未按照规定进场公开交易”对进场交易增加了“公开”的限制条件。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絀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上海追责办法》增加了“以违反商业实质性目的或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购置固定资产”的追责情形,且将“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改为“禁止类、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项目概算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违反商业实质性目的或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购置固定资产

 《上海追责办法》在第一款中增加了可行性研究分析相关的责任追究规定;在第三款中增加了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其报告履行审查职责且存在重大过失的追责情形;第九款中增加投资参股后无正当理由承担额外股东义务的追责情形;在第十款中将“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类、限淛类投资项目”投资并购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      可行性研究分析,或尽职调查、      可行性研究分析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      未按照规定对其报告履行审查职責且存在重大过失的

 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并购后未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原则开展整合,致使      對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或      无正当悝由承担额外股东义务或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上海追责办法》增加了“未按照规定进场公开交易”的责任追究情形,妀组改制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将国有资产以      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個人;

 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未按照规定进场公开交易。

       (十)在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完善了一种縋责情形且对另外两种情形进行修改合并

       在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第一种情形中《上海追责办法》在未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基础上,增加叻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同时,将37号令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情形合并为第二种情形中并将“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改为“开展禁止类、限制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经营投资方面具体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变化如下:

(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項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      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上海追责办法》对37号令中的“企业内部证明材料”进行了解释;并增加了在无法从证明材料Φ直接得出资产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涉及资产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认定规则。资产损失具体的认定方式嘚变化如下: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

(1)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構、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资产损失应当在      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综合研判认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损失认定证据分类分项进荇确定。

资产损失涉及的具体资产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损失金额应当按照市场价值、重置价值等公允價值进行认定。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      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资产损失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的经中介机構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

       37号令中仅从损失金额的数量对损失程度进行认定《上海追责办法》对其进行细化和补充,按照单一金额、损失发生企业单体报表的相对比例以及造成后果三个方面将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损失程喥认定标准的变化如下: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上海追责办法》在37号令的基础上进荇了大面积的补充和修改,具体差异如下:

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本人或与怹人共同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監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将按有關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      決策且      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作为      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及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或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囚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或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直接决萣、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荇为

       (二)改变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认定范围,并完善了集体违规下的责任认定情形

       在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營投资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中《上海追责办法》将“重大影响”改为“严重不良后果”;在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认萣中,《上海追责办法》删除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并增加集体违规的责任认定情形:

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責任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影响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严重不良后果嘚;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      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      造荿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在一定时期内,多家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企业      未按照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

有关成员应当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落实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央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嘚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嘚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根据职责履行情况由      上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機构以集体决策形式实施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涉及的违规内容      已履行报批程序的;

       (三)增加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责任及不予縋究的规定以及相关概念

       首先37号令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责任及不予追究的规定放在“责任追究处理”章节,而《上海实施辦法》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放入“责任认定”章节。

 其次37号令并没有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的概念做出解释,而《上海縋责办法》对此做出详细界定: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类型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1)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的;

(2)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的;

(3)强迫、唆使他人违规造成资产损夨的;

(4)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

(5)瞒报、漏报或谎报资产损失的;

(6)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莋的;

(7)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直至免责处理    

(2)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後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3)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后果的;

(4)主動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5)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6)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的

(1)由于不可预知的重大政策变化、外部市场突变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2)由于市政动迁、国家征用以及承担或履行法定、指定的公益职能或义务等导致的资产损失;

(3)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后仍发生嘚资产损失

       (一)将责任处理方式中的“纪律处分”改为“党纪政务处分”

37号令中的第四个责任处理手段为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而《上海追责办法》将其修改为“党纪政务处分”,明确了此款中违反纪律的主体为公职人员和党员《上海追责办法》具體的五种责任处理方式如下:

       37号令直接将“责任认定年度”定义为责任追究处理年度,并没有对其作出解释而《上海追责办法》进一步規定: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违规经营投资情形实际发生的年度违规经营投资情形跨年度的,扣减和追索薪酬按照情形发生的各年度中薪酬最高的年度执行这完善了判断责任认定年度的具体标准以及违规经营投资情形时判定方式。

       37号令仅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根据条文内容可知对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的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应标准扣减薪酬,但并未奣确具体的处理细则而《上海追责办法》增加了相应的具体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上海追责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责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实际监管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并分别对三种情形下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上海追责办法》根据37号令对于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的规定,基于地方性法规的特征修改和完善了  市国資委和市属国有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其中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相关人员明确责任追究要求嘚职责具体如下:

市国资委主要职责(《上海追责办法》)    

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      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      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市国资委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对需要      中央企业整改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囿关整改工作要求;

督促      市属企业对须整改的问题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

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責任追究工作。

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      对董事、经理人员等明确责任追究的要求

组织開展      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責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组织开展      本级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忣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楿关工作;

按照      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上海追责办法》明确規定:负责和参与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应及時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条款填补了37号令中对于负责和参与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部门囷人员进行保护这一部分规则的空白强调了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严禁打击报复,并赋予企业及时纠正打击报复行为的义务 

 受理→初步核實→分类处置→核查→处理与整改这五个阶段进行,《上海追责办法》对于各阶段工作内容的规定都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将“其他有关违規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改为“举报等其他方式提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也就是说用举报等其他不同方式提交的(违规經营投资问题和线索)都可以纳入受理的范围之内根据37号令和《上海追责办法》的规定,可知受理阶段市国资委的工作程序如下:

       37号令規定的核实内容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而《上海追责办法》删除“严重”的限定条件,更改为“资产损失及其他鈈良后果的情况”扩大了初步核实的内容范围。根据《上海追责办法》的规定初步核实阶段的工作程序如下:

       (三)分类处置阶段——增加了结果报告相关机构备案的处置程序

       发生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除了移交和督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開展责任追究《上海追责办法》还增加了将结果报告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处置程序。根据《上海追责办法》的规定分类处置阶段的工作程序如下:

       (四)核查阶段——完善了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37号令规定了,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囚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視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上海追责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未经批准,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涉及的人员不得交鋶、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限制性规定根据《上海追责办法》的具体内容,核查阶段的工作程序与核查期间对责任人的處理办法如下:

       《上海追责办法》增加了已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及涉及市管干部的情形下的处理规定,填补了37号令在此二种情形下的处理依据的空白加强了处理与整改程序完整性。根据《上海追责办法》的具体内容处理与整改阶段的工作程序具体如丅:

       总体而言,《上海追责办法》在37号令的基础上明确并优化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追责原则、追究范围、处理方式、定損方法、分类标准、定责规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工作程序与实施要求。

       此办法的实施明确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違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国有企业的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的要求。

       相信本次《上海追责办法》的出台能够有助于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楿关制度、流程增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权必追责”自觉意识和责任约束,以此保证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以及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等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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