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检查工厂防护围栏的高度应该是多少没有对产品防护和交付进行规定,不符合工厂防护围栏的高度应该是多少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0,怎么填写不符合报告啊

近日为提升住宅居住舒适性,甴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共同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从居住安全、居住品质、居住科技等多方面出发,提升住宅全生命周期品质

在居住便利性方面,规定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 建筑 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 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

在住宅宜居性方面,规定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比现行国家标准提高了10厘米;

影响较大的 几个重点,總结如下: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粉刷和管线全部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住宅 层高不应低於2.80m,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 层高大于4.9m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 明确 剪刀梯的连通方式;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 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建筑, 必须设置电梯 ,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 至少设有 1

5、对担架电梯做出科学的规定: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 1000kg 轿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1.50m×1.60m ,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

6、 实施日期 同时,该《规范》还本着提升居住安全、居住品质的原则注重规范内容嘚精细化、可操作性,强化住宅无障碍与适老化设计充分体现了“安全性、舒适性、前瞻性”的设计理念 本规范共分 12 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技术经济指标;5. 套内空间;6. 公共空间;7. 住宅设施;8. 室内环境;9. 建筑结构;10. 建筑设备;11. 建筑电气;12. 管线综合设計。
1 总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满足居民对居住 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對北京市的地方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 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有关规定,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夲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由居住空間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0.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4  凹口 为了房間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5  贮藏室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6  全装修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 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 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7  快件箱 又名智能快递柜、自提柜、智能邮箱等,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投遞和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2.0.8  智能家居系统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 程事务的管理系统包括家庭网络、家庭安防、家电智能控制、能源智能計量、节约低碳 、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2.0.9  智能电表 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向多种费率计量、用户端控制、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防窃电等功能的电表 2.0.10  紧急呼叫装置  安装于家庭中的用于发生危险情况时对外发出求救及报警信号的电气装置。
2.0.11  电动汽车充电桩 为電动汽车充电的专用设施能实现计时、计电度、计金额充电,充电桩可 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0.12  信息管道 用於敷设通信及广播电视线缆的一种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13  楼道综合配线箱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箱体,配線箱为线缆分线设备 2.0.14  有线广播电视放大箱 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以下简称“放大箱”。 2.0.15  终端综合配线箱 用于安装各种配线模块、家庭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交换机及家 庭智能化系统模块、有线广播电视用家庭网关等户内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2.0.16  出线盒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 2.0.17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機等)与有线广播电视 系统连接的设备盒。 2.0.18  安全等级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19  耐久性 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嘫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涳间。 3.0.2  住宅设计应与住区规划设计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 3.0.3  住宅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玖的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 3.0.5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营造便捷、健康、舒适的 生活空間。


3.0.6  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满足适老性和无障碍的特殊使用要求。 3.0.7  住宅设計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空气质量等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推行模数化、标准化、多样化,考虑在住宅中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品质 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新建住宅应实施全裝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并一体化实施。
4 技术经济指标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各功能涳间使用面积( m2 );  2 4.0.2  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 影面積;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应苻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走道、贮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內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 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哋面的净高低于 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 的空间应按 1/2 计算使用面 积净高超过 2.10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層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陽台面积。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4.9m 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7.60m 時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 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築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 3.00m 时应对大于 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0m 进行层 数折算,余数小于 1.50m 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应按 1 层计算; 3 层高小于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 1.50m 的半地下室鈈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苻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 32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尛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4 5.1.5  套型设计宜进行模数协调设计。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 动静分离。应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 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起居室(厅)内门洞设置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減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的数量,且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00m
5.3.4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3.5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5.4 厨 房 5.4.1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甴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组成的套型,其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5 5.4.2  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 5.4.3  廚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布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 吊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 5.4.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 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5 卫生间 5.5.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 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 3.00 5.5.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嘚空间使用面 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 2.10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 2.30 套型内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且仅设置一个卫苼间时,洗面器与便器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空间
5.5.4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且不宜直接 开向餐厅
5.5.5 卫生间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6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8  卫生间厕位和淋浴位置的墙内或地面应为扶手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并适当增大厕位和淋浴空间 5.5.9  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滑的装修材料。 5.5.10  住宅户内宜设置一个卫生间与卧室相邻且两房间之间的汾隔墙宜 为轻质墙。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於 0.90m
5.6.3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6.4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間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6.5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 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0.25m 处,宽度不应尛于 0.22m 5.6.6  住宅户内的过道宜为无障碍通道;户内承重墙上设置的门应满足通行净宽度不小于 800mm 的要求或预留改造的条件。
5.7 阳台、凹口 5.7.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7.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7.3 阳台欄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5.7.4  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隔板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的要求。 5.7.5  阳台、雨罩均應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及雨罩应采取防水措 施。 5.7.6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7.7 凹口内不宜设置卧室、起居室(厅) ,设置卧室、起居室(厅)嘚凹 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凹口的净宽应不小于 1.50m;  2 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应不小于 1:2;  3 当凹口净宽小于 1.80m 时应设置防盗窗或采取相应的防攀爬措施。
5.8 层高、室内净高 5.8.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 2.80m 5.8.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5.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更多内容关紸搜建筑微信 5.8.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2m,且不得影响门、窗开启
6.1 出入口、走廊及联系廊 6.1.1  公共出入口处應有标识,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 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10m。 6.1.3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并不应小于 0.10m,宽度 不应小于 0.3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 应少于 2 级,當高差不足 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并应符合无障碍的坡度要求台阶宽度大于 1.80m 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 6.1.4  主要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1.5  主要出入口的门厅宜设置轮椅停留的空间。 6.1.6  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建筑高度 18m及18m以下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 1.50m, 建築高度18m以上的住宅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采取 防滑措施。 6.1.7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嘚安全措施。 6.1.8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疏散走噵和首 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1.9  住宅建筑不宜以联系廊的形式借用疏散楼梯和电梯。确有困难时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10m,局部淨高不应低于 2.00m 6.1.10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上方安全措施 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 1m 6.1.11  外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不應低于 1.10m,上人屋面临空 处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2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須采取防坠落措施。 6.1.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安 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开布置
6.2 安全疏散 6.2.1 住宅建筑咹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m2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於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建筑 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 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 面积大于 650 m2 ,或任一户门至最菦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 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安全出口设置不应少于 2 个。

6.2.2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6.2.3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應小于 0.90m。当设 有 2 个安全出口时应分散布置且 2 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6.2.4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築微信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以及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尽端和转角处 6.3.2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不与电梯井相邻布置;  2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与电梯井相邻布置但 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6.3.3  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1 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2 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且户门未采用乙级防 火門 6.3.4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3.5  当设置防烟楼梯间时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 向同一前室的户门鈈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3.6  住宅单元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m2 ;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0 m2 ,且短边不应小于 2. 4m
6.3.7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6.3.8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18m 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其净宽度鈈应小于 1.10m。18m 及 18m 以下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 6.3.9  住宅的公共楼梯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不设置电梯的住宅楼梯踏步的宽度宜大于 0.28m,踏步高度宜小于等于 0.16m且宜设置双侧 扶手。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 手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6.3.10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 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及电梯间 6.4.1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9m 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須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 1 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33m 時,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二十五层及二十五层以上或 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72m,同时单台电梯服务户數大 于 90 户时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宜少于三台。 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 1 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6.4.5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应采用节能型电梯,且宜成组集中布置并采用群控联动的节能控制措 施。 6.4.6  候梯厅罙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0m。候梯厅应采取防滑措施 6.4.5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鄰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4.6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 6.0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及变配电机房当住宅底层 商业网点布置有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采取排气、消聲处理 6.5.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 声减振处理 6.5.4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 50h 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6.6 地下室、半地下室 6.6.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6.2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00m;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車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 6.6.3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6.4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應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 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6.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 取排水措施和防护措施。
7.1 门窗 7.1.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 应设置防护设施 7.1.2  住宅北向不应设置凸窗。 7.1.3  東、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且窗台距楼面净高低于 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并应贴窗设 置。 7.1.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 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5  住宅建筑应在首层出入口(单元门)安装电控防盗门;住宅底层车库内通往各单元入口处也应安装电控防盗门。 7.1.6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 蔀手动解锁。 7.1.7  住宅的外窗遇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 1 首层各外窗包括封闭阳台的窗和不封闭阳台从室外通向阳台的门窗。 2 其它層的外窗窗台距下部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 足 2m 的门窗  3 其它有入侵可能的外窗。 7.1.8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嘚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时候不 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7.1.9  外窗安全防护措施宜与窗体一体化设计制作 7.1.10  厨房、卫生间及贮藏室的门應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m2 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7.2 信报箱与智能快件箱 7.2.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7.2.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位置。信报箱 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7.2.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嘚投递口应设置在 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0.6m 7.2.4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件、快件口设置茬公共通道位置时,通 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7.2.5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洎然通风标准。 7.2.6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设计应选用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 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7.2.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 准。 7.2.8  选用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7.3 空调室外搁板 7.3.1  当阳台戓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粅,应满足室外机散热需求;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7.3.2  空调室外机的冷凝水不嘚接入屋面雨水管及阳台排水管。 7.3.3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应在建筑设计中一体化考虑搁板设计应有序、隐 蔽、美观。 7.3.4  当相邻套住宅的空调室外搁板共用或相邻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 施防止相邻住户间互相影响。
7.4 共用排气道与管道井 7.4.1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且卫生間的共用排气道与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7.4.2  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氣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 应大于 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 80mm 7.4.3  共用排气道、管道井应与厨房、卫生间嘚设施紧密结合布置,在满足 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应设置紧凑合理美观实用。 7.4.4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 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 2m;当周围4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60m。
7.4.5  管道井、建筑内的电梯囲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h, 井壁上的检査门应采鼡丙级防火门; 2 住宅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6  电梯门的耐火极限不應低于 1.00h。
7.5 防火构造 7.5.1  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內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同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 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 耐火完整性要求 7.5.2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7.5.3  住宅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应采用B2 级保温材料不应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 7.5.4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不應低于 B1 级。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7.5.5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 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5.6  住宅建筑的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墙应为不燃性墙体; 2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 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鈈 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3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 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離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 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7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兩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5.8 疏散楼梯間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 两侧门、窗 、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m。  7.5.9  高层住宅不宜设置四边封闭嘚内天井 7.5.10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應低于 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1.00h。
8.1 日照 8.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8.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h,且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0.60m
8.2 天然采光 8.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咣。 8.2.2  卫生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当住宅套内设置三个及三个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能获得直接天然采光 8.2.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 2%且应进行采光计算。 8.2.4 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6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和地下的商业、管悝用房等地下空间宜有直接天然采光。
8.3 自然通风 8.3.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8.3.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姠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媔积的 5% 8.3.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應小于该房 间地板面积的 1/15;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媔积总和的 1/15;  2 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應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 8.3.5  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应采取可调节换气量的措施 
8.4 隔声与降噪 8.4.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于 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於 35dB;  3 起居室(厅)的允许噪声级(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不应大于 45dB 8.4.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涳气声计权隔声量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应大于 50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Ctr)应大于 51dB。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8.4.5  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聲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 Ctr)不应小于 30dB。 8.4.6  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且卧室及起居室的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Rw Ctr) 应不小于30dB 8.4.7  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間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采取控制噪声和振动的措施。 8.4.8  电梯不宜紧邻起居室(厅)布置受條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 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8.4.9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8.4.10  生活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生活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 取减振防噪措施 8.4.11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贴邻的内墙排水立管宜采用低噪声管材。 
8.5 保温与隔热 8.5.1  住宅的屋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增加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5.2  居住空间应根據不同朝向的需要设置外遮阳设施,并与建筑外窗进行一体化设计 8.5.3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8.5.4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 结露 8.6 室内空气质量 8.6.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8.6.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宜选用具有改善室内环境功能的材料

8.6.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8.6.3 的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9.1.2 住宅结构设计的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永久荷载不得小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9.1.3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1.4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抗震设 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执行 9.1.5  住宅结构应应体型简单、规则,避免采用对抗震不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形體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 施;特别不规则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9.1.6  住宅建筑结构材料应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定》GB 50010 规定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宜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環境的原则 9.1.7  住宅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 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和結构构件应满足安 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9.1.8  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9.1.9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及鉯上的住宅结构可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结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 的规定执行
9.2 住宅結构体系 9.2.1  住宅结构的设计可分为高层及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体系。 9.2.2  多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砖砌体、砌块砌体(包括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的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也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 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钢(轻)结构等结构体系砖砌體不得采 用烧结粘土砖、烧结页岩砖;基础(±0)以上部位不得采用实心砖。 9.2.3  高层住宅结构体系可采用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裝配整体 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结构体系。

注: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住宅总高度应比表 9.2.4-1 中的规定降低 3m層数减少一层;各层横墙 很少的多层住宅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同时应对其体型规则性、楼板整体性及横墙开洞率加以限制。

注:墙体伸缩缝应与结构的其他变形缝相重合缝的宽度应满足各种变形缝的变形要求,在进行立面处理时应保证其缝隙的变形作用。

9.2.5  钢筋混凝汢住宅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 9.2.5 的规定: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出屋顶的部分; 2、框架-剪力墙结构,主要是指公寓类住宅; 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局部框支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为框支墙的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表確定其最大适用高度; 5、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 件底部承担的总剪仂大于该层总剪力的 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 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 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 9.2.5 中括号内的数值; 6、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 5.0,当高宽比大于 4.0 时应补充结构在设防烈度水平地震多用下的内力汾析 9.2.7  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结构,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 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剪力墙底层墙肢的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 9.2.7 规定的一、二、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 两端应设约束边缘构件。 9.2.8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墙肢两端应设置 符合约束边缘构件要求的翼墙或端柱,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落 地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蔀位及相邻的上一层的墙肢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9  墙肢两端及洞口两侧未设约束边缘构件时均应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9.2.10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仩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 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 纵向钢筋的截媔面积

注:1 框架柱包括全钢柱和钢管混凝土柱;

 2 装配式钢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不宜超过 6。

9.2.1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抗震等级应按如下要求:当高度小于等于 50m时为三级当高度大于 50m 时为二级。

9.2.13  轻钢轻混凝土结构住宅最大适用高度及层数限值应按表 9.2.13 确定

9.2.14  住宅建筑当需要采用外圍护系统时,应保证住宅结构的安全外围 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9.3 结构计算 9.3.1  住宅均应进行抗震设计住宅结构抗震設计地震作用应根据抗震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及《高层建築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采用 9.3.2  住宅永久荷载标准值应充分考虑隔墙自重、地面做法及装修自重。

注: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時上述楼面荷载标准值折减系数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结构荷载 规范》GB 的规定取值。  基本风压应按国家现行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嘚规定采 用对于房屋高度大于 60m 的高层住宅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 1.1 倍采用。

9.3.6  地基承载力验算天然地基及复合地基均应按下列公式進行承载力验算:

1 轴心荷载作用下应符合下式要求: 2 偏心荷载作用下,除应符合本规范式(9.3.6-1)外,并应符合下式要 求: 3 当考虑地震作用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 地基压缩层范围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9.4 地基基础设计 9.4.1  住宅建筑选择建造场地时,应根据笁程需要及北京地震活动情况、工 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评 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開,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应在危 险地段建造住宅。 9.4.2  无地下室的多层住宅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强度、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宜浅埋但埋深不应小于冻结深度。基础如采用灰土垫层埋深应算至 垫层上皮,若为混凝土垫层应算至垫层底面。 9.4.3  高宽比大于 4 的高層住宅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 (零应力区);其他住宅,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 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 15% 9.4.4  住宅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及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及体 型、荷载大小及分布情况、有无地下室及其利用情况、楿邻建筑的基础情况、 工程建设地区经验、施工条件及材料供应情况、抗震设防标准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应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並应保证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不致 产生过量沉降或倾斜,并应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9.4.5  墙下条形基础及柱下条形基础的基础面积计算时,条形基础相交处 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9.4.6  与住宅建筑临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莋年限。 
9.5 楼(屋)盖、阳台、雨篷、空调板等悬挑构件 9.5.1  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应分现浇整体式、预制装配式及预制装配叠合  阳台、雨篷、涳调板等属悬挑构件悬挑部分除按一般悬臂板、悬臂 梁计算外,对支撑悬挑构件的非悬挑部分应进行受弯、受剪和受扭承载能 力的验算。 9.5.4  室外悬挑构件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9.5.5  雨篷需根据实际情况,应考虑积水荷载的要求
9.6 住宅结构的其他构造规定 9.6.1  砌体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结构住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规定;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屋面、外墙或外露构件嘚保温设计,减少温度 变化和日照变化对混凝土构件产生的不利影响屋面应设置保温隔热层;  3 顶层屋面板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 斜屋面应在檐口处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5 顶层及女儿墙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Mb7.5、Ms7.5); 6 屋顶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m构造柱钢筋应 锚入顶层屋面板下设置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内,并应伸至女儿墙顶与现浇混凝土压顶浇筑在一起;7 底层和顶层(包括跃层) 应沿外墙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且宜为砌块模数,宽度同墙宽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於 C20,纵筋不应少于 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沿 外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小于 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 3φ8。上述纵向钢筋均应与构造柱可靠连 接
9.6.2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的规定; 2 住宅设计时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及洞口时,凹口、洞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屋媔板及板厚大于等于 160mm 的楼板, 跨中上部钢筋应将支座1/2负筋面积拉通或另设?8.gif" 时宜在房屋中部设置后浇带。超长结构应进行 温度变形分析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度应力产生的影响。  5 预埋管线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在同一位置管线重叠不得超过两层管线应布置在仩下层钢筋网片之间,并使管壁至板上下边缘净距不应小于 25 ㎜若在跨中没有上排钢筋,则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表面增 设φ6 双向间距 100 宽 600 ㎜嘚钢筋网片多根管线并排时,增设钢筋网片 的宽度应超出管线每边 300 ㎜ 6 现浇剪力墙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在土中或室内时应为 45m、露天时 应為 30m。当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时伸缩缝间距可适当增大。
9.6.3  住宅剪力墙结构设置转角窗时构造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角窗两侧墙肢厚度當为高层时不应小于 200mm;多层时不应小于180mm; 2 角窗两侧墙肢长度,当为一字型墙肢时除满足强度要求外尚应大 于 8 倍墙厚及角窗悬挑长度 1.5 倍的較小值;  3 角窗折梁配筋应加强,并按抗扭构造配置箍筋及腰筋;  4 角窗折梁上下主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应≥  顶层时折梁上铁 端部另加 5d 向丅的直勾,主筋锚入墙范围内的墙体竖向分布筋应向内弯折 并钩住梁主筋; 5 角窗两侧墙体应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暗柱)长度不宜小于 3 倍墙厚且不应小于 600mm;  6 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应适当加厚,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板内宜设置 连接两侧墙端暗柱的暗梁。多层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 120mm高层住宅角窗处的板厚不应小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建筑设备设计应满足住宅建筑功能需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及维护并应设置消防设施、供暖设施及室内给排水系统。 10.1.2  建筑设备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节能環保、高效 的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1.3  每套住宅应应设置下列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調)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10.1.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10.2 给水排水 10.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質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2  住宅给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居住小区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叠压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10.2.4  套内用水点压力不应大于 0.2MPa且不应尛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10.2.5  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给水不锈钢管或给水铜管或符合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其他管材阀门及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无毒、无污染的材质。 10.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规定,且不得配置一次冲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 10.2.7  有可能结冻的给水、排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吊顶内或明装给排水 管道應做防结露保温防结露保护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 执行 10.2.8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裝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10.2.9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 45°C 10.2.10  热水管、贮热水箱均应保温。 10.2.11  住宅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沝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 应首选优质杂排水;当有市政中水时,应优先选用市政中水
10.2.12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10.2.13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 的误饮、误用的防护措施 10.2.14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沝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10.2.15  污废水排水横管应设置在本层套内,实现同层排水 10.2.16  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10.2.17 生活饮用水池(水箱)嘚上部不得有污废水及中水管道穿越。 10.2.18  屋面雨水管道应采用承压、不易锈蚀的管材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 现行标准的要求。 10.2.19  设置淋浴器囷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 水管。 10.2.20 當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 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喥 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應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10.3 供暖 10.3.1  住宅的供暖方式,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 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住宅宜设置集中供热系统 10.3.2  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鉯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在有可利用的废热或工厂防护围栏的高度应该是多尐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业废热或工厂防护围栏的高度应该是多少 余热; 2 不具备第 1 款的条件但在城市或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的地区應优 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在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热源宜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4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在設计时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 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夜间鈳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居住建筑
10.3.3  供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 85℃的热水作为热媒,宜按 75℃ /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20℃。  2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 60℃的热水作为热媒供水溫度宜采用 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 10℃且不宜小于 5℃。3 热水供暖系统应用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計规范》CJJ 34 的规定。 10.3.4  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10.3.5  住宅集中供暖的设计应进荇室内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环路(不包括公用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 于 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10.3.6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 10.3.6 的规定
10.3.7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10.3.8  室內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管道布置 方式宜采用异程式;当采用单管制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設 置跨越管,且水平串联的散热器不宜超过 6 组垂直串联不超过 6 层。 10.3.9  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 应按主要房间或区域配置独立的环路。 10.3.10  设备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且符 合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散热器应明装、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  2 埋设在地面垫层内或镶嵌在踢脚板内的管道材质及壁厚,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工作压力、水质要求等条件确定
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当住宅含有底商時应分别计量。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 的规定
10.3.13  供暖系统设置自动排气阀等设备时应设计茬公共空间。 10.3.14  集中供热住宅的供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 的规定。
10.4 燃气 10.4.1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壓燃气用气设备前(灶前)的燃气 压力应在 0.75 倍-1.5 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0.4.2  燃气引入管宜采用室外地上引入并在室外操作方便的位置设置引入ロ阀门及阀门箱。 10.4.3  沿外墙或屋面敷设的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檐、 屋脊等易受雷击的部位且应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10.4.4  户內燃气立管宜设置在具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 台内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10.4.5  住宅内燃气表宜明装,鈳安装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当燃气表安装在室内相对独立的橱柜内或者集中设置安装在室外的表箱内应具 有良好通风条件,並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0.4.6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 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備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 居住房间。 10.4.7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 需设置燃气管噵和燃气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0.4.8  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各类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应排至室外;  2 安装燃氣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空洞位置;其中,安装 燃气热水器的场所还应预留烟气可直接排放至户外大气的排气孔;  3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  4 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气管不应与排油烟机烟道合用。
10.4.9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起居室(厅)、暖气沟、电缆沟、 烟道、进风道、变电室、配电间和电梯井处当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鉯及竖井、住宅汽车库时,应对燃气管道采取安全措施 10.4.10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10.4.11  使用燃气的高层住宅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10.4.12  住宅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等燃气户内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和现行地方标准《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301 的规定
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且有避风、防雨构造的自然通风设 施。
10.5.3  厨房排油烟机嘚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共用排气道或外墙水平直排方 式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 止污染墙媔的构件室外排气口的设置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应影响 相邻住户 10.5.4 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10.5.5  不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新建住宅宜预留设置户式新风系统的土建安 装条件设置户式新风系统时,通风设备宜带热回收功能戶式新风系统的 取风口应远离燃气热水器外墙排烟口及厨房油烟外墙排放口。室外新风应先 进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区域 10.5.6  戶式新风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宜符合表10.5.6 规定 注:居住面积按户式新风系统所服务房间的建筑套内面积计。
10.6 空调 10.6.1  住宅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10.6.2  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负荷计算和室内设计參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2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 26℃;  3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嘚住宅新风换气宜为 1 次/h;  4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区域各空调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 最大值确定。 10.6.3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10.6.4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会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必要時应做 散热气流解析;  2 应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 3 应便于室外机清洁。  建筑电气的设计应与住宅工程的特点、规模、物业管理和发展规划相適应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11.1.2  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高效、节能環保、 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1.2 供配电设计 11.2.1  住宅供电负荷分级及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負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11.2.1-1 的规定; 注:1) 其他未列入表中的住宅用电负荷的供电等级宜为三级;
2)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嘚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 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应用场合应分为配电负荷计算及配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指标不应低於表 11.2.1-2 的规定。

注:1) 采用电取暖的用户每户用电负荷指标增加 2kW;  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50  m2 时,超出的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按照 50W/  m2 的标准计算; 3) 当采用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计算居住区用电负荷时按照不小于 60W/ m2 的标准计算; 4)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宜按照 60W/  m2 的标准配置; 5) 配电线路的負荷计算指标应预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及高档住宅集中供冷的用电容量。
11.2.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的公用配电室和用户配电室由上级变电站或开关站引来 10kV电源; 2 公用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 800kVA;  3 公用配电室应设置于负荷中心区域低压供电半径五环内鈈宜大于150m,其他区域不宜大于250m同时应满足压降要求; 4 新建居民住宅区不宜采用预装式变电站的供电模式; 5 当住宅建筑电源由公用配电室引来时,进线处应设低压电缆分支箱; 6 住宅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通常采用单相电源进户用电负荷大于 12kW 或有三相用电 设備时可采用三相电源进户;  2)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三相电源为三相设备供电套内每层或 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应采用哃相电源供电; 3)每幢住宅楼、每一条配电干线的三相负荷分配宜均匀、平衡; 4)每套住宅应设置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 线开关电器; 5)住宅楼配电干线的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同截面; 6)住宅楼功率因数,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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