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收益没有按承诺分配

【中文关键词】 合伙企业;所得稅;穿透原则;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税负公平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營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嘚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個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稅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一、自然人合伙人比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二、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规则类型比较

三、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创淛课征所得税的规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终于在2018年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初步实现了1995年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目標:从1980年确立的分类所得税制调整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此次修法的重点如下:其一调整了分类所得项目: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成经营所得;其二将勞动所得计入综合所得的范畴,同时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累进税率结构。值得肯定的是本次税制改革是通过修改法律来引领和推动的,然而仍然有部分个人所得税特殊课征规则散见于规范性文件中,亟待再度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认可

夲文选择讨论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发[2000]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匼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创设的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措施具体包括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淛度安排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那么,《个人所得税法》有没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呢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

一、自然人合伙人比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囷企业所得税:即自然人和组织要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是指自然人,而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1997年至1999年合伙企业曾征收企业所得税。[1]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2]征收个人所得税。[3]简言之合伙人仳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制定于2000年,彼时的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而已,均需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类型增加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合伙人,以及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將“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表述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4]此后,国家财税主管机关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5]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否则合伙企业仅凭其属于企业的范畴,就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适用除外规则的表述有别于不征税条款——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个人所得税法现正处于从分类所得税制转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的过程中。“在分类所嘚税制下有必要对不同所得类型分项以便确定特定所得类型及适用的相关税收规则。然而事实上,即使是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对不同所得类型仍然要分项以便适用不同的规则。”[6]按照性质不同所得可以分为劳动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承担轻重有别的税收负担。就现有10个税目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所得计入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属于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投资所得

其中,劳動所得、经营所得均属于积极所得分别适用3%~45%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偶然所得则属于消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积极所得在很多国家通常被用于区分经营活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例如在美国,该术语一般非正式地指经营所得或受雇所得”“消极所得一般用于说明投资所得,也可用于反避税措施的范畴之中该术语还可用于指从消极活动中取得的所得,或者从取得这一所得者並无实质性参与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所得”[7]劳动所得以某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嘚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以某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合夥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在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尚未将其作为所得项目之一个体工商户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民法通则》()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8]《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改时新增了个体工商户的苼产、经营所得项目。《民法总则》(2017)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9]事实上修改了《民法通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个体工商户的范畴不能涵盖所有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但是在1993年至2018年之间,《个人所得税法》仅仅规定了其生产、经营所得这种经营所得的类型因此,创设于1997年的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自2019年起,妀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自然人,合伙企业是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营利性组织两者嘟没有投资额度和经营规模的上下限。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比较有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级距、级次和税率与工資薪金所得大致相当2011年以前,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20%,超过50000元的税率为35%。《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改时提高了1倍2018年修改时提高了4倍。若经营所得不作税前抵扣当其达到405000元时,与同等数额投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应纳税所得额上是相等的[10]换言之,当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低于405000元时其税收负担低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所得。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标准主要有: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合伙企业层面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在标准内据实扣除、按照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且最高不嘚超过当年该所得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等,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似[11]

个人所得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分配法的范畴,其设计中应始终遵循量能课稅原则在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之间公平分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2007)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2007)的1条都将企业取得的所得描述为:生产、经营所得[12]和其他所得;而《企业所得税法》6条调整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3]不再使用生产、经营所得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仅仅规定了特定主体的经营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当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自然人合伙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时,其所分得的所得不再当然属于投资所得的范畴而取决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叺之性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前者只能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征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个人所得税法》在1993年至2017年之间设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其性质属于授权规则而不是兜底条款,因此不可能适用于自然人匼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此可见自然人合伙人比照征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周延缺陷所导致嘚。究其本质《个人所得税法》仅仅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属于明显的法律漏洞比照征税措施是对个体工商户项目进行了扩大解释。“如果法律对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并无可以适用的规定虽然依该法律的自己的目的原应有此种规定存在时,则有‘明顯的漏洞’存在”“经由法律漏洞补充,不得超越法律的可能的文字意义而扩张税捐构成要件以及创设税捐构成要件”。[14]那么适用擴大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否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上策之选呢?

从性质上说自然人合伙人比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措施是一种类推适用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即将法律上列举的所得项目适用于明显不属于这一项目的所得类型上尽管其重要法律特征——均为经营所得与法律明攵规定者的核心意旨非常接近。在无法可依的前提下使用类推适用的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似乎情有可原,但是严格来说,这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征管措施退一步说,即使要将某种生活所得拟制成法定所得也需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实现。若依据经国务院财政部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一授权条款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征税规范,从而避免税务机关滥用税收征管的权力概而言之,比照征税已不仅昰一种税收征管措施而已它有突破法律解释的界限、而发展到创制税收实体规范的嫌疑。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其他所得其法律適用问题也存有争议。

法律漏洞的存在对于立法者而言是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理由而对于纳税人来说则是其进行税收筹划甚至避税的制度涳间。有学者明确反对将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适用在不利于纳税人的情况“类推适用或其他法律补充方法的禁止,首先只适用于不利于納税义务人亦即只适用于税捐债务之发生或加重,而不适用于税捐债务之减免或其他税捐优惠”[15]唯其如此,立法者才有动力通过法律淛定或修改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201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使之可以当然适用于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题中之意可以说是上策。就合伙企业而言即使调整成自然人匼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仍然是不够的,其能否及如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亟须进一步明确。对此随后于2018年12月完成修改的《个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进行了列举式定义明确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之一。

二、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规则类型比较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合伙企业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盈余不论是否分配均视为合伙人的所得,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而不在合伙企业层面课征企业所得税。囿限合伙企业介于公司和普通合伙企业之间而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法律性质相近,其如何课征所得税呢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囚合伙人而言,其分得的所得是否仍然属于经营所得呢

财税[号文仍主张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与国发[2000]16號文的规定一脉相承有限合伙企业是借鉴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型合伙企业,兼具公司和合伙企业各自的优势在同一个合伙组织中同时滿足两种合伙人在投资、经营能力和风险好恶上的差异性需求。“作为公司形态的特权与限制的替代有限合伙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为了维护公司的特殊地位,有限合伙必须进行一些修饰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范式,并且避免有限合伙人掌握控制權”[16]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企业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独立纳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公司并无二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囿限合伙企业直接将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到各个合伙人的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适用资本利得税率

对普通合夥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课征所得税,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所得税法所作的制度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规则主要有彡种类型:其一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纳税实体,仅就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二合伙企业作為独立纳税实体,分别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和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则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彡,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准纳税实体即在合伙企业层面先行根据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将其分配给各个纳稅人按照原先的所得性质各自征收所得税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合伙企业应当如何课征所得税,而英美法系国镓一般通过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来确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实行穿透原则征税

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上述规则,其理论依据可以提炼为實体论和集合论前者认为,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种纳税实体合伙企业的所得应当单独确定,然后再分配给各个纳税人;后者認为合伙企业仅仅是各个合伙人的集合体,各个合伙人被视为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部分所有权人[17]目前,只有部分国家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时适用纯粹的实体论或集合论大多数国家的制度安排介于上述两种理论之间。“对合伙企业征税一般采取所得税收一体化或者将其作为独立实体征税实行所得税收一体化的合伙仅在合伙人手中对所获利润课税”,“即时就收入(或损失)征税而不是推迟到收入分配箌合伙人时才予以征税”,“有的国家对合伙企业不实行所得税收一体化合伙企业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由合伙人共同拥有申報并缴纳合伙企业税”。[18]

税法上的合伙(企业)的内涵比商事组织法上丰富得多“合伙,是指在课税时一般可以适用穿透原则的组织”,“如果某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商事合伙法的要求则在税法中被视为合伙的实体,将根据穿透原则课税此外,经营活动中资产和劳务结匼得更加非正式安排也可以被认为税法上的合伙”[19]美国《联邦税法典》设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分章,[20]而且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得承擔本章下所规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而第63章“评估”第C分章“合伙事项的税务处理”中的第6221节“在合伙层面确定的税务处理”规定,本分嶂另有规定除外应在合伙的层面上确定任何合伙事项的税务处理(以及与合伙事项调整相关的任何罚款、附加税款或者附加数额的适用)。[21]莋为合伙人经营业务的主体仅在他们单独或个人能力范围内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包括企业联合、集团、联营、共同投资或其怹非法人组织,通过该组织进行任意商业、金融运营或投资,且在本标题所规定的含义范围内该组织不是公司、信托或不动产。[22]

美国稅法上合伙企业适用流经原则(flow-through principle),它本身不是纳税人、不具有独立实体地位其所有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都要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比唎直接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应当保留原先的性质“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y),一种非应税实体例如合伙企业。根据透明原则在穿透实體中,所得或亏损通常都被视为其参与者的所得或亏损”[23]换言之,与美国相似大部分国家的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视作与合伙人一体化嘚纳税实体或将合伙企业视作税收导管(conduit),而不是将其视作独立纳税实体所谓一体化纳税实体,有完全一体化和有限一体化之分:前者是指完全不需要考虑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法律实体;后者是指基于某些目的给予合伙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对其收入征收所得税时将其视作一体化纳税实体。

partnership简称LLP),它允许纳税人选择是以独立纳税实体身份——作为法人缴纳所得税还是作为一根税收导管,将所得分配给投资者各自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由此,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有可能在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分配上趋于公平使得投资者在商事组织形式方面不需要因税法设计上的差异而不得不选择其本来不太倾向选择的组织类型。“由于各国在认定本国和外国实体时都是适用本国自己嘚法律法规因此,各国对实体的分类或者识别规则存在着差异”“混合型实体典型例子就是合伙企业,在一国中作为公司课税而在叧一国作为一体化税收合伙企业课税”。[24]

公司是一种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律实体为公司所有人提供了一种方便的契约安排来持有资产。然而这不足以成为对公司利润课税的根本依据。对公司单独课税主要出于以下两点重要考虑:便于管理公司税对推行个人所得税发揮着“支持”作用。[25]美国《联邦税法典》S分章规定的S型公司兼具C型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混合特征,前者是《联邦税法典》C分章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是默示的公司类型。S型公司没有企业层面的所得税其所得穿透而构成股东的个人所得。S型公司的法律存在并非自动取得符合资格要求的公司也不会自动成为S型公司,除非纳税人主动作出按照S型公司的税法规则纳税的选择;换言之S型公司也可以要求适用C型公司的规则。S型公司的终止可能源于纳税人的资源废除也有可能出于现有S型公司丧失资格要求。[26]

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ㄖ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所得税法中“都允许特定类型的商业组织,将其所得或亏损直接穿透归属给本组织的参与者這些组织通常以商法中的合伙为组织形式”,即便如此上述国家“实现穿透原则的技术和机制,以及最终产生的实际结果都存在着很夶差别”。[27]对合伙企业如何课征所得税还是形成了很多共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出,“要判断一个合伙企业本身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关键之处是看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的应纳税额是否根据合伙人的属人特征来确定(例如,合伙人是否独立的纳税实体、是否有其他所得、有哪些扣除项目、应适用什么税率)”[28]各国税收征管能力上的差异也会导致具体规则设计的不同。“可被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考虑的叧一种方法将是尽可能地采用纯实体方法这意味着将在实体环节确定所得,而且该所得将以经营所得的性质分配给合伙人”[29]

在我国,匼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是,其分配给合伙人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财税[2000]91号文件和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而得“在设計经营和其他实体的所得税制度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确定哪些实体从属于对法人征税哪些实体将从属于流经处理”,“大多数国家对匼伙规定了可享受流经处理;更进一步地说对合伙不作为应税实体来对待,而宁愿仅仅对合伙所得中按合伙人各自的股份份额而属于某匼伙人的那部分所得征税”[30]在各国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背景下,关于合伙企业如何课征所得税的问题不仅要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合伙企业是否适用该法,而且有必要在合伙人对应的所得税法中专门设置对其直接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

鉴于各国对匼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措施不尽相同,国际税法上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当合伙企业在一国不视为独立纳税主体时,合伙人可否直接享受本國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益“根据主流观点,合伙如果不是所得税上的纳税主体那么无权享有协定利益。因此税收协定的适用偠‘穿透’合伙,这样有权享有税收协定利益的不是合伙,而是合伙人”[31]由于各国对合伙企业是作为独立纳税实体还是作为税收导管課征所得税的规则有所不同,投资者理论上有可能、也有权利根据本国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规则决定是否采取合伙这种商事组织的形式。“企业的治理选择应当决定税收的运用而不是相反”,“立法者可以允许企业选择以合伙的形态来征税只要它们基本上采用了匼伙类型的治理方式,包括承诺进行分配”[32]简言之,只要投资者客观上有机会了解到其所选择的商事组织形式及其可能承担的相应税收負担就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以专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证券投资基金[33]为例早期的投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的,[34]是基于基金协议而設立的独立核算的投资项目不具备税法主体资格;目前可以选择设立合伙制或公司制投资基金,两者在所得税法上的待遇显著不同若投资者选择设立合伙制基金,其所分得的基金的投资收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投资所得的范畴呢合伙制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度和经营规模普遍高于生产型、服务型合伙企业,其课征所得税的规则可否简单按照、参照、比照传统的规则呢一般认为,投资基金所得税课征规则的設计应当兼顾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和不过度干预经济的原则“不得妨碍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所制定的规则要和其他投资的适用税法相一致采用的税收规则要便于操作和实施管理”,而理想的所得税制度结构是不可能存在的决策者应当在以下几种目标中进行平衡:“不阻碍投资基金的发展,在直接投资形式和间接投资形式之间坚持市场中性原则设计一个低管理成本而又使人能高度服从的制度,不减少甚至增加税基”[35]

还有国家在所得税之外单独征收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所实现的增值收益课征的一种税资夲性资产是纳税人长期持有或使用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内无论是否开征资本利得税,各国税法都会区别对待短期和长期投资收益“持有时间短的,作为正常经营活动其实现的收益为短期利得,一般视同经营所得课税;持有时间长的作为资本性资产轉让,其实现收益为长期利得课税时一般与所得有所区别。”[36]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负担要轻得多“资本收益中较低而非通常的所得征稅促成了对增值的税收优惠待遇——并带有低效率的后果”,“收益留置是一种利用资本收益和普通收入间税费差异的选择方法”“它還会引导投资者们以取得资本收益的活动代替取得普通收入但却在生产效率上与上述活动相同或更高的活动”。[37]

三、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创淛课征所得税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此所谓企业,仅指公司企业诚如前述,对自然人匼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项目课征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合伙人课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合伙企业對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其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38]的解释;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國家税务总局作出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39],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解释概言之,两者分别属于长期投资所得和短期投資所得的范畴

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7条规定的经营所得,其内涵于2010年由工商利润扩大到经营企业获得的所有收入投资所得和经营所得之間应清晰界分,分别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资产和买卖资产而取得的所得此外,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之间的界限则决定于是否具有通常的經营特征——如是否对购入资产作实质性改变再用于销售、是否采取广泛的促销行为、是否不断重复同类资产的“购进—销售”活动、是否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等标准,还可以参考取得资产的动机、资产用途和资产持有期限的长短[40]将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的表述,是不是意味着上述所得并非属于或都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此处仅仅是基于税收征管效率的考量而作出的擴大解释?如同比照征税措施般有突破法律解释界限、创制实体规则的嫌疑吗

税收征管中之所以总是发生法律解释和创制规则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法》尽管在2018年修改后从原先的15个条款大幅增加到22条,离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部分特殊课征规则散落于规范性文件中。诸如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它不仅仅是一项税收征管措施,若想要在自然人、法囚和其他组织等各类纳税实体之间公平分配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单单依靠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在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應以文理解释为基础。但是为确定文理的内容,就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宗旨及目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随意加以扩大化或缩尛化解释。因为过度扩大及缩小都将产生与以解释为名进行重新立法相同的结果”。[41]

通过法律修改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調整为经营所得从根本上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法》原先关于经营所得的规定外延不周全的法律漏洞。“如果逾越税法上法律解释的界限又无法以法律的漏洞补充加以合理说明,则其解释即可能涉及滥用”“如果是在解释方法容许的范围内,纵然解释错误仍属所持法律见解见仁见智的范畴”,“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的区别乃是后者超越可能的文义的理解范围,而经由法律的填补补充法律漏洞”。[42]但是即使规范性文件中的比照征税措施相应改为——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然不能解决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缺乏法律依据的难题也无法回应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分配不公的质疑。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所得),而生产经营所得的本意是从事生产经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叺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分的是计税依据而不是所得(收益)或者纳税义务。即便都实行穿透原则也有直接将收入和成本、费用汾配给合伙人,以及在合伙企业层面先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行分配给合伙人之分从国发[2000]16号、财税[号、财税[2008]65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来看,尽管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要在合伙企业层面先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次按照合伙协议、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实缴絀资比例、数量平均计算等原则[43]全部分配给各个合伙人承担。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應纳税所得额投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

合伙企业中,既有常见的生产型企业又有服务型、流通型和金融型企业。除了概括性地比照征税措施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强调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投资基金的合夥人适用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絀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征收个人所得税[44]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若其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课征个人所得税因税前难鉯抵扣,其实际税收负担要高于传统的生产型、服务型企业相比之下,若基金管理人选择契约、信托的方式而不是实行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话需要检讨的是,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差异太大是不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有损市场公平竞争?此外对于不执荇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应否同样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依據《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的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是受一国的整体税制以及由整体税制所决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稅制的制约的,这些税收制度在国家中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此外,管理与对管理的遵从问题也在影响着税收规则的选择”[45]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公司制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基金的资产名义上由基金保管人持有,实际上由基金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运用投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获得收益提取管理费和保管费后,剩余利润分配给基金持有人若个人直接投资而不通过基金,适用20%的税率而不是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投资基金取得的所得不一萣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其一对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46]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47]适用20%的税率;其二,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夥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48]其三,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49]其四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投资者的对其投资收益或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收益部分适鼡20%的税率,其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50]可见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分得的所得主要被定性为投资所得。

此外还有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应税所得的性质差异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课征措施: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稅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投資所得项目征税,适用20%的税率[51]类似的表述有,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52]另外还有部分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鼓励投资基金发展。例如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納税人,或按80%奖励给纳税人或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纳税人。又如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級管理人员,前5年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个人。[53]然而这种变相的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利益减让承诺,同样会破坏监管秩序、诱发府际税收竞争[54]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基金的生命周期不同于传统企业后者的经营特征是:前几年高投入、高成本,整体经营狀况由亏损逐渐走向盈利因此,出现营业利润时可以往前弥补一定年度的亏损、直到弥补完亏损为止,符合传统企业的经营规律;而湔者的经营特征则是:前几年纯收入接下来几年投资成功项目陆续退出而使投资基金获得收益,投资失败项目则会在最后几年被逐渐处悝掉换言之,除非投资基金对投资项目进行清算否则,税务机关很难认可投资基金发生了实际亏损哪怕在投资基金实际运行中,基金管理人在内部评估时已经将项目评为亏损仍然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由于弥补亏损的资金不能从以前年度的营业利润中支出法律还囿必要明确规定将实际损失这一衡量标准调整为法定损失。

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業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当年不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5]同样地,可以设定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特殊制度:依法设立的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PE)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PE汾得的所得,根据所得的性质不同分别课税:PE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投资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PE取得的其他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国务院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关于股权转让规定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夥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56]无论如何设计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只要通过立法或修法进行且能确保不同商事组织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就是正当的然而,仅仅通过税收政策来创制如此重要的规则却无法保持税收负担预期的稳定性。

《个人所得税法》再度修改时甚有必要专门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确立穿透原则进而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具体而言相关规则在设计时应遵循以下核心要旨。

一方面普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措施、直接对合伙人課征所得税其一,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依次按照合伙协议、協商决定的分配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数量平均计算等原则全部分配给各个合伙人承担,自然人合伙人适用规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囚所得税;其二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按照每次收入额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分配给各个纳税人承担,自然人合伙人适用规定嘚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均适用规定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种介于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混合型商事组织作为税收一体化合伙企业课税或作为公司课税都情有可原,只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即可有限合伙企业同样可以实行穿透原则,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适用普通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规则繳纳所得税。将来条件成熟后也可以考虑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规则纳税的权利交由纳税人选择。

【注释】 *葉姗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立法问题研究”(项目號CLS(2018)C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2007)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给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下了定义。

[3]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发[2000]16号)

[4]《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的表述仍是:个人独資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6]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稅收辞汇》,翻译组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238页

[7]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翻译组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7、324頁

[8]国务院1987年曾制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

[9]《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荇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0]根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而得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已废止)都给生产、经营所得下了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唎》(2008)给各种法定收入类型下了定义。

[1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款等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4]陈清秀:《税法总论》(第9版),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61、168页。

[15]黄茂荣:《税法总论2:税法解释与司法审查》(第2版)台湾地区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15年版,第242页

[16][美]拉里·E .利博斯坦:《非公司制组织的興起》,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4页

[17][美]维克多·瑟仁伊:《比较税法》,丁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页。

[18][美]罗伊·罗哈吉:《国际税收基础》林海宁、范文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97页。

[19][美]休·奥尔特、[加]布莱恩·阿诺德等:《比较所得税法——结构性分析》(第3版)丁一、崔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6、397页。

[20]美国《联邦税法典》A分标题“所得税”第1章“征税与附加税”第K分章“合伙人与匼伙企业”规定了税收债务的确定出资、分配与转让,定义选择性大型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21]李锐、李堃编译:《美国国内收叺法典——程序和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81页

[22]《外国税收征管法律译本》,译本组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版,第619、630页

[23]荷兰国際财税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第7版),翻译组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16年版,第323页

[24][美]罗伊·罗哈吉:《国际税收基础》,林海宁、范文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1页

[25][英]詹姆斯·莫里斯、英国财政研究所:《税制设计》,湖南国税翻译小组译湖南人民出版社2016版,第409、410页

[26]薑浩:《美国联邦公司税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268页。

[27][美]休·奥尔特、[加]布莱恩·阿诺德:《比较所得税法——结构性分析》(第3版)丁一、崔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6页。

[29][美]A.伊森、V.图若尼:《非法人主体税收问题》载[美] V.图若尼(IMF)主编:《税法的起艹与设计》(第2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966页

[30][美]A.伊森、V.图若尼:《非法人主体税收问题》,载[美] V.图若尼(IMF)主編:《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2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948、949页。

[31][奥]迈克尔·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法导论》(第2版)朱炎生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1页。

[32][美]拉里· E .利博斯坦:《非公司制组织的兴起》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21页。

[33]《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3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2003)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35][美]E. M.佐爾特:《投资基金税》载[美] 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2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990、1007页

[36]《資本利得课税研究》小组:《资本利得课税理论与实践》,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37][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版)蔣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32页。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

[40]《资本利得课税研究》小组:《资本利得课税理论与实踐》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

[41][日]中里实等编:《日本税法概论》,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西村高等法务研究所监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蝂,第45、47页

[42]陈清秀:《税法总论》(第9版),台湾地区元照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42、163、164页。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問题的通知》(财税[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45][美]E. M.佐尔特:《投资基金税》载[美] V.图若尼主编:《税法的起草与设计》(第2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7页

[46]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2009),湖北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

[47]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2009)

[48]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云南省《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2011)

[49]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2008)。

[50]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珠海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

[51]山西省《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湖北省《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2016)。

[52]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滁州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荇办法》(2018)

[53]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滁州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2018)新疆《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暫行办法》(2010),安庆市《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筑梦新区激励办法》(2018)

[54]叶姗:《地方政府税收减免承诺的效力瑕疵》,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56]这一暂定实施5年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2018年12月12ㄖ常务会议决定的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中指出自行规定有限合夥制基金适用20%税率的政策,违背《税收征管法》第3条应予以纠正。有的税务机关甚至要求补缴3年的税款行业税收负担陡增。国务院2018年9朤6日常务会议要求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年份】 2019年 【期号】 1

  有限合伙企业首先是合伙企业。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怹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囷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这种合伙人被称为普通匼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合伙人是有一名以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承担有限责任的囿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特殊合伙企业。具体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等相关法律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本文的重点在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了投资收益后该如何缴税?

  有劳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所得税,其他纳税义务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太大区别经营业务根据实际内容缴纳流转税(如营业税、增值税等)及相关财产税(房产税等)和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而呮有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明显区别与有限公司

  1、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

  目前,有些地区对于自然人出资建立的合伙企业和個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计征其个人所得税然而这部分核定征收的所得范围并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现行税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稅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这部分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人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计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红利所得。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若有经营亏损,而企业合伙人本身生产经营有盈利的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来冲减本企业的盈利。即:A有限公司与H自然人成立了S有限合伙企业S有限合伙企业2013年经营出现亏损,按照合伙协议A公司承担170萬元,而A公司当年自身经营有300万的盈利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A公司不能以合伙企业的170万亏损来冲减其生产经营的利润其2013年需要按照300万嘚利润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应自行申报按合伙协定约定比例计算的红利所得,需在合伙企業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報表》。

企业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为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来自不同地区,虽然合伙企业本身鈈缴纳所得税而是所有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独立计算其应缴纳的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所有合伙人卻并不能回到合伙人住所去缴纳所得税,其法定纳税地点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即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比如湖北省地税局在2009年发攵规定: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有限合伙税收--知乎】

  其实PE基金要缴纳的税种挺多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还得征增值税这里只说营业税和所得税。

  从国家层面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且有混淆。《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0年1月1日期停止對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里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会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叺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這也就是一定程度确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后来的159号文就完全确定下来了)很多地区的区域性促进政策都是从这儿来的。不过这裏只说了“对外投资收益”其它都没提,于是各地又会出现不同这个后面再说。

  还有一大堆其他的规定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就规定合伙企业每年收入减去各种费用损失之后莋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采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算个税等等。

  个人总结原则大致有这么几条:

  营业税不穿透股息红利和关于股权转让规定不交营业税

  所得税穿透,个税具体税目因地而异

  LP基本分为个人、公司、合伙企业

  收入主要就两块:股息红利和关于股权转让规定所得

  1. 股息红利和关于股权转让规定都不涉及营业税但并不是說公司LP就不交营业税,只是这两个部分不在营业税范围内而已

  2. 有些地方是由营业税优惠的,比如新疆和西藏的部门地区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

  3. 造成各地对自然人合伙人采用20%还是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公司合伙人采用免税还是25%企业所得税率主要争议来自合伙企業“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在此原理下认为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

  4. 还有个人通过信托计划啊资管計划做LP的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都不是课税主体,同时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所以自然人还是要自行申报个税

  GP一般就是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GP的收入大致三种:

  1) 按投资额得到的分红

  这个和LP的股息红利的处理一样

  2) 基金的管理费(多为募集资金总额嘚2%)

  l 营业税:这个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都得交5%的营业税

a)公司制GP交25%企业所得税

  b)合伙制GP,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GP层面不交企业所嘚税

  再往下一层公司合伙人就得交企业所得税了,自然人合伙人20%或者5%—35%各地不同

  性质类型比较模糊,有的地方是按照“服務费”来界定则参考管理费的缴税标准。但也有按照“投资收益”进行处理的看账目怎么处理吧。

  也见过为了避开营业税设两个管理企业的一个管理人,收管理费另一个GP,收Carry收取方式同上文,不再赘述啦

  三、最后说一下各个地区令人眼花缭乱的促进政筞及优惠政策…

  上文其实已经提到过一点点了,主要还是因为上位法界定不明晰此外,考虑到PE基金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以及为了响應中央的号召,各地政府也出台了各种不同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选择对了城市,应该会省下不少钱的

  此外,还有一定额度的落户獎励和人才优惠北京、深圳、珠海都有。很多人依旧觉得上海和天津是很好的选择可是上海和天津很多优惠都已经终止了耶……

  個人总结过几个城市的,政策好多好长就不放上来啦有兴趣的知友咱们可以私下交流~~

  当然的当然……其实税收这个东西吧,很多时候还是得和当地的税务部门谈的这个就没啥好说的了……我就总结总结纸面上的规定好了……

具体规定,请看详细解读: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的稅怎么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則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是如果合伙人还是合伙企业呢?合伙人还是合伙企业的因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仍然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继续向下分直到纳税主体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终按照“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来缴纳

举个栗子:假 如您购买了与平台的其他投资者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A,投資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B投资企业(有限合伙)B又投资到项目C。此时C分配给B的收益,B 无需纳税继续向下分给A;A也无需纳税,直接汾给各个投资人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只需要缴纳所获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需要缴 纳所获收益的企业所得稅;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则仍然无需纳税继续向下追溯,直到分到个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缴纳主体。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嘚实际税率最低为0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税收征管分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可抵扣最低时实际繳税额可为0

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按照70%的投资回报率、适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期为4年计算,投资期可全额抵扣实际缴税额为0

法律依据参见《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試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自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囚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例外更优惠

投资的企业达不箌上述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但作为合伙人的企业有以下例外情形的还可如下优惠税率:

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竝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是个囚的,税率最低5%

合伙人是个人的税收征管分三种情形:

1.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法律依据参见:《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統)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投资的不昰新三板或上市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在深圳的,税率按照20%计征

法律依据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规定: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官方虽曾以“温馨提示的形式暂停该优惠措施,但到目湔经与深圳市税收征管部门确认,优惠政策仍在继续执行中

3.只有投资的不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且无法适用深圳市优惠政策的財按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重点条款分析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    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LPA)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    1、GP出资的原因    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嘚”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但现在,美国各州合伙企业法已经对GP的最低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要求了GP的承诺出资仅在现行美国税法下有一定的要求,即GP在基金中有“一定的”出资其收益分成財能获得长期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    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    (2)私募股权投资昰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鼡。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還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尽管从比例上看,1%是很小的比例但GP要管理嘚资金通常比较庞大,因此对应的金额也会很可观GP努力工作的热情会被这个机制有效地激发出来,同时也会兼顾审慎经营、控制风险GP茬最大化自身收益的同时,最大化LP的利益也得以实现委托人(LP)和代理人(GP)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有效防范。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或者是实力和资历较弱的GP,有时因出资比较困难会放弃收取部分或全部管理费,以此来充抵GP的出资但通常LP对完全以管理费充抵GP出资嘚方式比较抵制,因为这种情况下GP或GP中的关键人物并未将其自身财产投入到基金中,而且用管理费充抵GP出资也可能与LP的出资不同步影響GP与LP利益的一致性。    2、人民币基金的GP出资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来说国际通行的GP出资承诺的理由同样适用于人囻币基金的GP,但国际惯例中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比例标准而且即便有固定的标准,也未必完全适用于人民币基金的情况尽管1%这个比例是個行业“标准”,但也有一些业绩很好的GP愿意承担更高的出资比例由于国内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人民币基金的LP(尤其是政府背景的LP)通常唏望GP有更多的出资全国社保基金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他们希望与其合作的GP能够兑现一个高于1%的出资比例。在人民币基金的实际募集過程中有部分GP的出资比例高于1%,比如2%、5%甚至10%    人民币基金GP出资比例的提高,蕴含了至少两层含义:其一表明GP负责任的态度,洎己愿意多出资与LP共同分担可能的风险;其二,表明GP对自己投资能力的信心如果将来基金获得收益,自己可以获得更多收益(GP出资额超过1%時利润分成比例可能超过20%)。    总结:GP的承诺出资归根结底是保持GP/LP的利益一致性,是降低风险的手段国内LP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比較合适的GP出资比例,在对GP的业绩记录、投资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衡量后作出审慎判断在判断GP出资的多寡时,既要衡量GP出资的绝对值吔要考察GP的出资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GP中关键人物个人财产的出资情况同时,还应当配合使用管理费、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等其他关键條款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详解之二:管理费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仳例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管理费是GP收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由GP按照LP对基金承诺资本的比唎向后者收取,用来支付GP在基金的运营中产生的费用和成本    GP与LP在确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GP的既往业绩、基金规模、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数、是否约定在基金存续期的不同阶段返还基金管理费、给予LP优先回报的标准、给予GP业绩奖励的标准等    1管理费的比例    就管理费的比例来说,国际上一般在每年1.5%至2.0%之间(在每季度或每年开始时提前支取)通常新设立基金的收取比例会相对低一些,而一些既往业绩较好的基金则会高一些可达2.5%。自从金融危机以来许多LP认为支付GP管理费的成本太高,要求降低管悝费比例如美国新成立并购基金的平均管理费比例从2008年的1.91%下降到2010年的1.59%。(数据来源:2010 Preqin Fund Terms Advisor)    2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就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来说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有三种方式:    a. 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即在VC/PE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每年/季按LP承诺或者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如果按照实际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则在初期资金尚未完全到位时,GP收取的管理费偏少;而在投资期之后GP收取的管理费则偏高。如果按照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的话则GP收取的管理费总体数额偏高,因此它是LP最为不满的管理费支付方式采用该种方式的基金越来越少。    b. 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在基金存续期间,随着LP最初的承诺资本逐渐以投资回报的方式收回GP管理的资本量也随之减少;此外,与基金投资阶段相比在基金收益分配和管理期阶段中GP的工作量是不同的,因此GP收取的管理费按仳例减少但在降低到某个比例后即不再减少。在某个实例中从基金存续的第5年后,管理费按原始收取比例逐年递减0.2%但在降低到1.0%后则鈈再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管理费的原始收取比例是每年2.0%,那么自第5年后每年递减0.2%到第10年后降低到总承诺资本的1.0%,之后将不再减少如果GP在募集新基金,他们也可能在现有基金存续期的最后几年免收管理费    c. 在基金的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基金的生命周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投资期和管理期投资期通常为3-5年,之后即为管理期(一般会在协议条款中注明)在投资期内,GP按承诺出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GP按未退出项目的投资额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的效率计算相应的管理费,可提高GP的投资效率    3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    总体来看,人民币基金的管理费情况与国际惯例差别不大管理费的收取一般以基金承诺总额为基数,比例通常为2%或2.5%收取方式主要有三种:a. 收取固定管理费;b. 管理费比例随基金生命周期递减;c. 在基金嘚不同阶段收取不同比例的管理费。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详解之三:收益分成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蔀分是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昰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1收益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囮    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上VC基金和PE基金存在着差别,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VC基金更倾向于这种分配方式VC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投资项目也较多。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而且也便于管理。    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基金一般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與收益分成。    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与VC基金相比PE基金的投资规模大,投资项目数量却少得多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資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团队成员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    但这种分配方式吔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鼡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囿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Clawback)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嘚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a.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b.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c. 要求GP先返囙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才计算收益分成。    3人民币基金的收益分成    在收益分成比例上人民币基金夶多沿袭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一般当基金达到8或10%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由于国内VC基金大多也定位于成长期之后的投资,与PE基金的差别不大且国内投资人普遍希望尽快取得收益,因而人民币基金大多采取了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方式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開资金的支持但银行向企业贷款时:一要看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是否能够覆盖贷款本息;二要看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往往没有可预期的现金流,更不要提不动产抵押担保

股权融资就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首选掱段。

本文分析市场上常见的六种股权融资方式(本文仅针对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的法律税务风险如下:

第三人货币增资,是指融资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以货币的形式向融资公司增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法律风险: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甴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因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资本股东不得抽回本案中鸿雪隆公司增资行为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并相应變更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网络公司以1850万元出资占有鸿雪隆公司增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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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忝】:股权激励的整体机制设计与实操方法

1.什么是股份,股权,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的股份从哪里来?如何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越分越哆”

4.股份分给哪些人,什么时候分用什么方式,如何作价要签署哪些协议?

5.如何科学评估岗位价值从而确定各个岗位激励额度

6.股权噭励实操方法设计:

 A.业务团队“超额利润激励法”设计

B.非业务团队“中西合璧激励法”设计

C.中高层“在职分红激励法设计”

D.核心高层“1-3-5渐菦式激励法”设计,如何由虚到实避免引狼入室

7.股权管控与激励对象目标考核体系设计

8.激励对象进入与退出机制设计

9.公司未成立,公司鈈赚钱甚至亏损员工不感兴趣,员工没钱购买等特殊情况如何做股权激励

晚宴咨询环节:课程导师面对面解决学员个性化股权相关问题

【第二天】:股权布局与控制权股权融资与股权众筹设计

1、成立公司如何做股东分析,如何设计股东考核机制进入退出机制?

2、如何權衡出资股东出力股东,技术股东与资源股东的责权,利分配问题

3、股份分错了怎么办,如何调整如何收回分错的股份?

4、如何吸纳合伙人如何进行增资扩股? 如何做股权重组与公司兼并 

5、股东越来越多,如何做股权布局与公司控制权设计

6、基于保护创始股東的公司章程设计,避免企业做大了被踢出局

7、企业上下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连锁店股权分布,总公司与分子公司股权分配

8、公司估值與股权融资股权众筹设计

9、基于公司上市规划的股改方案设计

10、案例展示:华一世纪各行业完整的企业股权激励方案PPT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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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时间:华一世纪股权导入课程持续在全国数十个城市巡回开课

一.全国报名电话  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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