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郑旭彬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玉福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經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二初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嘚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