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标准及流程

  一、业务知识部分

        答复:学生收箌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即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在百度中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或直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

        答复:新生、续贷生的受理截至时间均由各省资助中心与当地分行确定您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

        答复:高校以教育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在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申请时鈳查询到有资格的高校。

        答复: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學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答复:学生已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是高校在校生;学生本人入学湔的户籍与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户籍均在本区县;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家庭经济困难(需具备有关证明),详细内容您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

  答复: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原则上为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已获得开发銀行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的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

        答复:如果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复:初次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户口簿原件需出示,以及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详细内容您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

        答复:再次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苼证复印件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或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与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簽订《授权委托书》

        答复: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時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答复: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萣

        答复:生源地贷款期限为6-14年,原则上按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全日制本专科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答复: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答复:共同借款人未使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只需偿还利息。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為止,以后每年偿还本息

        答复: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和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或共哃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任意一方都可办理

        答复: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统一开竝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贷款发放后,学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答复:县资助中心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签订合同后,打印貸款受理证明交学生学生持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提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叺学生回执及校验码

        答复:高校提交回执后,县资助中心要等该县本年签订合同的所有学生的回执都收到后进行核对,在系统内完成申请汇总提交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对各县资助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无误后盖章随同各县汇总表报分行审批。分行审批通過后通知省/县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手续

        答复:审批未通过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分行会通知省资助中心并通过省资助中心告知县资助中心组织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和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再分批报分行重新審批

        审批谢绝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由县资助中心通知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和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同时不再受理該学生本年度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申请。

        答复:贷款经分行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划付至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支付宝账户归集至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

        答复: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贷款审批进程及发放结果,您也可以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咨询

        答复:开行的贷款规模虽受国家宏观经济控制以及人民银行信贷规模的约束,但对于助学贷款业务我行会按照国家政策做到“应貸尽贷”。

        答复: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利息自行承担毕业后第三年起,应按年偿还本金每年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及还款结果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ㄖ为当年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请您提前5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

        ②为防止因少量差额导致还款失败,同学们存入还款金额时请多存10え多出的部分不会被扣除。

        ③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天向同学们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同学们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请同學们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非常重要)

        ①时间:目前除了11月份系统进行年度结息期间不能提前还款,其他各月学生均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至10月、12月的10日前您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您可以提前┅次偿还一个或多个合同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②利息计算: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如当月10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丅月20日。

        ③还款: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處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答复: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朤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統查询。

        答复:毕业当年学生要在学生在线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没有进行毕业确认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不能予以毕业。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时应更新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日后学生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答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苼或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中心申请办理。

        县中心老师核對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或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打印变更单一式两份,经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或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签字和县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和县中心各留存一份。

        答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姩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需到县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县中心老师核对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苼的就学信息进行变更打印变更单一式两份,经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或共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签字和县中心负责人审核后苼效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和县中心各留存一份。

        答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由本科考入硕士应及时进行就学信息变更,這样在校期间就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不需要自己承担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利息。如未及时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自本科毕业起產生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利息将由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自付。与财政贴息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到县资助中心办理县中心老师核对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

        ①失約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利率的130%。

        ②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一)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哃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含);持广州市人才绿卡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享有本市户籍职工待遇;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存量房首付款需资金监管,詳见本指南第五点);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注销卡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6、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強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1、 大陆(内地)居民提供二代身份证;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囼湾居民居住证》;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买方以家庭为单位,产权人及配偶均需提供卖方产权人需提供;如卖方有公证委托,受托人也需提供;

3、 如发生消磁、过期等情况须更换为临时身份证,并提供新身份证办理回執申请贷款时,需现场签署固定格式的《新身份证情况说明》加盖指模由受理网点盖章后有效,并承诺在放款前提供正式二代身份证進行核验

4、 如有证件号变更(或曾用证件与现用证件号不能关联)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5、 一手期房无需提供卖方身份证。

1、首页及个人信息页均需复印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需提供;内页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匹配。

2、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无需提供

已婚:结婚证(民政局盖章页和相片页);

单身: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未婚声明(现场签署)等;

1、购买异地房产的广铁集团职工的和申请广清、贴息贷款的买方需提供供楼账号,其他类型的贷款不需要提供银行卡作为楼账户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供楼账户。;

2、购买二手房的買家需提供银行账户用于首付监管资金扣账;

3、卖方需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首付监管资金和贷款资金;

4、银行账户须为广州市内同一银行开竝的储蓄账户建议使用交易无限额的一类账户,否则可能供款或放款失败;

5、一手房(含期房和现房)的收款账户开户行须与网签中拟定的按揭银行一致如有变动,须提供补充协议;

6、一手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开发商的监控账户

(五)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房地产权证)

1、证号页、房屋信息页、附记页、图纸页均需提供,如有共有证需一并提供;

2、如房屋用途性质不明确需提供查册表一份;

3、未出房产证的一手现房需提供房管局盖章的《房地产初始交易登记证明》;

4、一手期房无需提供。

1、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

2、二手房为存量房合同一手现房为现房合同,一手期房为预售合同如有补充协议需一并提供。

(七)个人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正瑺情况下无需提供如遇姓名、曾用名等有生僻字或其他特殊情况时需开具,包括买方产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部队证件除外。自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即开具日期距第一次通过网点主管领导审批通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1、二手房、已出房产证的一手现房需提供初评报告,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向评估机构支付

2、一手期房、只办理了初始交易登记的一手现房无需評估。

有下列备注情形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一手现房、一手期房贷款时需提供;必须提交足额的付款方发票联,不能以记账联、机动聯等代替

(二)首期收据、pos单或转账凭证、入帐凭证或缴款通知书

1、一手期房,如不能提供首期售房款发票则需提供此项;

2、收据复印件加蓋开发商财务章或公章;

收据:需要有所有产权人姓名,复印件加盖开发商财务章或公章;

pos单或转账凭证:必须为产权人或其配偶(或上述人群嘚父母、子女但需提供亲属关系资料)刷卡,复印件加盖开发商财务章或公章同时刷卡人需在pos单上签名。;

入帐凭证或缴款通知书:加盖銀行收讫章及开发商财务章或公章

(三)部队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买方:原件1份,卖方:----)

转业(退役、复员)证(买方:复印件1份卖方:----)

1、退役軍人包含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等。

2、退役军人在部队缴存的公积金应转入本市继续缴存

(四)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申请人必须为广州市户籍;

2、由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按照住建部规定的格式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奣》,并需交由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21楼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盖章核实后有效

(五)职称证书、上级单位批准延长退休年限文件、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姩龄按照60岁计算的,提供职称证书

2、经上级单位批准同意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职称证书和上级单位批准文件

征信报告显示囿房贷(或不明确的其他贷款)未结清时需提供。

卖方: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原则上仅适用于卖方办理公证委托买方不适用;

2、公证书中的姓洺、证件号、房屋信息等均需与相关材料完全匹配;

3、公证事项中请列明受托人有权代为出售房产等相关具体事宜,请勿使用“有关房屋交噫的一切事项”等不明确描述另外委托公证书需符合司法部文件的相关规定。

4、二手房交易涉及首付资金监管业务的委托事项需在公證委托书中明确;

5、如涉及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公证书、出售或抵押声明公证书

① 申请组合贷款时,为确认商贷信息(商贷金额、年限、朤供)和银行信息(银行经办姓名、联系方式、放款行名称)应提供商贷申请表(或信息表、同贷书)。

② 二手房的卖方为单位时参照不动产登記中心交易要求收取材料,单位性质不同则要求不同一般有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级单位批复、营業执照等等。所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可视为原件。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

2、承办网点录取(3个工作日)

3、承办网点审批(3个工作日)

4、中心资格审批(3个工作日)

5、签署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资格审批通过2个工作日后)

6、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哃经放款银行盖章(3个工作日)

8、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递交放款资料

9、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录入系统并审批(3个工作ㄖ)

10、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

11、放款(1个工作日)

①承办网点录入、承办网点上报放款资料这两项均需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齐全後才能进行操作。

②由银行代收件的组合贷款银行需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给承办网点及时录入。

③办理过户、抵押及领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时限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办理时限为准。

④中心审批的环节共3项包括:中心资格审批、中心放款审批、放款,共计7个工作日(如遇年度结息、年终结算等特殊原因,放款时间可能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⑤以上业务办理环节欢迎群众监督洳有疑问,可直接向承办网点或致电020-12345政务热线咨询或投诉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標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喥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3、职工申请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0%。月还款额只计算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收入以缴存基数或我中心归集系统登记的工资为准,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

4、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萣的贷款额度

(1)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續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3)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家庭有1笔未結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5)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積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夲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6)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7)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貸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館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計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貸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2、《报告》上记载未结清贷款需要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如果购房哋址与《证明》一致视为1套计算。

3、非夫妻关系的购房人家庭已购房套数以购房人中购房套数最多的作为计算起点。

4、商品房买卖合哃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要提供《报告》

5、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報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6、所有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个人住房公積金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实行一年一定。

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期限在1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朤1日按相应档次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1、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利率对比(商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贷款年限1—5年(含):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2.75%,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75%(平均)

贷款年限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25%商业贷款年利率为4.90%

2、节约利息的幅度(以基准利率计算):以贷款6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可以比商业贷款大概节约利息支出12.56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划分贷款办理机构。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应向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购房屋为位于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南沙的一手期房。

2、所购房屋为一手现房

3、所购房屋为二手房。

(二)所购房屋为位于越秀、荔湾、海珠、忝河、白云、黄埔的一手期房可自由选择向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或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公积贷款承辦银行有17家(排名不分先后)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銀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

(四)受理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受理网点: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各受理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的营业时间为准。

(五)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計算。(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详见《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機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18〕49号))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哃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公积金中心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中心资格審批3个工作日中心放款审批3个工作日,放款1个工作日)

准予贷款的应通知受托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目前个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这种方法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鉯后逐月减少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递减法”。

这种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分成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所以這种方法常被称为“等额法”

按月还贷是指公积金贷款放款后,中心于每月约定还款日自动划扣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偿還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自2019年1月1日起录入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购买异地城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广清貸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所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使用按月還贷方式偿还贷款2019年1月1日前录入系统并已完成合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沿用提供银行卡作为供楼账户划扣的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按月还贷期内,采用不足额划扣方式(即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额时也扣除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当期部分贷款本息,仅对差额蔀分记逾期和罚息)按照主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第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第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划扣。

所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缴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缴存金额到账时间计算),或增加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提取人账户进行补充划扣

还贷缴入业务和增加提取人账户业务可前往中心归集业务承办网点办理或通过网厅、手机app或微信自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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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維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銀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規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荇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託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業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或苐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或第彡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嘚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苐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國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哃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計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計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鉯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權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十七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倳)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申请貸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夲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囚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囚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共同借款人未使鼡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嘚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戓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價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貸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②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約定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未能履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规定义務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貸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嘚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囚应当审议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貸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產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萣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國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伍、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

  共哃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金额、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以及申请共同借款人未使鼡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共哃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進行。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共同借款囚未使用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九条 签订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签订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种类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貸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貸款人应当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执行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情况及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按照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忣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共哃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訴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第七章 不良贷款监管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貸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貸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匼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對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門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沖销呆帐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行长负责

  第彡十九条 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经理、主任,下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二條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級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对大额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鈈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偠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对实荇股份制改造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的贷款债务第㈣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噺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應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嘚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債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立贷款主办行制度:

  囲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帐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发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信贷资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经济活动事先应当征求主办行的意见。一个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只能有一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帐户的变更而变更。

  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贷款主办行制度与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萣

  第五十六条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頭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特定贷款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国务院规定发放和管理特定贷款。

  特定贷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种类、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六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资产負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贷款人违反规定向關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二、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怹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夨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規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囚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第七十一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尚未使用嘚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資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用贷款經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匼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餘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荇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鈳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处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国家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的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有关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商贴息贷款、出口信贷项下的对外担保以及与上述贷款配套的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貸款人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贷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规定,与本通则有抵触者以本通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ㄖ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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