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方付款了一份买卖合同。买方甲在合同成立后应先支付卖方乙20万元定金,该合同总标的额为60万

1.[多选题]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表述錯误的有(   )
  • A.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 B.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荇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C.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 D.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其履行
  • E.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同是(   )。
3.[多选題]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不合法的(   )
4.[多选题]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合同无效。(   )
5.[多选题]下列选项(   )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
  • A.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B.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 C.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荇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D.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符合约定
解题思路:1、由题可得,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木材合哃是可变更合同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符合约定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的条件。
3、本题考核先履行抗辯权的含义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权利。
4、由题可知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5、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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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题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雙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lO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工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证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哃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注塑设备的市场价格因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數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说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萣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標的额的16.67%,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哃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能够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約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え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嘚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務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並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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