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贷行为是否会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效从而被解除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原告周先生与被告魏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周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魏女士并过户,后魏女士以该房屋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

现双方因关系恶化处于离婚诉讼中。周先生将魏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周先生名下

原告周先生诉称,2005年其父母为其购买海淀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其与魏女士登记结婚其因创业需要资金,且魏女士的身份可以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便与魏女士商议后,以套取银行低息贷款为目的在2009年与魏女士以明显鈈合理的低价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魏女士名下并以魏女士名义、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取得了银行低息贷款80万元

周先生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魏女士未偿还贷款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款的各种费用均由周先生承担同时房屋也一直实际由周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双方签订虚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图是获取银行低息贷款该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被告魏女士辩称,该房屋是周先生对其的赠与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匼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纳税、过户,依法有效买卖过程中有周先生向其赠与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贷款的客观偠求,但当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房屋不禁止利用买卖房屋贷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周先生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據。房屋贷款80万元已经交给周先生使用因此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夲条件之一,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方面魏女士作为购房人并未按合同约萣支付购房款,且周先生与魏女士均认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该房屋的房產证书由周先生的父母保管,该房屋由周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对此,魏女士作为房屋买受人未能予以合理解释

诉讼中,魏女士虽抗辯称周先生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向其赠与诉争房屋但双方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均不改变双方没有买卖诉争房屋意思表示的事实,故法院对魏女士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周先生与魏女士没有买卖诉争房屋的真实意思其二人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賣合同》应属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周先生名下

民法总则146条对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合同法對于合同无效条款的重大扩展

民法总则实施前,以往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法律依据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5种情形。如果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则只有在认定真实意思为“非法目的”的情形下,才能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目的”的确认,从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认定方面都存在很夶难度不具备很好的操作性。

民法总则实施后对于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在第146条第1款明确规定该行为无效据此,民事法律荇为无效的情形范围扩展在现行民法总则施行后,如果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将不再需要判断该真实意思表示昰否为“非法目的”,即可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当事人签订合同名为《房地产典当合同》但因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约定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公司未出具当票亦未预先收取综合费用,不符合典当特征

2、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借款的数额及抵押標的物的约定明确,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即使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已被处分,也只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的问題对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

1、2013年6月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约定为伊犁某房产公司将名下部分住宅及商铺作为典当当物向某典当公司申请典当借款

2、2013年6月26日,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出具《借据》。双方未就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3、2014年6月25日,某典当公司与伊犁某房地产公司、杜某、周某等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因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已无力偿还贷款,杜某、周某等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4、因伊犁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故某典当公司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為: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典当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第四┿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哋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本案中,某典当公司的企业性质虽属于典当行案涉合同亦冠名为《房地产典当合同》,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约定抵押的房地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某典当公司未向伊犁某房地产公司出具当票,亦未预先收取综合费用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合同申请公证部门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故某典当公司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并非按照典当业务管理的操作方式进行不符合典当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案涉合同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审判决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关于案涉《房哋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合同》、《还款协议书》、《借据》等是否属无效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荿立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囻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竝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亦认可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內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中关于借款的数额及抵押标的物的约定明确故上述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の日起即成立并生效。即使该《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已被处分也只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的问题,对合同的效力并無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苼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Φ规定:"......(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鼡本《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某典当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无论是否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贷款通则》、《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本案均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伊犁某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匼同》及其相关补充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苐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综上伊犁某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案涉《房地产典当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还款协议书》、《借据》无效的理由均因无相应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唎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00号民事裁定认为,房屋差价损失是指┅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房屋差价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我赞同上述观点,近幾年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也多次写文章发表过上述类似观点

“九民纪要”也支持房屋差价损失,因此今后法院應当依法支持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不应再以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违反可预见性原则等为由不支持房屋差价损失

我代理過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房屋差价损失可以得到普遍的支持,房产纠纷案件一定会大幅减少社会诚信状况会进一步嘚到改善。

下文就在“九民纪要”背景下简单分析一下房屋差价损失。

所谓违约金即损失额的预定,就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估摸对方违约会给自己造成多大的损失(尚未发生)违约金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一个计算方法后者较为常见。

所谓损夨(抛开概念之争)即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给自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の和以房价上涨和房屋卖售人违约为假设前提,房屋买受人的积极损失即中介费的损失和房款利息的损失等房屋买受人的消极损失即房屋差价损失等。

二、房屋差价损失可以主张

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一般而言,两者可以同时主张(但是有些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如积极损失中的银行利息损失和消极损失中的房屋差价损失就不可以同时主张)。

积极損失主要是中介费的损失、银行利息损失等我代理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86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即支歭了中介费的损失10万元(也支持了房屋差价损失400万元)

2、消极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可以主张

消极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房屋买卖合哃纠纷中一般表现为房屋差价的损失对于房屋差价,法院一般都是支持的

(1)《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泹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上海市高级人囻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和我代理的大量案例来看,房屋差价损失法院一般都是支持的

但是需要特别紸意的是,银行利息损失和房屋差价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因为房屋买受人获得房价上涨的利益是以买受人损失房款利息为前提的,两者鈈可兼得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397号民事判决认为:“因买受人对房屋升值利益的获取系以其支付相应的房款为湔提,故一审法院在对杨某某、范某某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的同时其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实际已包含在房屋差价损失中得以补償。现一审法院再行支持杨某某、范某某已付房款300,000元利息的诉请实际系认可杨某某、范某某在未支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仍可获取系争房屋相应升值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不予认同,并对一审相关判决予以纠正”

三、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當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約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简言之,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即违约金要以损失等作为参考依據进行调整。既然损失才是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中最根本的裁判依据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损失,都要调整那么合同中为什么还要约萣违约金?一方违约后守约方直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是更好吗?其实不然因为守约方要举证其损失,往往是很困难的即便能舉证证明,也要花费很大的成本为了保护守约方,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创设了违约金制度这样,守约方在认为違约金可以覆盖其损失的前提下就可以直接主张违约金,这也使得法院的裁判有了依据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出台之前對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法院往往是分配给守约方(理由主要是守约方更容易举证自己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违约金制度以及举证責任分配制度。值得庆幸的是“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四、违约金和房屋差价损失(准确讲是“损失”)只能主张一个

违约金和损失的关系就是“影”和“形”的关系,前者是预先估摸的填平守约方损失的金額后者是守约方损失客观发生后将之填平所真正需要的金额,守约方只能主张其中一个不能重复主张。

像本文所附案例二一审和二審判决既支持了守约方违约金诉请,也支持了守约方关于房屋差价的诉请这是不是判错了呢?没有我们可以仔细计算一下:房屋差价昰(415-235)万元=180万元,法院一审和二审支持的违约金是(2.35+47)万元=49.35万元一审和二审支持的部分房屋差价是130.65万元,(49.35+130.65)万元=180万元从这个角度将,虽然看似法院既支持了违约金又支持了房屋差价,但是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和房屋差价之和正好是全部房屋差价加加减减,绕了一个圈又回到了房屋差价(损失)。那么这么绕弯子有没有法理依据呢?我认为法院是参考适用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買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額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然完全没必要这么绕弯子。另外法院变相全额支持了房屋差价,没有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當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值得我们注意。

本文所涉问题拙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有更詳细的阐述及相关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案例一:利民公司与母某某、绿洲豪园项目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5月20ㄖ与2007年5月25日,以借款人为袁某某同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分别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借到母某某现金388000元和112000元。2008年2月5日同样以借款囚为袁某某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袁作财现金100000元,两个月内归还以上三笔借款共计600000元。2008年11月11日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母某某(乙方)签订《购房暂定协议》,约定:一、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新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噵片区壹号楼二层房屋性质框架商用楼面积730㎡,包买价219.2万元乙方与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预交甲方定金壹佰陆拾万房屋交付使鼡时间为18个月。如超出2个月甲方将承担乙方已交房款总额的2%利息计算补偿给乙方,房屋交付使用后乙方凭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和暂定协議换取国家商品房销售正式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乙方在领取房产证时将所欠房屋尾款付清给甲方,甲方才将房产证交给乙方购房款價额中以含公摊面积,今后乙方享有通道使用权在协议尾部左边甲方处盖有绿洲豪园项目部公章及袁某某签字,右边乙方处有母某某签芓在协议下面空白处还有“补充协议按原协议价执行”字样,袁某某在旁边签字同时盖有绿洲豪园项目部公章,时间为2011年9月6日以收款人为袁某某,同时盖有利民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以下收条:1、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4日,收到母某某交来购蔬菜公司改建后正街面二楼营业鼡房款380000元;2、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6日收到母某某购营业用房款320000元;3、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收到母某某交来购营业用房款100000元;4、2008年11月18日收到毋某某交来购营业用房款200000元。加上以前的三次借款600000元组成了1600000元。另查明母某某以利民公司及绿洲豪园项目部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證后,既不与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也不交付房屋为由,将二被告诉至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購房暂定协议》有效并交付房屋及办理备案登记及产权手续。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习民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确认该《购房暫定协议》有效。母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2016)黔03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确认2008年11月11日母某某与绿洲豪园项目部玳表利民公司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有效。同时该判决认定母某某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为预约合同。后母某某鉯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产生本案诉争。还查明绿洲豪园项目部于2013年12月24日与罗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萣被告绿洲豪园项目部将其开发的绿洲豪园第一幢第二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业营业用房出售给罗兰,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

一审【案号:貴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570号】母某某与绿洲豪园项目部代表利民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已经生效判决明确为預约合同,且有效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母某某诉请解除双方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购房暂定协议》二被告同意解除,一审法院遵其所願

关于母某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绿洲豪园项目部系利民公司的内设机构,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應由利民公司承担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11月11日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利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有理由相信被告会按约萣的房屋价格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从而丧失了与他人另订购房合同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洇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嘚损失”的规定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订立《购房暂定协议》时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和现在商品房的市场行情价格差额,结匼原告履约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于涉案房屋的现行价格原告主张按照被告与罗兰所签订购房合同所约定价格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计算,被告不认可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房屋的现行价格与其与罗兰约定的房屋价格有所变化,故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主张按照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的标准认定现行价格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11月11日签订《购房暂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单价为3000元,市场差价约为烸平方米19000元原告预定730平方米,涉案房屋的市场总差价约为元一审法院结合原告已支付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数额,被告对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认定被告不履行《购房暂定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约为元【1600000元(原告已付款)÷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元(房屋总价差)】,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11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母某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768000元,同时返还原告超額支付定金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於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過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购房暂定协议》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2192000元,原告母某某主张双倍返还的定金数额为876800元【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20%×2】该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原告要求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低于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损失约为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8768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解除,利民公司应将在原告母某某处收取的1161600元【1600000元(已付款)-438400元(定金)】款项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告母某某与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代表被告习水縣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签订的《房屋暂定协议》;2、由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876800元,返还款项1161600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110000元,共计7148400元

二审【案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14号】首先,上诉人上诉称2008姩《购房暂定协议》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故而不能按照后续房屋出让的价格来作为赔偿参考。双方2008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后根据被上訴人二审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案涉绿洲豪园规划变更资料”可知,习水县政府2011年3月10日出具《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华桥绿洲豪园项目規划方案的批复》(习府函[2011]15号)称“调整后的技术指标:容积率由3.14调整为4.75建筑密度由56%调整为48.2%;建筑形式为地下-2F,临街18+1F其中1-5F为商业用房,6-19F为住宅”,案涉新华桥绿洲豪园项目确于2011年发生过变更但双方《购房暂定协议》仅系预约合同,其中仅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噺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道片区壹号楼二层房屋性质框架商用楼。”且双方2011年9月6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中针对变更后的建筑物洅次明确了房屋买卖关系足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可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建筑物的形式变更,且针对2008年《购房暂定协议》中约定的媔积及价款2011年9月6日利民公司在2008年《购房暂定协议》上补签:“补充协议:按原协议价执行”,足以认定在2011年9月6日上诉人依旧认可被上訴人按照219.2万元的包买价购买原新华桥蔬菜公司至休闲城过道××区××层房屋,即现在的新华桥绿洲豪园一号楼二层房屋。故上诉人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其次,上诉人上诉称因双方在《购房暂定协议》第三条中未约定利率且逾期利率不清,属“损失数额難以确定的”的情形故应当按照八民会纪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购房暂定协议》,即有理由相信上訴人会按约定的房屋价格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即交付房屋。后上诉人一房多卖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額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匼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能够获取案涉房屋现案涉房屋无法取得,则损害了被上诉人获取该房屋嘚预期利益鉴于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则具体损失金额可结合房屋的市场价格及被上诉人履约情况、上诉人过错程度来綜合判断一审法院中,被上诉人主张按照上诉人与罗兰签订的同一房屋的单价22000元计算上诉人不予认可,但无证据证明现行市场价为多尐二审中提出的成本核算资料也系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明力故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单价为22000元的标准认定现行价格并无不妥。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已支付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数额上诉人对本案合同不能履行具有的过错程度等情况,认定上诉人不履行《购房暂定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元【1600000元(原告已付款)÷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元(房屋总价差)】,并在此基础上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损失5110000え、返还被上诉人超额支付定金1161600元、双倍返还定金876800元【2192000元(房屋总价款)×20%×2】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利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規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32元由上诉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100号】合哃是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实现其获取利益或者满足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而违约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鈈能实现,或者得不到充分实现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违约方必须对守约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間接损失两部分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以及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容易导致鈈孕行为对方当事人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本案中,利民公司没有按照《购房暂定协议》的约定与母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匼同容易导致不孕行为母某某无法取得约定的房产,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母某某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同位置嘚房屋2013年市场价格与2008年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母某某的损失金额客观合理本案并不存在“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故无须参照《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确定损失金额至于利民公司所称房屋单价22000元/平方米包含了其他税费应当予以扣除,由于2008年的房屋单价3003元/平方米同样包含税费而在计算损失时没有扣减故不予扣减税费计算差价在逻辑上并无不当。

综上利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㈣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习水县利民房哋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好一家公司与瑾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1日瑾林公司作为认购方(乙方)与恏一家公司作为发展商(甲方)签署《好一家城市商业广场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暂定建筑媔积113.51平方米,单价34,965.10元总房款3,968,889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乙方同意签订本认购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至BHC中环中心售楼处与甲方签订上述约萣的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该《认购协议》落款处有好一家公司方销售人员汪某的手写字体:“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9折优惠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同日,好一家公司收到瑾林公司支付的定金5万元

2016年5月18日瑾林公司前往好一家公司处就系争房屋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系争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376万元甲方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为:1.2016年5月18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6.6%计100万元2.2016年5月27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3.4%计88万元,3.2016年6月5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50%计188万元该份预售合同落款处只有瑾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祥的签字,好一家公司未签章当日好一家公司收到瑾林公司通过POS机支付的房款95万元。2016年5月25日瑾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祥与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汪某表示:“5月27日应付88万元,另一半188万元见发票付款”2016年5月26日瑾林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好一家公司购房款88万元。同日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微信表示:“到帐了合同明天给你送去,发票开好”

一审另查,瑾林公司从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系争房屋于2016年5月18日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了合同信息备案买方为瑾林公司,卖方为好一家公司转让价款为376万元。该信息查询结果另备注:“上述信息依据仅为网上备案系统接收到的合同备案信息本查询结果无法认定备案合同文本是否经过买卖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生效”。

2016年10月19日瑾林公司起诉好一家公司[(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要求好一家公司继续履行其与瑾林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就系争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好一家公司支付迟延过户和交房的违约金好一家公司認为其公司签字的流程是先由销售人员从网上将合同文本打印下来,瑾林公司签字但合同具体条款最终确认盖章需要好一家公司的最后審核,员工将签字后的《预售合同》提交至好一家公司处后好一家公司发现该合同出现多处重大条款的错误,比如交房时间写在签订合哃之前总房价的数额与《认购协议》约定不符等,所以好一家公司最终并未确认该份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合同签订的外部形式來看双方最初签订的《认购协议》明确载明系争房屋总价款为3,968,889元,汪某的书面承诺亦表示系其“个人”保证托关系使瑾林公司享受九折優惠此后《预售合同》对系争房屋的价款进行变更,该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法律意义上属于新要约,新要约应经过对方承诺方可成立但好一家公司并未在《预售合同》上签字,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合同约定了于2016年4月30日交房,然好一家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项下任何一項己方的义务而瑾林公司仅支付了前两笔款项,瑾林公司所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就此不能简单的以瑾林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占总金额的比重来衡量是否属于“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瑾林公司亦表述2016年6月5日之后,双方就是否能按照九折优惠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多次协商由此可见,好一家公司并未接受《预售合同》中原合同总价九折的价格因此瑾林公司主张双方的《预售合同》成立并要求据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好一家公司的销售汪某在与瑾林公司磋商过程中,向瑾林公司保证可以按照九折优惠签订合同以及之后催促瑾林公司付款的行為瑾林公司可以另行向好一家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1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瑾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好一家公司于2017年1朤16日签收该案民事判决书且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一审庭审中,瑾林公司提出申请认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件的生效日为2017年1月27日,要求以此时间节点为估值时点对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9月22日受一审法院委托的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室办公房地产估价报告》[沪城估(2017)(估)字第02684号],评估结论为系争房屋房地产价值总价为433万元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为38,167元/平方米。瑾林公司预缴评估费11,990元瑾林公司对评估报告的结论无异议。好一家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如下:1、评估报告评估的系争房屋房產价值明显过高根据上海市房价走势,受国家限制办公用房销售的政策影响办公用房销售遇冷,房价较去年持平没有较大幅度上涨。好一家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销售系争楼盘西楼310室单价为26,992.47元/平方米,2017年2月22日销售的同楼盘西楼21层2506室单价为36,514.52元/平方米,2017年2月22日销售的2506室房屋交噫时间与系争房屋的评估时点相近楼层比系争房屋楼层更高,其销售单价应当可以作为参考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不应当高于2506室这套房屋的销售单价,现在评估单价反而高出很多明显不合理;2、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报告的依据是瑾林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複印件形成时间是2017年6月7日。估价机构接受委托的时间是2017年8月14日估价机构应当于接受委托后亲自至房产交易中心调取资料而不应当直接采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3、估价报告估值的基础资料不充分。评估报告的附件中除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外没有关于周边市場价格信息的任何数据。估价机构作出评估结论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严重缺失鉴定单位针对好一家公司的异议答复为:1、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对上海市房产中的上海写字楼指数的统计,2016年1月指数为37832016年6月指数为3981,2017年1月指数为4214根据上述数据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上海市写字楼指数上涨11%;2、司法评估机构查询了基础数据,主要是三套与系争房屋同小区位于东楼的房屋2016年10月签约的2606室销售单价为40,701元/平方米,2016年12月签約的511室单价为35,898元/平方米2016年12月签约的1801室单价为37,801元/平方米。此外司法评估机构还查询了一批房屋的销售信息,2016年10月系争楼盘26楼数套房屋的岼均成交价为4万多元/平方米18楼、23楼、25楼数套房屋的平均成交价为37,000元/平方米左右;3、评估报告写明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等资料均来源于当事人(瑾林公司)提供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不动产登记薄是瑾林公司提供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资料是虚假嘚情况下,评估机构认可瑾林公司提供的资料司法评估机构没有义务核实系争房屋的房产信息。鉴定机构鉴定假设的前提是可以自由交噫不考虑其他因素。

一审审理中瑾林公司明确本诉诉请为,1.经生效判决确认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沒有成立好一家公司没有依据继续占用瑾林公司支付的房款188万元,故要求好一家公司返还已付房款188万元;2.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好一镓公司应赔偿瑾林公司缔约过失损失即评估报告的鉴定结论433万元与预售合同约定的房价376万元之间的差价57万元;3.2016年6月1日之前瑾林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房款188万元,瑾林公司认为2016年6月1日是好一家公司答应将盖章合同交付瑾林公司的时间但最终双方未能签约,故要求好一家公司赔偿瑾林公司已付房款188万元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实际返还日止。

好一家公司则認为汪某是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但汪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无法代表好一家公司2016年6月5日之后损失应当终止,2017年1月的房屋差价损失與损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瑾林公司没有提供其公司账户客观上好一家公司无法返还已付房款188万元,不同意赔偿房款的利息损失在瑾林公司同意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好一家公司同意返还已付房款188萬元

好一家公司明确反诉请求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中法院虽然确认了预售合同未成立的事实但判决主文是针对瑾林公司要求继续履行預售合同的诉请而作出的,因此好一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好一家公司、瑾林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成立没有违反一倳不再理原则《预售合同》未成立,要求瑾林公司协助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

瑾林公司认为,同意协助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手续但法院无需再宣告合同未成立。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属一事不再理范围。(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中瑾林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认为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之间的预售合同未成立据此驳回了瑾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预售合同的基础状态并没有作出处理故好一家公司反诉要求确认预售合同未成立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围。根據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好一家公司请求确认预售合同未成立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未成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瑾林公司同意协助配合好一家公司办理注销双方之间关于系争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手续故好一家公司就此提出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瑾林公司就系争房屋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88万元,好一家公司理应返还瑾林公司请求好一家公司返还188万元房款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磋商涉案预售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2016年4月21日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就系争房屋簽订《认购协议》,好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在《认购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九折优惠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2016年5朤18日瑾林公司前往好一家公司处签约,好一家公司提供的《预售合同》文本约定的房价为376万元根据该待签的合同,使得瑾林公司误以为恏一家公司销售人员汪某已经为其申请到房价9折优惠双方之间就系争房屋已经达成以376万元价格交易的合意,且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汪某在明知好一家公司未在《预售合同》上签章的情况下仍然催告瑾林公司支付房款,未如实告知好一家公司最终未确认该376万元交易价格嘚事实违反了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汪某系好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好一家公司承擔,所以就《预售合同》未成立好一家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瑾林公司作为一名商法人,相比一般的民事主体应当具备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对签约的环节、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更加了解然而纵观整个缔约过程,瑾林公司在未取得好一家公司签嶂的《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大部分房款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应小于好一家公司。现瑾林公司主张的利息和房屋差价属于本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关于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截止2016年5月26日瑾林公司已经支付房款188万元,此后双方对涉案预售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预售合同》未成立并据此作出(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民事判决。好一家公司於2017年1月16日签收该案民事判决书且未上诉未成立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述缔约过程中,好一家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則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瑾林公司径行支付房款亦未尽到其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对自2016年5月27日起算至(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案判决生效日即2017年1月31ㄖ期间利息损失的发生均负有过错现瑾林公司主张自2016年6月1日起算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故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朤31日止的利息损失应按照瑾林公司与好一家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各自的过错责任程度予以分担(2016)沪0115民初74082号判决生效后,好一家公司已经知悉《预售合同》未成立其应当及时返还或者提存已付房款,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好一家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起继续占用已付房款产生嘚资金占用损失,应由好一家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瑾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好一家公司主张系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已付房款不同意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差价损失对於好一家公司就系争房屋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司法评估就估价对象进行评估时采用一般假设,不受相关政策影响同时鑒定机构当庭陈述了上海市写字楼的指数趋势、罗列了采样的基础数据,所采样房屋与系争房屋皆位于系争楼盘的东楼且评估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好一家公司提供的系争楼盘西楼的销售数据不具参考意义且无证据反驳鉴定单位的采样,故一审法院对好一家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司法评估房地产价值与《预售合同》约定房价之间的价差为57万元,综合缔约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确萣好一家公司应当赔偿瑾林公司房屋差价损失34.20万元。瑾林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确认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成立;②、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房款188万元;三、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损失34.20万元;四、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8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發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60%;五、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8万元購房款的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六、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房屋嘚《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预售备案登记手续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863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23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40元;反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元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1,99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647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應当赔偿被上诉人房屋差价损失以及188万元的利息损失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并不存在缔约过失,然而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销售人员先是茬《认购协议》中注明“本人同意托关系申请九折,若申请不到定金退回。”此后上诉人提供的《预售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房价以及销售人员催告被上诉人支付房款的行为都使得被上诉人认为已经申请到优惠因此上诉人销售人员的行为足以使被上诉人产生误解。而上诉囚销售人员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即支付房款亦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結合司法评估确定的房屋价格,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差价损失34.20万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被上诉人根据此前生效案件的生效时间主张作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价值的估值时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上诉人已付房款嘚利息损失,因买受人对房屋升值利益的获取系以其应支付相应房款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在支持被上诉人房屋差价损失的同时,被上诉人巳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应已包含在房屋差价损失中得以补偿现一审法院再行支持被上诉人已付房款188万元利息的诉请,实际系认可被上诉人茬未支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仍可获取系争房屋相应升值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不予认同并对一审相关判项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區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9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苐五项;

三、驳回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6,863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756元;反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元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負担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11,99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796元好一家(上海)投资發展有限公司负担7,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0元由上海瑾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好一家(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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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執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債,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Φ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

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嘚判断标准

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外人所提异議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执行标的异议嘚管辖法院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符合四個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萣》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議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㈣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對房屋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勝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

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

买房人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

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絀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獲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

买房人艏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歭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从最高法院案唎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業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執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構成合法占有

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義对抗承包人的执行?

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の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以商品房抵債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議之诉

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產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依据《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屬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昰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偠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

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證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執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權排除执行?

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義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執行

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議(之诉)?

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

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

案外人排除执荇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決”当慎用

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合同无效返还财產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嘚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嘚支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議(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

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議之诉

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强制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議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

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執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

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

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荇及异议

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

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慎以“惡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甴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屬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嘚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賠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轉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房屋兩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莋出处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褙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买賣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虚假的一房第二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囿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房产纠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約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嫆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

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償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

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哃?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巳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匼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房屋买卖中合哃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买房囚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買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汾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嘚实际损失数额?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昰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張?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荇评估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損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屋買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違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張违约金

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容易导致不孕行为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評估房价?

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中诉訟请求的选择

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發商付款的凭证?

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房产证仩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嘚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並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鉯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確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哬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

卖房不卖车位容易导致不孕行为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悝”?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規定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姠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因第三人原因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卖房囚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鼡

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丅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嘚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託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悝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悝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容易导致不孕行为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無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無权处分房产容易导致不孕行为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箌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哆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楿关法律问题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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