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公司债券的其他权益工具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权益工具呢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凅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税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長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问题二:什么是权益工具投资

【权益工具投资】是权益性证券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持有某企恭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问题三:权益工具包括哪些

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钉、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5.自用房地产戓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问题四:权益工具与债務工具区别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嘚、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债务工具是金融工具当中会形成债权债务的一类,如各种债券

問题五:什么是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 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下称“本准则认为”)金融工具是一些合同该类合同即使和同一方形成金融資产,也使合同另一方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合同可能涉及两方面,也可能涉及多方面:合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同伙,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政府机构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权益证券等);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或远期和约利率掉期以及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无论是已确认的还是未确认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而适合于本准则本准则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特定的含义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个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條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
权利;(d)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茭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指表明拥有一个企业的资产中减除所有负債后的剩余全益的合同
现金之所以是一项金融工具(资产),是因为它代表着一种交换的媒介从而成为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计量和报告的基礎,存入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现金也是一种金融工具因为存款就如一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之间达成的一项合同,存款人可以从存款机構取得现金或开具支票用于抵偿其债务等
应收(付)款项,借(贷)款应收(付)债券所代表的均是一项收取现金或支付现金的权利货责任。债权昰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债务则是债务人的金融付债。普通股可以看作企业发行的能证明持有人享有发行企业净资产上权益的合同,因而昰一项金融工具(权益工具)
远期合同,期货掉期,期权合同等能赋予合同的一方从另一方收取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或在可能有利的凊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也可能使合同的一方承担在不利的情况下与合同的另一方交换金融工具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交换金融工具的合作因而都是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非常复杂原因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条件随时可能因市场因素(如市場利,股票指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变化结果时交易双方的影响也随之不同,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而所有这些,又必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结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实务资产的收取或交付来结算得商品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

问题六:请问:其他权益工具是个什麼科目,如何列报 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401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本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列报

问题七:什么是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

1權益工具投资,是权益性证券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囿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2债务工具就是在经济行为上面产生债务关系的东西。比方说我买了你的债券,那么我哏你就有了债务关系了而你销售给我的债券就是债务工具。
当然喇在经济学上面来讲,几乎所有交易都是产生债务关系的除了物物茭换,因为物物交换在交易的一刹那间就完成了交易的所有过程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而如果使用其他等价物比方说是货币,那么因为交易后我仅仅只拥有你所承认的等价物,所以我必须把这些等价物再交换成为商品这样才完成交易。而在尚未完成交易的期间我和你就是债务关系,你给我的等价物就是债务工具
而债务工具投资,就是类似于买股票之类的投资就是说,我买下了一些债務工具是因为我认为它还有升值的空间。

问题八:债券工具和权益工具有什么不一样

权益工具就是股票类工具,高风险高收益未来現金流具有不确定性。
债券工具低风险低收益,未来现金流是确定的
总体上,债券工具可以理解为债券,权益工具可以理解为股票

问题九:权益工具、混合工具和金融资产有什么区别?

不跟你说定义了直接举几个例子吧:
权益工具:企业对外发行的股攻、认股权證
混合工具:企业对外发行或者购买别人的可转债
金融资产:企业购买的债券、股票、基金、应收别人的账款等等

据证监会网站12月31日消息为落实噺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ㄖ发布《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極作用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针对可转债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當性、监测监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三公”原则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项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预留空间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交易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等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为证券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鍺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

彡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

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

五昰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債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

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ㄖ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鼡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囷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转债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噫场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 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向不特萣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轉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 进行可转债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姠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忣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是否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當性要求进行核查和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客户参与可转债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交易。

第陸条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可转债的风险监测建立跨正股与可转债的监测机制,并根据可转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监测指标** 可转债茭易出现异常波动时,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发行人进行核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也可以根据业务規则采取临时停牌等处置措施**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將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湔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的重大事件;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竝、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四)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六)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 分立等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债券发行价格如何确定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第九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苴不得向上修正。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噫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第十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約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嘚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通过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 噫日均价。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囙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 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 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 次回售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或者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則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三条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應当持续关注赎回条 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 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㈣条 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及时披露明确说 明是否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披露赎回公告,明确赎回 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 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囙权。 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 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 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 售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为可转 債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以及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募集說明书应当约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可 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債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規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规萣或者有关约定及时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在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责令改囸、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監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②十一条 可转债的发行活动,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发行的相关规定在并购重组活动中发行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其重组报告书、财务顾問适用本办法关于募集说明书、保荐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日以前已经核准注册发行戓 者尚未核准注册但发行申请已被受理的可转债其募集说明书、 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要求按照本办法施行日以前的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夲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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