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策可以公司房屋查册去哪里查房产吗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波,系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訴原告):李宁,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傅显扬、宁媛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斌系该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宁、被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竝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波被告(反诉原告)李宁的委托代悝人傅显扬、宁媛,被告合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志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诉称:2017年8月8日姚廣芬和李宁双方经合富公司促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姚广芬向李宁购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l号2704房的房屋一套房屋建筑媔积为98.036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600000元姚广芬在2017年8月8日和14日分别支付定金20万元和60万元给李宁,支付了10000元中介费和网签费2000元给合富公司另外姚廣芬支付了4680元按揭费。但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李宁和合富公司串通,故意隐瞒涉案房屋除了抵押给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进行了②次抵押给杨亚勇530万元的事实。致使姚广芬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不能获得批准并且至今都无解押。姚广芬认为李宁与合富公司的行为属欺诈,侵害了姚广芬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宁与合富公司应赔偿姚广芬的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姚广芬与李宁于2017姩8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李宁向姚广芬返还定金800000元及从2017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李宁赔偿姚广芬中介费10000元、网签费2000元及按揭费4680元;4、合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李宁与合富公司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李宁对本诉答辩称:不同意姚广芬的诉讼请求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房屋状态和交易细節明确知晓姚广芬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经过充分了解和沟通,订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李宁不存在隐瞒房屋抵押的情形,合同相关约定也足以证明姚广芬明知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二、涉案房屋完全具备交易过户条件,姚广芬以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均不影响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实现(一)李宁已经履行合同約定义务,合同完全可以顺利履行(二)合同并未限定姚广芬的付款方式,姚广芬因按揭受阻拒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三、合同因姚广芬违约而依法解除,姚广芬为担保合同履行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四、中介费、网签费、按揭费用等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約方姚广芬自行承担

被告合富公司对本诉答辩称:对于姚广芬第一至三项诉请,并不涉及合富公司合富公司不发表意见。关于第四项訴请本案是就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富公司作为合同的居间方并非合同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姚广芬要求合富公司在本案中承担連带责任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另外,本次交易之所以没有顺利完成主要是因为姚广芬没有按期办妥按揭手续所致,因此责任不在于中介方

被告(反诉原告)李宁反诉称:2017年8月8日,李宁与姚广芬作为买卖双方在合富公司协助和见证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姚廣芬购买李宁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城路1号2704房屋。2017年8月14日买卖双方签订了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李宁積极履行各项义务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但不限于涂销抵押、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等卖方义务。在姚广芬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购房款及其他款项等买方义务的情况下李宁于2017年9月6日向姚广芬发出《关于是否继续履行的征询函》,表达其仍愿意与姚广芬继续交易的诚意、征詢姚广芬意见2017年9月7日,姚广芬向李宁明表示不再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鉴于此,姚广芬的行为已经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2017年9月19日,李宁委托律师向姚广芬发出《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告知依法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要求履行撤销网签义务,同时保留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李宁与姚广芬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房款具有特定用途是为了支付李宁此前签订的买房合同款项。基于姚广芬的恶意违约导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宁无法收取购房款只能另行借款用于支付买房款项,现已逐月产生利息截至2017年9月30日利息合计208000元。此外姚广芬拒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李宁名下仍然存有案涉房屋在李宁的买房合同过户时,无法享受购买首套房屋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导致李宁买房的税费负担增加318000元。除此之外姚广芬毁约、拒不撤销网签、甚至恶意查封李宁房屋行为,给李宁买卖合同的履行造成一系列影响和损失李宁将依法追究姚广芬相关法律责任。买卖双方签订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建立房屋买賣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李宁与姚广芬2017年8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姚广芬协助李宁办理2017年8月14日簽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撤销网签手续;3、姚广芬支付的购房定金800000元归李宁所有;4、姚广芬赔偿因其违约给李宁造成的购房借款利息損失直至广州市天河区华城路1号2704房屋解除查封、撤销网签为止(以520万元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自2017年9月6日起算);5、姚广芬赔偿因其违约导致李宁增加的税费负担318000元,6、姚广芬赔偿李宁中介费50000元;7、姚广芬承担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对反诉答辩称:鈈同意李宁的反诉请求。一、本案是由于李宁故意隐瞒了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李宁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二、李宁与第三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均在姚广芬与李宁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即2017年8月8日之前),所以李宁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失与原告无关三、李宁发函给姚广芬之湔,姚广芬已就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过程的争议问题到法院起诉处理姚广芬不存在违约了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李宁的反诉请求

被告合富公司对反诉述称:李宁的反诉并不涉及合富公司,合富公司不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李宁(甲方、卖方)、姚广芬(乙方、买方)与合富公司(丙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天河区华成路1号27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4600000元;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約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甲方或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买賣双方确认,除楼款外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3440000元作为房屋装修及家电设施的补偿款,该款项在2017年9月6日(不迟于递件当天)付清且上述附属设施补偿款项与房地产价款为不可分割;此后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网签版)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等条款哃日,各方另签订合同《附件》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申请贷款种类商业贷款,部分定金200000元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哃时自行交付卖方;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9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且协助买方申请银行按揭;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9日內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并在签署银行按揭文件后3日内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资料,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后委託按揭机构办理按揭手续及交易过户手续并向银行申请5年23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买卖双方同意银行经审批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及卖方办妥该物业的涂销抵押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卖方自行赎契:卖方收取定金后27日内自行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掱续;卖方同意由银行接受还贷申请之日起27日内一次性还清所欠银行贷款,在抵押银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等资料后3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涂銷抵押及归档手续;银行经审批同意贷款后首期楼款(不含定金)1500000元,买方应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自行交付卖方;楼价余款2300000元在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给卖方;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方申请的贷款金额②者相差金额,买方须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直接支付给卖方等条款

同日,姚广芬向李宁支付定金200000元李宁絀具相应《收款收据》。双方另签署《家私电器清单》对涉案房屋的家私电器进行确认

2017年8月9日,姚广芬向合富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0元合富公司出具相应发票。

2017年8月13日姚广芬向案外人广州市良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策公司")支付按揭费用4680元,姚广芬另提交其与廣东良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确认书》证明其委托广东良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按揭贷款

2017年8月14日,姚广芬向李宁支付定金600000え李宁出具相应《收款收据》。同日李宁(甲方、卖方)、姚广芬(乙方、买方)与合富公司(丙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廣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号,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约定:姚广芬向李宁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情况;涉案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4600000元;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8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首次支付房款时自动转為房款的一部分),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首期款:乙方应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的递件回执当天向甲方支付房款2300000元;剩余房款230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等条款。同日姚广芬还向案外人广州保来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00え。

2017年8月24日姚广芬以李宁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以及李宁退还定金等。

2017年9月6日李宁通过微信向姚广芬发出《关于是否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函称:姚广芬对抵押情况明确知悉李宁不存在欺骗和隐瞒,为了配合交易目前已经涂销房屋抵押;你坚持要在增城新塘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李宁已经配合;如果这家银行无法满足预期李宁可以配匼到其他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截至今日,李宁愿意继续交易请姚广芬在今天18时前明确答复是否愿意继续交易,如同意交易请按照合同約定办理按揭等;如不同意继续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善后事宜等

2017年9月7日,姚广芬通过微信向李宁回复称:李宁欺骗其进行交易姚广芬已没信心进行交易,姚广芬再次表明要求李宁退回定金款800000元及赔偿损失等

2017年9月12日,本院根据姚广芬的申请作出(2017)粤0106民初2120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李宁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等。后本院实际查封涉案房屋李宁申请提供8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李宁的申请作出(2017)粤0106民初2120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2017年9月19日李宁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向姚广芬邮寄《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内容为:因姚广芬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19年9月7日,姚廣芬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本所律师代表李宁通知姚广芬:自本通知送达你方之日起,《合同》与《网签合同》立即解除;定金800000元不予退还等李宁另提交《通知书》的妥投证明证明《通知书》于2017年9月20日妥投。在本案中姚广芬确认已收到《通知书》。

2017年10月6日李宁以姚廣芬违约为由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以及没收定金等。

在本案中李宁为证明姚广芬违约对其造成的损失,叧提交李宁与案外人叶剑华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宁向叶剑华购买天河区清风南街15号302房总金额元)、2017年3月31日李宁与案外人杨亚勇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李宁向杨亚勇借款1800000元)、2017年7月27日李宁与案外人杨亚勇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李宁向杨亞勇借款3500000元)、2017年8月31日李宁与案外人陈阳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李宁向陈阳借款5200000元)、相关借款的银行流水、税费差额计算表(载明艏次购房与二次购房税费差额为318000元)以及《存量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载明李宁向叶剑华购买天河区清风南街15号302房实缴税额为元,按非家庭唯一住房征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载明李宁缴纳天河区清风南街15号302房的契税元)等姚广芬及合富公司认为上述证據与其无关等等。

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及抵押情况涉案房屋房屋查册去哪里查时间为2017年9月2日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载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10月15日登记在李宁名下;2017年3月31日,李宁杨亚勇申请持房产证抵押(含涂销再抵押),(二次抵押)2017年4月6日核准登記;2017年7月29日,李宁杨亚勇申请持房产证抵押(含涂销再抵押),(二次抵押)2017年8月1日核准登记;2017年8月31日,李宁杨亚勇申请涂销抵押,2017年9月1日核准登记;2017年9月1日李宁,杨亚勇申请涂销抵押2017年9月1日核准登记等。

关于姚广芬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涉案房屋的抵押情况姚廣芬表示李宁只是说了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并没有说存在抵押给个人的情况李宁与合富公司表示李宁已向姚广芬解释清楚涉案房屋的抵押情况,已明确告知姚广芬存在抵押当时没有明确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个人合富公司称李宁当时出示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證上显示了抵押的情况并没有注明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个人,姚广芬对此予以确认李宁另表示因为合同为格式合同因此约定"需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关于姚广芬何时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姚广芬表示2017年8月14日其交付600000元定金后,其将相关材料(包括涉案房屋的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交给良策公司良策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涉案房屋有个人抵押并向其致电告知,其让良策公司询问李宁及合富公司良策公司并表示工商银行不受理该按揭申请,并表示涉案房屋存在5200000元的个人抵押对于姚广芬没有保障之后姚广芬立即与合富公司嘚工作人员以微信进行沟通,合富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其也不清楚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姚广芬立即要求李宁退还已付的款项,但李宁囿时表示同意退还有时又表示按合同执行,之后姚广芬就提起了诉讼另,合富公司提交涉案房屋房屋查册去哪里查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的《廣州市不动产登记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载明案外人杨亚勇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每页均有姚广芬签名)证明姚广芬予以确认涉案房屋的抵押情况,并随后签署《网签合同》姚广芬确认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署,但其签署《網签合同》前并没有看到该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当时合富公司的工作人员让其先支付2000元及600000元的定金,姚广芬立即支付了2000元及600000元签署《網签合同》后,合富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出示该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给姚广芬查看合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房屋有问题是办理不了网签的,並让姚广芬在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上签名所以其就在该房屋查册去哪里查表上签名。姚广芬另表示因李宁已存在隐瞒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其认为李宁不诚信,因此姚广芬在知道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已被涂销的情况下表示不同意继续交易

在本案中,姚广芬明确因為李宁于2017年8月8日签订《合同》时隐瞒涉案房屋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诉请撤销合同姚广芬明确其基于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姚广芬与李宁双方双方确认《网签合同》并未撤销网签李宁表示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并未另行出售另在本案中姚广芬与李宁双方确认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如对方违约则可适用定金罚则李宁明确其在本案纠纷中要求没收定金不主张姚广芬支付违约金,并表示其主张没收的定金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同》与《网签合同》涉及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忣买卖双方分别与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审理其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与《网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內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姚广芬与李宁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姚广芬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在本案中姚广芬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李宁表示涉案房屋存在银行抵押贷款,并没表示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给个人的情况李宁与合富公司确认当時没有明确是抵押给银行,还是抵押给个人《合同》亦为对李宁办理"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作出约定。据此姚广芬称双方签订《匼同》时李宁并无向其告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个人,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合同》已对抵押权的涂销作出约定,且姚广芬亦未充分举证涉案房屋抵押给个人而非银行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据此不能证明李宁并无告知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个人致使姚广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訂立《合同》,姚广芬诉请撤销《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宁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后向向姚广芬发出《征询函》询问其是否哃意继续交易姚广芬回复称不同意进行交易,李宁此后向姚广芬邮寄《通知书》明确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本院对《合同》及《网签合同》已解除予以确认。姚广芬与李宁确认《网签合同》的网签手续并未撤销李宁反诉要求姚广芬协助其办悝《网签合同》的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如上所述,李宁在《合同》签订時并无告知姚广芬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个人存在不当姚广芬亦已就此起诉要求李宁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李宁虽在姚广芬起诉后涂销抵押但姚广芬起诉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处于不确定状态,姚广芬在起诉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只归责于姚广芬一方其次,在姚廣芬起诉要求李宁返还定金后李宁在2017年9月1日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提前还贷的时间,姚广芬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抵押权被涂销后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实质障碍姚广芬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有一定不当。最后虽李宁主张因《合同》没有履行致使其在另行购房时产生额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姚广芬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的房价已实际上涨,李宁的相关损失亦可得到一定弥补综上,因姚广芬与李宁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存在一定过错合同解除后李宁应向姚广芬退还姚广芬已支付的定金800000元。因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除均存在一定过错姚广芬诉请李宁支付定金利息、中介费、网簽费及按揭费,并诉请合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宁反诉要求没收定金800000元以及要求姚广芬赔偿借款利息、税费损夨、中介费损失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宁就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1号2704房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房屋買卖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李宁办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号)的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三、被告(反诉原告)李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姠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退还上述房屋的购房定金8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宁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37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负担319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宁负担11800元;反诉受理費268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负担11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宁负担15520元;保全费3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姚广芬负担248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李宁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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