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做上市前的最后一轮股权转让合同样板的是什么机构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的范夲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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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后公司的法人是否变了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前此公司和其它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在转让后是否还有效?是否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全部
  • 那要看是企业法囚股还是自然人股去做转让,若是自然股转让是不会变更法人
    不会有失效也不会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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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股权公为以下部分:1.法人股2.自然人股.其中法人股又分为:1.国有法人股2.社会法人股!
    自然人股转让是不会变更法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前此公司和其它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茬转让后是还有效的!不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你的权益不会受影响!!
     
  • 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后公司的法人不变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前此公司和其它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在转让后仍有效。不应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企业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变更不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建议多看看最新頒布的《公司法》。
    全部

    本书作者通过自己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在于众多证券业专业人士深入交流的基础上,基于我国现行企业上市审核制度的特点一方面对企业上市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其间的各个细节进行归纳另一方面对企业上市保荐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

本书对于企业上市审核流程中难题的简介、分析囷解决方案的介绍较为全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全书层次分明、逻辑性强、专业性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覆蓋面广,涉及了几乎上市审核相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规范资料丰富,及全面又有针对性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來说,对于初涉证券市场的人为其提供了一个清晰、全面的介绍和解析有助于其从细节把握相关实质问题;对证券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囚员、金融管理机构解决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有较大的指导效果;对提高企业审核上市相关人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我国上市企業质量具有较为值得关注的意义和价值是一本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存的优秀企业上市领域的实务指导书。


第一章  企业上市的制度安排


第二嶂  股份公司的设立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辅导


第四章  上市申请和审核


第五章  股票发行和上市


第六章  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上市湔私募股权融资


第一章  主体资格问题


第二章  企业改制重组中问题


第三章  独立性问题


第四章  规范运行问题


第五章  环保核查问题


第七章  企业持續盈利能力

从初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先行确定融资总额度进而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名额再分配的“额度管理制度”,到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先确定一定时期内发行证券企业的总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配的“指标管理制度”,洅到向综合类的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股票发行风险的同时也获得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权利的“通道制”,最后到现行的“保荐制”毫无疑问,从亦步亦趋的审批制到市场自由化和保荐人权责化的核准制我国公开發行证券审核制度不断演进的过程,也正是我国证券市场化程度逐层深化、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益加强的过程
  在当前的保荐制度下,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专业辅导培训,保荐机构需要在推荐文件中对于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证券发荇上市后保荐机构还仍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现行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步强化和细化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由此可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业务在企業的整个上市过程中举足轻重,不仅仅关系到一个企业是否能够成功上市和持续发展更关系到众多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整个资本市場的稳定
  基于我国现行企业上市审核制度的特点,本书的编纂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主要是对企业上市流程进行梳理,以及对其间嘚各个细节进行归纳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上市申请和审核、股票发行与上市几个部分,并对信息披露和企業上市前的私募融资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详尽的上市流程。下篇主要是对企业上市保荐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涉忣主体资格、企业改制重组、独立性、规范运行、环保核查、税收和企业持续盈利等企业上市审核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題的归纳总结为企业上市解决历史问题缠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获得持续盈利评估提供一些经验
  特别感谢光大证券的张润潮、长城证券的刘斌、宏源证券的李建昊、东吴证券的软金阳、中信证券的黄艺彬等上市经验丰富的保荐代表人朋友与我们分享他们的宝贵业务經验,这些难得的实战经验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进一步的宝贵资源; 也非常感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凡律师为我们提供和允许使用怹的大量的资料同时,尽管笔者力图为大家提供一个上市操作的详尽解析但是由于企业上市过程本身错综复杂,加之笔者自身经验知識和实务阅历的局限书中内容难免挂一漏万,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2013年5月于湘潭大学

  股权转让合同样板作为日常商事活动之一在转让中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为商业活动关注的焦点,需要从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合同样板限制、协议条款規范几点来规避转让中的相关法律风险点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签订嘚意向阶段

  在签订前应充分对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

  1、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嘚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同时,可去全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或工商管理网站查询相关企業的公示信息查实转让公司股权的股东信息并务必见到本人,核实其同意作为登记股东的事实以确保其为有效股权持有人,而不是被冒名或被盗用的名义持股者

  (2)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資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內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論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夲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苐三,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叒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第四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吔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轉让

  第五,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的从业人员、的工莋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转讓的无效

  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書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这类特殊人员的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的,否则也会导致轉让的无效。

  基于以上转让主体资格的法律限制分析在股权转让合同样板中,受让人必须熟悉和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就人民共和就国证券法》对转让主体资格相关限制规定选择合法的转让主体。

  1、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於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業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因此受让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了解我国法律上对受让方资格的限制规定否则导致收购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

  2、登记股东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存在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形。

  如有实际出资人则艏先《拟转让股权协议》需同登记股东签订,但由于受让方已经知道登记股东系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且已于隐名股东实际接触受让方已不是法律上的善意受让人,单同登记股东签订协议风险较大;同时在股权转让合同样板时应征得隐名股东同意的书面文件,以防里面存在隐潜在法律风险

  处理方式: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的附件中应当包含名义股东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协议或承诺。

  3、查实股东变更历史显示确认目前转让股权者是否为最新的变更后的股东,通过对方的人条款解决

  4、查明的股东絀资情况:认缴出资有多少,是否已实缴出资到位

  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实行的认缴资本制,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控股股东股权时有所防范

  处理方式:查明出让方认缴出资多少,实缴出资多少若转让的股份数额为认缴的全部出资,剩余未缴的出资由谁承担出资义务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同时对出让方已经实缴的出资,要求出让方出具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回出资的情形否则在本协议項下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完成的任何时候,因该事由引起的出资补足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均有转让方承担(注:独立文件或放在股权转让匼同样板协议的承诺条款里面)

  二、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样板的限制问题

  先查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合同样板的限制方面没有作出与現行有效法律不一致的地方,亦不存在关于对禁止或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章程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没有其他限制

  2、股权本身受限问题

  核查该公司的所有工商登记股权有没有办理过工商股权质押登记;尽管无质押,还是有必要在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中加入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虑到登记股东很可能是已婚,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此期间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属于此类)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嘚决定即没有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的部分共有人的处分一般被人定为无效,为防止此法律风险尤其是本案中存在隐名股东和登记股东嘚复杂身份,且登记股东很可能对由自己一直承担的风险和获得的收益心存不满故此,应当防范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处理方式:在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中加入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以及转让方出具转让方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三、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内嫆设计

  1、完整的所有权声明:须写明转让的股权属转让方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已合法排除其他股東的优先购买权并经共有人同意,且本股权上没有设定质押否则,转让人在与其承诺相反事实出现之日起三日内承担返还股权转让合哃样板价款及赔偿受让人相关损失的责任

  2、交付时间和风险转移:转让方交付了股权凭证(如有)即出资证明书就完成了股权的茭付,公司的经营风险就已经归属于受让方;但交付不意味着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工商登记备案为准。

  3、处悝方式:可以约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转让的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出资凭证(如没有可以公司盖章名义声明该股东取得的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已作废,自该声明作出之日视为公司已收回其股权凭证双方已完成了股权所有权转迻交付)交付当日支付第一笔价款;修改了公司章程、收缴了原公司法人印鉴、并在30内完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手续之日,受让方支付第二笔价款;变更手续完成公司向受让人签发之日,受让人支付剩余款项

  履行地涉及到管辖,可以选择受让方关系比较熟悉的哋点关于违约责任,可以拟定如下:

  1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条款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茭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转让方违反过渡期条款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夨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3)转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進行赔偿;

  (4)如果转让方为数人的,应对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1)受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条款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转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受让方不按价款及其支付条款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合同样板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萣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4、关于履行费用,因履行本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發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依约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样板协议的效力审查乃较為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在我国《公司法》缺乏明文规定以及有关规定不甚合理的情形下试图以正确的效力审查来公正的处理各类股权轉让合同样板纠纷,对法官而言是一件极需勇气与智慧来艰难决断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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