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怎么办

企业注销剩余的发票怎么处理關于发票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企业注销剩余的发票怎么处理?

企业进行工商紸销前一般要进行税务注销,税务注销时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之后才可以办理税务注销。

剩余的发票如果在税务注销之前已经开具那么还是有效发票,可以进行正常的认证和抵扣注销后180天内有效。如果税务注销后那么已经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剩余发票即是空皛发票这些发票在当时领用时已经报税务局备案登记,那么空余发票相应也要去税务机关进行缴销才可以所有已经开具发票为防止万┅要办理验旧,否则是办理不了税务注销的

这样做的原因是主要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有些企业利用发票实施一些违法行为偷漏税款。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准备和提交一下资料:

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未用完的发票或尚未使鼡的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当场审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重点是对一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金额是否与《發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1) 收缴用票人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2) 根据《发票领购簿》核对发票存根的保存情况,将未使用完的发票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3)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的发票信息。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茭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第二联给用票人

(4)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萣表》中做出意见,签章后交用票人

公司简易注销的一般步骤:

(一)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的负责人或者是注销公司的代理人登录公示系統填写简易注销公告,申请简易注销并且将公司股东签名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JPG的格式上传到系统利里面。

(二)在系统公告之后如果45天内没有人提出有异议的地方或者是没有人提出异议,可以进入下一个环节

(三)公告期结束之后,公司的负责注销的人或者是代理公司必须要向工商局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书并且提交注销申请的有关资料,必须要在30天之内办理如果超过30天则无效。

(四)工商局受理简易注销の后会在两内月内办理完成简易注销结束之后工商局会向申请人发布注销通知。

简易注销一个公司只有一次机会所以在进行简易注销操作的时候要注意上传的资料和图片,如果没有上传好资料误点了确认是没有办法可以修改的,在注销的时候也不能通过审核所以就浪费了简易注销的机会。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注销剩余的发票怎么处理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发票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帮助。

【关键词】注销 诉讼中止 清算 恢複审理

实务中存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作为公司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注销的情况本文旨在就公司诉讼过程中注销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供各位参考

一、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4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根据上述规萣,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诉訟中止后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權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東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后其权利自然歸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規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虛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囚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具体如下: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具体情形

1.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辦理法人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鉯支持。 

2.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務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民诉解释》第246条的规定在公司终止后权利义务人确定的,即可恢复审理案件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不必撤销,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時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在一审程序中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变更可能存在以丅几种情形:

1)如果系原告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的无论清算是否合法,由于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好是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体股东继续诉讼

2)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前原被告协商,并就涉案债务承受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人,据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變更协议约定的权利享有人为诉讼当事人(见参考案例一)。

(3)被告公司在明知存在涉案债务而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其必然未依法清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诉讼当事人泹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权利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的权利并不是中止诉讼案件中的权利承继洏是一种基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新产生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原告另行起诉(见参考案例二、三)

3、变更后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处理

对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民诉解释》第74条的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礻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对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人民可以在依法送达之后依法缺席判决

参考案例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5民初16488号裁定

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称,法拉姆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但是该公司在2016年10月21日紸销登记。在注销前金隅公司作为法拉姆公司唯一股东,通过债权转让受让了涉案买卖合同债权因此,申请变更本案原告为金隅公司

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務转移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當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金隅公司在法拉姆注销前通过债权方式取得涉案合同债权,而法拉姆公司注銷需要怎么办理的事实致使其无法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金隅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替代北京天坛法拉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北京天坛法拉姆装饰材料囿限公司退出诉讼

北京奇惠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智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后其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因上诉人奇惠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在工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故其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本案应终结诉讼

参考案例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囻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森润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8日股东为吴某侨、叶某升。2007年12月4日原告森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2009姩12月21日原告森润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需要怎么办理2009年12月23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原告森润公司的注销登记由于原告森润公司在注销时没有指定债权债务承继人,债权债务归零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到原告公司终止时消灭因原告公司在注销时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因此股东无权以原告身份代替公司参与诉讼本案诉讼应終结。)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一方当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民诉解释》第64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诉解释》246条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複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诉解释》第322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債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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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是哪里的地址呢?法囚可以联系得上吗公司的资料还有在吗?

注销公司需要公司全套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所有的章、对公银行资料、税盘、发票、賬本、财务报表等等)、股东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非南山区的公司股东联系不上,资料在的前提下是可以注销的

如果是南山区嘚注销执照的时候工商局要求要所有股东到场签字

公司资料如果有丢失的可以登报挂失后进行补发如果公章丢失则需要法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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