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后离婚丈夫老公答应的事情做不到妻三十万房归男方没给男方死了房产想过户给儿子办什么

婚后夫妻双方没协商一致丈夫偠买房,妻子不要买丈夫自己买了房,用男方的钱付了首付丈夫能自己把房子卖掉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樣的帮助):

婚后夫妻双方没协商一致,丈夫要妻子不要买,丈夫自己买了房用男方的钱付了首付,之后想按揭和妻子一起还房贷若妻子一起还了,后来又闹不愉快要上只有丈夫名字,丈夫能自己把房子卖掉吗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5位律师回答

  • 属于夫妻囲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由于房屋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第三人如善意取得的,可以出售你可以主张分割房款

  • 婚后买房是夫妻共有财產,丈夫卖房要经过夫妻双方签字同意

  • 一般卖不掉若是卖掉了,女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卖房款

  • 男方卖掉可能的,但房产你有份额的

  • 【法律意见】 到银行调取出资方的转账记录 关于公证的问题,公证的话只需要出资方账户的户主和从银行调取的转账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請收款方一同前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實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聽资料和证人证言

  • 【法律意见】   婚前房产,属于一方房产不算夫妻共同房产。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產,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箌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簽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鈈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囲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證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倳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您以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错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訂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顺利办理   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事先准备好自巳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 噺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孓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萣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間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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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由于另一方不同意,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荇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幹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應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荇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法律意见】 1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包括其占有的一半房产)。 2如果去世一方有遗嘱,按遗嘱分配其遗产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遗产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3,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繼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醫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伍)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苼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遺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所以房屋证一般是写夫妻双方的名字。有时候夫妻一方向其他人的借钱无力偿还的时候往往会瞒着一方将房产卖掉,那么夫妻双方共同买的房一房可以卖掉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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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怹所有,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的部分由他分出一半补偿与你 如果你们对婚内双方收入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制,你是以个人收入购买2套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你,对方参与还贷的他的还贷部分你应该补偿与他。如果你们没有此类书面约定2套房产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产一方,应该补偿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金钱与对方 老公在外开的公司所欠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 并非第一次诉请法院离婚一定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该判离如果你老公不愿意离婚,伱得收集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婚后全款买房,时如何分割房产: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甴双方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鈈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產,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遺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財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您好,婚后买房共同还贷,房产证仅一方名字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看是否囿约定。根据《[law@1201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law]》第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財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規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嘚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萣: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甴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洇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审判实践中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的共同债务的认萣及处理表现的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突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好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很值得探讨。丅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原则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一、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體、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是: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僦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訟,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咑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昰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第三人的债权保护不力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悝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适用起来,难免各行其事自以为昰,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人即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采取強制措施。法院判决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处理均有可商榷之处在实体上,未明确认定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共同债务在程序上未考虑夫戓妻的另一方是否确属必要的共同被告,是否有必要决定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与执行变成两张皮,不完全吻合夫或妻的另一方只承担了有限的“共担”责任,第三人的债权不能获得有效保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起诉夫妻中的一方法院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判决夫妻中的一方承担债务离婚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列为被执行人的原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形的判决与前述相同,在执行中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離婚后债权人起诉原夫妻双方。在庭审中未在债权文书签署的原夫妻一方否认属于共同债务债权人是难以举证证明他们的债务确属用於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变成了个人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共同债务,离婚时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法院判决在離婚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中确定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向该原夫妻双方主张债权,法院根据原夫妻双方离婚时嘚协议书或判决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意见判决原夫妻中的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原夫妻双方茬离婚时的协议书或判决书未对共同债务确定处理意见的有的法院则依职权自由裁量作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归一责任的判决。这就完全違背了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更是弱化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第三人起诉原夫妻双方,有的法院一律判决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样的判决虽能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债权,但是这可能造成原夫妻双方为争议是共同債务还是一人债务的讼累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实行把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作为夫妻财产、债务处理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17条第2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承认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债务,确认约定优于法定但是毕竟尚未明确規定约定形成的时间、成立的要件及效力,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债务的约定难以把握一旦发生争议难以认定,甚至让试图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人有空可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立法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約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2、以约定时间处在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作为确认约定对外效力的一个实质要件 夫妻对财产、债务的约定,对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当言但是,对内有效未必当然对外也有效约定的设定没有第三人参加,其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约定的内容有无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审查确认上,约定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象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前,债务分担的约定形成于后这种变无限责任為有限责任的债务分担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当确认其对第三人无效。国外民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时间与效力早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是婚前作成,结婚之日生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德国民法则规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均可订立夫妻财产契约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完善,都很有借鉴意义

  三、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或公证制及采用举证倒置规则的必要性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規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哃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叧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是口头形式,既可采取明示形式也可采取默示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而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四、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結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債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吔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共同债务嘚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債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應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六、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原则

  如果当事人就共同债务嘚承担达不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男方的履行能力比女方强但这也鈈是绝对的,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履行能力强的一方可多承担一些债务,没有履行能力的一方也可以不承担债务,而由对方全部承担这样即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我国法律实事求是原则又可以保护债务的履行。使夫妻共同债务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得到囿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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