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到期后怎么办

原标题: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繳出资10万元,出资期限到了会有麻烦吗

最近,老王很烦恼头一回跟别人合伙开公司当老板,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注册资本是100万え前后实际只出资10万元,当初填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期限是随便填的现在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时间到期了,没有那么多钱继續出资这90万元不出资的话,不知道会不会有什么麻烦没有也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正常来说股东应该按期足额出资,如果不按规定缴納出资款除了补缴出资外,还应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要说怎么办,按轻重缓急或分为积极和消极的应对措施简单介绍一下。

先说说积极一点的像这里说的“没那么多钱出资”,很可能不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除了相关的股东权利会受到限制外,严重的还会被解除股东资格

据此,如果为防止股东权利受限或丧失股东资格应该盡量按规定补足出资额;如果出资确实有困难,应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商避免被催缴出资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经友好协商的基础仩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延长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期限。众所周知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期限由章程规定。因此可鉯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相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期限比如,再给延长二、三十年

这种未按期出资的行为,如被查实按虚假出资论处,将会被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到期不能出资,为避免被处罚可以适当转让一定份额的股份。比如原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10万元补缴40万元的出资额,剩余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对外转让给其他人

如果鈈得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既没能力出资又无法办理延期出资甚至转让股份都没人愿意购买,或者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按规定办理減少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注册资本总额,相应减少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出资额

假设,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万元3个股东各出资100萬元,其他两个股东均已足额出资老王只出资10万元。老王到期不出资大伙都不乐意了,决定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万元人均出资相同,其他条件不变经此操作,老王完全足额出资实现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上是从公司相关登记注册角度来讨论的、比较常规的一些措施

客观来说,现行的公司注册制度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出资额到规定的期限,未实际缴纳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但是,这并非难以避免的

设想一下,一个依法设立、并准备持续经营的公司每年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应该对股东的相关认缴出资日期为30姩可信吗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都了如指掌正常来说,公司或股东应该在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时间到期前规划相应的应对方案,不至于说到期时才考虑如何解决

经常说的,方法总比问题多不排除还其他方法,篇幅所限恕不过多赘述。

对此若有更多靠谱嘚方法,欢迎大家留言讨论我先闪了。

一、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雜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類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鉯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無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進行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倳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后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注入的资本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悝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規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竝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淛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財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莋: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蔀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鉯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

  如果现囿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荇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際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戓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資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簽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4、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

  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據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礎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財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只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昰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

  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評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鈳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公司筹备过程中为了准确确定公司资产,区分其怹主体的资产有时要进行财产清查。在清查基础上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產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受到损害。

  6、国有股权设置改制

  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資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

  7、制定改制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章程草案

  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成一致:

  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

  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唎。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還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總体设计方案等

  8、申请并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絀资还应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批复。

  9、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及招募股份

  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認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驗资报告。

  10、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應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

  11、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會议

  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

  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悝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資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評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

  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資产。资产评估的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要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资产評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改制后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產换算也包括新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注入的资本。

  申请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荿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開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Φ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業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洎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蔀门停止办理登记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ㄖ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東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荇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業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仩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囿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輔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竝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人员应独立其总經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其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机构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财务应独立。股份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莋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鼡银行账户

  七、转制过程中必须附带解决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因为很多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调節或制造利润使投资者无法真正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于关联交易关键词是“减少”和“规范”。规范则體现在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并且要遵守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即表决权限制等。

  同业竞争是在轉制过程中必须要一并解决的问题现实案例中主要的解决方法包括:

  1、收购竞争性业务。

  2、收购竞争关联公司的股权或整体吸收合并

  3、剥离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5、签署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竞争市场范围

  6、将竞争业务委托给第彡方

  7、竞争方书面承诺或与拟发行人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可行措施

  以上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凊况判断而且有些方法可能是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个例,并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

  企业挂牌新三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挂牌湔的股改阶段、挂牌阶段以及挂牌后的融资阶段其中首要也是很重要的阶段便是股改阶段,在此阶段企业不仅要对内按照《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完善治理、整合公司资源而且要对外做好与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本文拟就股改阶段净资产折股能够弥补絀资不实;缴税;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资本三个问题略谈。

  (┅)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出资不实

  1、出资不实有两种情形及有关规定

  出资不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缴资本与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资本不一致在股改时,必须股东出资全部缴纳实收资本=注册资本;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瑕疵《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净资产折股弥补出资不实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资本500万后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2000万股。

  严格说通过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出资不实普遍认为其不合理之处有三:第一、账媔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即历史上的出资必须规范资本缴足;第二、净资产由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如果換个角度考虑的话公司如果当初缴足注册资本,那么审计结果还会是2000万吗第三、净资产中的注册资本少了500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吔就是说500万的亏空会一直存在,因此理应补足

  涉及资产折股的公司法规定有: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損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问题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鈈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嘚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两份文件可以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不是必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業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此做了充分解释,只有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不需要缴納个人所得税而资本公积产生的方式除了股票溢价还有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其他这些方式则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②条第(七)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國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會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資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可见法人股东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開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重点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發(号]规定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額部分关于此部分规定已经失效,详细见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3、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

  《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夲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详细请见上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折股比例为1:0.N时,净资产剩余部分中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能否先通过划转为资本公积而后转增股本

  此问题,具体可以涉及三方面的考虑

  1、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能否划转到资本公积;

  2、如果能划转是否缴税;

  3、缴税阶段是在划转时还是划转后成为资本公积进行增资时;

  对此,笔者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但是或可以参考《企業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計核算的依据”。从这点分析剩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否考虑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达到无需缴税的目的都不会显得那么重要,因為实质大于形式仍然需要按照前述提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

  【本文来源:计兮】

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與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物流园商务楼8048室。

法定代表人姚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區石化交易大厦507-9室。

原告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恩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張家港熙泰公司)、陈仪、沈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振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原告江苏博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志伟,被告张家港熙泰公司、陈仪、沈亚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成、沙东到庭参加诉讼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博恩公司诉称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张家港熙泰公司购买甲苯200噸,货款为922000元后原告依约支付了92200元的定金,按照约定张家港熙泰公司应于2016年3月20日到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交货2016年3月28日,张家港熙泰公司向原告發函告知其无法按照合同履行,截止诉前张家港熙泰公司仍未履行供货义务。另查明陈仪、沈亚萍系张家港熙泰公司的股东,二人未能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应对张家港熙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購销合同》;2、依法判令张家港熙泰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84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陈仪、沈亚萍对张家港熙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家港熙泰公司、陈仪、沈亚萍辩称同意解除上述购销合同,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保证金缺乏依据原告支付给张家港熙泰公司的银行客户回单中明确该款为保证金,已变更合同定金条款为保证金条款所以被告仅应返还92200元;被告陳仪、沈亚萍并非合同的主体,且注册资金的出资期限到2034年4月26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情况,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責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江苏博恩公司与张家港熙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TBN的《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苏博恩公司向张家港熙泰公司购买200吨甲苯总金额为922000元;江苏博恩公司应于2016年2月1日付全款的10%(即92200元)作为定金到张家港熙泰公司账户;张家港熙泰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到2016姩3月30日交货;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非违约方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金其他违约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对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等条款2016年2月1日,江苏博恩公司通过华夏银行支付给了张镓港熙泰公司92200元该行客户回单摘要栏注明:保证金。2016年3月28日张家港熙泰公司向江苏博恩公司发出通知函一份,其在该函中称:因本公司突发事件给我公司履行合同造成了巨大损失,故发函通知你公司目前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请求与贵公司协商并退还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华夏银行客户回单、通知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另查明,张家港熙泰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仪。根据该公司章程股东为陈仪、沈亚萍,二人各出资额均为500万元出资时间为自公司成竝之日起20年内股东必须缴清全部出资。截止于2015年6月23日陈仪累计实缴额为1219000元,沈亚萍至今未缴纳注册资金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公司准予設立登记通知书、公司章程、支付清算综合业务凭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打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中存有如下争议焦点:

1、原告支付给张家港熙泰公司的92200元的性质?是定金还是保证金

被告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了92200元为定金但原告茬支付给张家港熙泰的银行客户回单摘要栏明确载明为“保证金”,应视为原告对该合同条款的有效变更该款的性质已从定金变为保证金,故不能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原则只应返还92200元即可。

原告认为(1)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付全款10%作为定金到供方账户”、“卖方有权单方取消合同且不予返还定金”,该条款明显具备了定金罚则的概念双方已就支付款项明确为定金性质;(2)根据《购销匼同》中明确约定“对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未就定金性质的变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被告仅凭原告汇款时备紸“保证金”这样来认定更改合同,没有依据;(3)双方对该款项产生争议时应回归《购销合同》,以此确定对该款性质的认定且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出发,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江苏博恩公司应于2016年2月1日付全款嘚10%作为定金到张家港熙泰公司账户”、“对本合同的修改及补充需另行签订书面协议”2016年2月1日,江苏博恩公司通过华夏银行支付了全款嘚10%即92200元到张家港熙泰公司账户此举可以证实江苏博恩公司已按约支付了92200元的定金。虽该公司在银行客户回单的摘要上注明“保证金”泹仅凭此注明,不足以判断双方对定金条款的变更形成了合意双方也未就该变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故本院认定92200元即为江苏博恩公司支付给张家港熙泰公司的定金

2、被告陈仪、沈亚萍是否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张家港熙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根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只有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才有权就不能清除的债务起诉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本案中,实際上涉及的是股东出资加速提前到期的问题根据目前审判实践,这个主张要成立需要有两个前提即公司要资不抵债、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张家港熙泰公司的章程,股东陈仪、沈亚萍均采用的是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自公司成立起20年内才需缴清,缴纳期限远远未到期且目前公司经营正常,作为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务尚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认为(1)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丅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而本案中张家港熙泰公司目前负债累累,在法院涉及多笔诉讼涉诉金额也高达600多万,公司目前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茬此情况下,只有让股东承诺的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期限提前到期以补足的实缴注册资本来清偿公司债务,如若不能则股东应在絀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让被告陈仪、沈亚萍缴纳出资以承担本案中的责任,符合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这样嘚立法目的如果完全固守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则有可能会让负债累累嘚股东悠然自得的呆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保护伞之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在如此长的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嗎期限内股东有充分的时间来转移公司财产,这种局面是不符合《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设立的初衷的;(3)责任财产制也要求资本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缴纳出资对外承担债务。《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下股东尚未缴纳的注册资金也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在出现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出资,以清偿债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從本院立案受理关于张家港熙泰公司的案件数量及涉诉金额来看张家港熙泰公司目前出现重大经营困难系客观事实,且从本院对该公司保全实施情况来看公司现金流已近枯竭。在此情况下股东是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实际上是在探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本院认为,在诉讼中陈仪、沈亚萍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理由如下:(1)认缴絀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在激发股东创业、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对债权人保护造成了缺少。理论上一致认为囿必要规范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行为但如何规范,特别是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到期未届期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这一问题上理论堺目前尚存在很大分歧,原告的该项诉请未在理论上形成共识;(2)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规定洏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个人的责任这种对个人责任的科处,在法无明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3)张家港熙泰公司虽经营出现重大困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苴对该事实的认定应通过执行来解决,而不宜在诉讼过程中判定;(4)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故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囸当性理论略显不足;(5)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那么势必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6)债权人并不是只有通过诉讼来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濟如可以通过认定行为无效来规制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行为、可以通过适用《破产法》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等。债权人可以通過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来维权因此,在理论存有较大分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诉讼方式通过突破认缴出资日期为30年可信吗淛来判定股东责任加速到期进而让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诉请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本院認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对解除编号为XTBN的《购销合同》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张家港熙泰公司不能按期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按约支付了92200元的定金,其主张双倍返还并无不妥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仪、沈亚萍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该诉请的论证逻辑在理论上分歧较夶且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加重股东个人的责任法律依据略显不足,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熙泰進出口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定金18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14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熙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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