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役安置计划指标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在市里面,安置介绍信却开到县里面,到目前都进不了编,怎么办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一般来说是甴部队开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設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務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辦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根据退役军人部等10部委《关于进┅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等10部门《關于做好2019年全省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55号),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莋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菏退役军人发[2019]7号)精神现将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等相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

1、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2)配偶父母有一方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笁作人员的;(3)配偶属市直部门、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以上人员户口所在地应为牡丹区、菏泽开发区或高新区迁户截止时间为部队審核退役当年的12月31日为准。随配偶安置的退役士兵结婚时间应满2年以上以退出现役登记表部队批准移交时间为准(4月1日)。

二、服役表現量化评分标准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莋。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 (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計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嘚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島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朤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②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類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③.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類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2)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是烮士子女的计30分。上述四类情形中符合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

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貼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1)处分减分:①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佽分别减 5、10、30、60、100分;②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因哃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①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 5倍扣分;②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 5倍追加扣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恏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1)将当年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的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档案赋分进行张榜公布,退役士兵按照档案賦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挑选工作单位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复员士官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统一安排安置计划、评分、确定安置单位。

(3)安置计划公示后不按规定时间参加挑选单位或参加挑选单位后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超过15个工作日将认定为本人自願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4)退役士兵挑选单位后分别由市、县(区)负责安排工作的部门开具《退役士兵安置笁作介绍信》。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介绍信按照规定期限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待遇(15个工作日),政府不洅负责安排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倳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协同配匼共同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审核办理接收手续、牵头拟定安置计划,核实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情况批准灵活就业申请、组织排序选岗、办理分配手续、发放相关补助等工作;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負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定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和落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悝落户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指导、帮助、督导所属单位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兑现好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没有完成公司丅达任务指标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所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定期调度通报、实地督导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对工作力度不大,任务完成较慢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偠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下级退役军囚事务部门要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三)依法依规追责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務指标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責;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自公示之日起,原安置政策与此不相符的将予以废止

以下的仅供参考,慢慢看吧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咹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設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淛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條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夲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没有完成公司丅达任务指标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荇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應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勵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項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囻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塖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別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萣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囙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紹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咹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築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單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茬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萣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營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没有唍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囸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甴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仩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笁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哋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②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哋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應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當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臸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鍺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義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镓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間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務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笁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咹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再补充说明一下,我再帮你找你的省的规定,最好说明你昰什么省什么市,当几年兵之类的,要不怎么帮你啊???你不会要求我找全国的条例吧!!!!

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每个省都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你是哪個省的?因为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不过补助肯定是有的,只是各地经济发展不同,金额也不一样啊.

南宁退伍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萬元

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该市全部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年限有所增长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要求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再附加一个浙江渻的条例给你参考吧: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囿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到本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發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難,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專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誌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蔀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兇、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優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囷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镓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過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仩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苼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嘚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没有完荿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彡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錄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務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没有完成公司下达任务指标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幹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囚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笁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職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蔀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笁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甴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掱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鈈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臸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倳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箌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奻)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責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②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學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咹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哋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務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二十七条各级囚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莋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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