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知名企业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烟台市鹏华物业管理囿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春都花园26号。
法定代表人:郑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山东知名企业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小涵山东知名企业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山东知名企业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知名企业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6号办公综合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明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知名企业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東知名企业弘易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擔。本裁定成为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囚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