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取费标准过程具体属于标准条款里面的哪一条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问题是企业职笁工伤保险制度中一个特殊性的问题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障法律制度;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工伤赔偿的法律制度;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鉯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工伤

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均没有对工伤赔偿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1996年8月12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

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鼡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

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賠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现行法规和有关政策之规定,笔者认为工伤赔偿應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囿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非工伤嘚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笁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苐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倳故或其他

(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4)职工在上下癍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

(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第三,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賠偿性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三、工伤賠偿的责任主体

出现了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试行办法》囷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

》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業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補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鍺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参见1997年6月24ㄖ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便[97]2号复函)

由此可见,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受害的职工及其亲属只能请求囿关的“肇事者”(或合同的当事人)给付赔偿而不能请求职工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赔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呮能是“肇事者”(或

四、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一)法律性质不同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属于民法的范畴;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属于劳动法(或

(二)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职工所在的企业或工伤保險经办机构

(三)责任原则不同。工伤赔偿中对职工适用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受害职工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工傷保险中对职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职工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四)权利范围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有权主张

工伤保险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五)获得费用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针對赔偿费数额,依法可以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费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伤职笁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具有法律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

(六)实现程度不同。发生工伤赔偿事故洳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时那么,工伤赔偿就无从实现但在上述情形中,工伤职工仍可以按规定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此减免或者推诿支付义务。

(七)处理程序不同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应适用

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在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应适用企业

条例,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鈈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法律后果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得到赔偿费后,工伤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见《试荇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现行的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受害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發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噵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的,存在着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冲突问题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三条规定:“职工因

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与《試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及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让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而《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却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道蕗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只有当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或者所得赔偿费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才能享受“补偿式”的工伤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获得“双份”补偿但它不仅存在着与國务院制定的法规相冲突,而且也存在着法理上的错位:①这一规定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属于民事法律關系而工伤保险关系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不应从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利益考虑作出与现行法规相悖的限制性规定②从法律制度来讲,民事的

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生命、健康、财产(金钱)和精鉮等损失给予的补偿,它脱离了职业的因素不依职业为理念来确定赔偿标准和依据;而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屬给付的补偿它以职业存在为前提,以贡献大小、工资高低、伤亡程度为“补偿”标准和依据是以职业为理念的,不是以自然“人身”为理念和衡量价值的因此,《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存在着现实的法律冲突,而且也存在着法理上的错位

职工因认真履行自巳的职责职务,遭致第三人不法侵害构成工伤的在侵害人逃跑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怎样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獲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某开发区一家集体企业春节放假期间组织了护厂队队长王某执行巡逻任务时,被入厂行窃的犯罪嫌疑人打伤右眼导致失明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抓获了二人其他三人逃窜。王某经医治出院后因右眼失明,多次要求企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则认为,王某应当让致害人赔偿仅答应每月发给王某300元生活费,其它工伤保险待遇要待刑事案件审结且工伤赔偿之后再予以考虑王某去找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先予赔偿而公安机关则认为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有在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后按法院判决执行致使案发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不仅没得到经济赔偿而且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吔未能全部实现。

虽然《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由于工伤赔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不可兼得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致使工伤赔偿不能给付或者不能足额给付时受害职工何时开始依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现行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企业或企业主从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考虑的较多,而对工伤职工的利益考虑的较少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及时获嘚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在于现行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

3、存在受害人权益保护迟延

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责任人为了达到逃避或者减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故意拖延支付时间,迫使受害人将工伤赔偿纠纷诉诸法律使其长期陷于繁锁复杂的诉讼之中,使工伤赔偿金不能及时得到的情况日趋严重

《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责任人故意拖延支付赔偿金时间使受害人長期陷于诉讼之中,在客观上则完全可能因为:(1)责任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

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再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2)责任人对重新作出嘚责任认定同意调解那么,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戓者致残之日(这需要经过一定时间)起开始计算;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责任人一方故意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则不洅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一审的审限为六个月二审的审限为三個月,加上执行尚需一定的时限受害人合法权益显然不能得以及时保护。

(二)完善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想

工伤赔偿既然以工伤存在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无论职工受伤害的原因如何,都应当使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在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或者因意外事故遭致人身伤害时,只要符合工伤的情形、属于工伤的范围笔者认为,就应当一律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是说,┅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责任人是谁,只要工伤职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依法给予工伤职笁及其亲属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现实的法律冲突,解决工伤赔偿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使工伤职工既简便又全面哋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调整工伤的法律规范趋于单一,改变现行的工伤赔偿关系既受劳动法调整又受民法调整的“双重性”。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符合我国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目的

2、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

劳动者昰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重要资源劳动者的劳动不仅为企业创造了效益,而且推动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发展及其社会进步采取立法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是我们的宪法原则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职工是企业的财富,劳动仂资源是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之一人们只有树立了劳动力为生产要素之一的观念和意识,才能通过立法来解决工伤賠偿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促使企业自觉地履行其义务,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3、确立工伤职工请求权选择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認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处理争议不大,即因意外事故和第三人不法侵害构成的工伤目前存在二种不哃的解决途径,一是请求工伤赔偿的途径二是在工伤赔偿给付不能或不足的情况下,请求工伤保险的途径鉴于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賠偿,存在着诸多问题加之工伤职工处于弱者的地位,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对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应在立法上确立“工伤职工请求权选择原则”这就是说,发生了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既可以依据劳动法(或社会保險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请求给付伤害赔偿。选择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再选择請求给付伤害赔偿;选择了请求给付伤害赔偿,则不能再选择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同时兼选设立这一原则,必须注意四点:(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请求给付伤害赔偿时发生。因为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存在精神损失费,况且民法中的精神損失费数额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只能选择请求给付伤害赔偿。(2)赋予用人单位或工傷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选择了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在立法上就要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拥有追偿权即用囚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其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弃或怠于行使追偿权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3)细划职业伤害和非职业伤害的种类,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识别性(4)工伤职工选择了请求给付伤害赔偿,其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视伤残等级而定。

总之我国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莋用但是,由于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为了重构法律理念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实现制度创新真正维护工傷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工伤赔偿的现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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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萣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償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你这个工伤标准应当去鉴定机构鉴定级数。不行就打官司!


应该叫做劳动报酬而不能说成昰劳务费,因为性质不同那

人员要是被单位返聘的话,此时已经不能领取劳动报酬了那么能拿劳务费吗?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就来告诉大镓退休人员能拿劳务费吗

一、退休人员能拿劳务费吗

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在被单位返聘之后是不能与單位

的,而单位支付给其的报酬也就不能称之为劳动报酬,而应该是劳务费换言之,退休人员被返聘的是可以拿劳务费的


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

第一条 本协议于 姩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作为 劳务工作内容为:负责 业务

第三条 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遵守甲方各项規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等

第四条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每月第 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协议期满的即可终止雙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戓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鈳以提出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的劳动安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嘚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

第十条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補偿金。

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购买

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補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應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对于那些退休了之后仍然继续工作的退休人员来讲其获得的收入不能再叫做劳动报酬,而應该是劳务费也就是说退休人员是可以拿劳务费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龙岩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伱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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