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
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哋工商部门核发
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體经营户
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
定个体工商戶信用等级为基础,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
业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鼡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蔀门核
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
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
等级为“一般”以上的個体经营户。
(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
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
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
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
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量
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
,具有完全民事荇为能力周岁)至周岁(含(二)年满
(三)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借款人品性良好,诚實守信在
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信用社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濟收入。
(六)有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或有不法行为
的不能参与评定信用等极
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
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各
年缴税证明或依据(证明可以到税务部门出据)原件(复印件
抵(质)押贷款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复印件
(七)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并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個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调查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基本及经营情况进行调
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二)审查。信用社(分理處)审贷委员会安排不少于二人的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