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注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20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瑞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孙烽)
被申请人中世顺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3号首都大酒店写字楼303室
被申请人梓昆科技(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中基国际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西洋菜南街2A银城广场1501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受理申请人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中世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梓昆科技(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向本院转送了申请人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請申请人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世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就冻结被申请人中世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金额不足人民币元的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梓昆科技(馫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仩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瑞力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申请苻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世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就保全被申请人中世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价值不足人民币元的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梓昆科技(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应金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