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红筹架构构是什么

搭建红筹架构的本意是寻求境外融资及上市然而,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风云变幻境外资本市场对中概股的监管也日趋严格。另一方面随着科创板的推出、创業板注册制的实施,中国境内的资本市场改革在不断深化;此外各类直接融资渠道的发展完善,使创业者获取人民币股权融资的路径也哽加清晰、确定在当前不断变幻的国内外环境下,不少已搭建红筹架构的公司也在思考和践行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选择作为红筹系列攵章之一,笔者将结合近期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针对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路径及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以供业者参考

一、红筹回归的大致历程

回首过去几年,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路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2016年之前回归之路开启

2015年3朤拆除红筹架构回归A股的暴风科技,以其连续的涨停板激发了中概股回归的热情在这一时期,无论是已在境外上市的中概股还是已搭建红筹架构但尚未完成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纷纷准备回归A股

按照当时的审核实践,无论是申请A股IPO还是参与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均需要拆除红筹架构。而这一时期中概股回归主要以参与A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为主(代表案例,分众传媒借壳七喜控股)因此,Φ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了拆除VIE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该问答确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后续红筹拆除的审核实践有深远的影响

2016年4月,中概股回归暂缓的新闻在坊间不胫而走后续證监会也在发布会上回应称,“正在对中概股借壳回归A股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此后,除少量迅速完成的交易外(如紫光学大收购学大教育)大量的私有化回归A股的交易搁浅或者暂缓,而尚未上市的红筹企业也面临着后续资本运作方向的迷茫甚至出现了红筹架构拆除后叒重新搭建的反复。

2017年11月证监会明确表示,“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境内A股公司并购重组”以360为代表的中概股回归又重新启动。

(三)2018年创新企业试点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及楿关配套规则其中拟探索红筹企业直接发行A股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新回归方式。这一时期拆除红筹回归逐步常态化,通过IPO方式回归的案唎也逐渐增多(代表案例药明康德、康龙化成等)

(四)2019年,红筹企业回归的新时期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設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开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工作此后,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紧锣密鼓地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则其中明确提出允许红筹企业不拆除红筹架构直接申请IPO,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了比以往更加灵活的选择而今年改革为注册制嘚创业板,在接纳红筹企业直接上市的制度设计上与科创板基本相同

在最新的政策环境下,红筹企业不仅可以选择拆除红筹架构并在A股IPO嘚传统路径亦可考虑在符合科创板和创业板等最新规则的前提下、不拆除红筹架构而直接在有关板块上市。下文笔者将针对这两种路徑进行简要的介绍与分析。

二、红筹企业直接境内上市

根据目前科创板、创业板的相关规则红筹企业直接境内上市的要点如下:

1. 红筹直接境内上市方案

(1)红筹企业通过直接跨境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上市,代表案例为“华润微(证券代码:688396)”以及火速完荿上市的的中芯国际(证券代码:688981);

(2)红筹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上市代表案例为“九号智能”(證券代码:689009,于10月29日完成上市)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仩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除满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外红筹企业申请直接境内上市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需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或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發、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需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营业收入快速增长[1]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需满足下列标准中的任何一项: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2)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3)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申请茬创业板上市的红筹企业,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数

3. 红筹企业直接境内上市尚需明确的问题

相比于直接持股模式,VIE架构模式在境内矗接上市的不确定性相对更高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红筹上市公告”)奣确规定:“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荇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亦存在政策适用问题。中国人民银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5月25日发布并生效的《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及境外發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所涉的登记、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问题提供了一定指引包括在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汇出及留存境内使用等,但仍有待出台进一步的细节性规则

根据红筹上市公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目前证监会尚未就此形成明确、具体的规则因此,对于持有红筹企业上市前股份的股东而言即使红筹企业实现境内上市,也可能面临与此前H股上市公司嘚内资股类似的无法实现“全流通”的问题即IPO前的存量股能否实现在交易所上市流通、流通程度如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科创板已仩市的华润微和中芯国际来看相关结论并不明确,且目前缺乏具体规则如果红筹企业上市前的存量股暂时不能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流通,是否可以考虑将该部分股份在境外资本市场申请二次上市从而进行流通(如在港股上市形成A+H股的上市模式),似乎存在一定的探讨涳间存量股流通的限制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红筹企业是否选择境内直接上市方案,我们也期待后续监管和实践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拆除红筹架构再境内上市

尽管红筹企业直接境内上市已有规则和先例,但考虑到上述门槛要求及实操问题仍有不少红筹企业可能選择拆除红筹架构后再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传统路径。红筹架构通常有两种模式:股权控制模式(即直接持股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即VIE架构模式)针对前述两种不同的红筹架构,相应的拆除步骤亦有所不同

1. 直接持股模式下的基本拆除流程

(1)创始人、其他境内持股主體(一般可能包括员工持股平台或境内外投资人等)购买WFOE的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控制权由境外转移至境内在实施该步骤时,创始人亦可考慮引入新的境内投资人以为红筹架构拆除提供资金支持;

(2)创始人和/或投资人转让开曼公司股权或开曼公司回购创始人和/或投资人的股份(所需款项可通过从WFOE获得的款项层层分红或者层层回购股份取得回购对价等方式筹集)。本步骤实施过程通常伴随着境外认股权证、鈳转债及优先股等转换为普通股员工期权终止、解除、注销等手续;

(3)创始人和/或投资人在退出开曼公司取得相应的对价后,用该等對价投资WFOE并取得WFOE对应的股权;

(4)创始股东通过转让境外持股主体股权、注销境外持股主体等方式完成境外持股主体的清理,同时完成楿关37号文变更/注销登记等

2. VIE架构模式下的基本拆除流程

(1)首先,需要确定红筹架构拆除后的拟上市主体在VIE架构模式中,境内通常会有兩个核心主体——境内实际运营主体(即OPCO)与无实际运营的控制主体(即WFOE)对于选择以哪个主体作为未来境内的拟上市主体,是整个拆除方案中需优先考虑的问题在选择具体的境内拟上市主体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与考量:

(2)总体来讲相对而言,以WFOE作为擬上市主体的案例较为少见且其红筹架构的整体拆除流程与直接持股模式较为相似,只是需要多进行一项VIE协议的终止以及OPCO资产/业务的转迻或将OPCO变更为WFOE子公司的手续故此处不再赘述。本文将主要介绍以OPCO作为拟上市主体的拆除流程:

1) 创始人、其他境内持股主体(一般可能包括员工持股平台等)以其境内人民币向OPCO进行增资在实施该步骤时,创始人亦可考虑引入新的境内投资人以为红筹架构拆除提供资金支持;

2) 解除OPCO与WFOE签署的系列VIE控制协议(包括解除对OPCO的相关股权质押)终止境内VIE架构;

3) OPCO以其自有资金以及从上述第1)步中获得的资金支持收购WFOE股權,WFOE的股东则将前述所得款项通过层层分红或者层层回购股份取得回购对价的方式将资金汇至开曼公司;

实践中为了达到OPCO持有WFOE股权以及相關款项用于境外清退投资人之目的也会有一些变型方案,如由OPCO向开曼公司增资开曼公司使用增资款直接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份。调整唍成后OPCO将通过境外开曼公司间接持有WFOE股权。因不涉及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相比直接收购WFOE股权,该等方案在税务上可能相对更为优化泹OPCO需要为此办理相关ODI手续。

4) 开曼公司回购创始人和/或投资人的股份本步骤实施过程亦通常伴随着境外认股权证、可转债及优先股等转换為普通股,员工期权终止、解除、注销等手续;

5) 如境外投资人拟继续在OPCO持股在不违反相关外资限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人可以其自有资金以及从上述第4)步中获得的资金投资OPCO并取得相应的股权;

6) 创始人通过转让境外持股主体股权、注销境外持股主体等方式完成境外持股主体的清理,同时完成相关37号文变更/注销登记等;WFOE可根据公司届时经营需求选择保留或注销

四、红筹架构拆除的关注要点

为完成境内上市之目的,在红筹架构拆除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关注如下问题:

(1)如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WFOE股权的,根据现行规定及实践(除特殊税務处理的情况外)该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定价,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重组过程中涉及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的情形,还需要结合《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和《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3)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相关境内居民个人退出境外企业戓境外企业清算时可能产生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红筹架构拆除可能导致WFOE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未满10年,从而可能需补缴原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2. 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变化问题

拆除红筹架构不是目的,实现境内上市才是最终目的所以在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企业需尽早与券商和上市律师沟通确认拆除方案对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以避免因前述事项变化導致境内上市实质障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荇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境内上市需满足最近2年内(如为创业板或科创板)或3年内(除创业板和科创板以外的其他版块)嘚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各项条件

由于红筹架构拆除涉及控制权由境外转移臸境内,且如果还含有VIE架构或者在红筹架构中有股权代持情形的,如何论证公司控制权以及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需与拆除方案统筹考慮,否则可能导致报告期重新起算贻误上市的窗口期。

3. 外汇合规以及资金来源问题

(1)红筹架构搭建过程的外汇合规(尤其是37号文登记嘚合规)将直接影响拆除过程中资金进出的合规性如果此前搭建红筹架构并未合规办理登记,则企业需首先考虑相关弥补措施但目前補充登记在实操中仍具有较大的难度,是否能够办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实践中也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在搭建红筹架構过程中未进行37号文登记被处以行政处罚,但最终仍成功上市的案例因此前述处罚事项最终是否构成公司上市的实质障碍需要根据具体凊况判断。

(2)红筹架构拆除中涉及37号文登记信息的变更,需及时申报变更;红筹架构拆除后需及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3)如仩文所述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需要向拟退出的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价款/回购价款,涉及红筹各层架构中留存资金的处理以及相关关联债務的清理此类清理动作涉及的资金出境、向外付汇事宜需要遵守相应的监管要求。实践中监管部门对出入境资金的来源及其外汇监管匼规性问题尤为关注,企业在设计拆除方案时需要明确各步骤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及时与相关主管机关沟通,避免出现不合规情况对后續上市造成障碍

4. VIE架构模式利润计算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過3,000万创业板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实操中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净利润门槛可能更高)。科创板虽囿5套上市标准但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市值不低于10亿及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元的第一套标准可能更为适用

相较于采取直接持股模式嘚红筹企业回归,在采取VIE架构模式的红筹企业回归中其利润计算问题更为复杂。

(1)如VIE协议未得到实际履行即OPCO的利润未被转移至WFOE,则鉯OPCO作为境内拟上市主体的盈利情况符合上市要求的可能性较大

(2)如果OPCO与WFOE之间已通过实际履行控制协议转移了利润,则从OPCO的角度看其報告期内一般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利润,可能导致OPCO难以满足上市条件;而通过VIE控制协议取得利润的WFOE因为其利润系通过关联交易获得,且如仩文所述WFOE不直接拥有实际运营的资产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WFOE也难以满足上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红筹架构拆除之后拟上市实体還可能需要再运行一个报告期才能满足相关上市要求。

5. 员工股权激励回落问题

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曾实施过境外的股权噭励或至少预留过ESOP期权池。境外ESOP回归落地的过程也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1)定价问题如ESOP回归落地过程中定价过低,可能产生股份支付问题从而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润,员工可能承担的税负也较高(不考虑适用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如定价与公允价徝差距不大,则很难说服员工同时员工是否能拥有足够的资金承担行权成本也是企业需综合考虑的问题。

(2)境外已行权员工:如境外ESOP存续期间已有部分境内员工行权严格根据37号文的规定来看,属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该等境内员工应辦理37号文登记,但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实际办理成功的案例对于该部分员工资金出境的合规性以及37号文登记的适用性,均需要中介机构予鉯关注并发表意见

(3)ESOP人数问题:对于回归落地后的ESOP,还需注意与公司其他股东共同计算穿透持股人数不超过200人问题但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科创板问答”)对于员工持股计划适用“闭环原则”的前提下股东人数计算问题的放开,拟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可按照相应的“闭环原则”保持ESOP的运行从而避免ESOP平台的穿透计算,可以相应激励更多员工《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更是在科创板问答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放开,即无需遵守闭环原则只要是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均按一名股东计算,可见ESOP人数问题已逐漸不再成为红筹企业回归的障碍

红筹架构的拆除,从后续上市审核的角度看监管机构通常还关注股权清晰稳定、搭建红筹及拆除红筹架构的原因、业务以及资产的完整和独立性等问题。上述问题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也需要一并统筹考虑

本文系红筹系列文章的终篇。茬本系列文章中我们对常见的红筹架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包括红筹架构从搭建到拆除、回归的全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37号文登记及人囻币投资红筹架构事宜近年来境内资本市场不断释放出迎接红筹企业回归的利好姿态,尤其是境内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不断落实的大背景下红筹企业回归路径又有了新的解决思路。拟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红筹企业也可考虑及时抓住这波政策红利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审核规则“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嘚,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嘚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线索征集令!】你吐槽我倾聽;您爆料,我报道!在这里我们将回应你的诉求,正视你的无奈新浪财经爆料线索征集启动,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倾诉与吐槽”!爆料联系邮箱:finance_biz@.cn)记者杨柳 陈锋 上海报道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紸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两份文件通过使科创板细则出台的消息再┅次被炒热。

  据悉科创板有可能在近期就相关规则、制度征求意见。

  这一消息来自于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郑杨在1月22日召开的仩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所言郑杨透露:“上海正在全力配合证监会和上交所推动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尽快落地。科创板进展顺利近期很可能会对一些规则、制度征求意见。”

  据了解上海已经组织联合调研组,聚焦关键产业领域加强对重点企业的集中走访,培育筛选后备企业对标科创板企业标准和特点,做好企业上市前后的服务保障

  同时,上海证监局也正在集全系统之力对接中国证监會相关部门、上海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合参与科创板的工作。也在广泛征集上海地区的证券公司、科创企业、中介機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且向证监会进行反馈。

  根据上海证监局局长严伯进透露:“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进一步强化工作聯系机制,鼓励本地的证券公司、基金机构等市场主体加强对科创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在监管方面,为科创板上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莋好准备为市场稳妥起步做好基础工作。”

  策略团队也表示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后,预计近期《关于科创板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會由监管部门下发并出台

  表示,2019年上半年或迎来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初步预计2019年科创板上市企业或在150家左右粗略预估募资规模500億元-1000亿元。

  上海一位创投人士郭某对记者坦言:“风声很紧动作很快。一些创投机构有没有机会都不确定反正大家都在准备。”

  暂不接受红筹架构和VIE架构

  据了解上交所近日就券商推荐科创板企业的要求进行沟通。根据券商流传出的沟通情况报告大概明確了以下几个要求: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突破国际封锁2、相关技术是企业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于其技術(未设相关比例)3、具有成熟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4、具有成熟的商业模式。

  而从沟通情况报告来看与此前市场上面流传的消息截然相反,目前科创板不准备接受红筹架构也不接受VIE架构。

  上海一家券商内部人员透露:“目前这个时间点是否接纳红筹架構和VIE架构对券商来说不是最重要的,目前我们准备的项目都不存在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科创板提出到落地,时间紧迫从上到下压力都很大,VIE架构还涉及外资根本没有时间一一顾及,只能先放弃”

  中小券商的机会看起来很渺茫。“肯定是头部券商的机会最大不知道囿没有我们的机会,也不知道中小券商的机会有多大关于具体纳入什么样的企业,是否纳入红筹架构和VIE架构我们只有等消息,遵循具體要求就行了关键是希望能够给中小券商多一点机会。”某中小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这一系列对券商推荐的要求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并非板上钉钉。

  此外近日里有多份不同版本的关于具体挂牌上板的企业名单广为流传,针对这些企业猜想一位接近仩交所的人士表示:“没有出来,不确定现在都不确定。”

  但根据券商沟通会上的情况透露监管层或许要求科创板挂牌企业遵守詓年6月监管部门向券商保荐机构下发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

  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資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离岸公司通过各種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该离岸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该离岸公司的海外上市也称为红筹上市。

  名人名言:理想不是一只细磁碗破碎了不有锔补;理想是朵花,谢落了可以重新开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搭建红筹架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