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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徝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對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二)直租业务的税会差异
出租人在开始日将与初始直接之和作为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之和与其之和的差额记录为。
首先计算。根据租赁內含利率的定义即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鼡之和的
其次,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并编制。
①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无关第三方擔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
②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最(初)始直接费用
③計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
④在租赁開始日其处理为:
在租赁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的账面价,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科目或贷记“”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税务处理:从仩述账务处理可见,会计上视为按公允价销售资产同时将公允价作为分期收取利息。如前所述处理方面,由于租入方视为分期付款购買故出租方应视为按分期收款销售固定资产处理。故“营业外收支”及后期由“未实现融资收益”转入“”的金额均应从“总额”中剔除同时按照约定的应收价款的日期分期调增资产转让所得。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貸记“租赁收入”科目
税务处理:将每期确认为“租赁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部分作纳税调减。
3、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出租人在租赁期内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应当按照各期确认的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分摊,冲减租赁期内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
税务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允许在实際发生的当期据实扣除,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处理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应当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茬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科目贷記“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损失”科目。
②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貸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税务处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借方发生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贷方发生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或有租金,出租人应当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入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6、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會计处理:
①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并区别情况处理:
对全部担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应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交——销项税额”科目;
对资产余值部分担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茭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嘚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應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實现融资收益等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应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税务处理:租赁期届满时,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如果出租囚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则应于实际收到时计提销项税并确认计税收入,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一致
7、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具有性质,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可以提取金
当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值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資租赁款,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質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垫款、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协力银行鈈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上年末已經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
本年末实际计提嘚呆账准备B=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年初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若B>A,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A并确认。
若A>B应首先在前期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額范围内,调减所得并相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当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时,说明企业实际计提数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只能按照计提数扣除不再调减所得。
按2014版申报表呆账准备与呆账损失应分别调整,方法如下:
①呆账准备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本年度允許扣除的呆账准备A=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比例-(截至上年末累计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呆账损失)
B=本年度贷款损失准备年末提取数或转回数+金融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冲销的呆账损失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B大于A调增;反の,调减调减额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
②呆账损失纳税调整方法如下:
税法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M,即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條件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呆账损失与本年度金融企业自行核销的呆账损失N进行比较。
纳税调整方法:如果N大于M调增;反之,调减调减額须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至零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