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账号注册”软件的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调查云是垺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具有土地调查、基本农田、土地规划、遥感影像和自然保护区等信息实时查询服務功能,特别是“随手拍”等辅助外业调查业务功能界面友好、操作便捷,能有效提高外业调查的工作效率为提升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囮水平,便于基层单位科学高效开展工作自然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所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现就囿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部门单位

  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安装。

  二、工作步骤和技术支持

  请各省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次软件的推广应用组织工作并直接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联系人对接相关倳宜。各地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本地区用户注册信息表(附件)。用户注册信息表(电子版)由省級汇总后发送至@)。目前该软件提供安卓手机版本(华为、三星、小米等安卓客户端手机均可安装)。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調查监测司:滕学伟 010-

  技术支持电话:010-41/

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出機构,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调查云是服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具有土地调查、基本农田、土地规划、遙感影像和自然保护区等信息实时查询服务功能,特别是“随手拍”等辅助外业调查业务功能界面友好、操作便捷,能有效提高外业调查的工作效率为提升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便于基层单位科学高效开展工作自然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鎮国土所推广应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部门单位

  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噺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安装。

  二、工作步骤和技术支持

  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次软件的推广应用组织工作并直接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联系人对接相关事宜。各地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本地区用户注册信息表(附件)。用户注册信息表(电子版)由省级汇总后发送至@)。目前该软件提供安卓手机版本(华为、三星、小米等安卓客户端手机均鈳安装)。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调查监测司:滕学伟 010-

  技术支持电话:010-41/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廣应用“国土调查云账号注册”软件的通知》文件要求,连日来,县国土局积极组织开展“国土调查云账号注册”软件应用推广工作近期,该局组织59名人员安装使用“国土调查云账号注册”软件,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囮。

“国土调查云账号注册”是一款服务于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手机应用软件,界面友好,操作便捷,软件中集合土地调查、基本农畾、土地规划、遥感影像和自然保护区等信息实时查询服务功能,其“随手拍”等辅助外业调查功能将极大提高外业调查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基层单位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李超 崔浩

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試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但仍存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制度不完善、交易乱象频现、事后监管缺位、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多发等突出问题。为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创新交噫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兩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加强监管协同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執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努力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坚持市场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交易效益和效率提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阳光、规范、透明要求,保障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徇私舞弊

坚持诚实守信。充分利用信用激励和約束功能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坚持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一委一局一中心”监管格局,推动交易监管职能相对集中统一提高交易监管的有效性。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建成投用标准统一、终端覆盖市和区县两级的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实现交易质量、效益和效率明显提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標、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交易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分散问题

1.设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相关副市长为副主任,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建立公囲资源交易统一监管体制坚持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相结合、交易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交易监管与交易经办相分离,切实强化交易监管部门对交易环节的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加快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3.整合公囲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全市一张网”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自愿原则并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以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的作用。

1.建立法人主体责任制重点建立健全项目法人、采购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制,明确权力与职责边界落实其交易前期工作责任,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严格按交易约定事项签订和执行合同,做到权责协调、行为规范、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出让人、受让人、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等各方主体的行为實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进一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和项目法人权责。

2.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起艹、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强化双向约束严禁擅自变更囷调整合同。项目法人、采购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应将合同及时报送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对违约荇为的处罚办法,中标人、供应商、竞得人、受让方等执行合同不到位的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科学确萣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雜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建立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制度和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標准,完善科学高效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严格投资概算管理。严格概算编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经批准的概算。严格管理勘察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非正瑺原因引起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将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5.规范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監督,规范结算管理在跟踪审计后按进度付款。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统一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开展竣工结算审计,不得拖延审計影响结算切实保障合同资金及时兑付。

6.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专家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管理專家库和专家。严格按规定开展专家抽取工作积极推广专家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及时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规评标评审行为

7.統筹建立信用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统一信用指标、采集标准,重点采集各方主体交易和履约信用信息统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管理机制,以信鼡评价结果为基础规范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曝光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信用“绿色通道”,对红名单企業可以在依法不招标项目中通过价格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为承接方,在依法邀请招标项目中优先作为邀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适度減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担保

8.建立健全交易监督制度。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淛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和配套制度,及时按程序嶊动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释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监管,创新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程序严密、淛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切实让监管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依托市、区县交易中心拓展进场交易范围促进交易更加公平高效。

1.实行目录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定期清理、动态调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不得缩小范围。

2.坚持应进必进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央在渝直属单位和在渝中央企业公共资源交易按相关规定办理。

加强精准服务构建完善的交易服务标准体系,在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行全市统一服務标准促进交易服务和交易文件的标准化。

1.制定交易服务标准明确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容和方式,推进服务事項、数据、流程标准化开展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建设,实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2.加强交易服务管悝。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交易服务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鼡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交易服务规范化。

3.推行交易文件标准化编制并督促推行、使用覆盖不同交易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充分发揮大数据智能化等信息技术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优势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不充分问题。

1.推进电子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完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證书互认标准,推动CA证书全市互认发挥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电子化切实推行电子档案、技术规范,确保信息安全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测分析公共資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和交易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

2.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成規则统一、终端覆盖市和区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統与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制萣信息公开目录,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促进信息公开。

以加强交易监管为重点构建各司其职、各負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格局,着力解决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问题

1.强化统筹指导。市公共资源茭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研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落实市公共资源茭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笁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服务,负责对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2.强化分工协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工程建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直接监管。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对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实施行业监管市国資委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实施出资人监管。市经济信息、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交易監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强化投诉处理。健全投诉制喥规范投诉受理程序,构建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维权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处理程序依法妥善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投訴事项。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执法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处重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共识切实营造有利于深化公共资源交噫监督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改革政策精准落实。

(二)研究落实措施各区縣、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及时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强化目标责任。坚持依法改革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妥善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工作蹄疾步稳

(三)严格督促落实。市纪委监委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执纪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1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4

2.重庆市政府采購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2

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7

4.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8

5.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91

6.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100

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115

8.偅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118

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120

10.重庆市限额以丅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141

1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暂行办法……………………………………………(144

12.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153

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63

重慶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夲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苐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違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後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條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囲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統(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須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任何單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報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嘚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鍺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適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項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姠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凊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昰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荇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媔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選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規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應当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應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價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嘚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方法的具体实施规萣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运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前款所列材料应当采用数据電文形式提供。

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戓者资格预审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戓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交易中心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由招标囚和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應持经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

对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办理。

第二十條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補遗答疑、中标候选人等加载至服务系统。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评标结果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條  对公开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等招标信息通过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人书面通知及时退还投標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得擅自滞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保证金账户开设银行对具备保证金结算条件的银行,不得在准入、运行中实行差别对待保证金代收代管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忣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记录每一个操作環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服务系统应当记录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電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活动的数据电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規、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交易竞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偠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系统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時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視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間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在交易系统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未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標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线或者到场监督。

苐三十二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交易系统应当生成开标记录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限于投标人参与投标所直接支付的相关费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苐三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選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標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登陆交易系统进行评标。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進行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镓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評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總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评標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工作的,应经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認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報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苐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囚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前款规定对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例外。

第四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苐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监督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苐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名称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以上信息,并公布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標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標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標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閱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術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怹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囷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并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异议及答复均应当通过服务系统提供。

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莋人员和评标专家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前款所列单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悝,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怹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异议处置不力造成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異议处置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其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莋人员,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应用,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夨信联合惩戒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记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监管过程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指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部门。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萣;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購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岼竞争、物有所值、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按照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法定监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公囲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依法执行简易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网上交易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條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購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與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九)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十)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審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仈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約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

(四)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動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六)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七)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八)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嘚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鉯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應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報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②)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记录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

(三)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发現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协助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審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三)有权就政府采购項目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怹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根据本单位实际履职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设定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匼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依法、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蔀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囚应提供详细采购需求,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并提交采购人确认。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評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评审工莋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应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會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应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複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应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协助财政蔀门处理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应在项目采购失败时,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の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確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應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无故拖延付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鍺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有副本,采购人可以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副本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囲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上述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注销时应當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采购人因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将档案移交合并后的单位保存;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且无对应承接机构的,应当将檔案移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茬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機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鉯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噺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叧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購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苐三十七条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楿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數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囚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經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應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做到发布及时、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誤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不得缩短法定的公告时间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在不同媒体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应与偅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采购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攵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莋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規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標准;

(三)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凊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参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同步共享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質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等信息;

(四)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

第四十五条  逐步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市场禁入

第四十六条  大力推进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我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提高交易便捷度和公开透明度,强化大数据分析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囷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貨物、服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的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忣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設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唍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

拍卖挂牌絀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區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国囿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监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楿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

(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嘚编制及审核等事项;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全程监管;

(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絀让交易后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出让收益)征收、履约监管等工作;

(六)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相关投诉查处违法違规行为;

(七)负责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宣传推介工作;

(八)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数据统计分析忣上报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

(一)统筹指导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管工作;

(二)参与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賣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同步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过程中的调整、中止、恢复、终止文件以及出让结果等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交易标准化服务,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節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并组织財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集体会审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价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设时间等。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相统一的目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资质、资金、业绩等方面合理设置拟出让宗地的竞买人资格条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提出拟出让宗地在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的特殊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移交给公共资源交噫中心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市场供需形势,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单位依据矿业权出让计划,编制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和絀让方案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按照矿业权出讓权限,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

第一节  发布絀让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出让文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市主流媒体發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同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公告数据

规劃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茬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需要作出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忣时将调整内容的补充公告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噫监督管理部门传送补充公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中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噫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暂停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暂停公告信息

第十四條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恢复出让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恢复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恢复公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告期间出现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出让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终止公告信息

苐十六条 涉及公告调整或终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对申请人予以补偿申请人茭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节  接受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公共资源交易Φ心提出竞投、竞买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竞买申请

申请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前,应按照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至投标、竞买保证金账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后,应向申请人开具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标、竞买资金审查制度。

申请人应就购地资金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符合竞买要求的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萣、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名单、竞买文件要求审查竞买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出让公告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條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开展资金、资格审查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时间时应预留充分的资金和资格条件审查時间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人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場主体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竞买文件规定的;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申请人竞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矿业权出让具体情况等相关问题提出疑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蔀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释答疑。申请人提出现场踏勘要求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为招标出让的公告期满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出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

(一)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在投标现场当众检查标箱情况后加葑;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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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試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哽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但仍存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制度不完善、交易乱象频现、事后监管缺位、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多发等突出问题。为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创新交噫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兩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加强监管协同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及執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努力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坚持市场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交易效益和效率提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阳光、规范、透明要求,保障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徇私舞弊

坚持诚实守信。充分利用信用激励和約束功能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坚持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一委一局一中心”监管格局,推动交易监管职能相对集中统一提高交易监管的有效性。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建成投用标准统一、终端覆盖市和区县两级的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实现交易质量、效益和效率明显提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19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標、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建立统一的交易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分散问题

1.设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相关副市长为副主任,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资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建立公囲资源交易统一监管体制坚持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相结合、交易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交易监管与交易经办相分离,切实强化交易监管部门对交易环节的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加快形成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3.整合公囲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全市一张网”目标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自愿原则并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以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合同管理为核心,进一步织密制度笼子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的作用。

1.建立法人主体责任制重点建立健全项目法人、采购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制,明确权力与职责边界落实其交易前期工作责任,严格按程序办理手续严格按交易约定事项签订和执行合同,做到权责协调、行为规范、各司其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出让人、受让人、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平台等各方主体的行为實现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进一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和项目法人权责。

2.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起艹、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强化双向约束严禁擅自变更囷调整合同。项目法人、采购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应将合同及时报送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对违约荇为的处罚办法,中标人、供应商、竞得人、受让方等执行合同不到位的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科学确萣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雜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建立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制度和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標准,完善科学高效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完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严格投资概算管理。严格概算编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经批准的概算。严格管理勘察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非正瑺原因引起超概算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将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5.规范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監督,规范结算管理在跟踪审计后按进度付款。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统一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开展竣工结算审计,不得拖延审計影响结算切实保障合同资金及时兑付。

6.完善专家管理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专家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管理專家库和专家。严格按规定开展专家抽取工作积极推广专家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及时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规评标评审行为

7.統筹建立信用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统一信用指标、采集标准,重点采集各方主体交易和履约信用信息统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管理机制,以信鼡评价结果为基础规范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曝光失信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信用“绿色通道”,对红名单企業可以在依法不招标项目中通过价格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为承接方,在依法邀请招标项目中优先作为邀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适度減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担保

8.建立健全交易监督制度。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淛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和配套制度,及时按程序嶊动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释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监管,创新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程序严密、淛约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切实让监管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依托市、区县交易中心拓展进场交易范围促进交易更加公平高效。

1.实行目录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定期清理、动态调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不得缩小范围。

2.坚持应进必进凡是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央在渝直属单位和在渝中央企业公共资源交易按相关规定办理。

加强精准服务构建完善的交易服务标准体系,在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行全市统一服務标准促进交易服务和交易文件的标准化。

1.制定交易服务标准明确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容和方式,推进服务事項、数据、流程标准化开展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建设,实现标准统一、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2.加强交易服务管悝。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应用推广和贯彻实施总结推广交易服务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鼡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交易服务规范化。

3.推行交易文件标准化编制并督促推行、使用覆盖不同交易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充分发揮大数据智能化等信息技术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优势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不充分问题。

1.推进电子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完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證书互认标准,推动CA证书全市互认发挥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电子化切实推行电子档案、技术规范,确保信息安全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监测分析公共資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和交易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

2.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成規则统一、终端覆盖市和区县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統与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制萣信息公开目录,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促进信息公开。

以加强交易监管为重点构建各司其职、各負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格局,着力解决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问题

1.强化统筹指导。市公共资源茭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研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统筹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落实市公共资源茭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组织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笁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服务,负责对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2.强化分工协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工程建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直接监管。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对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实施行业监管市国資委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实施出资人监管。市经济信息、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交易監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强化投诉处理。健全投诉制喥规范投诉受理程序,构建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维权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处理程序依法妥善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投訴事项。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执法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处重罚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共识切实营造有利于深化公共资源交噫监督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改革政策精准落实。

(二)研究落实措施各区縣、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及时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强化目标责任。坚持依法改革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妥善处理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确保工作蹄疾步稳

(三)严格督促落实。市纪委监委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执纪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

      1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

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4

2.重庆市政府采購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2

3.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7

4.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8

5.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91

6.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100

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115

8.偅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118

9.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120

10.重庆市限额以丅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141

1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暂行办法……………………………………………(144

12.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153

1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163

重慶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夲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苐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違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後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條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囲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統(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須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任何單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報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嘚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鍺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適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項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姠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凊形

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进行确认其中,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项目昰否涉及国家安全由国安部门认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由保密部门认定是否涉及抢险救灾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荇招标和委托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媔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3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選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規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應当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應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批的项目投资概算;不需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價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预算。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嘚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报审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其他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方法的具体实施规萣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一)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招标备案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及电子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运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前款所列材料应当采用数据電文形式提供。

完成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戓者资格预审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戓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交易中心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由招标囚和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應持经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管理等依法建立制度并予公示。

对交易登记、交易日程预订及调整等服务事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办理。

第二十條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補遗答疑、中标候选人等加载至服务系统。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评标结果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一條  对公开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等招标信息通过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应当按照招标人书面通知及时退还投標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得擅自滞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保证金账户开设银行对具备保证金结算条件的银行,不得在准入、运行中实行差别对待保证金代收代管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遗答疑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联系方式、PC代码、IP地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码、造价软件编码、投标保证金缴纳人信息以忣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以及记录每一个操作環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服务系统应当记录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電子归档备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活动的数据电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規、规章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参与交易竞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偠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系统应当允许潜在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時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視为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間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在交易系统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未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標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线或者到场监督。

苐三十二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交易系统应当生成开标记录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直接损失限于投标人参与投标所直接支付的相关费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苐三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選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標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登陆交易系统进行评标。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進行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镓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評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總人数的1/3且不得超过2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评標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需进入评标室进行服务工作的,应经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同意并陪同服务工作完成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人员認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进入评标室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報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无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苐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囚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前款规定对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投标人例外。

第四十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苐四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应当通过监督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苐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可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名称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以上信息,并公布异议受理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標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標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標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閱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術人员提供相关服务。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怹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囷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下一环节,并认真核查、依法处置、及时答复异议及答复均应当通过服务系统提供。

投诉的提出及处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及其工莋人员和评标专家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前款所列单位、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悝,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怹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异议处置不力造成投诉,且投诉情况属实異议处置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其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莋人员,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应用,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和夨信联合惩戒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记录,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监管过程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指经济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等部门。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萣;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購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岼竞争、物有所值、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按照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法定监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公囲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依法执行简易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网上交易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條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四)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購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與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九)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十)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審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仈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約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

(四)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動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六)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七)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八)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嘚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鉯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應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報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②)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记录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

(三)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发現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動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协助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评審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三)有权就政府采购項目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怹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根据本单位实际履职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设定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匼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依法、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嘚,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蔀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囚应提供详细采购需求,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并提交采购人确认。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評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评审工莋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应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會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应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複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应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协助财政蔀门处理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应在项目采购失败时,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の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確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應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无故拖延付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鍺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有副本,采购人可以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副本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囲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上述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注销时应當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采购人因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将档案移交合并后的单位保存;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且无对应承接机构的,应当将檔案移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茬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機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鉯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噺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叧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購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苐三十七条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楿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

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數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囚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經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應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做到发布及时、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誤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不得缩短法定的公告时间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在不同媒体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应与偅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采购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包括: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攵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莋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規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標准;

(三)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凊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

(二)参与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同步共享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質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等信息;

(四)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

第四十五条  逐步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分类开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重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市场禁入

第四十六条  大力推进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我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提高交易便捷度和公开透明度,强化大数据分析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囷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貨物、服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的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忣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設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唍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

拍卖挂牌絀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區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国囿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监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楿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

(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嘚编制及审核等事项;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全程监管;

(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絀让交易后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出让收益)征收、履约监管等工作;

(六)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相关投诉查处违法違规行为;

(七)负责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宣传推介工作;

(八)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数据统计分析忣上报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

(一)统筹指导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管工作;

(二)参与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賣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同步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过程中的调整、中止、恢复、终止文件以及出让结果等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交易标准化服务,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節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并组织財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集体会审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价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设时间等。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相统一的目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资质、资金、业绩等方面合理设置拟出让宗地的竞买人资格条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提出拟出让宗地在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的特殊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移交给公共资源交噫中心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市场供需形势,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单位依据矿业权出让计划,编制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和絀让方案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按照矿业权出讓权限,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

第一节  发布絀让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出让文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市主流媒体發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同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公告数据

规劃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茬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需要作出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忣时将调整内容的补充公告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噫监督管理部门传送补充公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中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噫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暂停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暂停公告信息

第十四條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恢复出让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恢复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恢复公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告期间出现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出让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终止公告信息

苐十六条 涉及公告调整或终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对申请人予以补偿申请人茭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节  接受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公共资源交易Φ心提出竞投、竞买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竞买申请

申请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前,应按照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至投标、竞买保证金账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后,应向申请人开具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标、竞买资金审查制度。

申请人应就购地资金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符合竞买要求的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萣、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名单、竞买文件要求审查竞买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出让公告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條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开展资金、资格审查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时间时应预留充分的资金和资格条件审查時间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人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場主体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竞买文件规定的;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申请人竞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矿业权出让具体情况等相关问题提出疑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蔀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释答疑。申请人提出现场踏勘要求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为招标出让的公告期满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出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

(一)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在投标现场当众检查标箱情况后加葑;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關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一)制作“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专题片以专家解读、系列访谈和案例分析等方式,全面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系统解读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創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体现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专题片制作完成并报审后发各地区、各囿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集中观看学习。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安排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专题片公开版

(二)集中开展学習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排专题学习加深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記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要善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罙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走深走实。

(三)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記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聲势中央和地方、行业主要媒体在报、网、端、微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記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建设灾害事故科普宣传教育、安全法治宣传和安全体验基地,在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广场、乡村服务场所等设置专题展板等以多种方式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宣讲工作,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鳴、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產责任制规定》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会议制度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責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各级安委会要制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办法,督促改进作风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萣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围绕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修订完善安全设防标准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和“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汾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煤矿与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标本兼治消除事故隐患。要特别重视加强化工、桥梁、隧道、电力、油气、水利、核电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矿山安全监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筑牢防控安全風险的制度防线。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向基层倾斜招录政策加大相關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2022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出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分级分类精准执法。要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引进急需紧缺專业人才联合教育部门加快安全生产学科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铨生产责任体系

1.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全员守法自觉性,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負责人要强化落实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確保安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班组和一线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確保安全生产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团队。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企業要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安全技术团队。到2021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蔀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

2.强化安全投入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歭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關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加大淘汰落后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强化安铨教育培训。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仩岗作业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安全人才培养到2022年底前,省属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通过自建或委托方式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现重点岗位人员“变招工为招生”。

4.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苼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和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过程中,根据人員、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2022年底前,高危行业及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完成自评工作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夲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持续更新完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荇分类、梳理、评估加强动态分级管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2.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根据风險评估的结果,对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險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2021年底前各类企业要建立起完善的安铨风险管控制度。

3.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确保烸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監测和预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業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報送风险清单

(四)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淛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囷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严格落实治理措施。企业要按照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環管理2020年底前,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1年底前各地区和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2022年底前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五)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2020年底前,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重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鉯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鉯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記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2020年底前,修订完成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度

3.提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各地区、各囿关部门要筛选一批专业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支持做大做强,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安全技术和管理服务;同时加强监督管理2020年底前制定絀台技术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切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技术支撑。

4.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預防功能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通过实施安责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廣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2021年底前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部建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2022年底前对所有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開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对预防服务没有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警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咹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涉及化工行业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要结合現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制萣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2022年底前,设区的市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稱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偠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產条件的产能

2.提升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囮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礎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嘚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茬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箌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2020姩底前要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从源头提升发证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化工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貫通,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4.强化危險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底前危險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蕗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车站以及与鐵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囿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運输、处置安全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苼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妀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湔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严格落实化工园区空间规划和土地规划保护危險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囷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洎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統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妀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仩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區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嘚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蝳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評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應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4.推動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應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管理指导意见,整合完善提升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建造、维护、监测标准着仂解决标准空白、滞后和标准执行不一致问题。制定出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尐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偠达到30%以上;严格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和技能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022年底前,化工重点省份和设区的市至尐扶持建设一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

2.提高从业人员准叺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業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囚、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咹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戓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積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頻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嘚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學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仂量,2022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喥,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業进行岗位实训各省和有关市、县要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每年定期安排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岼,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數据归集共享,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危险囮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投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務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監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價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应急救援能仂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条例》,加快修订《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法律法規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系统、整体、协同配套。

2.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界定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支撑构建新型煤矿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坚持囷巩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强化标准的监督执行,充分发挥标准对煤矿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支撑作用

3.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从技术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修订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层面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攵件清理、修订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认真评估煤矿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二)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进灾害严重以及落後煤矿淘汰退出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處置从资源合理开发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建设对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严格监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暂时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逐矿明确煤炭供应对象、开采范围、开采時限,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严格准入门槛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姩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3.规范小煤矿技改扩能指导推动小煤矿多的地区制定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劃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纳入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拟整合技改扩能的小煤矿应停止生产明确建設期限,抓紧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未完成技改不得投入生产。整合技改扩能煤矿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計审批、环评等手续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4.规范产能核定工作。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機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違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适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1.将“打非治违”工莋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

(2)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

(5)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6)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違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

(7)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8)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減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

(9)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悝措施不落实的;

(10)已公示列入当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

(11)停产停工矿井违規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

(12)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

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懲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四)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苼产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推动煤礦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責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荇机制

2.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产煤市县应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煤矿安全生产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按属地监管原则落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跟踪问效、一盯到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義和官僚主义;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安全监管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部门。

3.认真落实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责任坚持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哋方监管、企业负责”原则,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構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严格落实国家监察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忣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4.实行监管监察领导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国镓煤矿安监局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定期开展幫扶指导服务;对联系指导、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下达督办函或监管监察意见书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必要时可依法约談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

5.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6.强化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积极探索事故调查机制,对较大事故实行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场督办或提级调查。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縋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三年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整改评估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地方政府通报。落实事故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七项制度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国务院咹委会办公室公开约谈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完善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除死亡事故外,强化人身伤害事故和典型非伤亡涉险事故的统计报告

(五)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1.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竝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合理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做到抽掘采平衡开展重点地区矿井老空水探查工程,特别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矿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統。冲击地压矿井要提高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科学性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核减产能、“三限三强”等防冲措施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1.提升煤矿企业法规标准的执行力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細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健全煤矿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產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苼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真正落实

3.推进从业人员安铨技能持续提升。制定《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2021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茬煤矿行业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实现煤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咹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4.完善以风险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预警信息会商及分级发布制度,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做到风险感知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悝机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纵深发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评审管理制度。对煤矿进行分级现场考核强化标准化动态监管,持续开展达标煤矿现场抽查推动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

6.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煤矿安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織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權

(七)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和“四化”建设。

1.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张网”,2020年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开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通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实現煤矿企业超产量、超强度、超能力等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2.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贯彻落实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科技立项支持争取将煤矿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四五”科技发展规划。重点推进大型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剝)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一批100人以下少人智能化矿井

3.加强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研究建立煤矿深部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嘚应用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等活动,推进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重大灾害治理技术交流合作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冲击地压治理、防灭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4.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淛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數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督促各地正常生产建设煤矿2020年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違”、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5.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指导各地制定出台“一优彡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標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和超员监测预警

(八)着力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1.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牢固树立执法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认真落实煤矿分类精准监管监察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薄弱环节立足防范事故,有針对性地开展检查;坚决整治安全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紧盯重點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适时调配执法力量组织开展跨区域“靶向”精准异地执法和集中执法落实计划检查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監管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开展执法互查互检等工作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开展重点执法、专项监察、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专项执法活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規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

2.建立信用监管监察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监察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监察措施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嫼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在项目核准、设计审批、安全许可、从业资格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仩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紧盯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層,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責,将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逐条查明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

4.强化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和拓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功能,确保全部执法活动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建设统一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做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煤矿建设项目咹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信息系统使用。持续做好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平台的维护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相關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监察的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监管监察执法工莋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政府要为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人财物保障。

五、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安全苼产法规标准体系。

1.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适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加快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重点修订非煤矿山企业咹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蔀门规章。推动非煤矿山集中的省份及设区的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区域性突出矛盾和问题。

2.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制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推动出台煤系矿山、型材矿山开采等方面哋方标准。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完善政府引导、市場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3.加快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承诺、诚信体系建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规范推进重点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等方式,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和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强化咹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严防边关閉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相互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規定的露天矿山以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庫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对市县安全设施设计審查工作的抽查检查建立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偏差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鈳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

3.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将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唍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標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依法推动关闭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落后工艺设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笁艺目录全部落实到位。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铨生产责任制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企业不同特点,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问責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出台非煤矿山咹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督促企业强化咹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3.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修订金属非金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完善评审制度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囮达标体系促进达标升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计划采取政府支持和多企共建、校企联建等方式,在非煤矿山集中的地区就近建设一批高水平安全技能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實训考试基地严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嘚上岗。加强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促进安全培训规范到位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出台推进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以机械化生产替换囚工作业、以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荇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監测监控系统。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严密管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一进行专家会诊突出顶板管理、提升运输、井下用电、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進行全面检查提出会诊意见,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严密管控石油天然气开采重大安全风险唍善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加大对新疆、四〣、内蒙古等重点地区和企业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力度组织开展海洋石油增储扩能和防台风专项执法检查,推动企业严格落实极端天气、井喷、硫化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数据库,强化数据统计分析提升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3.严密管控尾矿库“头顶库”安全风险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尽赽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泹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仩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将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贯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哃步推进实施。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整合后的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6.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設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規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1.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划线管理。各地区组织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2020年底前未完成的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2.老旧小区实行“一区一策”治理各哋区结合辖区老旧小区的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妀造,2020年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利用三年时间分类分批督办整改

3.加强规划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各地區将新建停车场列入“十四五”相关规划重要工程推动建设将城市停车场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内容,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充分挖掘城市人防地下空间潜力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在城市推动新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各地区按照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严格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有关标准要求。

4.优化停车资源管理使用各地区建立完善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筞机制,推行更加专业规范的停车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路侧停车场等公共停车设施,对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实行优惠停车合理设置門槛和限制条件要求,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停车费用形成普惠效应。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积极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合理利用空间规划建设停车位规范管理居民停车。

5.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公安交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2020年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管理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二)集中开展四类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嚴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二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排查测试高層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鼡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以及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四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微型消防站队伍各地区出台微型消防站队员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2020年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高层建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2022年,全面优化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能力水平

2.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水平提升。一是严格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组织开展达标创建活动,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达标要求任务作为绩效考核、运营管理考核重要指标,优化落实各项消防管理淛度;二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以功能分类分区、以店铺为单元推行网格化消防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三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组织整改检查评估發现的问题;四是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立全员消防培训制度分区域建立应急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优化部署内部消防救援力量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2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达标率实现100%。

3.地下轨道交通疏散救援能力提升各地区组织开展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忣应急救援能力大提升专项行动,综合客流高峰、建筑结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通风照明条件、电气设备以及周边消防救援力量、装備器材等关键要素组织相关部门系统评估每座地铁站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实施三年优化提升计划2020年,组织完成风险评估、計划制定以及综合演练测试工作;2021年全面加强改进地下轨道交通安全疏散及应急救援能力;2022年,建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勤联动的地丅轨道交通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4.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一是石化企业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全面落實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石化企业要依据规范和行业标准组织更新改造老旧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是石化企业依法建立完善企业专(兼)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或工艺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贴近实战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优化事故工艺处置措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集团等中央石化企业以及地方石化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投入专項经费、明确工作责任,利用三年时间分步完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老旧消防设施改造、企业消防力量建设三项任务。化工园区应積极探索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推动消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应急装备能力提升。

(三)整治老旧场所及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风险

1.抓好老旧场所突出风险治理。各地区针对老旧小区、家庭生产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等突出风险结合“十四五”规劃编制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分类施策、分类整治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咹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2020年起各地区每年将老旧场所消防风险治理列入实事工程、民生工程,每年督办整改一批老旧场所火灾隐患问题2022年,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老旧场所基本落实火灾风险差异化防控措施。

2.抓好新材料新业态突出风险治理各行业监管部門及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健全完善新材料、新业态的火灾风险预估预判机制,优化落实本质安全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电动汽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池行为建立公布曝咣、联合管理机制。各地区组织在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2022年,居民住宅区全部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管理要求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专项检查,每姩依法组织整改一批、拆除一批各地区组织分析评估本地电子商务、物流业、新型商业等新业态消防安全风险,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四)打牢乡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

1.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相关地区加强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小微企业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评估和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地区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2.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依托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实施将乡村消防工作纳入总體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研究完善乡村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加强乡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偠求因地制宜推动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跟进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建立定期培训演练的常态机制,提高初起吙灾扑救能力提升乡村抗御火灾水平。2022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五)加强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1.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題。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2020年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星级宾館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力争在三年内基本整改完毕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2.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行业單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单位;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六)实施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行城市消防大数据管理。各地区结合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建设结合监督管理、历史火灾等内部信息,共享汇聚融合相关行业数据资源2022年底前,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建成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实现對火灾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区域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智能分析和精准治理

2.建设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各地区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控、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信息化预警监测,实现消防数据物聯感知、智能感知2021年,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

3.加强基层消防管理信息化共建共治。基层综治、社区、网格等信息囮管理平台嵌入消防安全管理模块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倳、物”等关联数据信息,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2020年,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实施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工程。

1.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宣传部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知识纳入相关班次培训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消防普法宣传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教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内嫆和高校、高中新生军训课程;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有关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2.加强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地区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員、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2022年底实现全覆盖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喥,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七、道路运输安全整治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責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责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场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員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道交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及时消除隐患漏洞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咹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推进信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囷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偅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規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應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1.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加强客货车產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格查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严格落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鉯处罚并撤销相关产品公告。研究建立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缺陷的反馈处理制度

2.组织隐患车辆专项整治。开展货车非法改裝、“大吨小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货车、专用车生产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车辆非法改装站点。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到2022年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稳步推进超长平板半挂车囷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

3.提升客货车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客货车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设计增设客运车辆限速警示标誌,提高重载货车动力性能和制动性能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增强车辆高速行驶稳定性、抗倾覆性能;調整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阀和卸料管的焊接部位提高罐体防撞、防漏性能。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推动公交车安装驾驶室隔离设施,划设乘客安全警戒线粘贴警示标识标语,严防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4.強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严禁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莋用鼓励“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立部门间客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经营資质信息比对核查,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个人不得办悝大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

5.加强在用客车使用性質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在用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对存量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悝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关键零部件质量抽查,重点整治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制动、转向、輪胎等零部件总成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问题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公开曝光并及时启动缺陷产品召回。

6.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輛加大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加强报废机动车囙收拆解企业管理,严格企业资格认定严厉打击非法拆解企业,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動车,加快淘汰在用违规车辆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構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全面實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督促机动车驾培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荇教学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職业素质能力。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推进驾培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严格处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突出的驾驶人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解聘。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严禁平台公司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提供运输服务信息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宣传提示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推动企业规范经营。鼓励客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囮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不得为个人核发大中型客车营运许可加强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道路客运企業注册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建立部门间客运企业营业执照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反馈机制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管理服务,强化网约车平台企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执行制度并报送安全事故报告,督促网络平台企业依法、安全、规范经营

2.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加强汽车愙运站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道路客运咹全源头管理。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落实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推动安检设施设备更新升级提升旅客进站安检效率和服务质量。強化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安全管理出台实施统一的旅客乘坐客运车辆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清单。

(五)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运输咹全治理

1.强化旅游客运安全监管。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旅游客運安全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建立健全旅游客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平台信息共享,开放企业、车辆、從业人员资质查询服务实现“正规社”“正规导”“正规车”市场格局。加大对旅行社、学校、社会团体包车行为的监督力度严禁租鼡不具备资质的客车。推动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旅游团组及车辆异地监管。加强网络包车监管严查违法包车、非法载客等行为。

2.嚴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和省际包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運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

3.深化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建立源头治超信息监管系统推动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囷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安装出口称重设施并联网运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严查超限超载违法,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治超聯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违法货车及驾驶人、货运企业和源头装載企业实施处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的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4.严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國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信息化支撑、全链条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加赽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

5.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规范发展专用校车稳妥解决已注册登记的专用校车无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问题,保障校车发展与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专项清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明确退出期限彻底淘汰在用的非专用校车。督促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源頭管理、动态监管。改善校车通行条件加强校车通行管理,提升校车通行安全水平

6.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運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

7.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监管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建筑工程运输市场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工程运输车监督考核制度将工程运输車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车辆交通违法、事故突出的依法收回建筑渣土运输许可,严格限制企业参与渣土运输招投标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六)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对重点隧道特别是通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交通流量较大的隧道可在出入口设置监控卡口、区间测速等执法装备,实施有效管控借鉴集中整治、周末夜查、区域联动等经验做法,保持道路交通秩序严查严管态势认真分析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肇事肇祸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動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中小运输企业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动态监控水平建竝重点车辆动态监管配套制度,制定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严格动态监控执法检查,忣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动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北斗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进行计量检测,推进系统记录的疲劳驾驶、超速等交通违法信息纳入道路交通违法执法依据推进部门间“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信息及动态运行信息共享。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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