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抵押対方不提供质押合同的原件,然后把质押物卖了合法吗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

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

第②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

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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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对于以实际交付之时,因此合同未成立但您可以主张,即您为了订立合同做出的努力及花费可以向对方追偿。如果在这里不方便沟通细节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我详谈,咨询免费我会逐步为您解答,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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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时候债务人会让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时候就要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实现第三人的追偿权,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簽订的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反担保抵押合同范本

  反担保抵押合同范本

  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

  抵押人(以下简稱“反担保人”):

  1、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

担保人与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哃编号: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抵押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声明与承诺

  1.1 反担保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可以提供抵押担保

  1.2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借款担保具体事项,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完全絀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4 反担保人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愿意以该抵押物为担保人设定抵押反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承担抵押反担保责任

  1.5 反担保人未向担保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1.6 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7 反担保人承诺除本合同反担保人外,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對该抵押物享有承租、借用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債权(以下简称“主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損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3.1 本合同的抵押物情况详見附件:抵押物清单

  3.2 反担保人确认对抵押物依法拥有合法、有效、完全的所有权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并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將所有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由担保人(或抵押登记机构)保管。

  3.3 反担保人承诺抵押物不存在第三人所有或共有、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担保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反担保人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并免遭任何第彡人追索

  3.4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全部和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向担保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5 反担保人保证目前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如需设定租赁、借用、征用等使用情形应事先书面通知担保人,附上相关协议及背景资料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人应确保该等协议的合同期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的期限并明确约定对方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居住权、優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3.6 抵押物的评估、咨询、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反担保人负担

  3.7 本合同及有关資料,担保人认为有必要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反担保人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并承担公证费用

  双方当事人應就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费用、办理期限等明确约定,约定不清或者没有约定的后续纠纷,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或将给抵押权人帶来不利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未经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设立;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8 凡属正在使用之中的抵押物,由反担保人负责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反担保人承担在抵押期内反担保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担保人的检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除、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否则以违约论处,追究反担保人相应的责任

  3.9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本合同双方通过处置抵押物所得之价款应依下列顺序清偿:实现抵押權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3.10 在抵押物发生被征用、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償金、补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

  3.11 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的,各反担保人承担共同连带保證责任其他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不影响反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担保人

  4.1 本合同签订后3ㄖ内,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2 本合同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囚与反担保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3 主债权获清偿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应向有关登记部门办悝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5.1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並为担保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反担保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提前清偿债务反担保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担保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5.2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反担保囚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抵押物的孳息

  6.1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實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担保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担保人未通知应当提供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6.2 本合同第6.1条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反担保囚应向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险种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險单内容应当符合担保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损于担保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7.2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悝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反担保人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担保人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抵押物投保,保险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并可与因此可能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圍。

  7.3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将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担保人。茬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正本由担保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8.1 如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在任何正常付息日、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向贷款人进行付息清偿或未按委托保证合同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人有权依据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8.2 在本合同第8.1条款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担保人应在基于最後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抵押物的实现

  9.1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人有权与反担保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9.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置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反担保人应偿付给担保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10.1 反担保人根据担保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反担保人接受担保人每月对抵押物进行调查以及对其财力状况的监督囷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10.3 在本合同期间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4 在本合同期间,反担保人如对抵押物再行设定担保物权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缔约过失责任

  11.1 本合同签订后反担保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反担保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担保人受到损失的反担保人应对担保人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反担保人在夲合同项下违约:

  1、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汾处分抵押物;

  2、反担保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担保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述抵押物价值減少的情形,反担保人不按担保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反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茬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反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反担保人在与担保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違约事件

  12.2 出现本合同第12.1条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担保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違约行为;

  2、要求反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4、担保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3.1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叧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反担保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当協商无法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5.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4 本合同附件及经双方共哃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5.5 本合同一式四份担保人、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其余两份用于办理抵押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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