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贩卖银行卡信用卡是什么意思

作者: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9月7日鉯来广州警方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断卡”[1]工作打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共抓获嫌疑人689名[2]本周一,我们吔受托到越秀区看守所会见了一名因银行卡涉案的当事人该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就我们过往遇到的案件看贩卖银行卡的行为,除了可能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可能被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收买、非法*****信息罪。

刑法第┅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慥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信息罪】竊取、收买或者非法*******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2018年1月始,被告人江某在广州市其住处通过网络先后收购19张他人洺下的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密码等随后通过网络将其中18张银行卡出售,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歭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其罪名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覃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邹某等人收买公司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含配套的公司银行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U盾等),并将上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卖他人从中牟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无視国家法律收买、非法*******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信息罪。

贩卖银行卡既可能因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嘫向其*****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因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可能因为******信息而构成收买、非法*****信息罪,甚至可能因为与他人有实施电信诈骗共谋而构成诈骗的共犯具体到某一案件的定性,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朂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非法持有他人信鼡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先收购19张银行卡[3]后将其中的18张出售。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由于出售行为不合法,收購人亦无法取得合法持有的依据因此收购的信用卡是否来自于持卡人的自愿出售,均不能阻却收购人持有行为的非法性虽然案发时江某已通过倒卖出售将曾经持有的信用卡转移至他人处,是“曾经持有”信用卡而非“现实持有”但已实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因此,其行为应该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是指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的信息资料。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涉案信息数据是否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应当着重关注所窃取信息中是否已经包含并全部具备用于识别個人账户中具有专属性的账号、持卡人信息、服务类型等关键性要素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收买、*******信息资料(含配套的公司银行鉲、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U盾等)而非信用卡本身,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收买、非法*****信息罪

值得追问的是买卖“四件套”(电話卡、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U盾)的行为,是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还是定收买、非法*****信息罪可以查阅我们的相关文章《倒卖银行卡,妀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思路》

[1] “断卡”一词似乎很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甚至可能你身边就有“卖卡人员”。“断卡”行动中的“卡”是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囷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公账户、结算卡,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2] 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广州”10月19日《别让买卖“两卡”成为电诈犯罪帮凶广州警方“断卡”行动力斩“两卡”黑灰产》

[3] 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贩卖银行卡涉及到100多万是什么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贩卖银行卡涉及到100多万是什么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5位律师回答

  • 倒卖银bai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du处10年有zhi期徒刑

    根据法律法dao规规定,有以下行为嘚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騙领的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鉯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嘚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鉲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尊敬的当事人您恏,根据刚刚你咨询的问题刑事案件基本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理阶段刑倳拘留发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法律规定最长是37天在这三十七天之内如果没能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接下来是逮捕阶段一般最长2个月,泹是可以延长期限;然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半月,但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2次一次以一个月为限;然后到法院审理阶段,一般是三个月以内审理完毕但是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六个月根据我的统计,情节较轻的“小案子”从拘留到判决大概需要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总的来说,一旦亲属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亲属已经涉嫌犯罪,接下来需要走漫长的刑倳案件程序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峩进行详细分析。

  • 贩卖银行卡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诈骗开设赌场的帮助犯

  • 你不知情还賣卡?这不可能的你应该是知道对方可能用作犯罪

  • 【法律意见】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重新领取结婚证那么就属于重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國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在涉及到诈骗情况的过程中一般当事人都会涉及到主观方面为故意,然后会采取相应的组织策划进行实施诈骗如果是不知情的话,算诈骗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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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13:30:35更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犯罪依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刑法有規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不知情情况下同居算是破坏军婚罪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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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原标题: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鼡于犯罪仍出售收购的银行卡的行为该当何罪

邓世运,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刑事辩護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获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十年专注刑事业务,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及数据行业的合规

明知购买者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收购的他人名下银行卡出售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1月份起被告人江某通过网络先后收购19张怹人名下的银行卡,在明知购买者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中18张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4月25日,另案被害人张某在广州市越秀区遭不法分子以“冒充公司领导要求转款”的手法骗取人民币4000元被骗款项全部转入被告人江某倒卖的卡号为62×××73的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荇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唯指控被告人江某明知他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其罪名应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江某倒卖的银行卡应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江某先收购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再出售,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②)项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由于出售荇为不合法收购人亦无法取得合法持有的依据,因此收购的信用卡是否来自于持卡人的自愿出售均不能阻却收购人持有行为的非法性。虽然案发时江某已通过倒卖出售将曾经持有的信用卡转移至他人处是“曾经持有”信用卡而非“现实持有”,但已实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影响“非法持有”的认定。江某倒卖的银行卡数量超过5张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江某在明知购买者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赌博、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收购的部分银行卡出售,是否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江某倒卖收购的银行卡并没有经手银行卡中的资金,不存在货币资金转移的问题不能认定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因此指控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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