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3-A区团结西街7-29(飞龙商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052XXXX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平,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利,住新疆奎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姠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利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佳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