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利息?

  • 借款人以银行认可的本人或他人名下、可上市流通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该款项用于个人大宗消费或企业经营。 优势:额度高、利息低、还款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

  • 企业经营贷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燃眉之急。 优势:额度高、放款迅速、还款灵活

  •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无需任何抵押物。 优势:放款快,无需抵押物

  • 借款人以个人或企业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申请短期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 优势:手续简便,额度高,当天放款,还款方式灵活。

  • 用个人、企业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申请短期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企业经营。 优势:手续简便,额度高,放款快,还款方式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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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根据《》及其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合伙人刘晓忠——

  2010年11月5日,《》(,以下简称)明确,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明确,该政策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就是从2010年12月6日起施行。

  据悉,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确认在2008年之前也执行同样的政策。

  那么,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6日之间,金融企业利息收入该如何确认?

  刘晓忠表示,法律的精神应该具有连贯性,不应该断断续续。从这个角度分析,上述时间段内的政策应该和前后保持一致。如果税企的信息沟通及时、通畅,23号公告不会到2010年11月才出台,即便出台晚了也不至于完全忽略该政策还有个“断档期”。

  为此,刘晓忠建议,为了逐步消解历年汇缴积累起来的疑难业务问题,并尽可能地防止新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在各自权限内对已经出现的疑难问题发文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应该着手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信息反馈通道与快速处理机制。

  北京西城国税所得税政策明确对于新文件发布之前的不依23号公告的精神判定。

  首先应当表扬,这个文件很迫切,明确了长期被机械理解的一个问题,也是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营业税政策趋同。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条文被机械地套用到金融企业身上,而出现了逾期贷款也要持续计息计税的不正常现象。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已经将企业提供的金融保险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提供劳务收入的范畴,此前在我的博客中也有博友留言评论过类似问题,我也讲了我自己的理解是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的。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来理解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就会跳出实施条例18条的束缚。当然,即使按照劳务收入来确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也必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另外,银行业已经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会采用实际利率法,但是该公告还是只强调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我将这个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理解为名义利率,似乎文件并未认可实际利率法。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提供劳务收入的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提供劳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未作具体说明。

  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具体是指什么?”劳务”又主要包括哪些行为?这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劳务服务收入单独规定,将销售货物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劳务”的范围本条列举了“劳务”所涉及的行业,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的规定,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的同一性原则进行划分。劳务是无形的商品,是指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本条所列举的提供劳务收入所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广泛,既包括工业,也包括第三产业等。 建筑安装,属于制造业范畴,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修理修配,所涉及的行业很多,例如通用零部件的机械修理、农林牧渔业机械的修理、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的修理、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修理、铁路设备的修理、汽车修理、娱乐船和运动船的修理等等。 交通运输,包括:

  (一)铁路运输业,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修、工务等活动;

  (二)道路运输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等;

  (三)城市公交业,指城市旅客运输活动,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客运、城市轮渡以及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四)水上运输业,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等。

  仓储租赁,包括仓储和租赁两部分。仓储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例如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租赁包括两类:一是机械设备租赁,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包括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等; 二是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等。

  金融保险,主要是指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其中保险业主要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以及保险辅助服务。

  邮电通信,包括邮电和通信两部分。邮政业和仓储、运输业列为一类,主要包括国家邮政,即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其他寄递服务,即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通信包括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等。

  咨询经纪。咨询业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以及其他专业咨询;经纪业是指商品经纪人等活动。

  文化体育。文化业包括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等,体育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活动。

  科学研究,主要指为了增加知识(包括有关自然、工程、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的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该活动仅限于对新发现、新理论的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及其试验发展等。

  技术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和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两类。前者包括气象、地震、海洋、测绘服务及技术监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后者包括技术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

  教育培训,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

  餐饮住宿。餐饮业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以及其他餐饮服务;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及其他住宿服务。

  中介代理。中介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等,代理包括贸易、金融领域的代理等。 卫生保健,包括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以及其他卫生保健活动。

  社区服务,包括居民社区的物业等服务。

  旅游,包括旅行社服务业,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娱乐,包括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及其他娱乐活动。 加工,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提供劳务的行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
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各项利息资金及时足额归行,防止利息资金不到位而挤占收购贷款,改善我行财务状况,现就贷款收息有关问题,尤其是财政补贴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弄清企业支付粮油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加大对利息资金存、收、清、欠的监控力度
(一)属中央财政拨补利息的有:国家专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经认定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利息。
(二)属地方财政拨补利息的有:由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利息;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属于地方政府消化的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等省、市地方政府拨补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利
(三)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收取利息的有:地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油(简称超储粮)贷款利息。
(四)简易建仓(罐)贷款的利息按照发放该项贷款时的利息收取办法收息,即银行直接向企业收息,企业凭银行收息通知单向财政申请拨补。
(五)上级核定给企业的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在我行发放费用贷款时用费用贷款收回,不发放费用贷款时通过销粮收入分摊收回。如实际库存粮食少于正常周转库存指标的按实际数确定。
(六)近几个月我行发放的费用贷款的利息按照《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规定收取。其中用于正常周转库存粮食保管费用和利息的费用贷款利息,从企业销粮经营收入中收回;用于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6月底前的利息支出? 姆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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