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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河南郏县。春秋时属楚,秦始置县,元大德八年复制郏县,公元一九四九年三月属许昌地区,一九八六年三月归平顶山市管辖。
改革开放以来,郏县的政治经济建设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但是,在一些领域内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本网继编发记者先后采写的有关郏县方方面面的五大案和六大案共十一篇稿件后,本想给郏县领导层提供若干警示,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面对媒体的监督,郏县的相关领导却表现的出奇的冷漠,他们即不给访民解决实际问题,又继续打压上访人的上访。为此,本网今特再编发郏县七大案,以飨读者,请网民置评。
当年莫须有 害死了民族英雄岳飞
今日莫须有 使李大栓蒙冤负屈51年
核心提示:在中国的历史上,用诬陷之法而害人的案例是枚不胜举的,尤其影响之大者,当数南宋初年大奸臣秦桧用莫须有的罪名,而害死了民族英雄岳飞一案,成为了历史上的惊天奇冤。今天,本文所要给大家披露的也是这样一桩冤案,受害人李大栓遭人诬陷后蒙冤五十多年,含恨而亡,至今仍未得到昭雪冤枉。
本案是一桩陈年旧案。蒙冤负屈的李大栓(曾用名王行、李清鉴),是河南省郏县薛店乡琢王西村人。他本来是一位前途无量、有一番作为的年轻军官,因遭受他人陷害,蒙冤被判刑七年,遭受牢狱之灾,终结了他辉煌的政治生涯。
李大栓是一位屡建战功的人民功臣、优秀共产党员、师级军事干部。他于1949年5月在淮阳师范毕业后去武汉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第四野战军四十军政治部工作。在此期间,曾荣立小功三次、三等功一次,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荣立三等功一次。1952年回国在东北军区长春军事师范学校工作……直到1960年在西安坝桥整党时,不幸遭他人诬陷,被整党小组以“该人在1947年曾参与杀害两条人命”为由,被判刑七年直到1967年才释放。
李大栓被释放出来后,一直从未停下他申诉的脚步。因为李大栓是被冤枉的,是被人诬陷的,是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判刑的,但直到1995年他含冤而死,有关部门也没有彻查此案,为其洗刷冤屈。
李大栓死后,是他的家人在上访道路上继续奔波着、反映着。李大栓的妻子李玄多次去西安市灞桥区法院讨要说法,可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的执法人员几十年来坚持错误的观念,始终对李大栓蒙冤一案不彻查、不纠正,致使这桩蒙冤了五十一年的冤案至今没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在2007年8月22日,河南省政法委来督办李大栓冤案一案,8月30日政法委召开听证会,但郏县的有关领导却从中作梗,对已经含冤而死的李大栓又制造新的冤案,最终使这次督办无果而终。
究竟当年是谁诬陷了李大栓?因何原因而诬陷他?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一位来自河南省郏县的上访青年李向龙,在与记者交谈之时,这位年轻人无不充满了悲愤之情,忿忿不平地向记者详细述说了他为其父李大栓蒙冤五十年含恨死亡而奔波上访的前后经过来。
李大栓生于一九二四年,是河南省郏县人。1949年5月时,李大栓完成学业去武汉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当时在四野四十军政治部工作,在此期间,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曾立小功三次、三等功一次(有档案可查)。
1950年参加抗美援朝,在战争中,李大栓充分发挥作为一名军人保家卫国、舍生取义的精神,秉持着这种信念曾荣立二等功一次、并被授予抗美援朝勋章一枚(有档案可查)。
1952年李大栓回国,在东北军区长春军事师范学校工作,同年入党,历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书记等职。
1954年李大栓调往中央军委政治学院政治部工作。
1956年李大栓到长春政治学院学习。
1958年到公安军内卫三师第八团干部处工作,因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积极分子。
1960年,这一年是李大栓命运转折的一年,在这一年李大栓遭他人诬陷后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从而结束了他的政治生涯,使他由一个年轻有为的军官而沦为了阶下囚。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
1960年,在西安坝桥整党时,李大栓被整党小组以“该人在1947年曾参与杀害两条人命”为由,申报法院被判刑七年,直到1967年才被释放,之后在家务农。
在这一冤案中,被杀害的两条人命是谁呢?李大栓究竟参与了没有?当时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理此案,判处李大栓有罪的依据又是什么?李大栓作为一名师级军官、知识分子,理应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又怎会去杀人?面对记者这些疑问,岳铁良向记者出示了几份相关材料,现在一一为上述问题作详细解剖。
1947年时,李大栓在淮阳师范上学,寒假回家过春节。一天晚饭后李大栓正在街上玩,忽然听见有人说:“往司令部送人哩”,当时,李大栓出于本能的好奇心,就跟在别人后边去看热闹,他随着人流随便看了几眼,就走了。李大栓入党时在材料中没有写这件事。
到了1960年,李大栓在西安坝桥公安军内卫三师八团工作,整党开始后,组织上收到一封与李大栓小时候有过矛盾的王铁锤的检举揭发信,说李大栓在1947年曾参加过杀害两条人命的事。当时,组织上派人找李大栓谈话,李大栓又气又惊便把当时的情况说明了一下,但经办人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不但不听李大栓的申诉说明,反而再三逼其招供,李大栓在无奈的情况下,就气愤地说:“我说啥你们也不相信,你们说啥就是啥,你们想咋办就咋办,反正以后还要落实,党也不会冤枉我”,在这样的情况下,经办人就以李大栓已表了态为由定了案,法院以此判处李大栓七年有期徒刑。
到底王铁锤说的是不是真话?记者手边另有几份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王闯、王铁锤的证明材料,均有力的证明了李大栓是无辜的,是被诬陷冤枉的。
王闯亲口述说案发事情经过:“1947年时,我是西村“红枪会”的主要领导人,那天(案发)晚上,唐村“红枪会”给我村送去两个外乡人,当时我怀疑他俩是八路军的侦察人员,就命令“红枪会”成员王白锁、王狗旺分别把他们杀害以后推到井中,在身后看热闹的人很多,但他们都不能接近,因此我证明李大栓没有参与此案。”
再看王铁锤这一重要证明:“1959年整党时,王金方因男女关系被整住了,在审查他时,他谎说:我在解放前参与了杀人。组织上开始审查我,当时办案人采用逼供的办法,并说:只要承认,就能了事,只要揭发,就能立功,我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立功,少挨点整,就又谎说李大栓也参与了杀人,当时我想李大栓是个军官,说他一下不碍事,可没想到一句谎话使李大栓被冤屈了几十年。”
至此,真象已大白天下,王闯作为“红枪会”的主要领导人,是他命令手下成员王白锁、王狗旺杀害了八路军两名侦察员,而当年诬陷他的王铁锤也公开承认是自己害了李大栓,这两个人的证言是对洗刷李大栓冤屈的最有力的证明!
1967年,李大栓被释放出来后,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多次提出落实政策,李大栓多次勒紧腰带、卖了粮食,不顾挨饿千里迢迢上西安申诉昭雪,可西安灞桥区法院的法官们始终不承认当年所犯下的错误,不认真审理此案,虽派人到过河南省郏县调查,但却没有认真对证证人,对王闯、王铁锤这么重要的证明材料都可以置之不理,他们又怎会公平、公正对待李大栓一案?
1995年,时年71岁的李大栓含冤负屈离开了人世,这个前半生为了解放全中国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人民功臣、这个年轻有为的军官,就这样死去了,可怜的李大栓在死之前也没能看到党和政府为他洗刷冤屈,还其清白、还其公道,奔波上访了三十年,最终还是以这样的悲惨结果来收场!
李大栓死后,是他的妻子李玄、侄子岳铁良为其奔波上访、伸冤,由于李大栓家人多次反映,引起了省委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2007年8月22日,省政法委派人亲自到郏县来督办李大栓的冤案,在郏县中央宾馆8月30日省政法委召开听证会。李大栓家人听到这一消息时,全都留下了心酸的泪水,特别是李玄和岳铁良,他们以为案件要真象大白了,终于可以告慰李大栓的在天之灵,可是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郏县人民法院、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又对死去的李大栓制造新的冤案,使案件越来越复杂,使李玄、岳铁良失去了一次绝佳的申诉的机会。
特别是时任郏县政法委副书记的金陆钧,在省政法委督办召开听证会期间,竟别有用心的扣压了对李大栓有利的材料,拒不上交,还伙同郏县法院造假,把当年杀害八路军侦察员的李留拴的罪行强行扣在李大栓头上,张冠李戴,完全不顾事实根据,不仅如此,他还指使政法委办公室主任王自敏执法犯法,对前来反映问题的李玄和岳铁良上前便打了他12拳,还用手死死地卡住岳铁良的脖子,恶狠狠地说:“卡死你,你就不再告了”。
岳铁良因上访,曾经被郏县公安局非法拘留过3次,把岳铁良关在铁笼中进行人身攻击!
经过四十多年的申诉,西安灞桥区法院在各级人大的督办信件的压力下,派其工作人员来郏县调查取证,当时的郏县法院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指派刑庭庭长王盘根同志询问相关人员和知情人员,查阅了原始档案,作出了李大栓没有参与“反革命杀人”的证明,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当年的错误判决,可西安市灞桥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回到西安后擅自撇开郏县法院出示的证据,仍然维持了当年的错误判决,致使李大栓冤案得不到昭雪。应该说当年西安灞桥区法院的复查人员如此做法是别有用心的,是故意用假证据来欺哄了上级领导的督查。
本案披露至此不难看出,正是由于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一直坚持错误的判决,不能正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因为他们怕麻烦、怕牵扯出更多的问题,害怕上级追究责任,所以西安市灞桥区的法官们宁可一错再错,昧着良心坚持错误,仍以不实之词和诡辩论故意曲解法律,再次作出错误判决,拒不给李大栓洗刷冤枉,还其清白。
本案中正是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和郏县政府中的个别官员串通一起、沆瀣一气,共同谋害忠良!他们用莫须有的罪名,毁掉了共和国军队中一个年轻有为的师级军官,让他蒙冤负屈三十多年而含恨夭亡。
回顾李大栓老人与其家人的上访之路走的多么坎坷、多么艰辛,李大栓申诉了三十年,也上访了三十年,差点死在上访路上。由于李大栓常年奔波上访、劳累使其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中风偏瘫,半身不遂,如果不是遭他人诬陷,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不枉法判决,李大栓的命运绝不会这么悲惨。在李大栓含冤死后,妻子李玄、侄子岳铁良继续伸冤,可却遭到当地政府无情地打压与人身攻击!
目前,为了替冤死的革命功臣李大栓洗刷清白,李玄和岳铁良继续奔波在上访道路上,但不知郏县的有关领导何日何时才能给死去的李大栓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让革命功臣安息!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记者感言:采写完这篇稿子后,记者的心头仿佛压了千斤重的巨石一般,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李大栓是一位老革命、老党员,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之所以能成立不正是由于这千千万万个李大栓吗?是他们冲锋陷阵、不怕流血牺牲,才打下了这壮丽的河山的。
但,新中国成立只不过才62年,党和政府不应该这么快就忘记昔日的英雄,不应该让李大栓就这么被冤死,应该彻查此案还其清白,应该严惩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个别法官和郏县有关领导的犯罪行为!还原历史真象,彻底给李大栓同志平反昭雪。
让烈士的英灵在九泉之下,得以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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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霸乡官灭门霸产 让承包人血本无归
二十五年艰难维权 检察院渎职不作为
核心提示:河南省郏县渣园乡郝庙村住着一个叫刘书营的农民。这个刘书营不同于其他农民,因为他的企业被乡政府滥用职权责令停止生产,企业财产被乡政府扣押,与该乡政府打了三场官司,一审、二审到终审,期间下过民事执行裁定书、开过听证会,历时二十五年之久。
一九九一年六月七日,郏县人民法院对刘书营下发了(1991)郏法经字第6号判决书,由于判决不公,刘书营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上诉,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991)平法经二字第124号经济纠纷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郏县法院、平顶山市中院都没有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与判决,造成法院为刘书营的企业财产执行困难。再加上郏县公安局、郏县人民法院、郏县检察院渎职不作为,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导致了刘书营蒙冤负屈二十五年的人生悲剧。
到底刘书营与渣园乡政府之间有什么恩怨与矛盾,致使双方纠缠二十五年之久?究其原因是因为乡政府滥用职权、灭门霸产,让承包人刘书营血本无归,二十五年艰难奔波维权,根在检察院渎职不作为。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一位来自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上访人,在与记者详细交谈之时,这位上访人无不充满了悲愤之情,他忿忿不平的向记者详细述说了他之所以奔波上访的前后事实经过来。
刘书营,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年五十六岁,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渣园乡郝庙村,现住郏县自来水院内。
刘书营人生悲惨的遭遇要从1987年说起。
在一九八七年之前,刘书营在渣园乡郝庙村创办了一个“花园制钉厂”,由于刘书营颇具经济头脑,同时也善于经营,这个“花园制钉厂”也做得风风火火,效益也是蒸蒸日上,一时间刘书营风光无限。可没想到,刘书营的风光被该乡政府看在眼里,却惦记在心里,时任渣园乡“双扶办”主任王育民一直在想怎么才能从刘书营身上捞到好处。
一九八七年五月,渣园乡政府为了发展乡镇企业,逼迫刘书营自办的“花园制钉厂”与渣园乡政府双扶服务中心办公室扶持的“双扶丝钉厂”合办,合办后改为“渣园乡社会福利五金厂”,交由刘书营承包。刘书营对渣园乡政府的这个决定自是不满的,因为自己办的厂经营的好好的,为什么要与别的厂合办?可刘书营只是一介平民怎能与乡政府相抗衡?在无奈的情况下,刘书营只好答应了乡政府的这一要求。
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刘书营与渣园乡政府双扶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人王育民签定了《渣园乡社会福利五金厂股份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称:为了加速乡镇企业发展,把经营搞活,使企业发挥应有作用,真正为福利事业做出贡献,在不改变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股份合作经营协议:
一、企业性质:本企业属乡办集体工业企业,乡双扶服务中心办公室对企业有所有权。
二、入股范围和股份:现有设备按发票票面全额折股,流动资金(包括产成品现价,原材料按现市场价折价,实际库存现金)……双方同意现有两家股东(乡双扶办、刘书营),股东每份股金每份定为5000元,实收款数折股不足一股者,分别由入股者补足一股,双扶办玖股,刘书营壹拾股。
八、中途退股或联合经营解体后,共同经营中所提取的公积金属厂方所有,股东不得分配或带走。
对于此份股份合作协议书,刘书营是不能认可的,因为刘书营所有设备折换成股份应是十五股,而根本不是协议书上所谓的十股。乡双扶服务中心办公室之所以这样写无非是想侵占刘书营的合法权益罢了。
刘书营和渣园乡政府在多次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郏县公证处于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对双方签订的《渣园乡社会福利五金厂经营承包协议》进行修改,刘书营为承包方,期限五年,自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止。前三年每年交纯利润一万八千元,后两年每年交两万元,自负盈亏;每年六月份交上一年的承包款,超过交款时间二个月时,罚应交款的20%。但是,两份合同修改后,乡政府却不与刘书营去公证。
两厂合办后,刘书营在承包生产经营中,由于甲方(乡双扶服务中心办公室)不履行股份合作协议的约定,两份协议也不去公证,造成了刘书营对承包合同也无法履行。
刘书营在艰难生产了一年零三个月后,也就是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渣园乡人民政府不问青红皂白,就滥用职权责令刘书营承包的企业停止生产,同时对刘书营下发了一份通知:责成乙方刘书营于九月十三日全面停止生产,十四日将承包款交齐等……再者,乡政府严肃提出,停产后在问题没有正确处理好以前,属于厂内的一切机械设备、财物,甲、乙双方任何人不准拿出大门,否则后果自负。
一九八八年十月,乡政府趁刘书营不在家期间将承包人刘书营的机械设备全部拆除,厂房场地改做它用,建起了乡炼镁厂。
更有甚之,在一九八九年四月,渣园乡政府以刘书营不交承包款违背了承包合同为由,恶人先告状将刘书营告上了法庭,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于一九九一年元月七日下发了(1991)郏法经字第6号判决书,此次判决避重就轻,在有意偏袒渣园乡政府的同时对刘书营枉法判决,判决:一、双方签订《股份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双方签订的《渣园乡社会福利五金厂经营承包合同》有效,但现实情况使合同顺延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故予以终止;二、刘书营偿付给原告1987年8月6日到1988年9月20日期间的承包款二万零二百元和借款一千五百元,共计二万一千七百元,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分期偿还;三、乡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刘书营的机器设备整修恢复到拆迁前的状况,并返还给刘书营。
刘书营不服此判决,随即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院于1991年12月12日下发了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1991)郏法经字第6号经济判决书;二、两份《股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及《渣园乡社会福利五金厂经营承包合同》均无效……
2005年郏县人民法院又下发了(2005)郏法执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但该民事裁定书只为刘书营股东“花园制钉厂”入股的股金,即机器设备折价款74906.94元及迟延履行金裁定执行。
2007年2月14日,郏县法院执行人员私自制作和解协议,并让刘书营签字,共为股东刘书营调解执行21万元,执行到位。
可这21万元怎能弥补承包人刘书营的损失呢?因为承包人刘书营在生产经营中,新增添的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渣园乡政府至今根本没有返还刘书营,再说“花园制钉厂”注入了刘书营所有的心血,如今工厂说没就没了,时隔二十年后只给股东刘书营执行21万元就想了事,这叫承包人刘书营怎能咽得下这口气?
2000年7月24日,渣园乡政府委托他人把刘书营的企业财产进行了违法公证和证据保全。后来,所保全的物品证据又被他们于2007年2月25日,渣园乡政府工作人员撬门别锁,竟盗窃变卖了刘书营企业库内的企业财产,毁灭了刘书营的企业财务、实物账的重要证据。当刘书营得知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便去厂房查看,只见里面一片狼藉,所有的东西能带走的一件也没留下,被乡政府工作人员违法卖光。
存放刘书营企业财产的仓库、厂房、场地也被乡政府以15万元的低价捣卖。刘书营看到此情此景禁不住老泪纵横,这个让刘书营为之付出心血的工厂就这样被乡政府彻底砸毁了,回想起二十年前自己的企业是何等的风光!工厂生产出来的翻斗拖拉机在当时乃至全省都数第一,可如今却落得如此凄惨下场,这怎不让刘书营伤心欲绝!
2007年3月,刘书营向郏县公安局报案,可公安局给出的结论竟是:1、构不成盗窃;2、属于渣园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郏县公安局不仅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而且还不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也不向刘书营送达书面处理答复意见。
2007年8月1日,是郏县县委书记王天顺信访接待的日子,刘书营向王书记反映渣园乡工作人员撬门别锁、非法处置郏县法院在诉讼中为刘书营保全查封的企业财产,王书记接访后批示:由县委包案领导针对刘书营反映的问题为刘书营主持召开听证会。
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后,刘书营以为自己受了二十年的冤屈终于可以沉冤得雪了,但刘书营想错了,此次听证会也不过是走个过场罢了,根本没有给刘书营解决任何问题,而且还让刘书营的冤案上雪上加霜。
因为此次听证会:1、听证会的结论不向承包人刘书营送达,剥夺刘书营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2、听证会结论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3、渣园乡党委乡政府违背事实和法律,编造谎言,欺骗上级领导说:刘书营反映的问题没有道理。
被逼无奈的刘书营只好通过上访维权这条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刘书营不断上访反映时,渣园乡人民政府曾在2007年、2009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刘书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这两份信访处理意见书都是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不尊重历史事实,置刘书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还要对刘书营进行打击报复。
2004年7月23日,原渣园乡党委书记张国政,勾结黑社会人员大白天闯进刘书营家对刘书营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刘书营向中央纪委举报后,由郏县纪委查处,经调解由张国政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渣园乡政府给刘书营规划农村宅基地一处,刘书营对此案不再追究。
2008年3月2日,郏县政法委书记郭国顺指示渣园乡政府,以给刘书营解决宅基地纠纷为名,将他骗回葛花园老家,然后他们组织黑社会人员,开无牌照的白色昌河面包车,和粤G37798牌号的黑色尼桑走私车,在刘书营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进行人身伤害,他逃脱他们的魔掌后,渣园乡派出所所长李得昌开着走私车把刘书营追到郏县自来水公司二楼在监控摄像头的监控下,李得昌打了他一顿,后反以诬告陷害妨害公务罪报请县检察院批捕。郏县人民检察院看到刘书营爱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致使造成刘书营被冤枉刑事拘留15天的冤案。
2008年2月1日刘书营根本没去中南海非正常上访,郭国顺又指示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其进行诬告陷害,于2008年7月30日,违法劳动教养了刘书营一年,更不准他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复议,逼得刘书营两次撞墙自杀。10月6日他到郑州通过邮局向河南省劳教委邮寄了一份复议申请书,郭国顺又将他告到平顶山市政法委,说刘书营又到省公安厅违法上访。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张书记、黄检察官再次到刘书营家进行调查,当他们看到刘书营向省劳教委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回执复印件后,他们说他的行为不是非法上访,说他向省劳教委申请复议是合法的。但是在郭国顺的暗箱操纵下至今省劳教委也没有给他作出复议决定书。刘书营请律师要求阅卷,市劳教委宋平说劳教他的档案卷宗在市政法委,刘书营打电话到市政法委,接待人员说市政法委是监督机关,不是为他们保管案卷卷宗,让他再去劳教委要求阅宗,但宋平一指推诿不让刘书营的律师阅卷。
2009年,刘书营向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渣园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责令承包人刘书营的企业停止生产,非法变卖承包人刘书营的企业财产,共造成承包人刘书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和企业今天的彻底破产。
2009年4月28日,郏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赵志刚电话通知刘书营说:“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有乔义恩检察长,杨保民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周豪杰签字批转给郏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但是,郏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却拒不依法立案侦查,也不向刘书营作出和送达书面答复意见。在刘书营数百次催促下,办案人员说:“是有关领导不让立案侦查,也不准他们对刘书营进行信访接待,他们现在的职责只是保管刘书营的控告材料和提供的证据”。
可怜的刘书营,他在而立之年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办厂致富这本身并没有错,是应该鼓励与支持的,因为刘书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可郏县渣园乡政府却没有这样做,他们这些基层干部整天不是想着如何带动企业发展、造福一方,而是容不得像刘书营这样的企业家发财致富,便得上了红眼病,殊不知,渣园乡政府的这一举动造成了刘书营倾家荡产,多年的心血付之一炬,好好的一个工厂竟在乡政府手里彻底毁灭了!
如今已二十五年过去了,刘书营也由当年的小伙子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农,人生无非也就短短数十年载,刘书营却把自己人生最宝贵的这二十五年用在了上访维权上,耗尽了人生最美好的岁月。
二十五年,九千多个日日夜夜,刘书营一想到自己的工厂被毁得面目全非就寝食难安、老泪纵横、痛心不已,如果刘书营的人生没有遭遇此难,相信刘书营定能做一番事业,实现自我价值与人生理想,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整日奔波上访维权。
二十五年来,刘书营在上访路上一次又一次的反映着,一遍又一遍地哀求着,可至今,仍没有人给他解决处理,公、检、法这些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搞“官官相卫”,想用“拖”来耗尽刘书营人生剩余不多的时光,可他们想错了,坚强不屈的刘书营定会把上访维权进行到底!
目前,刘书营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替自己讨还公道,仍在坚强地上访着、奔波着、反映着,但不知郏县县委有关领导何日何时才能为这位蒙冤负屈了二十五年的刘书营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郏县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存放刘书营企业财产的仓库、厂房、场地也被乡政府以15万元的低价捣卖。刘书营看到此情此景禁不住老泪纵横,这个让刘书营为之付出心血的工厂就这样被乡政府彻底砸毁了,回想起二十年前自己的企业是何等的风光!工厂生产出来的翻斗拖拉机在当时乃至全省都数第一,可如今却落得如此凄惨下场,这怎不让刘书营伤心欲绝!
2007年3月,刘书营向郏县公安局报案,可公安局给出的结论竟是:1、构不成盗窃;2、属于渣园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郏县公安局不仅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而且还不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也不向刘书营送达书面处理答复意见。
2007年8月1日,是郏县县委书记王天顺信访接待的日子,刘书营向王书记反映渣园乡工作人员撬门别锁、非法处置郏县法院在诉讼中为刘书营保全查封的企业财产,王书记接访后批示:由县委包案领导针对刘书营反映的问题为刘书营主持召开听证会。
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后,刘书营以为自己受了二十年的冤屈终于可以沉冤得雪了,但刘书营想错了,此次听证会也不过是走个过场罢了,根本没有给刘书营解决任何问题,而且还让刘书营的冤案上雪上加霜。
因为此次听证会:1、听证会的结论不向承包人刘书营送达,剥夺刘书营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2、听证会结论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3、渣园乡党委乡政府违背事实和法律,编造谎言,欺骗上级领导说:刘书营反映的问题没有道理。
被逼无奈的刘书营只好通过上访维权这条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刘书营不断上访反映时,渣园乡人民政府曾在2007年、2009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刘书营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这两份信访处理意见书都是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不尊重历史事实,置刘书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还要对刘书营进行打击报复。
2004年7月23日,原渣园乡党委书记张国政,勾结黑社会人员大白天闯进刘书营家对刘书营进行人身威胁和恐吓。刘书营向中央纪委举报后,由郏县纪委查处,经调解由张国政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渣园乡政府给刘书营规划农村宅基地一处,刘书营对此案不再追究。
2008年3月2日,郏县政法委书记郭国顺指示渣园乡政府,以给刘书营解决宅基地纠纷为名,将他骗回葛花园老家,然后他们组织黑社会人员,开无牌照的白色昌河面包车,和粤G37798牌号的黑色尼桑走私车,在刘书营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进行人身伤害,他逃脱他们的魔掌后,渣园乡派出所所长李得昌开着走私车把刘书营追到郏县自来水公司二楼在监控摄像头的监控下,李得昌打了他一顿,后反以诬告陷害妨害公务罪报请县检察院批捕。郏县人民检察院看到刘书营爱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致使造成刘书营被冤枉刑事拘留15天的冤案。
2008年2月1日刘书营根本没去中南海非正常上访,郭国顺又指示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其进行诬告陷害,于2008年7月30日,违法劳动教养了刘书营一年,更不准他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复议,逼得刘书营两次撞墙自杀。10月6日他到郑州通过邮局向河南省劳教委邮寄了一份复议申请书,郭国顺又将他告到平顶山市政法委,说刘书营又到省公安厅违法上访。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张书记、黄检察官再次到刘书营家进行调查,当他们看到刘书营向省劳教委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回执复印件后,他们说他的行为不是非法上访,说他向省劳教委申请复议是合法的。但是在郭国顺的暗箱操纵下至今省劳教委也没有给他作出复议决定书。刘书营请律师要求阅卷,市劳教委宋平说劳教他的档案卷宗在市政法委,刘书营打电话到市政法委,接待人员说市政法委是监督机关,不是为他们保管案卷卷宗,让他再去劳教委要求阅宗,但宋平一指推诿不让刘书营的律师阅卷。
2009年,刘书营向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控告渣园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责令承包人刘书营的企业停止生产,非法变卖承包人刘书营的企业财产,共造成承包人刘书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和企业今天的彻底破产。
2009年4月28日,郏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赵志刚电话通知刘书营说:“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有乔义恩检察长,杨保民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周豪杰签字批转给郏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但是,郏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却拒不依法立案侦查,也不向刘书营作出和送达书面答复意见。在刘书营数百次催促下,办案人员说:“是有关领导不让立案侦查,也不准他们对刘书营进行信访接待,他们现在的职责只是保管刘书营的控告材料和提供的证据”。
可怜的刘书营,他在而立之年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办厂致富这本身并没有错,是应该鼓励与支持的,因为刘书营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可郏县渣园乡政府却没有这样做,他们这些基层干部整天不是想着如何带动企业发展、造福一方,而是容不得像刘书营这样的企业家发财致富,便得上了红眼病,殊不知,渣园乡政府的这一举动造成了刘书营倾家荡产,多年的心血付之一炬,好好的一个工厂竟在乡政府手里彻底毁灭了!
如今已二十五年过去了,刘书营也由当年的小伙子变成了白发苍苍的老农,人生无非也就短短数十年载,刘书营却把自己人生最宝贵的这二十五年用在了上访维权上,耗尽了人生最美好的岁月。
二十五年,九千多个日日夜夜,刘书营一想到自己的工厂被毁得面目全非就寝食难安、老泪纵横、痛心不已,如果刘书营的人生没有遭遇此难,相信刘书营定能做一番事业,实现自我价值与人生理想,而不是象现在这样整日奔波上访维权。
二十五年来,刘书营在上访路上一次又一次的反映着,一遍又一遍地哀求着,可至今,仍没有人给他解决处理,公、检、法这些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搞“官官相卫”,想用“拖”来耗尽刘书营人生剩余不多的时光,可他们想错了,坚强不屈的刘书营定会把上访维权进行到底!
目前,刘书营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替自己讨还公道,仍在坚强地上访着、奔波着、反映着,但不知郏县县委有关领导何日何时才能为这位蒙冤负屈了二十五年的刘书营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郏县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河南省平顶山郏县煤炭局伤残工李宗立:
煤炭局侵权伤害 伤残工修养无期
数十年求助申诉 依法讨要难公平
1939年出生,现年73岁,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渣元乡仝楼村的李宗立老人,身带残疾在进京上访时寻遇媒体记者;哭诉1962年在郏县景家洼煤矿(正式工)因事故左肘、左肋骨、左足被砸骨折,虽由煤矿负责治疗但落下终身伤残,应享受工伤待遇,但矿上却安排暂回家休养一段后再回矿上班。因文革初期的动乱和矿领导的推诿扯皮,致使李宗立休养“无期”生活无着,艰难度日。李宗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十年奔波县、市有关部门,也曾十多次进京上访讨要公道。自2011年9月份,虽煤炭局每月给予200元、2012年元月又增到300元的“生活救济”,仍是难平李宗立老人工伤定残后退职、退休法定权益的公正、公平……
如今73岁高龄,身肢多处伤残,并积怨成疾、又患多种疾病的老人,本应是几世同堂,儿孙绕膝,安享晚年幸福,本应按国家“劳动保护法”、“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工伤处理若干规定”由退休、或退职工资维持生活,可郏县煤炭局违法侵权,推诿扯皮,致使这位工伤致残休养无期的73岁高龄的老人,至今仍在艰难寻求公正、公平、公道的上访路上。
李宗立老人在上访材料中说:“我年复一年周而复始的上访,虽上级领导多次批示郏县煤炭局落实我工伤待遇,特别是在省劳动厅2011年2月28日和3月1日两次批示后,郏县煤炭局在调查后承认我是景家洼煤矿的工人,也承认工伤的事实,但却不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工伤待遇,万般无奈,我再上访”。
据李宗立老人口述:李宗立是在1957年被招为郏县景家洼煤矿国家正式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工作到1962年3月2日,因井下作业出现事故,李宗立左肘、左肋骨、左足被砸成严重骨折;由煤矿牵头把李宗立送往许昌人民医院救治近三个月,虽保住性命,但落下终身伤残,医院先后也作出有关病例证明。由于当时伤势严重,不能工作,矿上安排李宗立暂回家休养。李宗立说,那是在1962年的六、七月份,煤矿负责人姓郑的经理找他谈话,说是住院费矿上已全部解决,你现在的身体状况还不能上班,暂回家休养,工资照发,保留矿籍,休养一段等身体好一些再回矿调换工种。当时,李宗立一听矿上这样安排就大哭起来,一是因为身体还没有痊愈,二是这样回家休养,谁知什么时候才能上班?三是自己进矿上班时身强力壮,现在回家咋给家人交待?四是当时国家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村里饿死人不少,回家净给家人增加负担;当时李宗立痛苦流涕述说困难时,矿友乔进川也在场,并奉劝李宗立。
在家休养两、三年后,不知何因,李宗立的工资补贴也没有了。当时正是文革初期批斗专政对象的动乱时期,李宗立家庭出身不好,戴个“富农”的帽子,根本没有李宗立说话的权利;文革期间,李宗立也去矿上去问情况,矿上领导先是说按退职处理,办什么手续很忙,过一段再说;后来又去试问,答复更冷酷:“现在文化大革命,都忙搞批斗,矿上都已停工闹革命,谁还管这事?眼前不要再问了,再问下去说不定你也挨批斗,还警告李宗立,这个年代要认清你这个富农成份的身份!”
就这样矿上把李宗立的工伤待遇问题给搁浅、遗留。由于李宗立是富农出身,不敢轻易要求,到文化大革命抄家时,矿上给李宗立的工伤文字资料也被烧了(有人证言)。
1981年当时政策好了,李宗立富农的帽子摘了,李宗立才有了申诉的机会,可矿上说李宗立属60年代国家大裁员时下放回家的,不能解决,所以说才出现了李宗立以后无休止上访的艰难与曲折。
李宗立在上访材料中说:“当年的工伤,根据1951年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3条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5、6、7、8、9条,李宗立至少应当按40%的工资待遇按退职解决。因为事实是已经把李宗立按退职处理了,但退职处理只是李宗立在矿上口头听说,也没有什么文件,更谈不上退职后的工资待遇,李宗立的个人法定权益遭到侵害”。
李宗立进京上访,北京信访局的同志给他一份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91>20号、<91>人字第403号:“三、凡属精简下放人员,要分别对待,按文件精神当时不属下放对象,而错误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各级部门要重新复查落实,该收回的,坚决收回,予以补发一切待遇;四、希望各单位、厂矿、企业、学校、城乡各级组织的主要负责领导,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如顶着文件、政策、原则不予办理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确顶着不办,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必须严处,按法律程序追究不秉公执法人员及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五、<87>国发22号文件,关于解决上访老案问题的意见指出,对确实正当上访人员,不准收容、关押、不准打击报复。建国以来新老案件,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办案人员,必须负责到底,逐步予以落实,限期上报处理解决,均按宪法41条,保护公民合法基本权益。”
李宗立持有国家文件的政策规定,自己深信自己的申诉上访是维护自己法定权益的正当权利。李宗立被矿上认定工伤,暂回家休养,后因文革动乱不正规的按退职处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91>20号文件,煤炭局应该办理有关手续补发工资,可不但不办,煤炭局却按非访人员接访回来,就送进拘留所拘押。当时因李宗立身残有病,还正在吃药,拘留所也怕出事,随即放人,可被电视台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一星期多,以“非法上访”进行曝光,与中央文件及有关政策顶风而行,并严重侵犯李宗立的人身名誉权,个人身心遭到伤害,为此造成李宗立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在家又遭儿女反对。
演绎出一幕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核心提示:河南省郏县。公元一九九三年,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通文化路(东段)的通知。在此次开发中,董国欣的房屋被拆除。
董国欣所在的郏县小东门街五组居委会又为其划分两处宅基地,一处位于文化路中段路南,另一处位于天爷庙路南侧。1996年董国欣去世,其养子董帅兵在文化路中段宅基地上建房时,却遭到邻居周结实(又名周世杰)的无理阻拦。
等董帅兵艰难地在宅基上建好房后,却被小东门街将这两块宅基地偷偷地卖给了魏延峰和周结实,分别得款50000元和5000元。
为了维权,董帅兵委托代理人岳长水开始走上了诉讼的道路,但令人无法想象的是,董帅兵与岳长水在维权的道路上,却走得何其的艰难。先是郏县政府的错误确权,后是郏县法院的枉法判决,继有县公安局的渎职不作为,还有对他们非法的行政拘留……
一桩宅基纠纷,演绎出一幕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一位来自河南省郏县的上访农民,记者在与他交谈之时,这位农民无不充满了悲愤之情,他忿忿不平地向记者详细述说了他之所以奔波上访的前后事实经过来。
董帅兵,男,汉族,现年21岁,家住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天爷庙1号,务农。
董帅兵的养父名叫董国欣,也是他的舅父,在董帅兵满月时就被寄养在董国欣家,虽没有办收养手续,但双方以父子相称,并一直共同生活多年,而且户籍登记在董国欣名下,责任田也分在了一起,即小东门街居委会五组,直至董国欣去世。对此,有郏县公安局城管派出所开的户籍证明为证。
公元一九九三年,郏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开通文化路(东段)的通知,要求在规划内的房屋、建筑物全部予以拆除,其中包括董国欣的住处。由于冲修文化路把董国欣6间房屋拆除,后经城关镇小东门街5组决定给其划分了两处宅基地,一处位于文化路中段路南,东至路,西至水利局,北至南街土地,南至魏青山,东西长18米,南北宽9.6米;另一处位于天爷庙南侧,是已经给董爱华办了宅基手续的,又划给董帅兵。
宅基规划后,董帅兵的父亲董国欣便于1996年去世了,当时董帅兵尚未成年,没有能力建房,加上董帅兵一直在关爷庙居住,文化路南侧的宅基便空了下来,也没有办理该地的用地手续。
2007年,董帅兵已有能力建房,想在位于文化路的一处宅基上盖房,但没有想到却遭到周结实的阻拦。当初小东门街居委会给董国欣划此处宅基时,规定南邻至魏青山,在2000年前后魏青山将自己的房宅卖给了南街九组的周结实使用,这样一来董帅兵的南面邻居便是周结实了。
当董帅兵准备在自己宅基上建房时,周结实却百般阻拦称此处宅基地有纠纷,不让董帅兵在此建房,要想建房必须在其西屋北由墙外留出1米出水搭架之地,要不休,想建房。为此,董帅兵与周结实协调两年,但均未成功。
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董帅兵再次建房时,周结实还是以同样的理由进行强烈阻拦。无奈之下,董帅兵向郏县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2009年5月14日、6月30日、11月2日,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了关于小东门街第五居民组居民董帅兵与南街第九居民组周结实宅基纠纷的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其中调查处理报告中,镇政府在处理意见中规定该争议的土地东西长18米,南北宽9.6米,东至路,西至老水利局,南至周结实,北至南街二组土地,该处土地归董帅兵建房使用;在调查处理意见中,规定该宗土地南至周结实北墙皮为界,向北量9.6米,该土地归董帅兵建房使用;最后在处理决定中规定四至:东至路独墙,西至水利局自墙,南至周结实自墙,北至南街土地自墙。
从这三分文件中可以看出,郏县城关镇还是比较公正、公平地给董帅兵确权了四至,保护了董帅兵的合法权益。但却引起了周结实的不满,他以城关镇人民政府对董帅兵的身份未予查清及董帅兵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为由,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郏县人民政府认为,由于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不属于董国欣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故董帅兵要求对该宗宅基地主张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周结实提出该宗宅基地内有1米出水搭架之地,因缺乏相关证据和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郏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郏政处(20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董帅兵和周结实对争议的宅基地均不享有使用权。
原本属于自己合法的宅基地怎么经郏县人民政府一处理就没有使用权了呢?这让董帅兵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帅兵(当时尚未成年)便委托岳长水全权代理,随后用一纸诉状将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结实一同告上了法庭。
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郏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2010)1号”的处理决定。
就在董帅兵、岳长水忙着与周结实打官司之际,又发生了一件让董帅兵措手不及的事情。
董帅兵所在的小东门街五组于2010年8月15日将属于董帅兵的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偷偷地卖给了周结实,造成了董帅兵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董帅兵再次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郏县政府依法对宅基地予以确权。但郏县人民政府仍然抱着错误的僵尸不放,还死死地认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驳回了董帅兵请求确权的申请,同时也认定小东门社区五组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周结实这一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驳回了周结实主张该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处理:驳回董帅兵对争议土地确定使用权的申请,周结实对争议土地不享有使用权。
此案经过郏县城关镇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又经过郏县人民政府的两次行政复议,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想到案件再次被踢回了原点甚至对董帅兵来说有愈演愈严重之势。郏县人民政府以及郏县人民法院均剥夺了董帅兵对上述争议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董帅兵只好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平顶山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宝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郏政处(2011)1号处理决定。
之后又在宝丰人民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又判决董帅兵败诉,最终此案件在平顶山市中院落下帷幕,判决撤销了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撤销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2010)1号行政处理决定。
此案从2007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历时5年,经历了郏县城关镇政府、郏县人民政府、郏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以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也打了数场官司,但均没有使董帅兵的宅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中郏县人民政府和郏县人民法院始终认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这也是郏县法院判决董帅兵败诉的主要原因。
那么,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的收养关系到底合法不合法?现在就此问题进行商榷。
我国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子女包括养子女。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他生前立的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一种方式。但如果养父母没有立遗嘱,养子也可以分到财产,但前提是养子要对养父进行赡养。
结合本案,1991年董帅兵不到满月就由董国欣抚养,不仅姓氏姓董,而且户籍也登记在董国欣名下,责任田也分在了一起。最重要的是董帅兵作为养子对养父董国欣进行了赡养的义务,董国欣于1996年去世是董帅兵安葬的。所以依照财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董帅兵与董国欣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而董帅兵作为董国欣唯一的养子是有权继承财产的。
再回到本案最初的争议上,那就是董帅兵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时遭到周结实的阻拦,之后两人开始打官司、确权。但随后的郏县人民政府、郏县法院、宝丰县人民法院以及平顶山市中院一次也没有判周结实赢过,同时也就说明周结实让董帅兵让出1米出水搭架之地这一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错误的。
董帅兵和岳长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除了郏县人民政府阻挠,郏县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外,还有郏县城关派出所的渎职不作为和包庇罪犯的罪恶行径。
2010年7月23日,魏延峰组织地痞村霸十几人,违法强行拆掉了董帅兵的3间平房和树木,在同月25日又对董帅兵进行殴打。但城关镇派出所只让私下解决却不抓捕罪犯,以赔偿董帅兵1000元草草结案。同年9月9日,魏延峰组织人员强行在董帅兵的宅基地上施工,10月12日又组织人员开挖地基,董帅兵和岳长水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被魏延峰组织的人员打伤,当时由城关镇派出所护送二人到郏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岳长水为轻伤,董帅兵为轻微伤,一夜间光医疗费便花去了2000元。
郏县城关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李向阳、李长建二人不依法办案,反而采取龌龊、卑鄙的手段将岳长水带到郏县看守所,非法刑拘了岳长水6天。在这6天中,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说让魏延峰赔偿1000元了事,让岳长水停访息诉,不再追究此事,不然要劳教岳长水2—3年。岳长水为了董帅兵宅基开庭一事,只好忍辱负重答应了这一非法要求。2010年10月23日,郏县公安局又对岳长水监视居住了半年才罢休!
最后上来表演的是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小东门街第五居民组代表陈振平、魏富国,此二人在此完美地解释了什么叫做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含义。在董帅兵忙于与郏县人民政府和周结实打官司之际,魏富国、陈振平竟偷偷地将董帅兵的两处宅基地以50000元、5000元分别卖给了魏延峰和周结实,同时将董帅兵的责任田取消。
就这样,一桩简单的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从河南省郏县小东门街开始,历经五年之久,从城关镇政府到郏县法院,再到平顶山市中院,至今仍没有得到任何的处理,董帅兵则长年奔波,讨要公道,受尽了凌辱,流尽了心酸的眼泪。
一块普通的宅基地,演绎了多年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粉墨登场的各级官员都以惰性和不作为在表演着各种嘴脸,彰显着官僚衙门作风,把认真为民办差的宗旨遗忘得一干二净。
目前,董帅兵为了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给自家讨还公道,仍在艰难地上访着、奔波着、呼号着,但不知郏县的相关部门究竟何日何时才能为他作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郏县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记者感言:采写完这篇文章之后,记者的心头久久难以平静,本文涉及的一块宅基地问题,及农村诸多工作中的沧海之一粟,如果当初郏县人民政府能够正确处理,也许就不会把问题搞得如此复杂化,如果郏县法院与郏县人民政府不搞“官官相卫”的潜规则游戏,也许董帅兵就不会上访,如果郏县公安局能依法办案,相信不会点燃董帅兵上访的念头,也许郏县的社会稳定就会根基更牢。但是,这一切的如果,都源于官员的为民意识淡薄,不体恤民情,不认真为民办差,因此而招致一个农民竟为了一块宅基地的权属而连连上访不止,这一切,都谁之过?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谁应该把此问题快速予以解决,郏县应当给人民一个交待!
河南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村民赵丙申——
依法使用为何一波三折
核心提示:家住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崇文街第八组村民赵丙申,早在1961年以赵丙申之父赵全法的名义,由政府规划宅基地一处,且建成房屋,并经县政府颁发房地产权所有证。在2008年,又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将赵丙申原有宅基地中3厘与赵兴杰家宅基中相同等面积调换使用,且签定(永不纠纷)的调换协议(协议书);当于2009年赵丙申家在调换的宅基地上建房时,与赵军杰、赵兴杰不同村、组没有任何关系的南街七组,却以侵占他们组的土地为由进行阻拦。后来在对赵丙申法定宅基地建房用上,县、乡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和市、县法院行政判决中却出现先是“支持”、后是“否定”一波三折的结果!并于2012年7月31日,在赵丙申、邢巧玲到市中院参加听证会离家之际,南街七组动用机器设备,将其房屋捣毁,屋内财产被毁。为讨个公平、公正,赵丙申及家人多次上访,且寻遇新闻媒体呼吁……
媒体记者在与上访人赵丙申之妻邢巧玲座谈,并在她所交于记者的不少材料中查证:1961年,赵丙申以之父赵全法的名义由政府规划给宅基地一处,面积为5分9厘1毫,并颁发有房地产权所有证。后于2008年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与南邻居赵兴杰协议,将赵丙申原有空白宅基地3.3厘与赵兴杰的东屋南段面积相等调换使用。2009年,赵丙申在调换的宅地上建房时,与赵丙申并不一个村、一个组的南街七组却以赵丙申侵占他们组的土地为由阻拦不让赵丙申建房。为此郏县人民政府下发“郏政(2010)2号”处理决定,赵丙申并未侵占南街七组的土地。
2010年8月26日,郏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郏政处(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赵丙申楼房以南、申请人(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街七组)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米、南北长16.4米,面积16.4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
记者在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即郏政复议[2010]第10号中也得到证实:赵丙申原有宅基地一处,位于城关镇南环路以南的水车园。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008年5月17日以赵丙申儿子赵军杰的名义将该宅基地的一部分与赵兴杰老宅基地的一部分进行了调换,南街居委会在调换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09年2月赵丙申建房时因占地问题与南街七组发生纠纷,但在处理该纠纷丈量土地时,没有通知争议双方到场,违反法定程序。
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也查实:1951年土改时,申请人之父赵全法由于子女多,在城关镇南街大队水车园地块本人自留地内建房居住。1960年前后,城关镇原南街大队为防止家禽对水车园耕地农作物的损害,在申请人宅基地以东,水车园耕地西侧修建一道土墙。1978年,城关南街第七组在该土墙东侧又修建一条砖混结构的水渠。该土墙因年久失修倒塌后,未再修复。2009年4月赵丙申建东配房时,将东配房的东墙建在水渠西侧渠沿上,2008年5月17日,赵丙申之子赵军杰与其西邻赵兴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其部分宅基与赵军杰南门前的空地置换,所置换的宅基是赵丙申确宅基地的一部分。2009年4月,南街七组以赵丙申多占其土地(245.82平方米)为由请求处理。城关镇政府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处理决定》,将其水渠西沿以西宽1米。赵丙申家楼房前沿以南长16.4米、面积为16.4平方米的争议土地确权给南街七组使用。
同时复议中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争议,应是争议的焦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但是,本案中,争议的土地面积为245.82平方米,城关镇确权的土地面积却只有16.4平方米,对其他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城关镇未予处理,所以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目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城政[2009]79号《处理决定》。
当事人赵丙申在向市、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法院申诉中也是这样叙述的:我的房屋全是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的,有1951年土改时和1961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我家的土地房产证为据。我家的楼房和楼房北面的宅基地,是1961年经城关公社批划的。1958年大跃进时,我家被迁往渣园乡石庙村。1962年迁回时,城关公社在这块宅基地南面为我家建造三间瓦房。1970年,我在该宅基地北面建造3间瓦房。1988年,我又在宅基地东北面建造了4间东屋平房。2008年,我扒掉上述瓦房建造了4间楼房,建造上述房屋时,没有任何人阻拦。我家楼房南边的院子,是2008年5月我家用土改时确权的老宅基地与邻居赵兴杰调换来的。2009年我在该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东屋,没有侵占被申请人的土地。南街第七组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在赵丙申儿子赵军杰与邻居赵兴杰于2008年5月17日的土地调换协议中也注明:两家老宅位于南环路南侧(水车园),赵军杰居北,赵兴杰居南,赵军杰南边有赵兴杰空地一块,赵兴杰愿将赵军杰南门前空地让给赵军杰使用,权属归赵军杰,若有纠纷由赵兴杰负责。赵军杰院内一角让给赵兴杰使用,权属归赵兴杰,如有纠纷由赵军杰负责。具体尺寸:以现在赵军杰新建楼房南边留足一米,赵兴杰建房准许往北出水搭架,水随赵军杰家处水流向,赵兴杰东山墙以赵军杰现建楼房从东边向西量6.4米,南边以东水渠西内侧往西量6.3米,南北构成直线,此墙为赵兴杰自墙,墙外无地。若赵军杰将来建房可靠此墙垒墙,自然形成各墙。可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认为,经查该协议涉及的赵兴杰用于赵军杰调换的土地,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其土地调换行为又未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应属无效。可对南街七组的申请主张在县政府行政复议中却是“予以支持”。
赵丙申对此感到不满,他在一份“情况反映”中强烈要求:我现在住着的住宅是我以前固有的住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理由是:
1、我有1961年颁发的郏县房地产权所有证,证上有郏县人民委员会房产专用公章,并有时任县长贾传卿的名字,我还有其它几户相同证明,可见我证明的真实。
2、我有郏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足见我房地产权所有证的可靠性。
3、我有崇文街社区居委会协议,是2008年5月17日作出的,当时是为了方便群众作出的。应当由法律效力。
4、我有崇文街社区居委会证明,是2011年5月24日问题发生后,为求真实应当给我作出东西南北丈量面积,但是政府却没有给我丈量。
综上所述,现住宅应当仍归赵丙申、邢巧玲才对,按照宪法,依事实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执法原则。赵丙申、邢巧玲持有有力的事实根据,所以应当支持。要求各级领导给一个合理的解决,还一个公平、公道。
记者从中认为:赵丙申的宅基地的使用,而且持有有关确权证件和历史上所建房屋,应尊重历史事实和政府证件的法律效力,在没有重新规划之前仍归赵丙申使用,即使与他人置换的一部分宅基也是赵丙申确权宅基中的一部分。
本是一桩简单的宅基纠纷却在县、市政府“复议”和法院几次判决中却出现了一波三折复杂化起来。
赵丙申在“行政申诉状”中也据理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8月26日,郏县人民政府郏政处[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一、被申请人(赵丙申)楼房以南。申请人(郏县龙山街道社区第七居民组)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米。南北长16.4米、面积16.4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郏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郏政处(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2011年7月8日郏县人民政府作出郏政处(2011)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一、被申请人(赵丙申)楼房以南、申请人(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社区第七居民组)水渠以西的东西宽1.5米、南北长17.15米。面积25.73平方米的土地归申请人使用。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郏县人民政府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2011年1月1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0)郏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郏县人民政府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郏政处(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2011年12月2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宝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郏政处(2011)2号处理决定。”2011年1月1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2011年12月2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查清了本案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应当予以维持。
同时赵丙申认定二审事实的证据不足,被申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举证。二审人民法院在被申诉人郏县人民政府没有任何证据,申诉人提供形成链条的证据的情况下,是枉法裁判作出错误判决。
同时,赵丙申又认定二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赵丙申作为行政相对人向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提供形成链条的证据证明及主张合法、合理。二审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决,行政案件按照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审理错误,所以申诉人赵丙申对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实难服判。
更令赵丙申、邢巧玲及组里广大村民不能容忍的是,即于2012年8月1日赵、邢夫妇的“刑事控告书”中所控告的南街七组的土匪暴徒行为。2012年7月31日上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赵、邢夫妇到市法院召开听证会议,当其夫妇俩前去平顶山参加听证会之际,南街七组村民在个别组干部的煽动下,趁其不在家之机,纠集本组部分群众动用机械设备,将其家四间东屋平房全部捣毁,屋内所有财产物品全部被毁。其情景惨不忍睹(图片证明),其行为严重构成了故意毁坏公民私有财物罪。
这群土匪暴徒的狂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给赵、邢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生活灾难,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践踏和挑衅。根据南街七组的这一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强烈控告。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迅速查办此案,并依法追究南街七组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申诉人赵丙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使本案得到公平、公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并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人请求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再审,强烈要求依法支持申诉人赵丙申的申诉请求;同时恳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敦促平顶山市中院和平顶山市委、市政府给赵丙申一个合理、合法、公道、公正的说法。人们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政府招商招来个骗子
民女买房被骗不商量
公元二00七年,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政府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引来了一个号称是河南省外建公司经理的唐超,与郏县政府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城关镇的商住楼欧洲城市花园十九层建筑群。当郏县许多居民将购房款交给这个公司经理唐超之后,谁知这个唐超竟携款而走,使部分购房户一没钱二没房,找县政府没人管,找唐超不见人,几年来造成这些购房者哭泪连连、上访不止……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见到了一位上访的民女,记者在与她交谈之时,这位上访女子无不充满了愤慨之情,她忿忿不平地向记者详细讲述了她之所以上访的前后事实经过来。
林秀如,女,汉族,现年四十一岁,家住河南省郏县孝口乡袁庄村,在县经商。
二00七年,郏县政府开发建设欧洲花园商住楼工程时,出于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地高度信任,在外建公司对外宣传推销商住楼盘时,林秀如从自身立足于要在郏县城长期经商的考虑,使她对外建公司所建的欧洲花园商住楼的临街门面房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准备付款购买。
二00八年的十月份,世界金融危机开始袭击国内时,正在开发建设中的欧洲花园工程遇到了资金困难,当时的外建公司经理唐超由于在施工现场附近,因加工原料之机,认识了民女林秀如,知道她手中有点钱,为了让楼盘施工继续下去,唐超便张口向林秀如告借五万元钱,林秀如仗义济困,就借给了唐超五万元钱。一年过后,到了二00九年的十二月份,林秀如与唐超商订:购买欧洲城市花园一期工程中的一幢商业房,这幢门面房就确定在了12号楼八单元12、15号商业房,面积约161.2平方米,总房款为伍拾万元。林秀如先交了25万元,加上原先曾借给唐超的5万元,也抵作了购房款。这样就等于是林秀如先交上了三十万元的购房款。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唐超以河南省外建公司的名义,与林秀如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欧洲城市花园三期临街所建商业房中优先挑选,所调换的商业房面积与原商业房面积相等,价位相等,如乙方所调换的商业房面积大于原商业房面积,超出面积按照新市场价补交房款;如乙方所调换的商业房面积小于原商业房面积,小于部分按照原市场价退还房款。甲方同意承担在乙方未得到新商业用房之前的租房费用2万元/年”。这些约定的条款文字,乍听起来倒也合情合理,但就是这段文字给林秀如购房设下了一个大陷阱,因为林秀如在协商购房过程中,商订的是购买12号楼8单元12、15号商业房,所签本协议的第一款已写得清清楚楚,唐超作为协议的销售甲方,不在协议中落实如何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地交付所写楼号的商业房,却用了大段文字讲述调房的问题,这就不难看出,唐超从订立协议开始就在玩弄阴谋诡计,他就没有诚意把林秀如所购楼号的商业房按时交给林秀如,因而他在协议中,用调房的文字骗局,欺骗了老实的林秀如,使她掉入到了唐超虚假售房的陷阱之中。唐超运用了一种指东而言西的撒谎方式,欺骗了林秀如,而林秀如作为一个农村妇女,是很难识破这份合同的虚伪与欺诈的,最终被唐超所骗,输得十分地惨烈!
唐超用同样地方法,打着出售商业房的名义行骗,把钱一旦骗到手中,就立即将该商业房出售给他人,唐超用一骗钱二赚钱的手法,使他所建所建的商业房获得了最大利益后,他便拍拍屁股走人,躲到了郑州,再也不来郏县了,把建设工程委托他人来干,而在此负责工程建设的人又不承担唐超原来的合同约定,这样就彻底把一部分购买商业房的居民户抛在了一边,成了社会上的上访者。
唐超是郏县人民政府引进过来的人才,唐超的劣迹斑斑,直接影响的是郏县政府的形象。从初衷上讲,负责招商的同志没啥大错,只不过是考察不慎罢了,更何况唐超在郏县期间,郏县还给他安了一个政协委员的头衔,应该说不仅给了唐超充盈的商业利润,而且又给了他较高的政治荣誉。按理讲,唐超本应该以优质的工程、优良的信誉来给郏县政府脸上贴金的,谁知这个失信的唐超,却如此玩了一把骗术,将钱骗到手后便逃之夭夭了。
中国人常说一句俗话“解铃还须系铃人”,不仁义不道德的唐超溜走了,但把唐超引进郏县的郏县政府应该对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是郏县政府无法推托掉的责任。作为林秀如等人和唐超,一边是郏县政府的子民百姓,一边则是郏县政府的座上宾,在这问题上,郏县政府是为子民百姓的利益着想,还是为开发商的不道德行为打掩护,而让上当受骗的几户郏县百姓永无宁日,这是衡量一个政府为民意识强弱的分界点。
林秀如是一个苦命的女人,丈夫因遭车祸不幸而亡,至今还没有进行理赔,林秀如靠着做了几年小生意,省吃俭用地积攒了几个钱,谁知却又被不道德、不仁义的开发商唐超所骗走,这一下子,更是让林秀如的精神支柱崩塌,经济更加拮据和困难。现在她还领着一男一女两个儿女正在上学,大女儿在上高二,儿子在上初中,学生要花钱,家中要生活,这让林秀如更加心焦如焚。为了讨回被唐超所骗的钱款,林秀如也想尽了一切办法,经多次打听,终于用电话和唐超取得了联系,唐超在电话中答复她:已把她的商业房安排在了欧洲花园第三期了。然而,当林秀如辗转找到欧洲花园三期工程项目部时,他们答复林秀如说:“这里根本就没有她的份儿”。至此,林秀如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时至今日,唐超还在继续说谎骗人。
林秀如告诉记者说:“我是出于对郏县政府的一种尊重和十分的信任,才肯掏大价钱购买了唐超的商业房的,我们这些购房户,是用自己的一片诚心,用倾家的血汗在支持郏县政府的开发,如果我们都不去购房,那就必然注定郏县政府的此次开发活动是失败的。而如今,我们却被郏县政府招商引进的骗子,骗得如此之惨,郏县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出手相帮,帮我们挽回损失,为我们解决实际困难,我们会从内心深处十分地感谢他们的!”
林秀如的话即朴实又诚恳,并富有哲理性。
一个弱女子,在遭遇如此不幸的情况下,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中,仍然把维护政府的荣誉放在第一位,把解决自己问题的唯一希望寄托在郏县政府身上,但愿郏县政府的官员们,能认真解决处理好这一问题,不要寒了一个百姓的心!
林秀如的主要诉求就是:她交钱是为了购买商业房,只有购买到商业房,她才能继续做个小生意,赚些微薄的利润以便供养自己的一双儿女,求学深造。
目前,林秀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替自己讨还公道,她扔在艰难地奔波着、上访着、呼号着,但不知郏县政府的相关领导,究竟何日何时才能为她作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郏县人民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继续作跟踪报道。
为移民征地藏猫腻 村民被迫上访遭打击
孰对?孰错?谁之过?
核心提示:河南省郏县。公元二0一0年,该县白庙乡政府安置南水北调移民时,征用了该乡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土地约50亩。此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暗藏猫腻:一是不给农户进行丈量土地,仅凭估摸瞎报各农户的地亩数;二是土地征用后,在向农户发放征地补偿款时,乡政府却把谢招村村委干部全部免了职,由乡官直接发放钱款;三是对被占农户处理不公,将被征用农户的土地补偿款拿到全组去按人丁头数分配,却不对被占地的农户进行土地调整。
白庙乡政府原本通过他们的一系列操作,可以达到他们从中截留征地补偿款的目地,谁知他们这种暗藏猫腻、极不透明的做法引发了谢招村四、五村民组的强烈反弹,尤其以乔臣义、王建领、郝存等人为代表的部分村民,开始了连连上访,向白庙乡政府的不公平做法强烈地说“不”,于是围绕着他们的上访,郏县的有关部门又开始做出了一次又一次很不光彩的拙劣表演。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几位上访的郏县农民,记者在与他们交谈之时,这些上访的农民代表无不充满了愤慨之情,他们纷纷忿忿不平地向记者详细陈述了他们之所以上访的前后事实经过来。
郏县白庙乡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原有一块耕地,合计在50亩左右,二00二年以前,谢招村委曾从各村民组抽调了一部分土地,成为村委会所支配的经济田。后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农民联产承包的责任田三十年不变,在这种大趋势下,谢招村取消了经济田,将从各村民组抽调的土地如数返还给了各村民组所有。
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当年把村委会返还给的土地,没有纳入全组总土地中重新进行统一分配,而是把这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了本组中添人需要添地的农户。从二00二年起,这两个组添人添地的农户就按应分配的土地面积,一直耕种至今,这些农户按照规定,逐年上交了公粮和农业税及村提留,上级政府取消公粮征收和村提留后,开始对农民实行种粮直补和粮种补贴,谢招村四、五组耕种该地块的农户,同全组其他农户一样,享受着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温暖。
从二00二年至二0一0年的三月,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的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各种各的土地,相安无事,平安相处。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国实行南水北调战略后,郏县白庙乡承担了安置一部分移民的工作,乡政府决定征用谢招村170亩土地分配给移民户耕种,在这170亩被征用的土地中,其中就包括了这块四组、五组经村委会返回的所谓经济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每亩均是2.8064万元,每亩青苗费是877元,这两个组合计土地约50亩,两项补偿合计约一百六十多万元。这个数字对于整日在田间劳作的农民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吸引力。首先引发对这笔补偿款产生邪念的是白庙乡的一部分乡官们,为了达到截留和占有一部分补偿款,郏县白庙乡政府经过预谋后,突然宣布把谢招村的全体村委会干部全部宣布免职了,尔后乡政府便派出一部分乡官,控制了谢招村的领导权,由这部分乡官直接操手,搞起了补偿款的发放工作。由于这些乡官,秉承旨意,心怀猫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必然要弄虚作假。本来谢招村四组、五组分配这块经济田是按每份土地一亩三分为单位,进行承包耕种的,但白庙乡的乡官们却故意不给农户进行实际亩数的丈量,只粗略地给每一个农户按一亩一分八厘计算,这种做法,自然要引起这块地上承包农户的强烈不满。而在对待钱款的分配上,白庙乡的乡官,本应按照两种分配法,即:谁失地谁得款,或者将此款纳入全组范围,按分地人口统一进行分配,而对于失地的农民,按本组实有耕地人均占有量,给失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土地调整,达到全组人人利益相当,土地占有相当。
然而,白庙乡政府的乡官,在实际操作中却片面地依所谓的大多数没有失地农民的意见为准,将土地补偿款进行全组分配后,却对失地农户不仅不进行土地调整,反而采用了不承认自二00二年开始就耕种了该块土地的数十户农民应该享受有的权益。这些乡官们坚决不给失地的农户进行土地的补偿调整,而是提出仅仅给失地的农民每户多发5000元补偿款,这又引发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因为他们每一份土地实际面积是一亩三分地,按补偿款总数是3.7万多元,既然乡官们决定不再给失地农民进行土地补偿调整了,仅给每户5000元,岂不让失地的农户更吃大亏了吗?
面对白庙乡乡官的这些错误的做法,谢招村四组、五组的失地农户们,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更是为了讨还公道,于是他们只好自发的组织起来,被逼而走上了上访的道路。
但是,上访在中国又是一个尴尬的命题:一方面中央政府制订政策,欢迎普通百姓上访,作为人民监督政府的一种形式。另一方面在基层,却从维稳的角度上,打压上访人,害怕因为上访而揭开基层制造众多冤假错案的黑幕。
郏县白庙乡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失地的农民,以乔臣义、王建岭等人的上访,同样是不受郏县方面的欢迎的,同样也要遭受打压。尽管他们从郏县到平顶山,到省会郑州,最后到达北京,一路上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上访,依法反映诉求。但上访部门虽多,最后落实到郏县方面,仍然没有人肯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更为令人气愤的是,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郏县公安局反以他们在北京非访为由,将其五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实际上这是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此次被拘留的人员中的鲁学勤和王建岭二人,根本就没有参与郏县公安局所指控的非访活动,当时鲁学勤在外地本打工,王建岭则在距家千里之外的地方打工,与指控的事项风马牛不相及。可是欲加之罪又何患无辞呢?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村民代表郝存的丈夫乔保仓在家,其八旬老母被人打昏在地,乔保仓为了保护母亲,被迫进行了保卫。谁知此事过了二十天后,该乡派出所却将乔保仓无端地拘留了10天,目地仍是为了打压郝存的上访。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村民代表王建岭、郝存到省政府上访反映情况时,又被郏县公安局非法拘留了15天。
尽管如此,谢招村四组、五组的上访农民并没有就此罢休而停下他们上访的脚步,为了进一步打压他们的上访活动,二0一二年的一月六日,郏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又搞出了一份关于乔臣义等群众信访事项评议情况的报告,恳请省市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该信访事项审核并予以终结。这份报告在其出笼后的五十三天后,才送达给了上访人的手中。然而,上访人阅后却一致指出:这份报告是完全在造假,因为报告上所罗列的上访人,根本就没有参加郏县的这次评议会,而且所罗列的上访人中,有一个名叫张香的民女,此人早在一年前就已经死亡了,说什么她也不会再返回人间参加郏县的评议会了。再说,她也没这个必要了。但郏县出笼的这份报告中,却硬是把她的名字也写在了上面,足见其造假而不择手段。尤其彰显其文件造假的另一明显标志是:这份报告在同一天里,出了两份同样的报告书:文件日期完全一致,内容也一字不差,但文件编号却不一样,其中一份的编号是(2012)01号,而另一份的编号则是(2012)1号。
谢招村四、五组上访村民看后,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份假文件,造假的文件是不具备约束力的,因而他们也就没有停访息诉。
二0一二年七月,谢招村上访村民绕过信访部门,直接到了中纪委上访,中纪委接访后,转交河南省信访局处理。在此种态势下,平顶山市信访局在根本不了解村民信访诉求的情况下,就以村民到中纪委反映拆迁问题为由,发回郏县处理,此种做法似乎荒唐之极。
谢招村第四、第五村民组的上访,更是引得郏县白庙乡政府官员的烦恼。几年来,他们不仅不为村民解决实际问题,反而扣压了土地补偿款不予发放,根据村民们的举报:白庙乡政府在谢招村征地上,共玩出了以下猫腻其一、谢招村实际被征土地是180亩,但却宣布了170亩,被人为地隐瞒了10亩地,土地补偿款28.06万元不知去向。
其二、对于被征地块的机井补助是每眼机井补2.0775万元,大口机井补助1500元,此次征地中共有二眼机井,一眼大口井,应计补偿款是4.035万元,此款不知下落。
其三、在对每份土地的测算中,白庙乡政府故意不丈量,把每份一亩三分地谎说是一亩一分八厘,每份土地扣减一分二厘,累计扣减掉4亩地左右,折算补偿款达10万元计,此项款也下落不明。
其四、白庙乡党委书记曾指示,给谢招村所征耕地按百分之八十计算,谢招村应得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可至今此款不知去向。
其五、按照河南省03年条例的规定,所征收耕地应按百分之二十提高补偿金,谢招村又有百万元下落不明。
谢招村四、五组的村民就上述问题连连上访不止,诉求反映不断,可郏县白庙乡却对其问题三缄其口,从不做正面应对,他们唯一的招数就是打着维稳的旗帜,造假说谎,打压村民的上访。
目前,谢招村上访代表王建岭等人,为了替村民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也更是为了讨还一个公道,仍是在上访的道路上艰难地奔波着、反映着、呼号着。但不知郏县相关的领导部门,究竟何日何时才能为他们作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来,人们将拭目以待!
本栏目记者将对此案作跟踪报道。
此帖来源于天涯社区《河南郏县公安局长宋宏洲蔑视共产党和中央领导人》一文,作者“还我钓鱼岛R”。
引用:“作者: 来自:UC浏览器 时间: 12:39:00
你的一面之词不能信!现在无理上访的太多了”
朋友:你的确是个不地道的人。高国众告诉你应该好好看看《新刑法定罪量刑指南》这本书,翻到第377页,罪名:《诽谤罪》第246条,就告诉了你的一切,也就告诉你,我在各大网论坛上所发表的每篇文章言论内容的真实性,你就不会大言不惭地说这样的话,反过来说,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你的身上有何感想?
朋友:我请你来给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及网民朋友们说一说: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的治安案件“打架斗殴”一案,和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是不是一回事?是不是一个法律诉求?
朋友:再请你说说:河南郏县四家权威官员,李捍卫、宋宏洲、张磊、徐遂根四人为啥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混为一体上报、回报还是“三级终结”呢?
中共党员、高国众,慎重的告诉你:每个上访人员都有苦大冤深的事实和证据,而且还遭到地方政府官员和执法官员的栽赃陷害进行报复,轻者拘留,重者劳教,判刑。何况无理上访不就是找死吗?朋友:如果是你,你敢无理上访吗?这像不像你说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