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由谁承担

这两年受到疫情的影响,个人负债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些人想到了申请个人破产。那么,个人破产可以申请吗?

其实,我国目前只有半部破产法,即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因长期以来,没有适用于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债务负担越来越重,出现“失控”,往往会出现执行难和恶性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

而个人破产法制的构建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涉及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模式采取先试点、后推行。

最为瞩目的便是深圳特区2020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法已经在2021年3月实施。随后,浙江高院也发布了类个人破产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

一、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有三个特征;

比如创业失败,欠了一屁股债,这辈子都还不清了;

2)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核销债务

如果确实还不起,不能把人一辈子都毁了,所以给破产的个人一个机会核销债务,核销之后确实还不起的,就不用再还了,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你一次人生清零的机会,不用永远做负数;

3)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能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对消费和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不能进行高消费

有什么好处: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那么哪些人能申请个人破产,能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得到债务豁免?

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是与试点地区有特定联系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属于商自然人,是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都是以债务人的身份直接面对债权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不过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与个人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和方式方面实质上相同。所以说,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破产的对象适用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的身份要求相对于浙江而言是放宽的,深圳作为开放包容程度较高的“移民”城市,鉴于外来人口的比例考量,适用个人破产的对象可以是深圳居民(有深圳户籍),也可以是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在深圳工作生活),而浙江必须要有具备浙江户籍。

在过去的草案中,社保要求较低,比如深圳只需要缴满一年,而在有户籍或者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便没有年限的要求。由此可见,本次试点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一律要求三年,意味着自然人已经在试点地区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有便于相关信息的留痕与收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6.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

《民法典》54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我们称之为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是一个债务人欠缺还债能力的客观体现。

一般而言,我们有两个方式来考察企业,并且是常常结合来考察。

第一是考察现金流,即某个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能清偿该到期债务。但可能债务人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雄厚,只不过周转不开。

第二是考察资产负债表,即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现有全部债务。但可能债务人是一个轻资产企业,比如互联网公司,只要债务不到期,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仍有强大的生命力。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6.……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两个地方法规参考了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相关规定。

至于如何认定“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参照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深圳强调“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并重,普通消费者被纳入了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而浙江没有作区分,但不能认为浙江只保护企业主,不保护消费者。

理由在于,在深圳立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保护消费者存在争议,担心掀起一股“消费无罪,破产有理“的不正之风。相关法规的配合,打消了这层顾虑。无论是深圳还是浙江,都在对建立健康的消费观念起到积极作用。

说起破产,一般都是与企业相关,不少个人在经济生活中觉得自己负担太重了,已经还不起了,然后就呼吁:中国为什么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如今,中国第一个个人破产法规来了,这是不是意味着,个人破产法实施后,个人欠款真的可以不用还了?

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来了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并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二、个人破产法只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并不是逃废债务的保护伞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而我国目前很多人积极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并不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而是希望建立在破坏信用的基础上逃废债务,从而对个人破产制度陷入一些误区:

有的人大量借钱炒股失败了,有的人大量借钱炒房失败了,有的人大量借钱进行高消费,有的人借钱投资失利了……这些人都希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债务的的原因,但是真的可以实现吗?个人破产制度的诚而不幸会导致自己的欠款真的可以不还吗?这是最关键和核心的问题。

 三、个人破产法是逃废债务的法律保障是误读,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才是根本性的目标。

不可否认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确实可以免除部分债务,特别是对于那些诚而不幸的人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破产解决两个重点:

1,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在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下免除债务。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在接受一定的惩罚前提下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对个人来说,等于在接受惩罚以后有了再一次的经济生命和创业机会,对整个社会而言,不仅能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还能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的积极的信用体系;

2,是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减轻债务人面对恶性催债的压力,从而净化社会存在的恶意催债行为。

《个人破产法》对正当的资不抵债的债务人通过惩罚后的免除所有的债务,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虽然可以取消,债务取消以后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任何方式继续追讨破产人的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从而保障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

 四、个人破产仍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不是简单地免除债务那么简单,这一点往往容易被人忽视,但恰恰是个人破产法的最重要基础。

个人破产的核心基础和前提是对破产的个人接受一定的惩罚,缺乏了这个基础就失去了个人破产的基石。

如果仅仅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可以逃避债务、通过申请破产废除债务而可以理直气壮地不还,那么就是大错特错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但是同时也对债权的人权益进行保护,简单地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免除债务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不现实的。

1,是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因此,通过个人破产进行恶意逃废债务是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这是个人破产法有效性的法律基础;

2,是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如果申请个人破产被法院判决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只保留一些生活必须品,其它资产都必须全部用于拍卖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也就是说,通过个人破产申请虽然会获得部分债务免除,但也必须放弃除一些生活必须品以外的全部家庭资产,那种以为通过豁免债务还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还能保留自己的家庭财产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是对个人破产法的最大误区;

 五,是个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判决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自然要拍卖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等全部财产进行还债,任何隐瞒、转移、藏匿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可能会撤销你的破产申请并所有的债务重回到你头上进行清偿;

在破产后三到五年内的收入要受到严格监管,所有的收入大部分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并不是简单地不用还债了事;长达多年的破产信用,在破产信用期间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靠使用现金生活;

长达多年的时间难以就业,在破产信用期,破产人的就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破产还债期内破产人不能进行任何高消费行为,如住五星级饭店、度假、让孩子上私立学校等等,一旦被法院认定有高消费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当然,如果存在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个人破产将失效并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个人破产是严肃的,也是有非常严格的法律界定,并不是简单地债务不用偿还了那么简单,更不是逃废债务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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