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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尤溪县东城中心小学东城第二中心幼儿园电子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适用于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

尤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尤溪县东城中心小学东城第二中心幼儿园电子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

3、询价内容及要求:详见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及询价通知书第四章》。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节能产品,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按照第 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按照第 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监狱企业,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信用记录,适用于(填写项目包或品目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分网),网址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合同付款方式 见第四章三、商务条件


采购代理服务费:无。  
本项目代理费服务费由支付。

)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上述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1、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应同时提供在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联合体各方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完整截图或打印件,否则报价无效。

※除上述规定外,信用记录的其他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第一章。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4-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由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具体以检察院出具的为准。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报价无效。

2、若从检察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截图告知函,则告知函应为从前述指定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否则报价无效。

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否则报价无效。

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5、技术要求响应表











1、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中按询价通知书第四章的内容逐项详细对应应答。

2、对询价通知书关于“大于(或小于)等于”等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报价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4、若需要说明的内容因询价通知书中的格式特殊或需特殊表达的,可另页应答。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1、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中按询价通知书第四章的内容逐项详细对应应答。

2、对询价通知书关于“大于(或小于)等于”等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报价响应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4、若需要说明的内容因询价通知书中的格式特殊或需特殊表达的,可另页应答。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7、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7-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响应文件提交的相应清单中报价产品所在的原始页面打印件。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单个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1若单个合同包内的单个或多个货物取得或同时取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等二项或多项认证的,均按照单个货物对应一项认证的原则统计、计算1次。

3.2价格扣除的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价格扣除应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询价小组可不予认定。

3.4若无货物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7-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供应商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供应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供应商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提供本供应商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说明:只有部分货物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在该货物后标

 )由本供应商承建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由本供应商承接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供应商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8、联合体协议(若有)

兹有(填写“联合体中各方的全称”,各方的全称之间请用“、”分割)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报价。现就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如下:

1、牵头方(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2.1(成员一的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二、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派出供应商代表、提交响应文件及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等),在此过程中,供应商代表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结果,联合体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或成员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询价保证金事宜。

四、若成交,牵头方将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六、本协议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一份,响应文件中提交一份。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成员一:(全称并加盖成员一的单位公章)

成员**:(全称并加盖成员**的单位公章)

★注意: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0、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询价通知书中对要求作为相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进行具体规定或附表格式,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及材料(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517.此外,虽然已经在本文中描述了说明性实施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公开将认识到具有等同的要素、修改、省略、组合(例如,遍及各个实施例的方面的)、改编和/或变化的任何以及所有实施例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限定将基于权利要求书中采用的语言宽泛地解释,并且不限于在本说明书中或在本技术的审查期间所描述的示例。示例将被解释为非排他性的。此外,所公开的方法的步骤可以以任何方式修改,包含通过重新排序步骤和/或插入或删除步骤。因此,意图是说明书和示例被视为仅是说明性的,真正的范围和精神由以下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的全部范围来表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各环节税收的管理,增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有关税收采取“一条龙”管理办法,即通过“以票控税、协同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机动车辆各环节税种的征收效率。

    目前,现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尚不能完全满足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已有的涉及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结合人工采集、软件清分和利用软盘、网络传递信息等方式,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如下:

    车辆购置税管理岗位人员,应对已经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但发票的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异常发票信息进行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电子信息。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异常发票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通过异常发票清分工具对汇总后的异常发票进行清分以后,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异常发票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读取。同时将异地异常发票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异常发票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每月20日前,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由FTP服务器下载的异常发票信息,查询统计异常发票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和维护“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FTP服务器”,供辖区内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上传异常发票信息。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将上述各次清分获得的异常发票信息统一下发给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负责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并加以保存。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

    在每月3日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通过数据导出工具导出上月《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电子信息,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给所属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

    在每月5日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区县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

    在每月5日前,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县(区)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向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传递;每月7日前,地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将汇总信息传递至省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0日前,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对全省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进行清分后,放在省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地市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同时将异地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传递至总局FTP服务器技术部门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总局信息中心将各省级单位上传车购税代码电子信息清分后,放在总局FTP服务器规定下载目录下,供各省级单位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读取。

    每月20日前,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将生产企业报送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与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比对。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按照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商定的方式获取车辆入籍信息。将获取的信息传递给各辖区内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以供查询比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信息。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可利用纳税人基础信息数据导出工具,定期从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库和公安车管机构交换的车辆入籍信息导出购车纳税人基础信息,编制《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通过网络、软盘介质等形式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将上述数据下发给区县级地方税务局。

    总局正在抓紧开发和完善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新的管理系统将基于省级数据集中模式运行,投入使用后,相应操作规程将另文下发。

    各地每月15日前,登陆总局FTP服务器下载异常发票和车辆识别代码的具体方法,总局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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